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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人民医院艾滋病检测方法

发布时间:2023-02-04 09:26:34

Ⅰ 查艾滋病要去哪里

检测艾滋病一般去2个地方
1 去人民医院检查,挂皮肤科或者感染科或者泌尿外科->给医生说清楚自己的情况,并请求检测->抽血化验->拿结果
2 去市里的疾病预防控中心简称CDC化验,需要出示身份证,并记录姓名联系方式等,然后会有医生和你对话,确定你的是否需要进行检测,然后进行检测
去CDC检测是免费的
但只有CDC(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少数的专业医院才有资格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艾滋病毒感染确诊报告书。
3 三甲医院也可以。
4 不想去医院可以网购试纸条自己检测,天 猫有很多牌子的试纸。
awarw祝您身体健康!

Ⅱ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污染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弃物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置,遵循“标准防护原则”,防止实验室内外污染。
第二十二条 艾滋病检测工作中涉及到艾滋病病毒毒种(株)和检测样品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必须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必须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的要求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按照《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及其它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负责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质量进行检查。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并有专人负责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必须参加省级以上实验室能力验证;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必须参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由组织者定期公开发布。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验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所在的机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一)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出具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报告及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不按规定送检的;
(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试剂的;
(三)在艾滋病检测工作中未开展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或未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的;
(四)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从事艾滋病检测工作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实验室废弃物、污物进行消毒处理的;
(六)在艾滋病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七)擅自修改检测记录或未按规定保存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本管理办法所规定其他有关条款的。 第五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六条 国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三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一)艾滋病参比实验室。
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职能包括:
1、承担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工作。
2、建立全国艾滋病检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体系,组织国家级实验室能力验证和艾滋病诊断试剂临床质量评估。
3、承担艾滋病检测疑难样品的分析和确证,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进行仲裁,出具最终检测报告。
4、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的相关检测任务。
5、建立国家艾滋病病毒毒种库、样品库、质控品库、基因库和细胞库。
6、为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开展省级实验室质量管理、省级艾滋病诊断试剂临床质量评估和自愿咨询检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7、组织全国艾滋病检测相关业务培训,组织制定和修改与艾滋病检测工作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指南。
(二)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包括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设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可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血液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1、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职能
(1)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组织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
(2)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组织省级实验室能力验证和艾滋病诊断试剂的临床质量评估。
(3)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4)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相关的检测任务。
(5)建立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样品库和质控品库。
(6)收集、整理和分析艾滋病检测数据及相关资料,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资料库和艾滋病检测资料数据库。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艾滋病检测数据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其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
(7)负责对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2、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职能
(1)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2)及时向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报告经确证的阳性结果,并配合其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
(3)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任务。
(4)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5)协助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包括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设在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可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1、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职能。
(1)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试验,根据需要可开展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配合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
(4)负责对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技术指导;协助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2、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职能。
(1)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筛查试验,根据需要可开展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当地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当地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4)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艾滋病检测点职能。
(1)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筛查试验。
(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当地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
(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当地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
(4)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第七条 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要经过技术和条件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不得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
第八条 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机构或单位应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见附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业务能力、设施、条件等进行验收。
(一)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的验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者,组织有国家级专家参加的省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验收者发出合格通知,同时抄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通过验收者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二)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验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者,由省级(或市地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验收者发出合格通知,同时抄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通过验收者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对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时,应选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专家组专家参加对采供血机构实验室的验收。采供血机构取得执业许可后,抄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第十条 迁移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变更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类别,按本办法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情况对外公布,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检测技术及程序应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技术人员需要经过相关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者由相关机构发给培训证书,持证上岗。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艾滋病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中使用国家规定需要强检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同级或上级计量认证部门定期检定,非国家强检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要求厂家或供应部门维护和校准。
第十五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中使用的检测试剂必须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且符合相关要求的试剂。
第十六条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必须及时送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不得擅自处理。
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收到送检样品后应尽快进行确证试验,最迟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一次性检测大量样品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出具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报告应以保密方式发送。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应当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十八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妥善保存检测记录和各种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和销毁。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需按《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检测结果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本系统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并将实验室验收情况抄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十一条 军队艾滋病检测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武警部队艾滋病检测工作由武警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办法》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是指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役指标检测的所有实验室的统称。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采供血机构:指采集、提供临床用血和生产用原料血浆的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液成分库和单采血浆站等。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与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设立的各地分支机构组成。
实验室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的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正式批准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不再重新验收。1997年卫生部发布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

Ⅲ 我国艾滋病防治政策

003年,我国宣布实施“四免一关怀”政策措施,并在后续工作中不断发展完善。

“四免”是:

1、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可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传染病医院或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服用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接受抗病毒治疗;

2、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都可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等机构,得到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

3、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由当地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院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及时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开展艾滋病遗孤的心理康复,为其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一关怀”是: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救治关怀,各级政府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扶助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Ⅳ 艾滋病的防治条例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Ⅳ 北京地坛医院检查乙肝五项现在要多少钱啊

肝病学科
北京地坛医院是三级甲等的传染病专科医院,由于肝炎病人在传染病人中占90%左右的比例,建院60年来北京地坛医院在肝病的诊断治疗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培养了很多知名的专家,肝病的诊疗水平居全国领先地位。收治的范围:急性肝炎包括甲、乙、丙、丁、戊各型传染性的病毒性肝炎,EB病毒、巨细胞病毒等嗜肝病毒感染引起的肝脏损害,以及酒精和药物引起的肝脏损伤;慢性肝炎包括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CMV慢性感染、脂肪肝和自身免疫性肝炎;重症肝炎抢救包括:病毒、药物、妊娠等原因引起的急慢性肝功能衰竭;在上消化道出血、腹水等肝硬化合并症处理方面形成了内科、外科、微创相结合的治疗体系;在腹腔感染、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肝硬化合并症处理方面建立了自己的诊疗规范;为了让早、中、晚各期肝癌病人得到最适宜的治疗,建立了内科、外科、微创相结合的临床诊疗路径;对黄疸待查等各种疑难肝胆疾病的诊断处理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各型肝炎的诊断、分型及治疗方面取得较大成就。在国内首先提出,慢性乙型肝炎及重型肝炎在综合治疗基础上联合使用胸腺肽等免疫调节疗法,对改善肝功能、降低感染率,提高存活率取得较好效果,延用至今,被国内广泛采纳,成为肝炎三大治疗措施之一。在国内首先研究应用白细胞介素-2,制成自身LAK细胞还输治疗乙肝,并取得一定疗效。在国内首先用国产干扰素α1治疗丙型肝炎,发现在急性期治疗抗病毒效果好,治愈率高,提出了应早期治疗的观点。在国内首先对病原学阴性的肝病患者进行庚型肝炎的检测,并和军事医学科学院五所协作研究庚肝基因系列,已入美国基因库。在各型肝炎的临床特点及重叠感染方面有较深的研究,能够根据乙型肝炎病毒(HBVDNA)定量检测及丙型肝炎(HCV)基因分型指导临床治疗及科研,并承担了国家七五、八五、九五肝炎攻关项目。在干扰素治疗乙型、丙型肝炎,拉米夫定等新的核苷类药物治疗乙型肝炎方面总结了大量的临床经验。我院是国家指定的肝病新药研究基地,参与各种国内外治疗乙肝和丙肝的新药研究和验证工作,一些治疗肝病的新药,如长效干扰素、拉米夫定、阿德福韦、恩替卡韦和汰比夫定均在我院进行验证。我院掌握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治疗的最新的信息,了解最新的治疗方法,在抗病毒治疗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肝炎内科一方面在重症肝炎及其合并症的诊断治疗、肝纤维化及门脉高压的诊断治疗、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肝炎合并糖尿病、中西医结合治疗肝病等方面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控制乙型肝炎,为乙型肝炎病人提供系列的终身的服务,我们将原来的“疾病治疗”的理念扩展为“疾病管理”的新理念,建立了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门诊乙型肝炎,建立了数据库对乙型肝炎病毒慢性感染者终身进行规律的监测、咨询、管理和适宜的治疗,几个肝炎病房为了进一步提高诊疗水平,在保证肝病获得一流治疗的前提下,根据病人的需求,还与时俱进地建立了各自的特色,肝炎一科以内窥镜为特色,肝炎二科以脂肪肝为特色,肝炎三科以急慢性肝功能衰竭和肿瘤微创治疗为特色,肝炎四科以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管理为特色,综合科以糖尿病为特色,中西医结合科以中医医结合治疗为特色,医院的ICU病房设有中央监护系统和床单位视频监视系统,对重症肝炎、肝病并发症和肝移植术后的危重症患者进行全方位的实时监护和抢救,医院透析室对合并肝炎的肾病患者进行透析治疗。
妇产科承担肝炎患者的妇科、产科分娩、计划生育及妇产科手术,尤其是乙肝产妇的新生儿母婴传播阻断方面经验丰富,技术纯熟。
感染一科
北京地坛医院感染一科原为北京地坛医院三病区,以收治各种传染病杂病为主。2004年地坛医院组建感染中心,三病区改为感染中心一科,简称感染一科。感染一科共有病床40张,医护人员30名,其中正主任医师2名,副主任医师2名,主治医师2名。感染一科收治各种呼吸道传染病、消化道传染病、神经系统传染病及各种自然疫源性传染病,在各种传染病的诊断及鉴别诊断,尤其是发热待查、腹泻待查、皮疹待查、黄疸待查及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重症传染病,如暴发型流脑、乙脑、重症流行性出血热、恶性疟疾、SARS等传染病的抢救治疗及护理方面有着丰富经验和较高的水平。不断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积极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和医疗水平不断提高。感染传染病杂病的人群以民工、农民、学生等弱势人群为主,经济条件较差,感染一科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获得社会各界的赞扬和肯定。
感染一科在承担着北京市急性传染病收治任务的同时,还承担着北京大学医学部传染病教学、实习任务,全国传染病专科医师的进修任务,本医院年轻医师的传染病临床教学任务以及北京市重大传染病的培训任务。该科拥有气管镜诊断中心,在呼吸道传染病诊疗技术居全国领先水平。
作为北京市主要的收治急性传染病的收治医院,感染一科还多次参与了卫生部和北京市重大传染病预案的制定,承担了国家和北京市的传染病疫情的处置。多次圆满完成了北京市突发传染病疫情的收容任务。
多年来,该科还承担了多项国家及北京市课题,完成了多项科研任务,目前尚未完成的国家和北京市课题5项。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主编了学术专着3部,科普读物5本,传染病教材4本。获中华医学成果二等奖一项,北京市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三等奖一项,北京市卫生局科技成果二等奖一项。
中西医结合学科
科室发展历程:北京地坛医院中西医结合科正式成立已经有30多年,响应国家政府关于中西医结合治疗传染病的号召,在治疗流行性乙型脑炎、麻疹肺炎、肝炎等多种传染病工作中都开展了中西医结合治疗,不仅培养和造就了大批传染病专门人才,而且积累了丰富的中西医结合治疗传染病的经验。本院传染病专家、国务院传染病专家组成员崔振宇就曾和岳美中、蒲辅舟等老中医合作研究治疗北京、石家庄等地流行性乙型脑炎,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本院马致义老中医主治小儿呼吸道感染、麻疹肺炎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徐道振教授一直担任全国中医肝病专业委员会顾问,并曾是北京中西医结合肝病专业委员会委员。苏盛等曾研究过cAMP、cGMP与中医阴阳的相关性;石景昱在中药抗肝纤维化方面开展了成功的临床研究;白玉良对中医辨证与肝组织病理表现的关系做过深入探讨;王融冰等对肝病高γ球蛋蛋白血症的微循环障碍与气滞血瘀的关系及活血化瘀治疗,进行了系列研究。2003年当SARS突袭北京时,中西医结合科的全体医护人员全部投入到抗击SARS的工作中并做出突出贡献。中西医结合科历经三十多年的磨练,已经成为一支日趋成熟又充满朝气的传染病医疗团队,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时刻准备着迎接新世纪的挑战。 学科建设新里程:2003年由于北京地坛医院在抗击突发重大传染病发挥了重要作用,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组论证,批准地坛医院成为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中西医结合传染病重点学科建设单位。从此地坛医院的中西医结合工作开始长足进步。中西医结合传染病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提高中医药治疗传染病的临床疗效为核心,促进传染病学的学术发展,集院内外中西医传染病专家特长,与协作单位强强联合,培养和建设中西医结合传染病临床科研队伍,形成北京市中西医结合传染病医疗、教学、科研平台与救治中心。
学科现状: 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中西医结合学科不断发展壮大,已经形成良好的人才梯队,拥有正主任医师三名、副主任医师3名、主治医师2名,住院医师4名,其中博士学位2人,硕士学位6人。广泛开展了中西医结合治疗肝病及艾滋病的临床及科研工作,并参加卫生部禽流感中医防治方案的制定。已经初步形成肝病及其并发症的多种特色治疗方案。科室承担的北京市级课题4项。参与国家“十五”攻关课题1项,国家“973”课题1项。平均每年发表论文10余篇。共参与医学着作的编写十余部。在中央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视台、健康报、中国中医药报等多家重要媒体进行了有关肝病的健康知识普及。
医疗工作:
中西医结合科分为门诊和病房两部分,以治疗肝病为主,呼吸道疾病、艾滋病为次。除肝炎、SARS、艾滋病集中收治,其它各病种是会诊形式参加治疗。现有肝病床位53张,使用率达70%—100%,年收治病人600余人次。每天都有中医,中西医结合门诊。肝病病房收治各种原因的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癌、自身免疫性肝病、药物性肝炎、脂肪性肝病等。以中西医结合、辨证治疗为特色。医护人员以“精湛的医疗技术、热情的服务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广大患者的好评和信赖。
科研工作:
中西医结合科在做好临床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开展科研工作,以科研促临床。在研国家级、省市级科研课题项目8个,自拟课题2个,进行中的新药试验若干,科研经费充足。主要研究方向:
1、中西医结合治疗各型病毒性肝炎,中西医结合治疗重型肝病,肝癌前病变的中西医结合阻断治疗,慢性肝炎的免疫学特点与中医药治疗的切入点。中医药治疗自身免疫性肝病、代谢综合症肝病、移植后肝病、药物性肝病等。
2、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疗效评价,治疗机理研究,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切入点和方案研究,中医药改善艾滋病人生活质量观察等。
3、中医药应对重大传染病预案制定
教学工作:
本科室多年以来承担北京大学医学部医疗系、预防医学系学生的见习和实习。1人在北大医学部组织的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中获优秀奖。2006年正式成为北京中医药大学预防医学教学基地,负责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生的传染病教学和实习,多年来承担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传染病教学工作。常年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传染病进修医生数十人。接受外院博士生、研究生的轮转学习。先后参与指导硕士研究生6人、博士研究生3人。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工作,为北京市卫生局继续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中医局继续教育委员会编写有关教材,参与或承办各级传染病学习班。2006年11月成功举办了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感染性疾病中西医结合诊治研修班”。科室有硕士生导师2名。
皮肤性病门诊
北京地坛医院皮肤性病科是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诊治为专科特色,同时诊疗各种皮肤疾病特别是感染性相关皮肤病。目前已经成为北京地区最大的治疗性传播疾病的医疗机构,已开设有性病及生殖道感染相关疾病诊疗门诊、艾滋病专科门诊、皮肤病门诊以及性病艾滋病心里咨询门诊,并配有性病实验室。其中艾滋病专业是北京市重点学科,国家级艾滋病药物验证基地。在性病艾滋病的诊断、治疗等方面居国内领先水平,同时还承担着国内艾滋病专科医师的培训工作。 该专业聘请美国疾病控制中心性传播疾病专家Mrose教授为技术顾问,并与英国着名的St.Marry医院和ChelseaandWestminsterHospital性病艾滋病中心有长期的学术交流。拥有如徐克沂、伦文辉、杨民和刘彦春等性病艾滋病专家,并有吴焱、闫会文、宋映雪等治疗性病、艾滋病和皮肤病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在普通门诊为病人诊治。门诊还设有艾滋病、性病心理咨询门诊,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存在心理问题的广大患者服务,进行心理治疗。
性病门诊专治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宫颈炎)、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阴道毛滴虫病、细菌性阴道病、阴虱、疥疮等各种性传播疾病以及生殖道感染性疾病。梅毒的母婴传播阻断治疗及婚前检查。承担着北京市各大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以及出入境检疫机构性病艾滋病相关的会诊工作。门诊配有皮肤性病治疗的激光、微波、冷冻等物理治疗设备,设有皮肤、性病的专门药方和实验室,多年来对一些难治性性传播疾病的诊治形成了一套治疗经验,如反复发作的尖锐湿疣,特别是肛门和尿道内尖锐湿疣以及神经性梅毒、先天梅毒、反复发作的非淋菌性尿道炎的治疗都有比较好的治疗效果。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同时,严守性病规范化治疗准则,合理收费,得到在我院就诊的患者的认可。并可进行性传播疾病和其他生殖道感染性疾病方面的健康体检。
除治疗性传播疾病外,还可治疗各种常见的皮肤疾病,慢性感染性疾病易患的皮肤疾病如慢性肝炎,艾滋病相关的皮肤表现等。特别是对诊断不明确皮肤病的感染相关性因素病因的检查和治疗在不断积累经验和重点研究。
性病艾滋病门诊还可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法对HIV感染和艾滋病的不同阶段进行针对性治疗。同时对有过高危行为的人群进行性病艾滋病方面的咨询和检测。地坛医院会以一流的技术,优雅的环境,认真负责的精神,向患者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为方便患者就医,每天均开放门诊,为患者提供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查、药物及先进仪器治疗的“一条龙”式优质服务。医生、护士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可以匿名检测;对北京的艾滋病患者可实行国产抗艾滋病药物的免费治疗;对外地来京诊治者可以邮寄检测结果;外地患者在经过医生诊治,病情稳定后,可通过电话邮购治疗药物。
医院配备有专门进行皮肤-性病、艾滋病检测的快速诊断,免疫酶标,免疫萤光,PCR,定量PCR,流式细胞仪,病毒载量仪,激光,微波等先进设备,可进行与艾滋病诊断和治疗相关的所有检测。
北京肝移植康复中心
随着肝移植技术的成熟和免疫抑制剂的发展,肝移植的临床治疗和研究在合适的肝移植适应症及手术时机,以及良好的供体选择的基础上,重心在于并发症的长期防治,及如何提高长期生存率和生存质量,由此迫切需要对移植肝术后进行专业维护,北京肝移植康复中心应运而生。 北京肝移植康复中心为由北京市卫生局批准,北京市首家以专门服务于全国肝移植术后受者为目的、维护受者术后生活质量的专业医疗机构。并进行肝移植术前术后咨询和术后康复指导,及早发现和诊治肝移植术后的并发症,严密观察术后原发病的复发情况,尤其是肝移植病人的肝炎病毒再感染的防治、肝癌复发的防治、肝移植排斥的防治及胆道并发症的治疗等等;进行病人术后药物的血药浓度监测与抗排异药物的剂量调整,抗病毒药物的调整及移植肝的保肝治疗,术后康复营养和生活指导等。
本院开设了肝移植内科病房-肝病合并症治疗中心,收治肝移植术后出现各种并发症的患者。执行个体化的免疫抑制方案及个体化的防治肝炎复发治疗方案,运用内科治疗以及辅助介入、外科治疗等手段,预防移植肝原发病的复发,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和肝脏恶性肿瘤的复发;防治移植术后早期并发症,尤其是急慢性排斥反应、胆道并发症、药物中毒等,改善并恢复移植肝的功能,从而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和生存时间。

Ⅵ 一分子rna叫什么

RNA是英文核糖核酸的缩写,核糖核酸主要由磷酸、核糖、碱基构成。它以碱基互补配对的原则参与转录,翻译及表达调控的过程。RNA是以DNA的一条链为模板,以碱基互补配对为原则转录而形成的一条单链,它在遗传信息表达传递过程中起桥梁作用。

RNA是由核糖核苷酸经磷脂键缩合而成的长链状分子,一个核糖核酸分子由磷酸,核糖和碱基构成。RNA的碱基主要有腺嘌呤,鸟嘌呤,胞嘧啶,尿嘧啶等四种物质组成。RNA主要包括mRNA,tRNA和rRNA3种,其中mRNA又称信息RNA,tRNA又称转运RNA,rRNA又称为核糖体RNA,这三种RNA是主要的RNA。

Ⅶ 如何判断自己感染过HIV

艾滋病越来越多,而目前并没有办法根治,一旦过了潜伏期就必须要终身服药,每个人都有一时糊涂犯错的时候,可为了这一个错误就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实在不幸。

今天就和大家简单说说,如何看出自己感染了艾滋病?

第一、你是不是发生过高危性行为?

相信大家都知道,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是母婴、血液、性行为三种。而前面两种就算是天灾,无从预防,真的感染上也就是命。但最后一种却能得到有效的预防,但同时也是传播最广和最容易感染上的。特别是那些不正当的性工作者,交叉感染下来,传播艾滋病的可能性就被无限放大。

第二、你是不是出现过像是感冒一样的症状?

若你曾发生过高危性行为,并非常不幸被感染了艾滋病。

那通常在最后一次性行为结束后的第四到八周左右,就会出现一些轻微的不舒服,这种症状很像是感冒,比如会有发热和淋巴结肿大的症状,但是并不会持续太久,也不会很严重,可能你都没怎么理会就痊愈了,通常这样的情况下,患者自己并不易察觉出来。

第三、你是不是发生过腹泻或者高烧类似症状?

如果发生过高危性行为之后,又恰巧出现了轻微感冒的症状,并且痊愈后,如果你确实感染了艾滋病毒,那一定就会有更进一步的明显症状,比如体重会突然减轻,抵抗力也随着下降了,还有有腹泻和咳嗽的症状,并且维持很久,没办法自愈。

如果是这样,那你就要引起注意了,你可能真的被感染了艾滋病。

第四、去医院做常规检查,就能初步筛出异常

如果上面的症状都出现过,就一定要去医院做进一步的详细检查,以确保你的健康。但是如果没有出现上诉症状,可你又确实发生过高危性行为,也建议去医院做个详细的检查,千万别不好意思,因为早发现早治疗,对你本身是极有好处的。

一般艾滋病患者都会有贫血的症状,白细胞数据也会相应减少,尿检里会出现尿蛋白。

第五、去正规医院做HIV检测

去医院做一下HIV检测,因为这是判断自己是否感染艾滋病最权威有效的方法。

一般来说,这个检测需要做两次。因为有些心理素质较差的人,在第一次检查出来自己有HIV的时候,简直痛不欲生,甚至自杀,但其实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医学虽然发达了,但偶尔也会有少许误差的时候,一定要坚持去检查第二次,因为可能第二次的结果就是你并没有感染,并且这种情况不在少数。

请用正确的心态去面对检查,千万别放弃希望,一定要淡定。

最后想说大家一定要正确看待艾滋病。虽然现代医学不能完全治愈艾滋病,但能抑制HIV病毒逆转录,通常这种治疗方法被称作鸡尾酒疗法。若能做到坚持用药,艾滋病患者不仅不会传染给别人,甚至还能长期存活下去,所以千万别放弃希望。

艾滋病患者都是玻璃心,别歧视他们,除了母婴、血液和性行为三种途径。正常的接触是不会被感染的,请放宽心。

Ⅷ 艾滋病核酸检测费用能报医保吗

你好好像是不能报医保的,你好,抗体检查,抗原检查还有核酸检查都是检测艾滋的方式,一般在四周到六周左右可以检查,一般核酸检测的费用在一百块钱到一千块钱左右,是费用最高的,有些地方检查费用是免费的,如果疑似艾滋的话还是建议你尽早到医院检查看看是最稳妥的。

Ⅸ 艾滋病防治主要法律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行政法规。
1、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2、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3、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艾滋病防治法规有:
1、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2、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5、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6、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 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7、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
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8、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 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禁止进出口用于临床医疗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目的,可以进出口临床急需、捐献配型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理出入境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制定。
依照前款规定进出口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出口。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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