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协商解决房地产纠纷的有效途径有哪些
解决房地产争议的有效途径有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方式。双方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房地产合同中的约定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㈡ 房产纠纷解决途径都有哪些
房产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房地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一)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二)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三)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㈢ 中国房地产市场价格过高的原因及对策
中国房地产市场价格过高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针对我国房地产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问题,从政府、房地产企业、房地产购买需求和外部因素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房价过高过快上涨的原因,提出了稳定房价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泡沫:成本推上、国际游资、经济适用房
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持续快速上涨
我国自1998年开始实施新型住房制度,即以住房分配货币化为起点,逐步建立私有产权为主,其他产权形式并存的多元化产权制度,有效拉动了社会需求,刺激了住宅消费,带动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然而,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各种矛盾也逐渐暴露,特别是高房价问题。 过去的2007年,房地产价格经历了快速上升阶段,各省城市房价不断攀升,截止到2007年12月,国家统计局国房景气指数连续8个月上升,创下2004年2月以来新高。不断走高的房地产价格,尤其在一些大城市,已远超大多数居民的购买能力。
房地产价格的快速上涨已成为我国经济平稳运行中的突出问题。从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以及该产业同其他产业的关联度大小来看,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断增加;房地产产业的产业链长,波及面广,国民经济中的绝大部分产业和房地产业都有关联关系;此外,房地产业还关系到民生问题。
驱动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因素主要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收入增长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我国人口结构因素;较为宽松的信贷政策;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人民币近年来兑美元不断升值,随着美元不断贬值,人民币成了避风港,房地产行业作为不可贸易品部门,必然会吸引大量外资,从而推动其价格上涨;房地产升值预期的形成导致开发商囤积土地、捂盘惜售再加上土地供给缺乏弹性,导致供给减少,供需矛盾加剧,促使房地产价格上涨。
以上因素是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的主要因素。可见,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既有经济发展带来的必然因素,同时还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全面房改以来,原本为体制因素压抑下的购房需求爆发出来,加之20世纪末扩大内需的一系列政策,房地产价格一涨再涨。 1999—2009年间,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呈明显上升趋势。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调查,2009年11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0.5%。在国家大力打压下,我国房地产价格不降反升。 房价过高过快增长引发了房地产泡沫。由于房地产虚拟需求过度膨胀导致房地产价格相对于理论价格的非平稳性上涨,当经济快速发展,财政状况好转时,盲目或有目的地投机房地产,而产生房地产价格暴涨现象被称为房地产泡沫。当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泡沫破裂,价格就会急剧下降。因而需要根据泡沫的具体成因采取有效对策,控制房地产价格继续大幅上涨。 二、近期我国房地产价格持续快速上涨的原因
1.政府方面
有关房地产的各种现行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有许多不规范之处。虽然国家出台了很多鼓励中低价房产,特别是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政策,但是,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实际操作过程中也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2.房地产企业方面
(1)房地产市场具有高交易成本特征,存在投机炒作问题。与一般商品不同,房地产除了可以满足居住需要的使用价值外,还具有较高的投机炒作价值。房地产为什么可以用来投机炒作,对这个问题有很多种解释,但归根结底在于房地产市场有较高的门槛,具有高交易成本特征。首先,房地产是较为复杂和特殊的商品,房地产市场的参与者,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需要掌握较多的知识和信息,才能成为理性的市场参与者,才能作出其最优决策。现实中房地产的供应者与消费者之间往往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占有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利用这种优势攫取更多的利益,这一点在房地产商一方表现得特别突出。其次,与房地产相关联的土地是稀缺与自然垄断的,加上房地产开发资金需要量较大,以至于房地产市场进入门槛比较高,难以在短期内形成完全竞争市场,进而无法保证市场信息是完全的、公开的。虽然房地产市场这种高交易成本特征可以随着市场的逐渐发育成熟而有所弱化,但仍然会一定程度地存在,相应地市场投机炒作问题总是存在,因而依靠市场自身不可能解决投机炒作问题。
(2)房地产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特征,能够导致市场供求结构失衡。房地产的供应以土地为基础,而土地具有自然垄断性特征。任一特定区位的土地都是稀缺的、不可替代的,其供应是有限的。土地的自然垄断性特征则衍生出了房地产的垄断性特征。房地产的垄断性体现为房地产的非同质性。在房地产市场上,受区位因素限制,尽管可以有两套价格相同的商品房,但不可能有两套品质完全一样的商品房。房地产这种非同质性使得任何一套商品房都有其惟一性或者说独占性特征,使得房地产的供应者具备某种程度的垄断地位。房地产的垄断性特征最终导致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结构失衡。垄断表面上看是导致高价格,但价格不是问题的根本,供求结构失衡才是根本问题。由于中高档商品房定价的弹性空间比普通商品房大,可以更好地实现甚至扩张垄断收益,所以房地产企业会倾向于开发中高档商品房。其结果必然是房地产供应结构失衡,房地产市场的这种供应结构失衡,根源于土地自然特征及稀缺性特征,是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垄断引发的,因而无法靠市场力量来消除。
(3)开发成本。 ①土地使用成本上升。城市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是我国城市用地供应的两种形式。近年来,土地使用成本持续上升。首先,土地批租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就是土地批租制,是指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以向国家购买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时,用地者要将批租期限内的大部分税费一次性缴付,短期内会造成地价过高,间接抬高了房价。其次,土地出让过程中的非正常因素造成土地使用价格隐性上涨。土地批租价格成为少数不法之徒进行权钱交易的资本。 在销售时转嫁给了购房者,提高了房价。 ②开发企业融资成本上升。近年来,为了打压房地产泡沫,制止房地产过度开发,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提高了开发企业的贷款门槛,造成新建房地产项目融资成本上升。对此,开发企业的反应无非两种:一是减少开发量,二是提高已建房产价格,以求尽快回笼资金,从而提高了房价。可见,如果调控力度过猛,调控手段过于生硬,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4)需求方面。 ①城市化进程加快,家庭规模缩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原有城市规模的扩大,一方面,城市人口的膨胀产生了巨大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城市原有居民同样需要改善住房条件,提高住房水平。家庭规模是指家庭平均人口数。家庭规模与住房价格变化方向相反。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观念的改变,人们逐渐从大家庭中分散出来,出现家庭小型化趋向。根据我国人口普查数据,1982年我国家庭平均人口为4.43人,2004年则降到3.6人左右,表明我国家庭规模20多年来急剧变小,人们对住房的需求量也随之激增,推动房价不断上涨。 ②社会心理因素。当房地产价格上涨时,消费型购买者预期将来购买会带来更大的支出,投资型购买者希望资产的持有会带来更大的增值,于是争相购买,推动价格继续上升。再加上投机者利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宣扬房价继续上涨的观点,形成大规模跟风购买,造成短期内房价非正常上涨。另外,国家为了控制房地产开发过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从普通消费者看,这些政策只意味着“开发商的资金和土地都受到了限制,只能通过提价来保持高收益”,于是争相购买,推动房价继续上涨。
㈣ 房产纠纷一般怎么解决
解决办法大致可分为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三种。
1、调解。调解可分为:双(各)方自愿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其中,双(各)方自愿调解,包括双方或各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民间调解,包括双方请律师主持调解、请亲朋好友主持调解、请居(村)委会出面主持调解等等;行政调解,指双方所在的或共同的行政机关出面主持调解;司法调解,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审判员出面调解其房产纠纷的情况。
调解成功,将制作调解:陪(如房产分单等)。为避免而后再产生是非,双方还可对非司法调解的其他调解书进行公证,如分单公证、继承权公证等。司法调解不须公证,其本身就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仲裁。当事人事先有仲裁协议的,发生纠纷后,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仲裁委员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诉讼。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房地产失衡最佳解决方法扩展阅读
房地产纠纷: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评估、中介)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他项权利侵权纠纷(如相邻用水、排水、采光、通风)等等。
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争议纠纷,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入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公民个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等等。
㈤ 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目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
1.1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
2005年,我国城镇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占GDP的7.55%,占固定资产的17.9%;2006年,全国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10106.12亿元,同比增长28.5%;2007年,完成投资13158亿元,同比增长1.6%;2008年,全国房地产投资15759.3亿元,比去年增长19.8%;2009年以来,房地产投资增速逐月回升,1~6月同比投资增长速度已达24.2%,超过上年同期增速0.7个百分点。可见,房地产业投资已在我国形成较大的规模,并呈现出逐渐增长的趋势。
1.2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
目前房地产价格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使普通居民无力购买所需住房。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主要是由于商品房的成本因土地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健全而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不规范。
1.3商品房结构不合理
房地产市场结构不合理已成为影响中国房地产业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据有关学者分析,住房供应结构中经济适用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政府调控房源应占总房源的30%~35%比较合理,但现在市面上商业营业用房、别墅、高档公寓的比率较大,无法满足中低收入消费者的购房需求,引发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失衡。造成以上事实的原因,除了房地产商贪图大的利润之外,还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是一些地方财政非常重要的来源,商品房价格的上涨会增加地方的税收、带来相关产业的发展,因而地方政府在决策上的偏激性也导致了商品房结构失衡。
1.4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
2006年以来,外资投资房地产增长较快,境外居民和非居民机构直接购买在建项目和成熟物业等较为集中,至6月底,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同比增长25.4%,实际使用外资增长27.9%;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一季度结汇同比增长2倍以上。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过猛,市场准入规则不够规范,扰乱了我国货币政策的执行力度。房地产销售市场上也是一片混乱的景象。而在“售楼中心”没出之前,房地产开发商对“期房”的大肆宣传和炒作成为现今房地产市场的一个新的亮点。投机者借助“期房”获取了较大的经济利益,而普通的房地产消费者却因为所购买的“期房”与现房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些差距主要由于普通的房地产消费者掌握有关建筑业知识的有限性)造成了心理上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此外,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对现房销售时的房价优惠打折等一系列的优惠活动,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控制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对策
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采取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政策措施。
2.1加强商品房结构规划的管理
针对我国少数大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要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就需着力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此外各地还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计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只有有效的调整了商品房结构,才能解决商品房市场供求失衡的状况。此外,还应充分利用税收来调控商品房结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根据人均居住面积来征收税款,根据各地方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多种测量人民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我国城镇人口标准居住面积,对超过标准的居民征收房地产征值税;二是通过调节高收入群体购买高档住房的市场调节价,实现高收入群体和低体收入群体的贫富之间的转移支付,以此来调节住房结构的矛盾。
2.2确定政府公共管理绩效的考核标准
房地产虽然在我国如火如荼,但并非像某些开发商所说的那样,完全是来自市场需求因素,而在于一些更加诡秘的潜制度因素。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形成的神圣联盟。这一神圣联盟即是‘你发财、我发展,成本社会掏’的畸形增长模式。地方政府为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增长,通过政府的公共政策为房地产推波助澜。为此,必须科学拟订政府公共管理绩效的考核标准,减少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财政收入增幅等,增加社会性指标,如人民群众社会幸福度、人均收入水平提高、社会和谐度等,以避免地方政府为单纯追求GDP增长和财政收入增加而大批出卖土地、大规模开发建设等,以减缓政府政策对房地产业的推动力。
2.3引导房地产的理论管理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之所以会有房价天高、嘘声一片的状况,其真实原因是在于市场需求过高但不理性。政府对经济与社会问题的公共政策从解决问题的途径来说可以分为降低社会公众主观差距和减少客观差距的政策。首先,政府应实施引导性政策,宣传国民经济发展不同阶段人们应有的理性消费观念,避免不分年龄、收入段的盲目攀比、超前、超能力的商品房消费、投资理念,以降低社会公众的主观需求。其次,政府应实施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教育与医疗卫生保障等减少客观差距的政策,帮助社会公众提高有购买力的住房需求,通过扩大有购买力的需求,使房地产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4积极履行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
首先,政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尊重经济规律,通过颁布产业发展政策和货币、税收等各种手段与措施,科学调节房地产发展的结构和速度,力求在动态发展中实现供给与需求的相对均衡。如拟订不同时期、区域、开发规模与类型的房地产利润的核算标准,对价格成本比较高者征收累进税,在确保房地产开发商一定利润回报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其次,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销售等市场监管制度规章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与销售行为的监管,制止房地产开发商与部分地方政府官商勾结、寻租等不法行为,确保房地产销售市场信息对称、公平交易,切实降低交易成本。
2.5弱化外资对房地产业的助力
政府应通过对外资的行业准入、税收调节、融资渠道与方式等公共政策的修订和完善,在限制其对房地产业的过度投资和投机行为,而将其投资热点引导到基础设施和城乡公用实施建设中。这既能保护国境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利益,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外资在房地产业的强大示范效应,从而弱化我国房地产业的外来助力。
2.6制定产业政策,追求公共利益
“政府所制定的公共政策,必须反应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并以追求公共利益为永恒的目标,为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首先,政府应树立“只有共享、才能和谐”的管理理念,一切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活动均要体现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分享房地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成果。
其次,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自己在房地产发展中的角色地位,通过建立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其民生、公平、和谐的政策目标。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要规范房地产建设住房结构比例,尽可能增加中、小面积的商品房供给量;二要取消经济适用房制度,强制实施廉租房制度,将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资金转为建设廉租房,通过扩大廉租房建设规模,对低收入家庭给予房租补贴等以真正实现“居者有其屋”,维护社会公平。
再次,政府要给予社会公众个体作为弱势群体的组织化机会,鼓励其建立合作组织和维权组织,增加市场竞争力,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徐学红.我国房地产现状[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报,2004.
[2]席本兰.加强房地产价格的调控管理[J].社会发展,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