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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法的种类

发布时间:2022-06-27 18:08:57

1. 对于水污染的处理方法主要有哪几种

1、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是与活性污泥法并列的一类废水好氧生物处理技术,是一种固定膜法,是污水水体自净过程的人工化和强化,主要去除废水中溶解性的和胶体状的有机污染物。处理技术有生物滤池(普通生物滤池、高负荷生物滤池、塔式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没备和生物流化床等。

2、电解法

在电解质溶液中通以直流电流,产生正负离子的迁移,正离子移向阴极,负离子移向阳极,在阳极上发生氧化反应,在阴极上发生还原反应,电解质溶液中的金属正离子在阴极被还原并沉积在阴极板上。这是电解的基本过程。因此,电解是一种借助电流作用而实现化学反应的过程,也是由电能转变为化学能的过程。

3、吸附法

吸附法由于具有多样性、高效、易于处理,可重复利用,而且可以实现低成本而最受重视。活性炭是现在用得最广泛的吸附剂,主要用来吸附有机物,也可以用来吸附重金属,但价格比较昂贵。壳聚糖作为一种生物吸附剂,可以在不同的环境中分别吸附重金属阳离子和有害阴离子。

4、化学沉淀法

利用化学反应的作用,通过改变污染物的性质降低其危害性或有使污染物的分离除去。包括向各类废水中投加各类絮凝剂,使之与水中的污染物起化学反应,生成不溶于水或难溶于水的化合物,析出沉淀,使废水得到净化的化学沉淀法。

5、活性污泥法

活性污泥法是污水生物处理的一种方法。该法是在人工充氧条件下,对污水和各种微生物群体进行连续混合培养,形成活性污泥。利用活性污泥的生物凝聚、吸附和氧化作用,以分解去除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然后使污泥与水分离,大部分污泥再回流到曝气池,多余部分则排出活性污泥系统。

2. 解决数学问题的常见方法与思路有哪些

一、用字母表示数的思想

这是基本的数学思想之一 .在代数第一册第二章“代数初步知识”中,主要体现了这种思想。

例如: 设甲数为a,乙数为b,用代数式表示:(1)甲乙两数的和的2倍:2(a+b)(2)甲数的2倍与乙数的5倍差:2a-5b

二、数形结合的思想
“数形结合”是数学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思想方法之一,是解决许多数学问题的有效思想。“数缺形时少直观,形无数时难入微”是我国着名数学家华罗庚教授的名言,是对数形结合的作用进行了高度的概括.数学教材中下列内容体现了这种思想。
1、数轴上的点与实数的一一对应的关系。
2、平面上的点与有序实数对的一一对应的关系。
3、函数式与图像之间的关系。
4、线段(角)的和、差、倍、分等问题,充分利用数来反映形。
5、解三角形,求角度和边长,引入了三角函数,这是用代数方法解决何问题。

6、“圆”这一章中,圆的定义,点与圆、直线与圆、圆与圆的位置关系等都是化为数量关系来处理的。
7、统计初步中统计的第二种方法是绘制统计图表,用这些图表的反映数据的分情况,发展趋势等。实际上就是通过“形”来反映数据扮布情况,发展趋势等。实际上就是通过“形”来反映数的特征,这是数形结合思想在实际中的直接应用。

三、转化思想 (化归思想)
在整个初中数学中,转化(化归)思想一直贯穿其中。转化思想是把一个未知(待解决)的问题化为已解决的或易于解决的问题来解决,如化繁为简、化难为易,化未知为已知,化高次为低次等,它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最基本的思想,它是数学基本思想方法之一。下列内容体现了这种思想:
1、分式方程的求解是分式方程转化为前面学过的一元二次方程求解,这里把待解决的新问题化为已解决的问题来求解,体现了转化思想。
2、解直角三角形;把非直角三形问题化为直角三角形问题;把实际问题转化为数学问题。
3、证明四边形的内角和为360度.是把四边形转化成两个三角形的.同时探索多边形的内角和也是利用转化的思想的.

四、分类思想
有理数的分类、整式的分类、实数的分类、角的分类,三角形的分类、四边形的分类、点与圆的位置关系、直线与圆的位置关系,圆与圆的位置关系等都是通过分类讨论的。

3. 什么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具体如下:

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概述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上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一般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称谓。

由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总括性、综合性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相对均难以准确界定。目前,学界对ADR应包括哪些程序制度仍存在较大分歧,学界争论的焦点在于ADR是否包括仲裁。一种观点认为,ADR“是一组供当事人任意选择用来避免正式对抗性诉讼的办法”,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通过除诉讼以外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的各种方法的总称,如仲裁、调解等方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ADR协议不能保证有一个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决定,除非当事人之间就解决争议达成一致,并能自动执行他们之间业已达成的关于如何解决争议协议。这种观点倾向于将仲裁排除在ADR之外。

笔者认为,仲裁是否包括在ADR之内不能一概而论。一要从形式上判断,它是国际公法领域的仲裁,还是民商事领域的仲裁,前者的裁决基本上靠国际法主体自觉执行,应该属于ADR。另外还要看是国际商事仲裁,还是国内商事仲裁,在英美国家,一般认为后者是ADR,而前者就不一定,如国际商会ADR(ICC-ADR)把仲裁排除在外,[4]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就没有。[5](P57)二要从实质上分析看它是否与普通的诉讼程序保持合理的距离,看它是否还有足够的灵活性和较少的正式性。尽管学界对ADR争论不休,但有一点却达成了共识,那就是:ADR一般用来解决民商事法律领域的争端。

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第一,自主性。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中,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双方可自行决定争端解决事宜,从而增加了透明度,也增加了可信度,减少了执行的难度。

第二,灵活性。由于整个争议的解决都是建立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程序,如对事实审查,还是对法律审查,还是一并审查,都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另外,在履行时,当事人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救济,还可以结合任何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的转移和交换。

第三,快捷性和经济性。由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不拘泥于程序的完整、周到,灵活多变,因而省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从理论上说,如无上诉,需1年,如上诉,需1年3个月,而从实践来看,花费的时间就更长,如1995年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案就花了两年零七个月。[7](P88-89)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由于节约时间,成本也相应降低。

第四,可执行性。如WTO争端解决中采用消极协商一致的原则,把问题留到了执行阶段,即使采用交叉报复等手段,可能也于事无补。而运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处理争端,目的是在满足双方基本利益的基础上寻求合法持久的方法,其中通过达成共识来调和双方的利益是最具建设性的方法。

第五,温和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争端解决的整个过程都是在友好、和谐、平静的气氛中进行,减少了双方的对立,有利于双方最大限度地作出让步。

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种类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

(一)协商(Negotiation)

协商是最普通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它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方式,使利益发生冲突的当事人进行谈判,共同努力消除分歧,而不诉诸仲裁和审判。协商中的联系以寻找共同的利益基础和折衷为中心,当事人都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积极寻求双方都认为满意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二)调解(Mediation)

调解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在当事人之间的联系中最有影响。简言之,调解就是由一非当事人的中立方在当事人之间帮助其协商。从中立者的角色看,调解不同于司法解决程序。与法官或仲裁员不同,调解员无权将调解结果强加于当事人。调解员的唯一功能就是帮助发生纠纷者共同去解决其纠纷。调解员的角色和调解的程序,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调解员可以帮助找出争议的问题和各争议方的利益,帮助在当事人之间传递信息,找出达成一致的基础和不能解决纠纷的后果,找出一个共同解决问题的途径。通过了解属于保密范围的当事人的利益和地位,调解员常常能够找出当事人最初的愿望以外的选择。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加强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联系。调解员可以控制信息的传递,降低风险。当事人一方可以将有关信息告诉调解员而不让对方知道,调解员的出现可以加速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协商产生结果。有经验的调解员会激发当事人想方设法去解决问题。通常,当事人在其所处的地位以及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外的利益是很广泛的,而且常常是有重叠的,调解员就是善于帮助当事人发现其各自的利益以及他们共同的利益所在。调解员还可以帮助当事人选择最适合的其他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由于深受儒家文化传统影响,以调解为主的非诉讼争议的实践在我国有着深厚而悠久的历史基础。实践证明,调解方式在我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中,几乎有50%的案件经过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过调解,而且调解的成功率达到了40%-50%。尽管这样,我国的调解制度也日益暴露出一些弱点和不足,致使调解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鼓励和引导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尤其是诉前调解,不仅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和减少案件积压,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也符合诉讼经济和鼓励当事人调解的国际潮流与趋势。

(三)小型审理(Mini-Trial)

小型审理是一种没有拘束力的、可以由民间主持也可以由法院主持的解决纠纷的程序。小额审理的形式很多,但其基本思想是相同的。在小型审理中,通常由一个法官或一个中立的顾问(NeutralAdvisor)主持一至两天的听证。这种听证是非正式的,通常没有证人,因而有关的证据规则和程序也是很宽松的。被赋予解决纠纷权利的当事人的代表———通常是高级执行官(SeniorExecutives)———要亲自听取各方律师的简短的关于案件的发言。听证后,高级执行官常常在中立的顾问的帮助下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失败,中立的顾问会为高级执行官提供一个该纠纷如果进行正式司法审判可能出现的判决,此时双方再重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小型审理是一种权利和利益基础混合的程序,小型审理从几个方面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有法官等司法人员的介入,在法官的帮助分析下有利于寻求具体的解决方式;双方高层领导的直接对话避免了代理者决定权的限制,更利于纠纷的解决;非正式的听证使各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问题更为明确,并直接将一方当事人的观点展示给对方;虽然其审理结果不具有约束力,但鉴于其往往具有正式司法判决的预见性,因此双方一般都愿意采用。小型审理被典型地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四)调解与仲裁(Med-Arb)

调解与仲裁是,首先由一中立的第三方(NeutralThirdParty)试图帮助双方形成一个纠纷解决决定,如果调解不能解决,该第三方将扮演仲裁员的角色,并对争议的问题做出裁决。当然,对于将截然不同的两种程序———调解和仲裁———由同一人主持是否合适是有争论的,许多从事纠纷解决的人反对这种调解与仲裁合并的纠纷解决方式,认为这样会破坏仲裁员思维的中立性。同时,在调解中,当事人基于对调解员信任而将其想法合盘托出,以利于调解员帮助其在调解过程中找到更符合其需要的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作为仲裁员必须是不偏不倚的,但其将受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倾诉的影响。同样,因害怕调解过程中的倾诉会对仲裁程序造成不利影响,当事人将不再在调解过程中全盘托出自己的想法,这样就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当然,由不同的人分别主持调解和仲裁程序将会解决这一矛盾,但无疑会影响效率。[8](P163)

(五)仲裁(Arbitration)

仲裁是由一中立的第三方,在非正式的听证程序中听取了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论后,对有关争议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仲裁可以是有拘束力的,也可以是无拘束力的;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强制性的;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或法院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主持,也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主持。仲裁程序的特点在于,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专家做出最后的裁决。仲裁不像调解那样使当事人有自决的权利;而其在“或输或赢”的特征上与审判是相同的,只不过仲裁是非正式的、更快速、更廉价、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裁判者。

四、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分析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存在所构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合理性归因于社会主体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性需求。纠纷解决方式的样式最终也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发展所决定的。当今中国,现代型纠纷和现代型诉讼正在以多发的、史无前例的特征在社会和法院大量出现;改革中的政策变化,例如土地承包权、国企下岗职工等引起的特殊类型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而由于法制尚不够健全及法官的素质等原因,司法在处理这些方面的能力也是力不从心,因此利益的多元化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的要求也是日益迫切的,并进一步促进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

4. 环境污染的种类和解决方法

环境污染的分类
按环境要素分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
按人类活动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解决办法
生物净化:
生物净化是指生物体通过吸收、分解和转化作用,使生态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和毒性降低或消失的过程。在生物净化中,绿色植物和微生物起着重要的作用。

绿色植物的净化作用:
绿色植物的净化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绿色植物能够在一定浓度范围内吸收大气中的有害气体。例如,1hm2(公顷)柳杉林每个月可以吸收60kg的二氧化硫。第二,绿色植物可以阻滞和吸附大气中的粉尘和放射性 污染物。例如,1hm2山毛榉林一年中阻滞和吸附的粉尘达68t;又如,在有放射性污染的厂矿周围,种植一定宽度的林木,可以减轻放射性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第三,许多绿色植物如悬铃木、橙、圆柏等,能够分泌抗生素,杀灭空气中的病原菌。因此,森林和公园空气中病原菌的数量比闹市区明显减少。总之,绿色植物具有多方面净化大气的作用,特别是森林,净化作用更加明显,是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屏障。 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地形复杂的国家,发展林业有着比较优越的条件,我国古代许多地方都覆盖着茂密的森林。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森林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如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使我国的森林越来越少。近几十年来,我国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目前我国的森林覆盖率仍然很低,按人均计算,我国是世界上森林最少的国家之一。因此,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从我做起,爱护周围的一草一木,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活动,努力提高我国的森林覆盖率。 自1978年起,我国先后确立了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永续利用为主要目标的十大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工程。这十大林业工程是:三北(东北西部、华北北部、西北地区)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平原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太行山绿化工程;全国防沙治沙工程;淮河太湖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辽河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和黄河中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共规划造林1.2亿公顷。十大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工程的实施,使我国相当大一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开始逐步得到改善。

微生物的净化作用:
污染物中往往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土壤和水体中有大量的细菌和真菌,这些微生物能够将许多有机污染物逐渐分解成无机物,从而起到生物净化作用。 自然界中不同的有机污染物,被微生物分解的情况不同:有些有机污染物比较容易分解,如人畜粪尿等;有些有机污染物比较难分解,如纤维素、农药等;有些有机污染物则不能被微生物分解,如塑料、尼龙。 农药的化学性质一般比较稳定,能够在土壤中残留较长的时间。农药能不能被土壤微生物分解呢?对此,科学家们进行了实验。他们选取几种有代表性的土壤,将土壤混合均匀,并等量地分装在一些相同的容器中。容器分成两组:一组进行高压灭菌;另一组作为对照不灭菌。接着,分别向两组容器内的土壤上喷施等量的“敌草隆”①,然后把两组容器放入温箱中培养。六周以后,检测两组容器中“敌草隆”消失的情况,发现经灭菌处理过的土壤中“敌草隆”只被分解了10%,而对照组土壤中的“敌草隆”则被分解了近50%。科学家们通过多种实验得出结论,土壤中农药的消失,微生物的分解作用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利用微生物净化污水 污水处理厂对污水进行处理时,一方面利用过滤、沉淀等方法,除去工业污水②和生活污水中个体比较大的固体污染物;另一方面利用污水中的多种需氧微生物,把污水中的有机物分解成二氧化碳、水以及含氮的和含磷的无机盐等,使污水得到净化(如图)。污水经过净化处理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就可以用于农田灌溉和工厂的冷却用水。

再有就是要通过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起到防范控制作用。

5. 工程路基常见的几种处理方法分类及适用范围,满满的

一、碾压及夯实
(一)处理方法:重锤夯实,机械碾压、振动夯实,强夯(动力固结)。
(二)原理及作用:利用压实原理通过机械碾压、夯击,把表层地基压实;强夯则利用强大的夯击能,在地基中产生强烈的冲击波和动应力,迫使土动力固结密实。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碎石土、砂土、粉土、低饱和度的黏性土,杂填土等,对饱和黏性土应慎重采用。
重锤夯实
机械碾压
二、换土垫层
(一)处理方法:砂石垫层,素土垫层,灰土垫层,矿渣垫层.
(二)原理及作用:以砂石、素土、灰土和矿渣等强度较高的材料,置换地基表层软弱土,提高持力层的承载力,扩散应力,减小沉降量。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暗沟、暗塘等软弱土的浅层处理。
三、排水固结
(一)处理方法:天然地基预压,砂井预压,塑料排水板预压,真空预压,降水预压。
(二)原理及作用:在地基中设竖向排水体,加速地基的固结和强度增长,提高地基的稳定性;加速沉降发展,使基础沉降提前完成。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处理饱和软弱土层,对于渗透性极低的泥炭土,必须慎重对待。
四、振密、挤密
(一)处理方法:振冲挤密,灰土挤密桩,沙桩,石灰桩,爆破挤密。
(二)原理及作用: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通过振动或挤密,使土体的孔隙减少,强度提高; 必要时,在振动挤密过程中,回填砂,砾石,灰土、素土等,与地基土组成复合地基,从而提高地基的承载力减少沉降量。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处理松砂、粉土杂填土及湿陷性黄土。
五、置换及拌入
(一)处理方法:振冲置换、深层搅拌,高压喷射注浆,石灰桩等。
(二)原理及作用:采用专门的技术措施,以砂、碎石等置换软弱土地基中的部分软弱土,或在部分软弱土地基中掺人水泥、石灰或砂浆等形成加固体,与未处理部分土组成复合地基,从而提高地基承载力,减少沉降量。
(三)适用范围:黏性土、冲填土、粉砂、细砂等,振冲置换法在不排水剪切强度Cu
六、加筋
(一)处理方法:土木聚合物加筋,锚固,树根桩,加筋土。
(二)原理及作用:在地基或土体中埋设强度较大的土工聚合物、钢片等加筋材料,使地基或土体能承受抗拉力,防止断裂,保持整体性,提高刚度、改变地基土体的应力场和应变场,从而提高地基的承载力,改善变形特性。
(三)适用范围:软弱土地基、填土及陡坡填土、砂土。

6. 废气处理工程的治理方法有哪些种类

废水处理按照原理划分:1物理处理法主要方法:筛滤法、沉淀法、气浮法、过滤法和膜法
2化学处理:中和、混凝、电解、氧化还原、气提、萃取、吸附、离子交换和电渗析
3生物处理法:好氧法和厌氧法
以上要根据水质采取其中一种或几种组合进行处理

7. 交通事故的解决方式

交通事故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机动车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人车事故,这三种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很多相同之处,但也有较大的差异。

机动车事故的处理办法

1、现场私了。根据情形而定,没有人员受伤,仅仅是小擦小碰,并且双方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根据市场报价要求赔偿。比如甲方主要责任,乙方保险杠也仅有轻微剐蹭,商量之后甲方给以乙方一定的赔偿,然后各自修车。

2、快速理赔。同样的,没有人员受伤,仅仅是小擦小碰,并且双方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双方填写《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确定责任后各自报案(或者全部责任方报案),快速撤离现场并相约到双方或者全责一方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维修。

3、报案。有人员受伤,或者有重大经济损失,抑或双方对事故责任判定有争议的,无论出现哪种情况,必须保护现场并立马报案(交警以及保险公司),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再到相关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维修。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的处理办法

非机动车事故不同于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没有很好的保护措施,很容易造成人员受伤,并且非机动基本都没有保险,从法律上来讲非机动车属于弱势群体。

1、私了。非机动车损失较小并且没有人员受伤或者当事人仅仅是很小的擦伤,双方对事故认定无争议的,可以考虑私了。双方协定之后一方给予相应的赔付,然后各自修车(根据法律规定,只要非机动车不是故意为之,机动车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要记得私了的时候双方要草拟并签署《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

2、报案。有人员受伤,或者有重大经济损失,抑或双方对事故责任判定有争议的,无论出现哪种情况,必须保护现场并立马报案(交警以及保险公司),人员受伤严重需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

以上不管那一种情况,如果有人员受伤一定要及时送到医院,即便是轻伤私了,也要在医院做完检查之后再行考虑。

人车事故的处理办法

人车事故建议:不要私了。办法只有一种,保护现场并报案。

如果有人员受伤,必须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机动车方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交予保险公司处理,保险公司会根据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标准及赔偿额度进行赔付。

事故处理几点注意:

1、如果有人员受伤,一定要及时送往医院。即便伤势不严重,关于私了也一定要谨慎,最好不要私了。

2、如果不打算私了,一定要在48小时内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不然48小时之后,保险公司可能不会受理,尤其是非机动车事故、人车事故。

3、不管是哪一种事故,现场取证都是很重要的,在发生事故之后,不要冒然移动事故现场,要及时拍照取证。

8.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及种类有哪些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有哪些,具体有几种

一、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无论什么原因引发了医疗纠纷,也无论是否有违约或侵权的法律事实,只要有纠纷产生,就要有处理机制加以应对。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是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3种,我国尚未建立医事仲裁体系。

1、和解

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对双方的约束力很弱。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和解后反悔而诉讼的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不丧失起诉权,但通常丧失了胜诉权,因为除非和解协议符合《》规定的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节,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维持。

2、调解

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诉讼外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约束力。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情况与和解相似。诉讼中调解则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即生效,双方不能上诉,诉讼结束,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3、诉讼

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因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查证和责任认定通常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个别案例还需要尸体解剖检验,而这些工作都是一审时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审至关重要。一审判决不利,二审或再审的难度极大。



二、医疗事故行政处理过程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对非法行医活动引起的争议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按医疗事故争议立案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第一,是对患方申请人的认定,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理申请人资格;第二,对医疗机构申请人的认定,如果申请人是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医疗机构法定代表签发的申请书和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为合法医疗机构;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内提出,没有正当理由在1年后提出的处理申请不予受理;

(5)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当事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途径解决事故争议。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意,决定选择行政处理程序,由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调解手段解决争议;也可以直接选择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但是,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两种途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解决争议问题。只能选择一个途径解决双方争议的问题。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并不否定当事人仍有继续选择司法程序的可能。

已经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则不能进行行政处理。通过司法程序,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最终途径,是民事救济的最终手段。对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当事人都必须履行

9. 债权债务纠纷有哪些类型,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债权债务纠纷的类型
债权债务纠纷关系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财产性质,从这个意义上看,债权债务纠纷的目的总是与一定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相联系。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债权债务纠纷目的的多样性。
具体说,债权债务纠纷的目的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债权债务纠纷,讨还财物。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所负担的债的义务,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是一般债权债务纠纷的基本目的。如要求欠款人交还欠款,要求欠货人交付货物,要求运输合同承运方提供运输的服务,要求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提供劳务及其成果等等。
第二类:债权债务纠纷,讨还公道。债权人通过债务人履行债的义务,从而体现或维护社会公平与合理。
第三类:债权债务纠纷,树立形象。债权人通过债权债务纠纷活动,树立自己的企业形象,要求债务人履行债的义务不再是目的,而是债权人达到自己目的的一种手段,不同的债权债务纠纷目的有着不同的讨债途径。
二、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方式
1、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
2、调解法。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3、仲裁法。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4、诉讼法。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
5、申请支付令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申请先予执行法。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7、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8、优先受偿权法。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9、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
10、代位追偿法。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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