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主要步骤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选举主要步骤有:村财经济责任审计和民主评议,建立选举机构,开展宣传动员,选民登记,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提名确定候选人,竞选,投票选举,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移交等。
1.调查摸底。县乡两级的调查内容,主要摸清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历届选举情况和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等。
2.制定方案。以县为单位制定选举方案,确定实施阶段、重点任务、时间进度、责任主体及具体要求。
3 . 采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4 .规范投票行为。全面设立秘密划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保障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规范委托投票,限定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次,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
5 . 审查审计与考核评议。审查审计:部署审计方案;成立审计机构;进行村财审计;公布审计结果;追究责任。考核评议:县市区党委要组织力量对村“两委”班子进行任期考核,组织党员群众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考核评议和推荐结果作为审核确定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1)如何进行村两委选举方法扩展阅读:
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必要性:
1.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的表现形式。保障农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2.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保障农民权利。
3.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
4.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B. 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具体流程
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两委换届选举是事关农村稳定的大事,具有严格的程序。村两委换届必须先选举委员,再由委员选举书记。具体流程如下:
1、报名参选。选举办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
(五)有一定文化知识。
2、选举准备。
一是成立选举领导机构。镇(处)成立选举领导小组;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二是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选民登记的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户口在本村,享有政治权利。
3、确定候选人。根据村庄规模确定村委会成员职数和职位,以多于应选名额一人的规定确定候选人数。召开预选大会,预选会议要求过半数选民参加有效,按照得票多少当场确定候选人。并于当日或次日张榜公布。
4、召开选举大会。包括清点参加会议人数、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介绍选举形式、检查密封票箱、核对选票数、分发、讲解选票、选民写票、选民投票、销毁剩余选票、开箱验票、整理选票、唱票、计票、宣布选举结果等程序。
(2)如何进行村两委选举方法扩展阅读: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C. 2021年村委会换届选票具体怎么操作
如果想要参加村委会选举的话,就应该准备好自己的发言稿,在发言稿里面讲清楚自己为什么想要竞选这个职位,并且能够为村民带来什么,自己以后的施政理念是什么。这些都是最基本的,一定要能够让别人支持你。然后村民代表就会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选票。每家都会选出自己的代表,这些村民代表代表了村民的意愿。然后进行投票选举。村集体委员会属于基层自治性组织。
在一些南方比较富裕的省份,他们那些村子的村委会都会给村民进行分红的。因为他们村子都是有产业的,都是有工厂的。所以一个好的村集体是能够好好经营自己的事业的。也是能够带给村民好日子的。村支书肯定需要一个有能力的人来竞选。
D. 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程序是怎样的
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一般流程如下:①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委会的选举应由村民选举委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组成人员一般是三至七人,一经产生就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其主要工作有:一是接受有关部门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是组织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三是进行村民登记,公布选举名单,并处理村民对选举名单的意见,四是组织选民酝酿、推荐、提名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五是同选民商定选举方式和投票表决方式,六是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站,主持选举及表决,七是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和控告,八是监督选举过程,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九是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选举工作,十是处理选举工作中的日常事项;②进行村民登记,确定选民名单。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属本村村民、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村民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③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即“海选”,二是村民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即由村民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都应实行差额选举;④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村委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可作出四种选择:投赞成票、投反对票、另选他人、弃权。投票结束后,应当进行公开计票,计票时应设有由村民推选的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结束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E. 辽宁省2021村两委换届办法
2021村两委换届最新消息:2021村两委换届最新规定参选者年龄为18周岁,且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参选者户籍在本村,为本村村民。
2021村两委换届最新规定,参选者不一定是党员,但个人能力突出,在村里有一定威望;参选者个人品德高尚,为人处事大方得体;参选者具备一定能力,如退伍军人,返乡企业家,大学生。
确定投票方式
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召开选举大会;(二)设立投票站。
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在投票站选举日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
选举大会可以设置流动票箱,但应当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具体投票方式,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行走路线,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无法产生候选人等因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及时公布。
三、办理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委托投票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受委托人在选举日凭书面委托凭证和委托人的参选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四、设计和印制选票
选票设计应当遵循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统一设计选票样式。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下,根据选票样式,印制符合本村实际的选票。
选票印制后应当加盖公章并签封,选举日在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上,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
五、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员等。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采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并在选举大会上宣布;采用投票站形式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
六、布置会场或者投票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布置好投票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会场应当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方便村民投票。投票站的设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的集中情况和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决定,并且应当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F.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各地不同,但都是大同小异。下面提供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例子: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
(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十八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十九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 举行选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第二十五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六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其在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书面委托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受委托人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发放的《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受委托人不得接受超过两个人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时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二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第三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十日内举行。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认为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应当在三十日内产生。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十日内完成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指导。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未获得通过的,一年之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务暂行中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或者暂行中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结果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结果无效。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办公经费中列支,县、乡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选民是指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民。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并重新公布的《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时废止。
G.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
受法律保护的。100人选举,40人弃选,60票有效,只要得票数超过30票,就当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7)如何进行村两委选举方法扩展阅读:
2013年5月2日,民政部以民发〔2013〕76号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该《规程》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选举宣传、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确定候选人、选举竞争、投票选举、选举后续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和补选8章。《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MT/029—2012)予以废止。
第一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参考链接: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网络
H. 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什么是"公推直选"和"两推一选
“公推直选”是指把党委直接提名和委任变为在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党员个人的自我推荐、党员群众的联名推荐、党组织的推荐这三个环节产生候选人,然后由全体党员直接参与选举产生党组织领导班子。
“两推一选”是全国各农村党组织实行最广泛的一种换届选举方式,是指产生村党组织候选人的过程,即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两推一选”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8)如何进行村两委选举方法扩展阅读
在三个原则的指导下开展“两推一选”工作,具体有四个环节:
(一)党内推荐。召开党员大会,由村党组织的全体党员对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推荐下届党组织委员初步候选人。参加推荐的党员应占本党组织全体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群众推荐。可由全体村民推荐,也可采取村民代表推荐。为确保村民推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参加推荐的范围应当包括下列人员:上届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村“两委”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村民小组正副组长,村属企业负责人,本村籍退休干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三)乡镇党委确定正式候选人。乡镇党委应根据推荐情况,按照村党组织职数2倍的人数确定初步候选人,并组织力量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考察,然后按照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比例的规定,确定正式候选人。
(四)党内选举。召开村党组织全体党员大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无记名投票,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经乡镇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等额选举产生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两推一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推直选
I. 农村的换届选举怎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
想得到标准的村干部领导的确是太难了,为什么?全国几十万个村乡,而不是县以上的领导干部,而现在是占关系,拉票朋友关系,及家人亲戚关系,成了老习惯了?都是有用心选择人,想为自己享受一切待于,投靠项目,每次在选举以前就利用关系在下面活动,并都是政府部门的有关成员。
农村的换届选举掺杂各方利益的选举,很难做到公平公正,乡村治理任重道远。
J. 如何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
一、强化领导。选举组织工作要做到“四个到位”。一是责任到位。区、镇(街道)成立工作组明确职责,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对情况复杂的重点村建立联系责任制,由区领导、部门领导负责联系、镇(街道)领导负责包干、农村指导员具体落实。二是指导到位。合理规定干部职数配置、选民资格等标准,明确村干部任职的若干限制,及撤并村干部职数、班子结构组成、选举方式方法。区、镇(街道)组织、民政部门、信访有关职能部门为政策解释、答复、信访的受理单位。三是引导到位。鼓励发动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参加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或主任竞选,村委会党员主任通过选举成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积极创造条件,提倡后备干部参选。四是处置到位。建立应急处置机构,组建村级组织选举快速反应小组,及时处理事件,确保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按章有序进行。
二、宣传先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创造良好氛围是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和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相结合的形式,大张旗鼓宣传村级“两委”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程序办法等,增强广大群众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在选举前,各地党委、政府要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制订宣传教育方案,了解村级换届选举的重要性,选举工作原则方法和步骤。引导群众正确对待选举,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在选举期间,要重点宣传村委会推选程序、候选人条件、提名方式、候选人确定办法以及具体投票程序,介绍候选人的简历、工作能力、政绩等情况。同时,在选举之前尽可能地联系外出有选举权的村民,告知他们选举日期,让他们及时回来参加选举,以体现更多数人的意见。要鼓励、支持那些有真才实学、有经济头脑,能爱民富民,真心实意办事的外出经商办厂能人参加竞选,增强“两委”的生机与活力。
三、分类推进。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村情社情,认真分析换届选举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及可能遇到的问题,找准矛盾结,在制定实施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一村一策、逐村制订工作预案和工作措施。对村情比较稳定、适于换届的,要及时安排,按期换届;对虽然有问题、但通过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不会影响换届的,要本着先换届、后解决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做好换届工作;对村情复杂、确实不能换届,但群众换届愿望又比较强烈的,要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认真排查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为换届选举创造条件。
四、化解矛盾。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对矛盾较为突出的村,进行细致排查,逐条梳理,认真分析矛盾产生的根源和症结,按照“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首先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积极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稳定群众情绪。千方百计认真解决事关民生历史遗留问题,为换届选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宗族派性明显的村,摸清各派的底子,找准关键人物,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法说服教育,使他们摈弃狭隘的思想观念,从本村的长远发展出发,选好本村的带头人。同时,要引导村级班子成员认真回顾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如期完成,让群众满意,为换届选举奠定良好基础。此外,认真开展村级干部离任审计工作。选举前,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对村级帐目进行审计,明确债权债务,并把审计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查结信访案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群众反映较大的重点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取信于民。
五、强化培训。在选举前采取集中办班、外出参观、现场观摩、摸拟选举等方式,对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分管副书记、组织委员、民政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也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换届选举的办法、程序,切实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换届选举骨干队伍,担负起工作指导、把关定向的重任。加强村干部职责素质培训工作,把村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区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加大培训力度,对村干部实行分层分类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方式开放性培训,以大中专院校为依托,进行提高性培训,以党员电化教育为载体,进行普及性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提高村干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能力,务实创新、加快发展的能力,勤政廉政服务群众的能力,民主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提高村干部综合素质。
六、做好落选村干部工作。由镇(街道)主要领导通过个别谈心,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耐心细致做好教育引导工作。教育他们正确对待换届选举工作,鼓励他们放下思想包袱,使他们落选不落后,落选不落志,甘当铺路石,支持新班子工作。及时兑现离任村干部的工资和欠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落选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要创造条件,对一些思想作风硬,有一定工作能力,受差额选举的职数限制而落选的村干部,可根据各自的情况,把他们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去发挥作用,使他们落而有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成为村级开展工作的重要依靠力量。换届选举前督促、协助村“两委”把三年来的帐目核算清楚,换届后,做好新老班子人、物、财交接工作,确保村级工作连续性;对超过规定时间不交印、不移帐的采取强制手段;针对少数村黑势力干扰村事务问题,开展专项整治,防治“上台发财、发财倒台、倒台拆台”现象出现。对侵吞公物,聚众闹事等违法违纪分子坚决依法惩处。
七、做好建章立制工作。新的村两委产生后,如果没有制度约束,没有目标计划,新的领导班子就会缺乏努力的方向,根据需要,镇(街道)帮助村干部理顺关系,理清思路。要求新班子要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建立健全“两委”体系及规章制度。制订符合本村实际的目标规划,完善新农村发展思路,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村两委定期报告、村两委成员述职报告、村民民主评议、党员目标管理、党员民主评议等八项制度等,推进村级管理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机衔接,推进村两委运行规范化、村民自治化、村务监督民主化。同时,根据“落实三真、关爱基层”的要求,认真解决好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全面解决村级办公场所问题,完善创业承诺制和工作绩效评议制度,农村党员激励机制,加大党员发展和后备干部选用力度,为新农村建设储备人才。
八、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于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群众非常关注,操作不当就会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因此,要建立信访热点排查登记和复信回访制度,对可能出现的信访问题进行认真排查,登记在案,争取工作主动权,并把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要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对换届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及时上报、及时沟通,把选举中的不稳定因素牢牢控制在视线之内。要建立信访工作追究制度,对因处理来访来信不及时,敷衍塞责,压制打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属实,确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对反映情况与事实情况有出入,要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原因,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影响稳定。
九、发挥农村指导员作用。农村指导员要发挥“三员”作用,入村、入户认真摸底调查,了解和掌握村两委班子状况,外出党员、村民的状况,以及基层群众党员干部对两委换届的反映,特别是上届选举不顺利、贿选、拉派严重的村要高度重视,真正把存在主要问题、群众意见和呼声调查清楚,要求上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配齐配强力量,采取针对性措施,为换届选举创造条件。根据本村实际,因地制宜当好党委政府参谋,把政治素质高、群众威望高、工作作风实、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党员和村民代表选进村两委班子。加强对村级换届选举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区别不同情况,细致深入化解选举中出现的一些矛盾纠纷,积极制止各种干扰,妨碍换届选举行为,及时反馈选举中有关信息,带领和引导群众依法参与选举换届工作。
十、明确村级班子成员职数。建立精简、勤政、高效村班子队伍是对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之基础。根据我区目前的状况,要明确村两委班子成员职数。原则上人口在1000人以下村,村两委成员宜为3人,中等村宜为5人,2000-3000人的宜为7人,3000以上不超过9人。同时,因村而宜,提倡实行“一肩挑”的行政村。主要是在一些较小的经济不发达的村,如果条件比较充足,可实行“一肩挑”,要积极推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为理顺村“两委”关系提供组织保证。要保证妇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使女性在两委成员中占有适当名额。提倡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党支部委员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要注重在优秀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中吸收发展党员,不断为农村基层党组织注入新生力量。
十一、加大查处贿选行为力度。维护公正的选举秩序,是区、镇组织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部门要采取综合手段,既构筑严密的防范体系,又要加大打击力度,杜绝贿选、黑恶势力操纵选举等情况发生,确保选民意志的真实体现。镇(街道)人大要发挥主体作用,对于村民检举的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行为,以镇(街道)人大为受理主体,并负责调查和处理,区级人大常委会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在选举前发现存在串通黑恶势力干扰选举行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在选举后证实有贿选行为存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宣布有关行为人的当选无效。在选举前组织一次集中性的打击黑势力活动,对选举中出现的黑势力打击一批,震慑一批。在选举过程中,要加强对社情的关注,一旦发现对选民有威胁行为的苗头出现,就要立即进行打击。公安部门全力配合做好村级选举的秩序维护工作,做到快速出警、果断处置、依法打击。
十二、完善换届选举程序
1、关于“直选”和“海选”程序的完善。确保村级换届选举的民主本质,关键在于设计合理、透明、公正的程序,并确保选举的每一个操作环节符合程序要求,从而确保选民独立、自由、充分行使其民主权利。一要合理界定选民标准。选民登记阶段的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确定选民资格,这直接关系村民是否能够享有选举权。对于户口未迁入的嫁入媳和户口未迁出的嫁出女,一般是严格以派出所的户口登记为准。对于在本村居住的居民户口的人,按照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因征地而改居民的,又履行村民义务的,居住一年以上的,应登记为选民;对于在本村居住、因考就学、就业、服役等原因迁出,户口不在居委会的,不登记为选民。二要规范委托投票方式。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也就是说,接受委托必须满足五个条件:一是必须书面委托;二是受委托人不得接受三人以上委托;三是受委托人必须是非候选人;四是受委托人不得转委托;五是必须进行委托投票情况公告。其中,对于第一条件要具体把握:(1)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可,委托投票方才有效。对于委托书的书面形式,不管是传真、电报还是信件,必须在其中留下委托人联系电话,附身份证复印件,由受委托者持书面委托书到选举委员会要求确认,选举委员会两位以上成员,用免提电话拨打委托人联系电话,得到委托人确认后,在书面委托书上盖选举委员会公章,在投票时作为进入秘密写票处划票的凭证;(2)对于确定无法采用传真、信件任何一种书面形式,必须采用电话委托的,则由选举委员会成员两人以上用免提电话拨打委托人,确认受委托者姓名,加盖公章。对于第二个条件,基于农村现实,需要灵活操作:(1)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直属血缘关系的,如子女(超三人)在外经商,由在家的父母代为投票,不受三人限制,但也必须办理书面委托。(2)对于前述的候选人利用该规定,串通工作人员,办理三张以上委托票,一旦落选,就提出选举无效的申诉。为避免推倒重来,减少选举经费,应认定局部无效,从技术上排除5张委托票对结果的影响。如果两名候选人票数相差10票之内,只能宣布选举无效,重新选举;若票数相差10票以上,则认定选举有效,得票多且过半数者当选。
2、关于候选人资格审查的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候选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际上造成受刑事处罚正在服刑人员(含缓刑)、正在劳教人员、刚刚刑满释放人员,以及严重违法乱纪人员都有可能参加竞选,以至于选出来的村委会成员年龄梯次不合理,文化层次偏低,构成复杂。另外,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条件没有法律具体规定,在提名确定候选人的过程中容易被农村的宗族、帮派、甚至黑势力所影响左右,妨碍村干部队伍的纯洁性。解决这一问题,可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候选人附加具体的条件。(1)对候选人条件的限制性规定。选举日前五年内本人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正在服刑的犯人、缓刑期内和正在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被司法机关逮捕的在押人员,上一届村委会成员中,连续六个月以上擅自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由区、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的指导性意见,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地方法规、区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有关任职条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然后交给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后生效。(2)资格审查的主体与方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作为资格审查的主体,按照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选举办法中关于候选人的任职条件规定,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依法取消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候选人的参选资格,并通告全体选民和本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取消、调整和变更候选人的情况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民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和区民政部门备案。(3)资格审查的内容。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检查村民提名的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一般的内容主要有:①选民条件,是否具备本村选民资格;②年龄和身体条件,年龄是否符合任职要求,身体状况是否可以能胜任村委会的日常工作;③学历条件,是否具有任职所要求的学历;④能力条件,是否具有一定的管理组织能力,以及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的本领;⑤政治条件,是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履行村民义务;⑥品质条件,是否道德品质良好,群众威信高,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在资格审查中,如果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就不能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正式候选人。(4)未通过资格审查候选人在另选栏获得法定当选选票数问题的处理。资格审查中未通过审查的候选人,在正式选举中,由选民在另选他人栏填入名字,而获得法定当选选票数,是否确认为选举有效,应明确规定被取消候选人资格的如当选,其当选职务自行终止。因为若认可当选有效,则候选人的资格限制和审查实际上已经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