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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结算争议的解决方法

发布时间:2022-07-21 05:22:55

❶ 简述施工阶段可采取的减少工程结算争议的措施有哪些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25

❷ 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个方法: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拖延不答复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中签证等确认,不能提供的按照其他证据
拖欠工程款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利息,无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工程交付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起诉日起算
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按约定,垫资无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利息无约定的不支持

❸ 工程总承包的结算争议如何处理

目前工程总承包的结算争议中的一大难题是合同价格考虑调整因素后超出工程概算。

三、概算问题的调整程序

由于概算的调整程序复杂、难度极大,发包人往往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对超概算的风险要求工程总承包人承担。但笔者认为,如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超概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超概风险,不符合公平原则,承包人可依法向发包人提出合同结算请求,并可要求发包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概申请以解决款项支付问题。但若是承包人原因,如未按限额设计、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等导致工程结算超出概算费用,则相应超概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来承担。

❹ 工程结算有争议如何解决

法律分析: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途径:工程不结算可以找劳动局、仲裁委或司法部门,如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在项目法人出资方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法律规定,受害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❺ 工程款结算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❻ 工程结算错误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❼ 工程结算纠纷处理流程怎么走

法律分析:工程结算纠纷处理流程怎么走,公司结算资料的送交、资料准备、审核、复核、和工程部对经审核的结算书反复确认、结算解决的争议、结算的内部审计、办理工程款支付。承包单位进行复核结算,要是双方目标不能达到一致,则预算部解决工程造价纠纷。若仍旧协商不同,那就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解决条款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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