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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公正的方法

发布时间:2022-04-22 00:34:41

❶ 房产公证,怎么去公证处公证

一、房产公证所需材料

1、申请双方权益相关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房屋产权证(如未取得房产证,提供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3、要求公证的协议书或合同;

4、公证人员认为必须的其它材料。

二、 提出公证申请

1、提交上述材料后,申请双方权益相关人亲自到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表,提出公证申请 资料审查;

2、公证人员核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就协议或合同的内容询问当事人若干问题,当事人配合公证员诚实作答,并在公证谈话笔录上签字确认。(主要就是问对相关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明白,协议的签订过程是否存在欺骗、误导、强迫,并告知当事人协议签订后的法律效力及后果);

3、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协议或合同签字,公证完成。

(1)如何提出公正的方法扩展阅读:

房产公证的类型:

一、房产继承公证,也就是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 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 进行身份确定, 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 所出具的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分为依遗嘱继承、依法定顺序继承。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

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或家属要办理继承房产的话,必须要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

二、遗嘱公证。

1、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2、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 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公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和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产公证

❷ 如何办理公证

一、申请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收费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四、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❸ 怎样对 协议进行公证

协议有效;公证效力更高。
其程序:
1、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②申请公证的文书;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④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公证部门受理、并进行资料审查
4、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出具公证书
5、送达公证书并签字

❹ 房子怎么进行公证

什么是房产公证呢?房子属于不动产,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对相应的房产进行公证处理,证明与房子有关的具有法律性的活动。房产公证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等。
房子进行房产公证:
一、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1、卖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结婚证等;
2、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交易房产是多人共有的,则卖方应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场。
二、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其本人一致;
2、申请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完全具有,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形;
3、申请人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以及公证的意思真实是否真实自愿;
4、申请人自己对于即将进行的交易以及公证所认识的后果是否与其行为实际产生的后果一致;
5、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主要条款(如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付款方式等)认识无异议,或者至少已经基本达成一致;
6、交易的房产所有权明确,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交易的情形;
7、如果交易房产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则所有的产权人都与买受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8、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公证管辖的规定。

❺ 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1)注销的户口;(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内容:(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❻ 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

一、利益多元化背景下的社会公平正义
据考证,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公元前三十世纪的古埃及时期就已出现。古埃及的公正神是教人稼穑的俄塞里斯神,以是否勤于稼穑判断人们生前的善恶。公正神比国王更加全知全能,国王不过是她意志和智慧的代言者和执行人。可见,公平正义的概念在刚问世时就有两个显着的特点:一是它同劳动紧密相连;二是它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这就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公平正义”同“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生产方式”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思想是具体的、历史的。他们认为,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不可能是永恒的,任何类型的公平正义都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诚如马克思在谈论法律时曾指出的:“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肆意横行。……它们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同样,人们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路径的探求也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受限于低下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早期古代社会中的人们还只是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路径局限于伦理学层面,依赖于社会成员的道德修养和品质塑造。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一种美德,这种美德就是知道在特定的环境中“如何行动”;柏拉图则把正义视为心灵的德行,不正义视为心灵的邪恶。近代以来,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由”、“平等”等观念引起普遍重视,对于如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研究也发展到了对于个人权利的诉求和制度设计阶段,其中不乏自由主义的、功利主义的、实用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正义论公正观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公正观的批判中,指出社会的公平正义归根结底是对现存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他们认为,要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正,不能从公正的原则出发,而应从现实的由生产力决定的经济关系出发去寻找实现社会公正的正确可行的途径。马克思曾经指出:“不是各阶级的平等——这是谬论,实际上是做不到的——相反地是消灭阶级,这才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真正秘密,也是国际工人协会的伟大目标。” 因此,实现现阶段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是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讨论这个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转型涉及方方面面,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从生产方式到生活方式……人们的思维模式和价值观都在随之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社会结构迅速分化,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已经到来。陆学艺在其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流动》(2004年版)中指出,中国社会已形成了由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等十个阶层。由于每一个阶层都正在形成自己的特殊利益,利益主体多元化便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必然。
生于18世纪初期的思想家休谟在论及社会所以需要公平正义时曾说,“把人类的慈善或自然恩赐增加到足够的程度,你就可以把更高尚的德和更有价值的幸福来代替正义,因而使正义归于无用。” 然而,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还远不能实现“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和“社会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人类面对的是一个资源相对稀缺的世界,这便意味着社会资源不可能在所有人中实现均等分配。同时,人类自身又有着天然的自利性。在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大多数人首先关注的还是自身的利益,“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 只有在自己的利益需求得以满足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到他人的利益需求。由此可见,利益冲突是我们现阶段的社会生活所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的社会是由多元利益主体组成的共同体,每一个利益群体都是不可或缺的,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需要更多的是他们之间的和谐相处与合作。因此,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不仅是我们社会的责任,也是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谐社会,应该具有一种良好的制度安排来合理调节社会各阶层,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达到社会资源的科学配置,避免个人、群体与社会之间的不和谐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制度公正: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
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不难看出,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归根结底还是某种利益矛盾,它的解决需要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这个任务只能交给制度安排来完成。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的:“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公正的社会生活只能通过基本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如果一个社会基本的制度不能保证社会公正,任何个人的努力都是无能为力的。制度因素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的产生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 故而,我们有理由说,现阶段实现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在于公正合理的制度安排。因为它能够保证:生活在不同位置上的人们都能够受到公正的对待,在价值分配过程中获得他们应得的份额。
公正的制度安排需要以人为本。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认为,正义的含义是坚持以“我”的力量捍卫公正、善良、美好的事物及其所代表的价值。单就概念分析我们就能发现,公平正义的主体核心是“人”,体现公平正义的前提是以人为本。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人为本位,就要首先维护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正是由无数个个人才组成了人类社会,离开了个人,社会便无从谈起。以人为本,还要保障人的平等和自由。对于现代意义上的平等理念,恩格斯是这样解释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公正的制度安排需要体现公平正义的若干原则。罗尔斯主张通过两个正义原则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一个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还指出,这两个正义原则有着一种词典式的序列,即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优于差别原则。我国学者王海明、孙英认为,公正原则包括贡献原则、品德原则、才能原则、需要原则和平等原则。但归结起来,根本意义上的公正原则只有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和平等原则(基本权利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 笔者比较赞同中共中央党校吴忠民教授的观点:公正实际上是由对人的基本生存和基本尊严予以保证的规则、机会平等的规则、按贡献分配的规则以及社会调剂的规则共同组成的一个原则及理念的体系。公正的保证规则旨在通过对社会成员基本生存需求和基本尊严底线的确保,使社会成员具备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能力;公正的机会平等规则旨在在社会成员形成社会财富之前能有一个平等的机会;按贡献分配的规则旨在形成社会财富之后能够进行公平的分配;公正的社会调剂规则旨在限制人们占有资源状况过大的差距和提升整个社会的质量。公正的任何一项规则都不能脱离其它规则而单独地发生作用。在现实操作中,还必须注意公正规则的优先次序,否则就会使公正原则体系缺乏层次性和可操作性。从操作层面看,公正应大致按照基本权利保证原则——机会平等原则——按贡献分配原则——调剂原则的次序进行实施,即公正原则体系的前一项规则优先于其后的规则,前一项规则是后面规则的前提。
公正的制度安排是一个多层面、全方位、搭配科学的制度体系。由于制度本身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领域性,制度是否连贯,制度间的配合是否脱节或相悖,就成为制度设计者必须周密考虑的问题,否则,社会公平正义就会遭到破坏。以笔者感受颇深的我国大学扩招制度为例: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中国高校开始扩招。1998年,全国高校的招生人数为180万人,1999年扩招比例高达47%。到了2005年,高校招生人数已达到530万人。从2002年开始,扩招带来的大学生就业压力就逐渐显现, “先就业再择业”、“零工资就业”、“考研热”、“公务员热”等社会现象得到催生。据统计,2006年国家机关公务员报名人数达到创纪录的100万人,较2005年的54万上升近100%。又据教育部门公布的数字,2006年的研究生报考人数为127.5万,同比增长9%。而2001年,这个数字还只是 46万。短短四年时间,研究生考试报名人数竟然激增了80多万。事实证明,大学扩招制度的设计者并没有考虑到,至少是没有预先考虑到扩招后需要及时跟进的相关制度(如就业制度等),以致造成大学毕业生质量下滑、大学生就业心理不平衡等诸多社会问题,对社会的教育公平和就业公平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此外在现阶段,由于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缺乏法律、法规的严格管制,一些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或所处特殊地位和特殊关系非法牟取利益,导致国家制度体系中的许多重要环节不能正常衔接,在损害国家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例如: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是要覆盖困难群众全部生活的,每个单项救助制度解决的只是困难群众生活的某一方面问题,因此,必须衔接整合各单项社会救助制度,使各单项社会救助制度互通、互联、互补,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同时这些单项社会救助制度还要同国家的劳动、就业、保险等相关制度衔接好、配合好,还要与制定完善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积极启动中央和地方社会救助立法工作,使社会救助在制度层面上从部门规章、专项条例向国家法律层次发展,逐步建立我国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优越性、权威性和可持续性。
三、立足现实,完善我国制度建设的系统工程
恩格斯曾经指出,任何问题的出现都包含着对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启示。根据
上述分析,加强我国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在于立足现实,完善制度建设的系统工程,进而引导和推动多元化利益群体的健康发展,使其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推动力,发挥其在社会转型中重大而积极的作用。
第一,完善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认知体系,营造理性的制度运行环境。
一个社会主导的价值追求构成它所特有的文化的精神实质和显着标志,是这个国家和社会赖以维系的精神支柱,也是社会制度设计的动机和目的所在。哈贝马斯曾说,“文化是储存起来的知识,交往参与者通过相互就某事达成理解,而用这些知识来支撑自己的解释。社会是由合法的知识构成的,它促使交往参与者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确保他们之间能够协同起来。……对于交往行为而言,文化构成了一束光环,在它的照耀下,不同的实体相遇到了一起,并且被当作了实体。” 人的信仰和理念具有一大特殊功能,即它们总是能够成为人们心目中价值判断的尺度和标准,用以评量好坏得失。中国的传统文化体系中没有类似西方“自然法”、“天赋人权”和“契约论”的说教,人们已经长久地习惯于对“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的向往,因此,端正社会成员对现阶段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认知,有助于克服社会成员在做制度评价时受传统观念和其自身意识领域的非理性因素干扰,从而为我们的社会肌体注入长效的稳定剂,以致每一个人在相关制度面前都能理性地确定自己的态度以及行为的方向和方式。因此营造一种有利于制度良性运行的社会环境,不但会使社会成员自觉地认可和遵守制度,而且还会与他人共同形成一种捍卫制度公正的集体力量。
第二,健全多层次、多领域、连贯的制度链条,确保制度体系运行的可持续性。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举世瞩目,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的社会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的诱因。据中共中央党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课题组2006年调查,我国现阶段排在首位的突出矛盾是“人民内部物质利益矛盾”(51%),其次是“城乡矛盾”(45.5%);认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是社会保障问题的占被调查者的51%,其次是“腐败问题”(35%)、“城乡差距问题”(32.5%)、“贫困问题”(31.1%)、“居民收入差距”(26.9%)、“三农问题”(26.6%)、“地区发展差距问题”(25.2%)、“失业问题”(24.5%)和“社会风气问题”(19.6%)。这组数据客观地呈现了现阶段我国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程度,也生动地暴露出现阶段我们国家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仔细分析,上述每一项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一连串相关制度的配合。例如“居民收入差距”问题,适度的收入差距是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动力,但过度的收入差距就有可能造成社会人心不稳,有碍团结。我国是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国家,个体之间存在个人综合能力和拥有社会资源程度上的差别是必然的,但在一个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里,在不同社会坐标上生活着的人们都应该有机会和可能增进自己生活的幸福。可以说,基本权利保证、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按贡献分配和社会调剂共同构成了确保居民收入差距适度的制度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破坏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享有。可见,制度体系的结构配合直接影响制度体系运行的功能,制度链条越科学、越健全,制度体系运行的可持续性越强,制度价值的体现就越真实。
第三,加强监督,确保制度运行的实效。对制度的监督可以从制度内和制度外两个层面来进行。制度内监督主要依靠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和部门的共同努力,以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根本依据。在此,笔者着重讨论一下制度外监督,因为这个环节在我国相对薄弱,也容易被忽视。制度外监督主要指的是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渠道有很多,其中,新闻媒体监督是最直观的。西方从启蒙时代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开始,便强调民众应有自由地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该理论后来渐渐由约翰•穆勒发展为言论与新闻自由的基石,并认为传媒报道未向公众公开的事项是它们对社会的责任。 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需要公开和透明,鼓励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相关内容,既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又是确保制度运行实效的必需。马克思曾经说过,“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着,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唤的喉舌。” 当然,现代意义上的媒体监督,已不仅仅局限于报刊,广播、电视,更为快捷的互联网也应得到充分利用。此外,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形式。人民能否作为一个基本主题,对国家制度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是衡量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在传统专制制度下,人们被剥夺了“要求官吏做工作报告、检查官吏的活动和向法院提出控诉的一切权利”。 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他们既是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也是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力量。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是强大的,正如列宁所说,“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 当然,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不仅同他们的参与意识有关,也取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

❼ 公证处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填写《公证申请表》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二、提交证明材料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2、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4、亲属证明。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❽ 公证处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或者要什么证件

办理公证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公证的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征明下列内容: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8)如何提出公正的方法扩展阅读:

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

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❾ 公证的一般程序有那些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2、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3、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9)如何提出公正的方法扩展阅读:

1、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别规定。

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7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2、办理遗嘱公证的特别规定。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1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1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别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4、办理债权文书执行证书的特别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5、公证调解的特别规定。

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协议的,公证处应给予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不成的,公证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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