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党员干部四风问题及整改措施清单(三篇)
党员干部四风问题及整改措施篇一
重点是围绕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围绕解决“四风”存在的问题,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认真查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的问题,进行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重点放在召开一次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总队党组带头主动增强“问题意识”,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认真总结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国家DD局部署要求等方面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措施。专题民主生活会前,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逐一谈心,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每个班子及其成员都要对照为民务实清廉要求撰写对照检查材料。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班子成员之间既要进行深刻的自我批评,又要进行诚恳的相互批评。每个党员都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召开的专题组织生活会,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处以上党员干部要按要求撰写对照检查分析材料。
这一环节,要紧紧抓住“查摆问题、剖析问题”这一目标要求,以整风精神开好民主生活会,坚持做到“四摆四敢”,即摆思想、摆作风、摆工作、摆措施,敢揭短亮丑、敢剖析根源、敢挖思想深处、敢触问题实质。通过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民主团结的专题民主生活会,真正达到“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目的,真正达到“团结一批评一团结”的目的。
一要强化正风肃纪。在反对形式主义方面,要继续抓好各类会议、文件、评比表彰活动的清理和规范。实行会议经费和会议数量双重控制,集中治理文山会海。在反对官僚主义方面,重点放在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执行力上,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工作进度。要进一步严明DD纪律,坚决执行独立调查、独立报告职责,坚决执行国家DD调查制度、管理制度,切实维护DD调查的统一规范。在反对享乐主义方面,主要解决精神懈怠、不思进取、追求享受的问题,着力解决干部职工反映突出的问题。在反对奢靡之风方面,全面检查“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把有限的经费用在改善DD工作基础、DD业务、DD服务上。同时,人教处、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室要协助总队党组加强总队各处室建设,严格教育管理干部。
二要加强制度建设。围绕提高数据质量,建立健全DD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机制,严格执行《调查队业务流程规范》等制度。围绕提高DD执行力,进一步完善“三项检查”工作制度。围绕信息化工程拓展,大力推进总队综合管理平台、在线教育平台建设。围绕廉洁自律,监督检查厉行节约、制止浪费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完善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完善健全机关用车、公务支出等制度。
这一环节,要紧紧抓住“整改问题、解决问题”这一目标要求,既要切实整改“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同时,要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总结教育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效,提出巩固和扩大活动成果的努力方向和主要措施。这次教育实践活动不分阶段、不搞转段,目的就是把三个环节贯通起来、相互衔接,贯穿于教育实践活动全过程。
党员干部四风问题及整改措施篇二
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自6月启动以来,通过专题辅导、集中培训、个人自学、撰写体会、小组讨论等多种方式,近期重点学习了习系列讲话精神,学习《******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和作风问题的决定》、《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等。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为民务实清廉要求,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深入查摆、认真梳理“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四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形式主义表现突出。业务工作方面深入不够,习惯于对上级布置的任务当“中转站”、当“二传手”,满足于开会发文了事,说过就算干过了,对基层真实情况不了解,只重表面文章,不求解决实际问题,缺乏逢山开路、过河架桥的勇气和意志,缺乏“紧抓不放、一抓到底”的狠劲。再如开大型会议、活动不为议事,而为轰动效应,只注重活动的形式,不追求活动的真正效果,对工作中的问题避重就轻,出现事故多强调客观原因不讲自身问题等。
2、官僚主义思想严重。个人本位主义思想严重,缺乏大局观念,只扫自家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工作中沟通协调少,协作共事难,遇事不敢担当,推诿扯皮现象仍有发生。精神有些倦怠,拼劲、闯劲不够,干工作推推动动、不推不动,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 民主意识淡化,家长作风、长官意志抬头,下属、同事的意见听不进去, “官”越做越大,脾气越来越坏,生活要求越来越高,发言稿很少自己写,文件也不仔细看,不思进取、安享太平。
3、享乐主义有所抬头。各种公务往来用公款请客吃饭,客人少主人多。利用各种理由出游,到旅游胜地开会、考察、参观。有时用公款用公款送礼。(中华励志网)工作事业心不强,责任心不足,存在艰苦的岗位最好不要去,艰巨的工作最好别人干的思想。受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影响较大,工作不讲奉献、讲回报,处事不讲原则、讲人情,生活不讲节俭、讲排场,热衷于“小圈子”、结交“小朋友”,吃吃喝喝、迎迎送送,贪图享乐。
4、奢靡之风时有存在。有讲排场,比阔气的想法,乐于接受高规格接待,觉得这样才有面子,像领导。不追求健康的生活情趣,不爱学习爱比穿戴、比汽车、比住房,各种欲望似乎永远无法满足。开展工作不讲究节俭办事,讲究铺张浪费,有时甚至假借工作之名,搞迎来送往,超规格接待等等。
二、分析其存在的主要原因
1、理论学习不够深入。没有把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学习存在片面性,缺乏对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这是政治理论不成熟的具体表现。理论与实践隔离,忽视了理论与实践的辨证唯物关系,对政治理论的学习只满足于记住几条重要论断和几句讲话,缺乏系统性、经常性的深入学习,不能用马列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分析问题,不具备用邓小平理论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来自于自觉改造主观世界,不断增强党性锻炼。这些年来,口头上也讲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但实际上存在着重前者轻后者,以事务工作代替政治和党性锻炼,使自己的党性修养减弱了,对自己要求放松了,考虑个人的荣辱进退多了,考虑群众利益和全局利益少了,缺乏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3、宗旨观念不够强化。对党的群众路线认识不深,对坚持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在工作上群众观念淡薄,看不到群众的首创精神,指导工作主观意志成份多,为群众想的少、做的少,服务群众,缺乏真功夫。
三、下一步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坚决反对“四风”,自觉改正自身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要以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学政治理论、学业务知识、学工作方法,把学习作为提升素养和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强自身理论修养,提高对党的党章、党规、党纪、党性认识,从思想上改变自己,从行动上改变自己,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做一名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
2、进一步树立群众观点。坚持把群众工作理念贯穿工作全过程,用群众工作统揽工作。充分发挥工作联系人民群众重要渠道的作用,把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穿于全部工作中,(中华励志网)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说话办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思路上向惠民富民汇集,工作上向为民利民凝聚,作风上向亲民爱民转变,实实在在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打开工作局面。
3、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对文山会海、办事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以及超规格接待、人情消费等具体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曾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岗敬业的精神,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想细想全,变被动为主动,做到“有的放矢”在全面改变自身工作方式方法的同时,还要时刻记住群众,做群众的贴心人,真正做到群众问题无小事,群众利益最大事,切实让群众感受到政府的温暖和党的关怀,真心实意的做人们的好公仆。切实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善于求智于民、问计于民、取德于民,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关心群众疾苦,用情、用心、用力去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党员干部四风问题及整改措施篇三
群众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基层党委政府的核心工作。自群众路线工作法在全市推广以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不断深入贯彻落实市委、政府对深入推进群众路线工作法的相关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精神,不断从以前的群众工作中总结提炼有代表性的工作方法,按*委办**号文件要求,现将我乡深入推进群众路线工作法开展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一、抓机制,为深入推进群众路线工作法提供保障
(一)抓好学习动员
7月23日,乡党委组织乡、村、社三级干部及辖区各单位负责人召开了群众路线工作法专题会议。乡党委书记在会上传达了市委、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群众路线工作法的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并做了动员报告。书记在报告中强调,我们**地处**、**、**三县市交界处,乡情民意较为复杂,群众对我们工作的开展,不但会进行纵向比较,还会进行横向比较,只有深入推进群众路线工作法问政于民,问计于民,充分尊重群众是决策建议和决策实施的主体地位,才能使各项工作更加顺利的开展。
(二)抓好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深入推进群众路线工作法的领导,确保群众路线工作法取得具体实效,乡党委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乡长为副组长,党政班子成员、乡级各部门负责人、村(委)支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全程指导。
(三)抓好工作机制
1.抓好调查研究制度
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每年深入村(社区)研究解决问题不少于120天,一般干部不少于150天,驻村干部每周不少于3天,村干部每周不少于5天,并结合群众所需、所急、所盼和各村社实际情况,撰写解决民计民生的调研报告3篇以上。
2.抓好民情联系制度
驻村干部协同村干部每周至少3天以上深入各村收集意见,化解矛盾,办理工作,并做好民情日记和工作日志。乡政府和各村委分别建立了“百姓档案”和“民情台帐”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跟踪记载,达到了看档案就能看出问题,看台帐就能开到处理的良好效果。
3.抓好畅通民意制度
深入开展了“下基层、访民情、解民忧、办实事”和“三办、四一、三下访”活动随时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畅通了民情民意反映渠道。(三办:即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普件快办。四一:即保持一张笑脸,程序上讲一个清楚,明确给一个答复,承诺一个时限。三下访:定点下访,定人下访,定事下访。)
4.抓好便民服务制度
一是建立了全程代办制,乡、村(社区)做到“一口受理、全程服务”;二是建立了公开办事制,将乡、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流程全部公示公告,群众对办理结果进行满意度测评;三是建立了AB岗位制,负责受理登记、代办村民服务事项,记好《工作台帐》;四是建立了服务承诺制,对群众向中心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即办、承诺时间办;五是建立了绩效考核制,将乡、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和运行情况与村(居)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5.抓好走访解困制度
实施了党政班子成员包村,驻村干部包社制度,实现了走访群众全覆盖,达到了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得到及时解决的良好局面。
6.抓好接访下访制度
一是实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随时随地接待群众来访,并认真开展好“基层接访”、“带案下访”、“上门探访”和“基层巡访”活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涉法涉诉等问题;二是下派驻村干部深入了解各村组的热点、难点问题,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保大事不出乡、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
7.抓好民主议事制度
各村(社区)均通过村民民主选举成立了议事委员会,各村民小组也成立了议事小组,对村级公益事业、民生项目、惠农政策等,严格实行“一事一议”。
8.抓好民主决策制度
对涉及教育医疗、劳动保障、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水电路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未经群众讨论、未经群众同意一律不予实施。
9.抓好民主监督制度
乡党委政府制定了民主监督实施意见,各村(社区)均成立了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党务、政务、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10.抓好民主理财制度
在乡财政所的指导下,各村(社区)均制度了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对政府性投资、群众集资、以奖代补、“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资金管理、规划设计、质量监督、竣工决算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和加强管理。
11.抓群众教育制度
群众路线工作法领导小组整合全乡优势资源举办了群众教育培训班,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办、进村入户走访等形式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和引导,切实解决了部分群众思想保守、观念落后、个人主义、宗族主义等方面的问题。
12.坚持作风带动制度
建立了党员干部作风带动机制,开展了“三进三同”活动,以务实的作风和清廉的形象取信群众、感染群众。
13.抓好示范带动制度
建立了党员示范带动机制,喊响“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口号,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
二、抓践行,深入推进群众路线工作法付诸行动
(一)思想上尊重群众
乡党委政府要求全乡干部在开展群众工作过程中,务必树立群众是执政之基、成事之本的观念。充分认识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是我们事业成功的关键,充分尊重广大群众的主体地位,从思想上尊重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二)感情上贴近群众
乡党委政府要求全乡干部在开展群众工作过程中,务必树立群众是力量之源、发展之基的观念。把群众力量作为第一依靠,从群众中获得最可靠、最强劲的发展动力,带着感情去做群众工作,去接触群众,去问计群众,对群众的感情,要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体现出来,要在与群众的交往中表达出来,要在平凡的岗位中表现出来。
(三)行动上深入群众
乡党委政府要求全乡干部在开展群众工作过程中,务必树立群众是服务之要、落实之基挂念。以开明的态度对待群众,以开阔的胸襟包容群众,以开放的思路引导群众,要深入开展“三进三同”活动,进基层、进村社、进农户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以实际行动为群众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顺应群众期待。
(四)工作上为了群众
乡党委政府要求全乡干部在开展群众工作过程中,务必树立群众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观念。把扎实开展群众工作,一门心思放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上,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取信于民。
三、抓实效,深入推进群众路线工作法初见成效
(一)群众路线工作法推动基础设施建设
2012年**乡的20余项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乡党委政府全程采用群众路线工作法,坚持把群众力量最为第一依靠,充分尊重广大群众的主体地位,主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各项基础设施项目得到了有序开展,切实把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变成了群众满意度高和领导评价度高的“双高”工程。例如场镇街道硬化工程,乡党委政府就工程要不要立项、如何规划、何时启动、怎么施工、怎样监督质量、施工过程中遇到矛盾如何化解、施工时造成暂时困难如何克服等方面均广泛征求了群众意见,并形成了具体方案。场镇街道硬化工程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于2012年7月10日启动,在硬化过程中广大群众主动拿出工具协助施工方完成各自门前路段的硬化,经过40余天的顺利推进,目前工程已接近尾声。
(二)群众路线工作法带动产业发展
乡党委政府以“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市场主推”的原则,鼓励群众全民创业,采取群众路线工作法深入各村各户大力宣传全民创业政策,就群众创业愿望、创业项目、创业思路和创业面临的困难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研究,以群众路线工作法在全乡掀起了全民创业的高潮,群众增收取得了明显成效。例如**村锣鼓场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就是乡党委政府采取群众路线工作法引导群众组建成的,目前该合作社山羊饲养量已达63头,其中已孕母羊有15头。
(三)群众路线工作法化解矛盾纠纷
乡党委政府以“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宗旨,切实做到调解纠纷有耐心,面对群众有爱心,深入推进群众路线工作法化解了大量群众矛盾纠纷,开创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稳定局面。例如成凯纠纷事件,为预防不稳定,市公安局派遣了特警入住**长达两天,乡党委政府会同河口派出所采取群众路线工作法,通过充分了解造成纠纷的经过、纠纷双方心目中的处理意见、群众对此纠纷的评议后,经过一周的努力调解,最终将此纠纷成功化解。
(四)群众路线工作法促进市级部门授权乡镇管理到位
对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乡党委政府以群众路线工作法坚持“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原则,按照授权权限办理相关事务,确保了执法权力管理到位。
;‘贰’ 虚假信访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加强完善失实举报澄清保护工作
抓源头打基础,压缩失实举报滋生的土壤和空间。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主要是宣传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相关规定,引导群众依纪依法反映举报问题,特别是加大对失实举报惩戒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收集整理失实举报的典型案例,既包括对受到失实举报的澄清保护,也包括对失实举报人的打击处置,通过一定形式予以通报,从正反双向亮明组织的态度,向社会传导正确的舆论导向。二是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进一步规范开门接访制度,对实名举报的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反馈”和“双向承诺”,严格落实对信访人举报保密制度,同时也增强对实名举报真实性的核查力度,约束失实举报行为。三是抓早抓小预防矛盾升级。要重视抓好初信初访的处置和查处力度,针对信访问题突出、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推动带案下访、定期接访、下基层走访,及早把矛盾化解在一线,防止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别有用心的人挑唆利用,将错告误告升级为诬告。
抓规范立制度,推动失实举报澄清保护工作。一是全面实施失实举报澄清保护制度。积极稳妥全面推动失实举报澄清保护制度,既要在纪检监察系统全面落实,也要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推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各级党组织等建立健全内部通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二是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在征求被举报人本人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举报事项以及核实情况在不同范围进行公开,既要对被举报人澄清正名,也要对与之相关的领导和干部澄清反馈;对重复举报比较复杂疑难问题的,可邀请相关人员召开民主听证会,既澄清问题又警戒教育;对问题反映单一的,直接向被举报人进行函询说明或暂存了结;对于调查结论明显失实的但仍以同一事实继续重复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终结制度。三是提升分析研判能力。加快纪检监察信访检举平台信息化建设,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同信访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提升信访举报分析研判能力,对重点复杂敏感信件建立“一信一策”个性化定制方案,做好对涉及失实举报内容的调查取证,为后续定性处置提供依据。
抓联动强震慑,依纪依法依规打击失实举报行为。一是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的处置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应以反腐败协调小组统筹研究出台诬告陷害失实举报处置办法,从制度和操作层面上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依据、范围、对象、方法和程序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组织人事部门的衔接配合,重点破除“取证定性难”等问题。二是强化失实举报行为分类处置。根据失实举报的情形、性质、后果,具体区分处置。对于不能定性为诬告,但属于错告误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应给予举报人劝导教育,如拒不改正的,应适当加大处理力度;对于扭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经确认后,要坚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查处追究,经劝导、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人应移交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涉嫌诽谤罪的通过起诉等方式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失实举报人身份属于党员或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叁’ 如何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一、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一)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工作,更加注重落实好各项民生政策,优先保障民生支出。针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政策,全力推动落实。
(二)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献计献策。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出台的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在评估中要充分听取信访、维稳、综治等部门的意见。健全决策纠错改正机制,实时跟踪决策实施情况,及时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适时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决策者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坚持依法办事。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强化各级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事务,坚决纠正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的错误做法。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防止以闹求解决、以访谋私利、无理缠访闹访等现象发生。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建立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严肃查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改进工作作风。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干部进村入户、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记民情日记、建民情档案等做法,坚持与群众共同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联系群众而不脱离群众、服务群众而不损害群众、解决问题而不引发问题,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五)健全公开透明的诉求表达和办理方式。完善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绿色邮政、信访代理等做法,更加重视群众来信尤其是初次来信办理,引导群众更多以书信、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诉求,树立通过上述形式也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导向。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大力推行阳光信访,全面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逐步推行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把办理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提高信访公信力。
(六)突出领导干部接访下访重点。把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作为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制度,与下基层调查研究、深入联系点、扶贫帮困等结合起来,提高工作实效性。省级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1天、市厅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1天、县(市、区、旗)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天、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接待群众来访,省、市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一般不接待越级上访。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更多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领导包案等方式,把行政资源集中用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检验施政得失、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督查问效上。
(七)完善联合接访运行方式。按照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要求,在市、县两级全部实行联合接访,减少群众信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进驻联合接访场所责任部门的动态管理,做到信访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及时进驻,信访问题明显减少的责任部门有序退出;推行律师参与接访、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等第三方介入的方法,促进问题解决。
(八)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加快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或者省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受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充分发挥法定诉求表达渠道作用。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者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完善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制度,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热情服务。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方式,使合理合法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健全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工作机制
(十)完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各级信访联席会议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职能作用,形成整合资源、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工作合力。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组成和专项工作小组设置,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注重从政策层面研究解决带有倾向性、普遍性和合理性的突出问题。
(十一)健全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认真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建立信访听证制度,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进行公开听证,促进息诉息访;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已审核认定办结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健全信访事项协商会办等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加大化解“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力度。
(十二)健全统筹督查督办信访事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信访联席会议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解决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的力度。对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信访突出问题,列入党委和政府督查机构督查范围;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跟踪督查和问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信访部门开展督查,重视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
(十三)健全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改进和完善考核方式,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地域特点、信访总量、诉求构成、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等因素,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指标,不简单以信访数量多少为标准进行考评,推动各地区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和解决问题上。坚持量化考核和综合评议、上级评议和群众评议、平时考核和阶段性考核相结合,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信度。
(十四)健全经常性教育疏导机制。认真研究把握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特点和规律,教育和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确立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心理预期,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建立政务微博、民生微信、民情QQ群等方式,搭建联系群众、体察民情、回应民意的新平台,提高互联网时代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全面夯实基层基础
(十五)健全基层组织网络。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把更多人力物力财力投向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创新党组织设置,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基层民主管理机制,落实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充分调动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十六)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组织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等参与解决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相关工作。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优势,做好组织引导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权益工作。制定扶持引导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办公场所等形式,发挥好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群众参与机制和激励机制,把群众工作触角延伸到家家户户;引导村(社区)制定符合国家法律的村规民约,运用道德、习俗、伦理的力量调节关系、化解纠纷。
(十七)加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度。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加强信息汇集分析研判;推行民情分析会、民情恳谈会等做法,充分发挥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信息员、调解员的作用。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完善信访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把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推动。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为解决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提供组织保障。加大问责力度,对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信访突出问题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推诿扯皮、不认真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十九)强化舆论引导。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对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党委和政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所付出的艰苦努力、取得的巨大成绩,大力推广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发出主流声音,树立正确导向;选择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无理缠访闹访、违法聚集滋事而依法受到处理的行为。
(二十)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形势任务需要,不断充实信访工作力量。完善后备干部、新提拔干部和中青年干部到信访部门、信访干部到基层一线挂职锻炼制度;选拔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到信访部门工作,重视信访干部的使用,深入开展信访干部交流工作,增强信访干部队伍活力,不断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新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带着责任和感情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能力、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肆’ 检察机关带案下访制度都有哪些规定
为更好地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办理信访案件,根据有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院领导根据案件的需要,实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累计每年下访次数不少于12次.
(二)需带案下访的案件包括:
1.信访人员长期越级上访,信访问题难以解决的;
2.信访人员申请前往其所在地的;
3.信访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
4.其他需要带案下访的。
(三)带案下访应当解决的问题:
1. 剖析信访人上访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合法合理合情地回应其诉求,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2. 提供咨询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信访人进行司法救助。
3. 对其它涉法涉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尽力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带案下访应注意的问题:
1、轻车简从;
2.不影响信访人及其他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3.注意保护信访人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带案下访巡访工作,眉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就如何开展好带案下访寻访工作,不断寻求新办法,探究新机制,从九个方面入手,着力加强带案下访寻访工作:
(一)是实行下访巡访分工负责制,对各乡镇、社区实行定人定点包干、定期下访巡访。
(二)是以各乡镇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和“驻镇检察工作室”为窗口,设立带案下访巡访工作联系点,建立下访巡访工作网络。
(三)是建立带案下访巡访联席会议制度,阶段性地对下访巡访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
(四)是明确下访巡访工作重点,密切关注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和领域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各类犯罪案件线索。
(五)是建立法律服务指导和送法巡访活动机制,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六)是落实涉检信访办案工作制度,拓展群众举报途径,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认真落实检察长接待制、点名预约制、重大疑难信访案件领导包案制、首办责任制和“三个百分百”等信访工作制度。
(七)是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和联合接访处置机制。对涉检信访案件实行带案下访,对下访巡访中受理的初信初访,及时办理。对可能引发集体访、告急访、越级访的不稳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对已经检察机关处理的信访案件,开展跟踪回访。主动接受上级指导、检查和监督,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在信访信息上的联系和重大信访案件的联动联防。
(八)是建立打击犯罪与信访动态分析研判机制。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的信访动态,积极开展分析研判工作。
(九)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检察干警因工作失职、作风粗暴、方法简单、超越或滥用职权等不负责任行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引发越级上访或发生重大集体上访的,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
‘伍’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工作规定
(200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第
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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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处理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控告、举报、申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第七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由本院检察长和有关内设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内部配合、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下列重大信访信息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综合和分类数据;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
(四)转送、催办和交办、督办情况;
(五)重大信访事项办结后,进行调查研究,查找执法环节和检察队伍建设、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检察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院、解决在当地,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评比活动,每三年评比、命名一次文明接待室和优秀接待员。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人员较少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专职人员。
第十三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三)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进行督办,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查;
(四)根据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五)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转办和催办,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上级机关;
(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七)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
(八)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
(十)宣传法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十一)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信访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举报电话、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人民群众提出诉求,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信访管理水平。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出的复查请求。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均有按职能分工承办信访事项的职责,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当指定承办人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办理;涉及组织人事工作的,由政工部门办理;涉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由本院检察长组织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牵头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协商管辖。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和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信访人阅读无误后,由信访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接受控告、举报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本院收信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对信访人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十二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根据情况不定期安排接待时间,或者深入基层组织开展联合接访活动。
第二十七条 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来访群众,可以定期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在乡镇、社区设立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应当逐件摘要录入计算机,在受理后七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转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对于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应当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
对于重要信访事项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阅批。
对于告急信访事项应当在接收当日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举报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初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
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检察长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一)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支持;
(二)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应当研究论证并予以采纳;
(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每月清理一次。对即将到期的应当发催办函进行催办;超过一个月未办结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下一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转交信访事项情况;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承办部门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书面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办理的过程;
(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四)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五)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
举报答复应当注意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四十条 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反映诉求,做到依法有序信访。对于信访人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第四十二条 对于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四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下列重要信访事项:
(一)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举报内容较详实,案情重大,多次举报未查处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多次申诉未得到依法处理的;
(四)检察长批办的。
第四十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登记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检察长审批后,制作《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第四十七条 《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来源;
(二)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办理的过程;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六)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上报的《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应当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应当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
对确有错误,下级人民检察院坚持不予纠正的,上级人民检察院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监督纠正: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监督纠正的事项。
第五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所督办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及时改进并反馈情况。建议未被采纳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报经检察长审批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工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致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定性处理错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推诿、敷衍,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故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
(六)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第五十四条 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陆’ 接访工作应该具备什么
信访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到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以全新的思维和理念“跳出信访看信访”,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自觉地把信访工作放在党和国家的全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去思考。我认为新形势下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1、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很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能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任何复杂多变的形势面前,都能保持清醒的头脑。
2、广博的法律知识。信访工作人员要勤学习、勤思考,要博览群书、广泛涉猎,既要学习理论政策,也要学习经济、法律、哲学、社会、心理等方面的知识,特别是学习与信访工作紧密联系的各种政策法规,做到全面掌握和了解。自觉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守法。
3、娴熟的工作经验。大部分信访工作人员都处于在“一线”,要面对面地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所反映的问题千差万别、错综复杂,这就要求信访干部要有娴熟的群众工作经验,具备懂政策、能掌控、重协调、会疏导的能力。上访群众大多数是来自基层,有了娴熟的基层工作经验,就会把住信访第一关口,就会做到预防走在萌芽前,调解走在对立前,回访走在反复前,解决走在出问题前。
4、灵活的口才艺术。讲话是一门高超的语言艺术,是反映干部综合素质的一面镜子,也是广大人民群众评价干部的一把尺子。信访部门作为政府的“窗口”,代表政府的形象,要面对面的为上访群众解惑释疑、化解矛盾,需要更多的沟通与交流,这就要求信访工作人员要有灵活机动的语言艺术。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能推诿、敷衍,不能一转了之。
5、平和宽容的心态。作为信访工作者,每天面对牢骚满腹、出言不逊的上访群众时,要换位思考,讲究宽容,不能冲动,更不能对着干。群众来上访,主要还是为了解决问题,出言不逊,也并不是针对信访工作者的,只不过是有难处,终于找到了一个可以“出气”的地方。这就要求信访工作人员要学会调整心态,始终保持一种乐观、豁达、平和、宽容、积极向上的心态。要善于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引导人、教育人、说服人。善待每一位来访群众,重视每一个信访问题,真正做到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柒’ 学校党员干部包案督访带案下访实施方案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9-14
‘捌’ 如何推进信访制度法制化进程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新时期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平台,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家信访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探索创新的精神,不断健全体制机制,全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至10月份,全国信访形势总体平稳,信访总量同比下降2.1%,并呈现出“信升访降”的良好趋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这对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我们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
第一,进一步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是保障公民申诉权利,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举措。按照方便群众及时就地反映诉求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办信接访工作,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大力推广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绿色邮政、网上信访、信访代理等做法,构建快捷高效的群众诉求表达新通道。在市、县两级全部实行责任部门联合接访,实现信访事项的“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推行律师参与接访、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等第三方介入的方法,促进问题解决。实行网上信访受理制度,建立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国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引导群众多上网、少走访,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逐步把网上信访作为解决信访问题的主渠道。国家信访局今年7月1日起,全面放开网上投诉受理内容,取得初步成效,受到社会和群众的广泛好评。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引导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献计献策。
第二,依法规范信访工作。深入践行法治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不断提升信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法规范信访工作内容。各级信访部门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办理信访事项,严格实行信访与诉讼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或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严格规范信访工作行为。依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认真登记、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并及时答复信访人。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越级上访。配合法制部门对《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建议,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实施好《信访条例》,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
第三,大力推行“阳光信访”。全面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将接访、办信、督查督办、网上投诉等全部信访事项都在网上流转,把受理、办理和结果等通过网络公开,实现信访事项的“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建立“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体系”,把办理群众利益诉求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今年11月1日,启动了群众满意度评价试点工作,从明年1月1日起全面推开。建立信访听证制度,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听证会,通过陈述、质证和辩论、评议、合议,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找准适用依据,作出公正处理;听证过程向群众公开,听证结果向群众公示,增加信访工作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信访公信力。
第四,全力推动信访问题有效解决。把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作为信访工作的核心,努力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分类研究群体性利益矛盾,对诉求合理的,向决策机关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推动问题解决,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坚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继续开展以市、县为重点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通过采取定期接访、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等方式,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做到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直接听取群众意见、汲取群众智慧,有针对性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突出问题。统筹督查督办信访事项,整合资源和力量,加大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力度,重点协调化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以及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信访突出问题;采取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跟踪督查和问效,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依据《信访条例》,规范、有序地开展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现已终结信访事项的有序退出。
‘玖’ 八三工作法具体内容
“八三”工作法:河北省委副书记赵勇在全省信访工作会议讲话中要求,要针对导致信访量长期居高不下的八方面问题,深入实施“八三”工作法,构建信访工作新格局。
一是针对部分干部执政行为不规范、损害群众和公众利益的问题,强化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个执政”。要开展执政行为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和执政行为纠偏问责机制。
二是针对部分干部脱离群众、不会做不愿做群众工作的问题,下大力做好体察民意、改善民生、凝聚民心“三项工作”。要开展万名干部下基层活动,建立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实施一批民生工程。
三是针对信访问题越来越复杂、解决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坚持领导干部公开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三访结合”。要立足于解决问题,实行首接责任制,通过接访、约访、下访等形式,查找工作中的不足,通过解决信访个案,及时总结带有规律性的问题,从政策和制度层面减少信访问题。
四是针对信访总量较大、部分信访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坚持清积案、消重案、化新案“三管齐下”。要集中开展清理积案重案专项行动,对疑难信访案件开展攻坚,认真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
五是针对不重视来信、来电导致来访增多的问题,实行信、电、访受理“三位一体”。各级领导要坚持阅批群众来信制度,要设置专门力量处理来信、来电和网上信访,依托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网上信访等平台拓宽和畅通信访渠道。
六是针对解决信访问题合力不足、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建立健全接访中心、信息网络、政策支撑“三大平台”。各地要将各部门信访力量整合到联合接访中心,做到“一条龙接待、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解决”,省、市、县全部开通信访信息网络,要建立政策支撑平台,针对信访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政策。
七是针对妨碍信访秩序的问题,综合运用防范、整治、处置“三种手段”。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依法整治信访秩序,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
八是针对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实行领导班子“一把手”、其他班子成员、包案领导“三项问责”。落实“一把手”“第一责任人”之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之责、包案领导“五包”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