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帮忙啊快点!
稳定局势
平息叛乱
调节纠纷
扑灭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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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在思想上做好充分准备,时刻保持警醒基层领导干部对各种突发事件,要有一种常备不懈的精神状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对自己管辖范围内或负责的工作中,可能突然发生的情况,要高度警觉,心中有数,不能有侥幸麻痹心理。当然,这种高度警觉,是在清楚洞察形势、科学把握规律的基础上保持的警觉,而不是心中无数,整天精神高度紧张,惶惶不可终日,那就变成了有事没事瞎紧张,盲目的警觉。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是有原因、有征兆的,我们所说的突发事件,只是说它发生和发展的非常迅速,超过了常规,并不是无端生事就酿成了巨变。只要认真分析现实中的各种突发事件,我们就会看到这些事件的发生、发展以至于激化,都有着可以把握的脉络和规律。如果能科学把握这些规律,就能进行主动的、科学的预防和预警,及时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把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基层领导干部必须站得高看得远,比一般群众研究得要深一些,预见性要强一些,平时想问题、办事情,善于发现倾向性、苗头性、全局性的因素,锻炼见微知着的能力,做到未雨绸缪,始终保持一种清醒的警觉,能够避免的,及时进行预防,在无法避免时,也能够做好应对的准备,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在平时工作中做好充分准备,搞好各种应急预案基层领导干部对各种突发事件,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周密的、细致的应急方案,并把这种方案付诸实施,才能算是真正有计划、有准备。应急方案和我们日常所做的工作计划与方案不同,它可能用得上,也可能用不上。一种应急方案这次没用上,可能有多方面原因,或许是因为我们预防工作做得比较好,消除了产生突发事件的隐患;或许是某些因素发生了变化,阻止或延缓了事态进一步激化,暂时没有爆发。当制定的应急方案没派上用场时,基层领导干部要及时做好群众和一般干部的思想工作。如果我们在群众中进行了广泛动员,并领导群众采取了切实的预防措施,而事件并没有像原先预期的那样发生,更要及时向群众作出认真负责的说明,消除误解,避免群众认为应急方案根本用不着,而增加了以后的工作难度,降低了领导的威信。
三、及时进行有效组织和动员,取得群众理解支持正确处理突发事件,基层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组织、动员和影响群众的能力,要做到这一点,没有人民群众对基层领导干部的广泛信任是不行的。越是关键时刻,越能检验基层领导干部的威信,越能体现群众对基层领导干部的信任程度。群众对基层领导干部的信任,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长期培养和平时积累,基层领导干部只有在日常工作中积极为广大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好事,真正和群众打成一片,才能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群众信任。有的基层领导干部遇到突发事件,往往埋怨群众在关键时刻觉悟不高,不理解领导意图。实际上,基层领导干部有认真总结教训,扎实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在关键时候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 群体性事件应对
转一篇文章供你参考 巧家巡特警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处置群体性事件,公安巡特警是一支不容忽视的中坚力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能和任务。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受到别有用心的人所煽动的不明真相的群众,往往把矛头直接指向参与处置的公安巡特警,如处置不当,易产生警民冲突。根据我县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原因。结合巡特警大队近年来对处置茂租、中寨、金塘、蒙姑等群体性事件的成功经验,对巧家巡特警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作如下思考。 (一)把握原则,顾全大局。严格按照《关于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巧家县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以及《巧家县公安局处置群体性事件方案》的职责和任务划分,巡特警民警应加强日常应急处突实战演练,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坚持“三个慎用”和可顺不可激、可疏不可聚、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缓解矛盾;因事施策,区别对待;控制全局,确保重点;迅速果断,不失时机;讲究策略,依法办事;加强领导,协调一致的处置原则。讲政治、顾大局、讲法制,既坚持原则,又讲究策略和方法,针对不同群体性事件和不同发展阶段,因情施策、妥善处理,防止因处置不及时或处置措施不当而造成矛盾激化,酿成更大事端。在具体工作中,要本着宜顺忌激、宜解忌结、宜散忌聚的原则,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积极疏导,有效控制,迅速稳妥,坚决果断,依法办事,讲究策略,有理、有利、有节地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升级,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二)整装待命 快速反应。在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巡特警大队民警要迅速聚集,准备必要的装备,做好防护措施,以随时准备出击来准备,在接到指挥员指令后,迅速出击,到达现场后在现场指挥员统一指挥下迅速开展工作,积极组织先期处置,控制现场秩序,控制事态,防止局势扩大,为成功处置创造条件。此外巡特警大队要做好日常各项处突准备,巡特警民警要充分认识和了解现阶段某些可能诱发或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因素及社会问题,在思想上做好随时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保证指挥员一声令下立即赶赴事件现场,做到争分夺秒。要严格加强日常作战训练,提高处置力量的作战能力、组织指挥能力及随机应变能力。 (三)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巡特警大队在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严格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巡特警大队要在指挥部和县局指挥负责人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四)宣传教育,软化矛盾。巡特警民警在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告诉群众。把公民的权利义务告诉群众,通过法制宣传,说服群众,认清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为成功处置打下基础。 (五)灵活机动,讲究策略。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没有固定的模式,不同的事件,其成因,规模,程度过程都不一样,应讲究策略。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讲究控制和处理的策略,灵活机动。首先,可以安排便衣巡特警深入群众中,了解掌握群众体性事件的深层次情报信息,为正确决策打基础。把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民警深入群众中,带着感情去工作。大部份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一般来说群众之所以采取非正常的手段,是因问题得不到解决,不管其要求是否合理,他们心中有一把锁没有打开。这就要求我们带着群众感情去,给予他们充分尊重,从将心比心,有亲民意识,换位思考,以情感人的态度出发,尽可能化解矛盾。其次要保持克制。巡特警民警一定要头脑清醒,谨言慎行,把握语言导向,用语文明,对群众的过激行为保持最大克制,避免被人抓辫子成为发泄的靶子,引发警民冲突;再次一但强制处置时机成熟,在指挥员的指挥下要把握机会快速行动,强制性带离主要闹事者,防止事态扩大或引发暴力冲突,造成更大的损失。
4. 中国政府在南海做出了怎样的让步才让局势平息
没让步
只是和谈
菲寻求中国的经济发展帮助
还在聊
5. 平息局势最好的方法是
在问题的初始状态尽快处理。如果局势扩大 ,速度安排强力部门时刻待命。保持最大限度克制,针对关键性核心问题作出合理答复。区别对待参与人群,对活跃份子实施强力手段。分割驱散人群
6. 利比亚战乱局势到底谁对谁错又如何才能平息
第一,针对利比亚国内的混乱局势,国际社会通过了表决(中国投弃权票),决定干预利比亚局势,北约的空袭自然顺理成章。。 第二,利比亚政府,确实不得人心,杀害平民,,国际社会谴责。。 第三,但是不要忘记,国与国之间只有利益关系,没有国家会为了什么正义人道,去动用军队。。利益是国家领导人考虑问题的唯一真理。。。如果再考虑到利比亚的石油资源,,也许北约有这方面的考虑。。、 第四,美国一直自诩为世界警察,利比亚局势,美国牵手的北约插手是必然,以人道的名义插手别国,更可以表现自己良好的国际形象。。 总之一句话,,北约空袭利比亚,肯定是有利益的,,这是不变的真理,不管是国际形象,还是资源,,都是和国家利益起息相关的。。。 仅供参考,期望会有帮助。。。。
麻烦采纳,谢谢!
7.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
第一条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二)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第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二)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断;
(三)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条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第五条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二)统一组织使用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条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5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调动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地(市)公安机关批准;调动2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跨地区调动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调动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调动警力采取果断措施则难以控制事态时,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第九条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兇伤人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第十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六)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一)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件平息后,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十五条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公安部备案。
8. 伊朗局势开始走向缓和,他们此次究竟如何做到“对症下药”平息暴乱的
现在伊朗的局势已经逐渐的缓和了,对于这一次的暴力示威事件。伊朗的伊斯兰革命卫队采取了果断的处理方式,逮捕了很多煽风点火的人,而示威活动也慢慢的被平息。
伊朗方面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这一次的暴力示威活动其背后的势力就是美国。谴责美国对于暴力示威人的支持,并且对于这些煽风点火的人将进行严肃的处理手段。
9. 简答题:师傅们帮帮我
1.答
一、 紧外松原则:制定和完善内部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实力量,明确责任。二、 可顺不可激原则:顺则缓解,激则激化,掌握群体情绪,先稳定局势,不使局势扩大,避免过失、过激语言,要有在各种挑衅下的忍耐力,学会克制,讲究策略。河流满溢,只能疏导,不能堵塞。
三、 可解不可结原则:从稳定大局出发,审时度势,宽大为怀。
四、 可散不可聚原则:采取分解方法,化群体为小班级、小群体。
五、 宜早不宜远原则:做到快速反应,早介入、早决策、早平息、早疏导,讲究实效,速战速决,切记拖拉不理。
六、 密严相济原则:宜宽不宜严、宜轻不宜重,打击面宜小不宜大,不要草木皆兵。处置方法:(一)、 准确掌握信息,及时化解矛盾。(二)、 制定处置预案,坚持快速反应。 (三)、 讲究工作法,坚持疏导教育
2.答
一、 保证场地安全、卫生,照明、饮水等设施符合学生身体健康发展要求。
10. 处理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有哪些
处理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有:
一、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前的有效预防。重在加大政策调整力度,促进社会化保障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减轻群众负担和保障权益,做好就业、劳动及福利保障、救济扶困等;并建立社会预警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同时,畅道公共参与渠道,拓宽公众参与途径,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危机意识,科学决策和及时控制、有效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
二、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旦爆发,就应积极处置,并把握以人为本、及早化解、依法处理、慎用警力、当地领导负责等五大原则。在处置过程中,具体采取七种基本方法:
1、迅速控制事态,争取由大变小,由热变冷,由强变弱,防止其蔓延扩大;
2、提出整体方案和对策,了解事态起因,参与人群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应对策略;
3、统一行动,要精心组织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各方联合行动,才能全面解决问题;
4、政府及有关领导直接对话,进行解释,消除误解和对立情绪;
5、主导舆论导向,利用主体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导,减少和消除不实谣言和传闻的负面影响;
6、组织纪律约束,利用归属组织做教育工作,进行纪律约束,最大限度减少参与事件的人数规模和越轨言行;
7、法律措施。利用执法机关依法处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后的修复重建。事后要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管理和工作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恢复重建,在机制、管理、设施等方面进行改进和修复,并继续利用各种渠道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参与人员进行教育疏导和善后工作,从根本上防止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