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主要有哪些特点
法律思想是法律文化的核心。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的实现程序和效益。要了解西方法治的秘密和正确借鉴西方法治的经验,非深入了解西方法律思想不可。正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的构成一样,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世界法治范本的西方各国,其法律思想是西方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导和经验总结,是西方社会精英数千年不断求索的智慧结晶,是经过西方社会实践反复检验的理论体系。深刻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对指导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但翻开任何一本西方法律思想史教科书,思想家、法学家的理论体系“前仆后继”,各种法学思想争论不休,相互牴牾,新说跌出,流派纷呈,令人眼花缭乱,大有“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之感。
但如果与各类法律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变革紧密联系起来看,与西方整个法律传统的演变联系起来,深刻的理解领会其精神实质,西方法律思想表面乱象之下的历史脉络和演进规律就会逐渐清晰起来。这些看似相互冲突的理论主张其实都是应时代之需而产生的,有某种承接关系,是针对不同时代社会问题的接力作答,各种思想并非全然的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他们的实质差异主要是因各自面对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同而产生的。本文是笔者研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心得体会,大致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思路,分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概貌、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进路、启示与方法三部分,揭示西方法律思想演进的内在逻辑,并尝试提出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方法。
一、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概貌
把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划分为不同的阶段,是揭示西方法律思想发展脉络的首要问题,不同的教科书和学者的划分略有不同。 综合诸家的划分方法和西方法律思想演进的阶段性特征考虑,划分为五个阶段最为合适。从占主导地位的法学角度看,古代希腊罗马是自然主义自然法阶段,中世界是神学自然法阶段,近代17、18世纪资本主义革命时期是理性主义自然法阶段,近代19世纪是实证主义分析法学阶段,现代20世纪是实证主义社会法学阶段。
(1)古希腊罗马阶段。这一时期探讨的主题主要是理想的政治秩序。哲学家在思考国家治理问题时必然涉及到法律问题,因而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包含于古希腊古罗马哲学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当中,特别是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哲学家西塞罗为代表,其政治哲学以正义和理性为主要线索,论述了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律与正义、法律分类等诸多法律问题。他们的思考启发了后世,是近代古典自然法的重要渊源。另外,由于罗马成文法的发达和重要实践,诞生了盖由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德斯提努斯五大法学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在后世通过罗马法复兴的形式,对西方两大法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中世纪阶段。这个时期是基督教神学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时期,基督教神学家在构建整个神学体系的时候,提出了神学主义法律观。主要以教父哲学时期的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时期的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他们对基督教神学的阐述和改造,使得一些对人类历史影响重大的法律原则得以确立。
(3)资产阶级革命阶段。按时间划分为十七、十八世纪,这个时期的思想家力图摆脱基督教神学的桎梏,提出资产阶级的建国主张,法律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斗争武器和治国方式其重要性得到空前强调。主要是以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古典自然法学派和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哲理法学派,提出了人民主权、社会契约、三权分离、天赋人权等重要法律原则和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核心价值,其基本主张深入人心,成为西方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直到现在仍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4)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按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特点,主要是十九世纪。这个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已经完成,建立起相对稳固的统治秩序和法律制度,自由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以英国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主张和以德国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主张将“应然法”和“实在法”分开,法学的研究范围应从“应然的法律”转向“实然的法律”,分析实在法的概念、原则、规则、结构等要素,宗旨在于使现有的法律系统化、协调化、严密化,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5)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主要是二十世纪以来的各种法学思潮,这个时期越来越呈现多元化发展的特点。随着西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本位观念增强,社会整体利益得到重视,以及十九世纪西方社会学、实证主义思潮的传播,法律研究的核心转向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和作用,诞生了以法国狄骥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美国庞德社会学法学、福克兰现实主义法学为代表的社会法学派,并成为二十世纪法学的主流。由于自然科学的巨大成功,吸引着人们将自然科学方法运用于法学领域,致力于法学“科学化”,产生了以凯尔森纯粹法学、哈特新分析法学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二十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带来的危害,迫使人们重新思考西方法律的价值基础,人权和正义问题引起思想家的重新审视和论证,诞生了以法国马里旦、美国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
❷ 西方各法律流派关于法的概念的认识
西方法学界在回答法律理论基本问题时,因所关注问题的侧面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法差异而形成了不同理论体系和流派,文章对西方法律理论的流派传承进行简要的评析和梳理,从整体上把握西方法学界的基本理论脉络,以期对形成适合中国现实的法理学观念和法律理论体系做有益的探索。
按照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对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西方法律哲学除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以及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外,主要有: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历史法学与进化法学、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以及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沈宗灵教授则在《现代西方法理学》中,重点介绍了新自然法和价值论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以及其他的法学。博登海默在着作中的叙述方式,并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分类方式和在这种分类方式下的全部流派图景。这种现象,可能恰恰是无法将各不同主义的法理学进行错落有致地排列这一背后原因所导致的结果。精确地分门别类是自然科学得到极大发展的一种方法,法律的分类也促进了法学学科的建设和完整,但是,对相同的研究对象,采取不同的视角,在不同的理论前提下而形成的各种理论流派,则无法做到泾渭分明。
❸ 如何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以宪法为统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行宪法充分体现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突出成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伟大成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断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中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以法律为主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解决的是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是国家法制的基础,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确立了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也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是国务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重要形式.行政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的规定和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对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将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化,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根据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形式.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同样具有重要地位,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为国家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❹ 从希腊罗马到中世纪,前近代的欧洲,如何奠定当今法律的基础的
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安全阀、也是一个社会的防溃堤。法律的重要性对于我们现代社会而言是可想而知的。法律的发展在西方也经历了一个很长一段时间的历史,从古代的部落法到今日各国成熟的法律体系,西方的法学演变可谓是一段吸引人的故事。
时间到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在希腊古典时代,不同地方部落间的法律条文开始随着商业贸易的扩大而逐渐扩大了它的影响。比如一个在色萨利经营珠宝贸易的商人,若在同商队一道前往黎巴嫩一带做交易期间受到当地商人的欺骗,并且他本人也向当地商人组织提出申诉。则在判决时要考虑两个不同地域的人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这可视之为是西方法律精神中,平等精神的滥觞。
但是,在古代希腊并没有出现独立的法学思想。我们都知道,虽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都在自己的着作中不同程度的涉及了对法律概念的界定和对其必要性的阐释。但由于希腊城邦分立的政治特性,不同地域间的交流和商业贸易又极为分散和不稳定。因此,制定统一的影响力较大的公共法律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❺ 如何理解中国法律制度在古代和近代的发展、演变的过程。
发展阶段法律制度特点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中国法律发展的源头起自于夏朝,与中国文明的起源同步。商朝、西周确立起以“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制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与中国文明发源的特点密切相关。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随 着中国文明的继续发展,社会经济的逐渐发达,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巨变,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编纂,是这一时 期法制的主要特点,尤其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的发展充分准备了理论依据。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在中 国确立了战国法家提出的君主专制制度,并实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针。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秦 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 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绿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 法系就此形成。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近代法律(清末、中华民国)清末,西方社会制度冲击东方文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开始解体。传统法律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后也宣告消亡,中国开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 法律的发展是以吸收、融合西方法律制度体系为主要内容,到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制定、颁布“六法”为止,法律近代化的工作告一段落。
❻ 如何理解西方法律文化私法属性中民法典发达的变现
私法是西方法律体系的基底和根干,西方法还在其早期形成时期,就已表现出较浓厚的私法色彩,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色是私法文化的传统与发达。它表现在早期西方法的私法色彩、民商法(典)的发达、近代以前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西方私法文化的传统与发达是建立在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对个人权利的承认之上的,因为私法是一种理性化、私人化的民事性法律体系及其意识,与市场和个人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从法哲学上透视,可以说私法文化的传统与发达正是对市场自由和个人权利尊重的体现,是西方文化的核心价值在法律上的表达。它在推动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法治化的同时,还保护和促进了人权的发展,这是它持久的价值所在。
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是主要的,法典化的民法(民法典)更是私法的核心。 与传统中国法不同,西方特别是欧陆国家法律的闻名首先不是由于它们的刑法(典),而是基于它们民法(典)的发达。在民法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不仅民法典的编纂有着悠久的传统,其体例的安排也有很强的科学性。在普通法系的国家里,虽然法典不是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民法典的编纂也远不及民法法系的国家,但民法的发达毫不逊色,无论是在概念、术语、原则还是具体的规则和内容上,只是形式不同而已。
❼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外国法制史》—两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系这一术语,是19世纪以来随着比较法学的兴起而提出来的。后来在西方法学中被广泛采用。西方学者对划分法系的标准说法不一。在众多的划分标准当中,比较有影响的是法国着名比较学家勒内·达维关于法系的解释和所做的分类。他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国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在《外国法制史》课程中会学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它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欧大多数国家历来通行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形成的习惯法,通称“普通法”。罗马法在这里是指经过意大利的前后期注释学派整理,为适应西欧各国新的需要而复兴的罗马法
❽ 如何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2]
(一)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国法律体系的性质由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我们构建的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它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它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它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要求。这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区别。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不需要制定,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如何,都要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出发。
(二)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实践,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伴而生、相互促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方面,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法律体系构建提供内在需求和动力,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越向前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越深刻,对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体系构建所依赖的基础也就越扎实。另一方面,法律体系的构建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环境,积极发挥促进、规范、指引和保障作用,注意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在及时肯定已有成功做法、巩固已有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又要为进一步改革开放留下空间。
(三)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此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不同情况的需要,以便在实践中能行得通,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宪法原则,我国逐步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实践证明,这一立法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是行之有效的。与这一立法体制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结构上表现为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特征,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一立法体制也决定了各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概括地说,宪法是统帅,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它们由不同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制定,区分不同层次,具有不同效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符合统一、系统、分层的科学要求。
(四)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始终立足于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容并蓄,充分体现这个法律体系在文化上的先进性、包容性和广泛性。一方面,继承中华法制文化中的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充分吸收人类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又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吸收有益之处,为我所用。实践证明,只有既继承发扬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吸收人类法律文明成果,才能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五)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经过30多年的努力,目前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必须看到,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它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国家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还有个完善过程,因而反映并规范这种制度和体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必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的现实需要而不断发展完善。社会实际变化了,法律体系必将随之变化并与之相适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及时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修改原有的法律规范,废止不符合社会实际、过时的法律规范。因此,不能用静止、孤立的眼光看待法律体系,而应始终保持发展的、开放的态度。
❾ 如何理解近现代意义宪法的概念 从中西方角度论述
一、西方宪法思想及对审计文化的影响宪法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深植于西方思想文化土壤中的,本身又是西方历史长期衍生的一种复杂的意识形态。西方宪法思想的文化基础根源于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的理论,后在近代的洛克、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中得以形成和完善,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理论论述中:
(1)人性自然论。西方传统认为人性就是人的自然属性。人天生趋于快乐或避开痛苦,国家和法律应当尽可能保证人的快乐。人首先像其他动物一样有自我保护的本能与欲望,人在社会中有对幸福追求的权力,具体表现为对财产、权力、地位和名誉的追求等,政府和法律应当保护人们的这种追求。
(2)人民主权论。主权的归属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权在君,即君权神授,是君主专制的代名词;二是主权在国家,主要指极权国家;三是主权在民,即“天赋人权”。西方的民主在权的思想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现代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宪法仍然体现着这种思想,例如,在美国宪法序言中,就相当简洁明了地表达了“天赋人权”的思想:“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3)法治论。同人民主权思想相联系,很多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倡法治。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想国家应该是这样一个国家:在其中,最高权力归根结底寓于法律。人的统治,即使是最聪明的人统治,都没能达到法律般的不偏不倚。法治思想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遵守宪法的法律是每个官员应尽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保护公民自由的司法程序等。
(4)分权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系统地阐述了分权的思想: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相互达到一种制衡。在西方国家中,美国受三权分立影响最大,其1787年联邦宪法中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观点。
(5)道德法律化论。西方的思想家普遍认为法律应当包容着理性、正义等道德成分或道德要通过法律的保证才能实现,西方国家在制定宪法时把社会公认的道德因素考虑进去,试图以法律外在的刚性约束来保证和发挥道德所具有的内在作用,使社会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和保护,并能够使公共安全和利益得到保证。
西方宪法思想的基调是“民主”、“自由”、“分权”、“法治”,它对西方国家的审计文化有很大的影响,具体体现在:
(1)审计监督的对象。“天赋人权”的核心思想是,任何人具有一定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不是任何强权恩赐的。相反,政府的权力却是民众授予的,民众授予的权利必须受到限制,不受限制的权力是非常危险的。西方传统文化认为“人本恶”,如圣经所述,人有“七宗罪”——饕餮、贪婪、懒惰、淫欲、傲慢、嫉妒和暴怒。而政府也是由人组成,设计有效的审计监督制度来约束政府,以保证“纳税人的钱”安全和有效,是非常必要的。审计监督的对象是有限权力的政府。
(2)审计服务的对象。西方国家普遍重视对立法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往往向公众公布,这表明了审计服务的最终对象是人民,而立法机关由于受人民委托而成为具体的直接的审计服务对象。这与人民主权论的保持是一致的。
(3)审计体制模式选择。为了更好地监督政府,为民众服务,对于审计机关的设置,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独立设置的模式,即将审计设置在政府体制之外。例如,英美为代表的立法模式,法国、西班牙为代表的司法模式,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独立模式,独特的瑞典行政模式(不同于一般行政模式),都是民主人权论和分权论的等宪法思想的很好体现。这样高独立性的审计机构设置,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主权。
(4)审计工作的制度保障。按照道德法律论,审计工作中体现的道德要求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保证。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审计准则中对于审计独立性及其维护独立性的相关措施就规定的非常具体和全面。例如,对于审计长的任期通常都规定比较长,以使审计长处于一种超然的境地从而避免政府变更对其所领导的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影响。
二、中国宪法思想及对审计文化的影响
虽然现代中国的宪法是舶来品,但是它的制定必然要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许多传统的、主流的思想文化,逐渐汇入了中国的宪法思想河流中,这些思想文化影响巨大,意义深远。
(1)人性社会化论。自古以来,中国传统就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其的社会属性而不是自然属性。这种思想可以追溯儒家思想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的思想。这种思想认为,人天生是善良的,之所以现实中存在着那么多的丑恶现象,是因为社会的人追求利益而失去善性所致。这与前面提到的西方“人性自然论”及西方传统思想中的“人性本恶论”是完全相反的。
(2)人民民主论。中国共产党人对主权和民主的看法不同于西方“人民主权论”,认为民主应该是属于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这绝大多数人是指广大的劳动人民群众。中国的宪法对主权的表述与西方宪法不一样,即不直接采用人民主权的字样,而采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表述。
(3)人治论与法治论。中国传统思想主张人治。儒家认为“为政在人”,认为君主“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等论述都是人治思想的体现。虽然,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但很多法家学者也表明,法律为统治者所制定,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
由于中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人们重视权威与人治,因此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经艰难。真正的依法治国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开始的。直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才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法治论思想第一次明确地直接写进了中国宪法。
(4)集权论与民主集中制论。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家和思想者大多偏向于集权。儒家思想提倡以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从秦朝开始就建立起来的封建中央专制集权制度,直到辛亥革命才被打破。
❿ 成为近代西方各国法律体系基础的是什么
罗马法.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