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主要有哪些特點
法律思想是法律文化的核心。任何社會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導下制定和實施的。法律觀念的變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發展變化,也影響著法律的實現程序和效益。要了解西方法治的秘密和正確借鑒西方法治的經驗,非深入了解西方法律思想不可。正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由「道路、理論體系、制度」三位一體的構成一樣,在某種程度上作為世界法治範本的西方各國,其法律思想是西方法治建設的理論指導和經驗總結,是西方社會精英數千年不斷求索的智慧結晶,是經過西方社會實踐反復檢驗的理論體系。深刻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對指導當前我國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但翻開任何一本西方法律思想史教科書,思想家、法學家的理論體系「前仆後繼」,各種法學思想爭論不休,相互牴牾,新說跌出,流派紛呈,令人眼花繚亂,大有「亂哄哄,你方唱罷我登場」之感。
但如果與各類法律思想產生的時代背景和社會變革緊密聯系起來看,與西方整個法律傳統的演變聯系起來,深刻的理解領會其精神實質,西方法律思想表面亂象之下的歷史脈絡和演進規律就會逐漸清晰起來。這些看似相互沖突的理論主張其實都是應時代之需而產生的,有某種承接關系,是針對不同時代社會問題的接力作答,各種思想並非全然的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他們的實質差異主要是因各自面對的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不同而產生的。本文是筆者研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心得體會,大致按照「是什麼、為什麼、怎麼辦的思路,分為西方法律思想的歷史概貌、西方法律思想的歷史進路、啟示與方法三部分,揭示西方法律思想演進的內在邏輯,並嘗試提出對我國當前法治建設的指導意義和借鑒方法。
一、西方法律思想的歷史概貌
把西方法律思想的歷史劃分為不同的階段,是揭示西方法律思想發展脈絡的首要問題,不同的教科書和學者的劃分略有不同。 綜合諸家的劃分方法和西方法律思想演進的階段性特徵考慮,劃分為五個階段最為合適。從佔主導地位的法學角度看,古代希臘羅馬是自然主義自然法階段,中世界是神學自然法階段,近代17、18世紀資本主義革命時期是理性主義自然法階段,近代19世紀是實證主義分析法學階段,現代20世紀是實證主義社會法學階段。
(1)古希臘羅馬階段。這一時期探討的主題主要是理想的政治秩序。哲學家在思考國家治理問題時必然涉及到法律問題,因而這一時期的法律思想主要包含於古希臘古羅馬哲學家的政治哲學思想當中,特別是以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哲學家西塞羅為代表,其政治哲學以正義和理性為主要線索,論述了法的起源、法的本質、法的價值、法的作用、法律與正義、法律分類等諸多法律問題。他們的思考啟發了後世,是近代古典自然法的重要淵源。另外,由於羅馬成文法的發達和重要實踐,誕生了蓋由斯、帕比尼安、烏爾比安、保羅、莫德斯提努斯五大法學家,他們的法律思想在後世通過羅馬法復興的形式,對西方兩大法系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2)中世紀階段。這個時期是基督教神學占絕對統治地位的時期,基督教神學家在構建整個神學體系的時候,提出了神學主義法律觀。主要以教父哲學時期的奧古斯丁和經院哲學時期的托馬斯·阿奎那為代表,他們對基督教神學的闡述和改造,使得一些對人類歷史影響重大的法律原則得以確立。
(3)資產階級革命階段。按時間劃分為十七、十八世紀,這個時期的思想家力圖擺脫基督教神學的桎梏,提出資產階級的建國主張,法律作為資產階級革命的重要斗爭武器和治國方式其重要性得到空前強調。主要是以荷蘭的格老秀斯、斯賓諾莎,英國的霍布斯、洛克,法國的孟德斯鳩、盧梭為代表古典自然法學派和以康德、黑格爾為代表的德國哲理法學派,提出了人民主權、社會契約、三權分離、天賦人權等重要法律原則和自由、平等、民主、人權等核心價值,其基本主張深入人心,成為西方現代法治社會的基石,直到現在仍影響著人們的思想和行為。
(4)自由資本主義發展階段。按西方法律思想的發展特點,主要是十九世紀。這個時期資產階級革命已經完成,建立起相對穩固的統治秩序和法律制度,自由資本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立。以英國邊沁為代表的功利主義法學、以奧斯丁為代表的分析法學派主張和以德國薩維尼為代表的歷史法學派主張將「應然法」和「實在法」分開,法學的研究范圍應從「應然的法律」轉向「實然的法律」,分析實在法的概念、原則、規則、結構等要素,宗旨在於使現有的法律系統化、協調化、嚴密化,不斷完善法律體系。
(5)壟斷資本主義階段。主要是二十世紀以來的各種法學思潮,這個時期越來越呈現多元化發展的特點。隨著西方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社會本位觀念增強,社會整體利益得到重視,以及十九世紀西方社會學、實證主義思潮的傳播,法律研究的核心轉向法律的實際社會效果和作用,誕生了以法國狄驥社會連帶主義法學、美國龐德社會學法學、福克蘭現實主義法學為代表的社會法學派,並成為二十世紀法學的主流。由於自然科學的巨大成功,吸引著人們將自然科學方法運用於法學領域,致力於法學「科學化」,產生了以凱爾森純粹法學、哈特新分析法學為代表的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二十世紀兩次世界大戰對人類帶來的危害,迫使人們重新思考西方法律的價值基礎,人權和正義問題引起思想家的重新審視和論證,誕生了以法國馬里旦、美國富勒、羅爾斯和德沃金為代表的新自然法學派。
❷ 西方各法律流派關於法的概念的認識
西方法學界在回答法律理論基本問題時,因所關注問題的側面不同、解決問題的方法差異而形成了不同理論體系和流派,文章對西方法律理論的流派傳承進行簡要的評析和梳理,從整體上把握西方法學界的基本理論脈絡,以期對形成適合中國現實的法理學觀念和法律理論體系做有益的探索。
按照博登海默在《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對法律哲學的歷史導讀,西方法律哲學除了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法律理論以及中世紀的法律哲學外,主要有:古典時代的自然法、德國的先驗唯心主義、歷史法學與進化法學、功利主義、分析實證主義、社會學法學和法律現實主義以及自然法的復興和價值取向法理學。沈宗靈教授則在《現代西方法理學》中,重點介紹了新自然法和價值論法學、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社會學法學以及其他的法學。博登海默在著作中的敘述方式,並沒有提供一個明確的分類方式和在這種分類方式下的全部流派圖景。這種現象,可能恰恰是無法將各不同主義的法理學進行錯落有致地排列這一背後原因所導致的結果。精確地分門別類是自然科學得到極大發展的一種方法,法律的分類也促進了法學學科的建設和完整,但是,對相同的研究對象,採取不同的視角,在不同的理論前提下而形成的各種理論流派,則無法做到涇渭分明。
❸ 如何認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一、以憲法為統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統帥地位,是國家長治久安、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根本保障.現行憲法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現行憲法充分體現了中國改革開放的突出成果,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偉大成就,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斷發展,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保障.中國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二、以法律為主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解決的是國家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問題,是國家法制的基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確立了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各個方面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也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據.
三、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是重要的組成部分.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這是國務院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的重要形式.行政法規可以就執行法律的規定和履行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作出規定,同時對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將法律規定的相關制度具體化,是對法律的細化和補充.
根據憲法和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這是人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管理、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和形式.地方性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同樣具有重要地位,是對法律、行政法規的細化和補充,是國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為國家立法積累了有益經驗.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
❹ 從希臘羅馬到中世紀,前近代的歐洲,如何奠定當今法律的基礎的
法律,是一個社會的安全閥、也是一個社會的防潰堤。法律的重要性對於我們現代社會而言是可想而知的。法律的發展在西方也經歷了一個很長一段時間的歷史,從古代的部落法到今日各國成熟的法律體系,西方的法學演變可謂是一段吸引人的故事。
時間到了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在希臘古典時代,不同地方部落間的法律條文開始隨著商業貿易的擴大而逐漸擴大了它的影響。比如一個在色薩利經營珠寶貿易的商人,若在同商隊一道前往黎巴嫩一帶做交易期間受到當地商人的欺騙,並且他本人也向當地商人組織提出申訴。則在判決時要考慮兩個不同地域的人對法律的不同理解。這可視之為是西方法律精神中,平等精神的濫觴。
但是,在古代希臘並沒有出現獨立的法學思想。我們都知道,雖然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等思想家都在自己的著作中不同程度的涉及了對法律概念的界定和對其必要性的闡釋。但由於希臘城邦分立的政治特性,不同地域間的交流和商業貿易又極為分散和不穩定。因此,制定統一的影響力較大的公共法律是沒有多大意義的。
❺ 如何理解中國法律制度在古代和近代的發展、演變的過程。
發展階段法律制度特點中國法早期發展階段(夏、商、西周)中國法律發展的源頭起自於夏朝,與中國文明的起源同步。商朝、西周確立起以「親親」、「尊尊」為主要原則的宗法製法律制度,這一制度的形成與中國文明發源的特點密切相關。成文法及「法治」階段(春秋、戰國、秦)隨 著中國文明的繼續發展,社會經濟的逐漸發達,在春秋、戰國時期,伴隨著社會制度的巨變,法律制度的發展也進入了一個新時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編纂,是這一時 期法制的主要特點,尤其是這一時期法律思想的發展,為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的發展充分准備了理論依據。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封建王朝,在中 國確立了戰國法家提出的君主專制制度,並實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針。法律儒家化階段(兩漢、三國魏晉南北朝、隋、唐)秦 朝的速亡為儒家思想與君主專制制度相互結合提供了一條途徑。從漢朝開始,一直延伸到三國兩晉南北朝,這一時期是儒家思想滲透到法律中的時期,即法律儒家 化。隋唐時期,伴隨著《唐綠疏議》的制定與頒布,徹底完成了儒家的禮教與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標志著中國古代法制的完備與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 法系就此形成。法典與案例結合階段自宋代以後,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中國法律開始向法律技術的完備方向發展,即在審判具體案件是如何實現司法操作與法律指導思想上的結合。案件成例作為一種法律形式得到很大發展,例與律開始相互結合。明、清兩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這一發展趨勢的典型代表。近代法律(清末、中華民國)清末,西方社會制度沖擊東方文明,中國古代社會制度開始解體。傳統法律制度在清末變法修律後也宣告消亡,中國開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時期。在這一時期,中國 法律的發展是以吸收、融合西方法律制度體系為主要內容,到中華民國南京政府制定、頒布「六法」為止,法律近代化的工作告一段落。
❻ 如何理解西方法律文化私法屬性中民法典發達的變現
私法是西方法律體系的基底和根干,西方法還在其早期形成時期,就已表現出較濃厚的私法色彩,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色是私法文化的傳統與發達。它表現在早期西方法的私法色彩、民商法(典)的發達、近代以前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來公法的發展及其私法化現象。西方私法文化的傳統與發達是建立在發達的商品經濟和對個人權利的承認之上的,因為私法是一種理性化、私人化的民事性法律體系及其意識,與市場和個人有著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從法哲學上透視,可以說私法文化的傳統與發達正是對市場自由和個人權利尊重的體現,是西方文化的核心價值在法律上的表達。它在推動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和社會法治化的同時,還保護和促進了人權的發展,這是它持久的價值所在。
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是主要的,法典化的民法(民法典)更是私法的核心。 與傳統中國法不同,西方特別是歐陸國家法律的聞名首先不是由於它們的刑法(典),而是基於它們民法(典)的發達。在民法法系(大陸法系)的國家,不僅民法典的編纂有著悠久的傳統,其體例的安排也有很強的科學性。在普通法系的國家裡,雖然法典不是法律的主要表現形式,民法典的編纂也遠不及民法法系的國家,但民法的發達毫不遜色,無論是在概念、術語、原則還是具體的規則和內容上,只是形式不同而已。
❼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徵
外國法制史》—兩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歷史傳統和法的外部特徵對法進行的分類。法系這一術語,是19世紀以來隨著比較法學的興起而提出來的。後來在西方法學中被廣泛採用。西方學者對劃分法系的標准說法不一。在眾多的劃分標准當中,比較有影響的是法國著名比較學家勒內·達維關於法系的解釋和所做的分類。他把當代各國法律劃分為三大法系,即大陸法系、英國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在《外國法制史》課程中會學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日耳曼法系,它的主要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歐大多數國家歷來通行以日耳曼法為基礎形成的習慣法,通稱「普通法」。羅馬法在這里是指經過義大利的前後期注釋學派整理,為適應西歐各國新的需要而復興的羅馬法
❽ 如何認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中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分構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是新中國成立6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實踐經驗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體現,具有十分鮮明的特徵。[2]
(一)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一國法律體系的性質由一個國家社會制度的性質所決定。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就決定了我們構建的必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體系,它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它包括的全部法律規范,它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必須有利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以體現人民共同意志、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本質要求。這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的本質區別。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不需要制定,具體法律制度的內容如何,都要從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出發,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從人民群眾的根本意志和長遠利益出發。
(二)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
新時期最鮮明的特點是改革開放。改革開放作為當代中國的偉大社會實踐,為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瀾壯闊的舞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相伴而生、相互促進,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一方面,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為法律體系構建提供內在需求和動力,提供實踐基礎和經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越向前推進,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越深刻,對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體系構建所依賴的基礎也就越扎實。另一方面,法律體系的構建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法制環境,積極發揮促進、規范、指引和保障作用,注意妥善處理法律穩定性和改革變動性的關系,在及時肯定已有成功做法、鞏固已有改革開放成果的同時,又要為進一步改革開放留下空間。
(三)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科學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建立了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與此相適應,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集中行使立法權的前提下,為了使我們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國,又能適應各地方千差萬別不同情況的需要,以便在實踐中能行得通,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積極性的憲法原則,我國逐步確立了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實踐證明,這一立法體制符合我國國情,是行之有效的。與這一立法體制相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結構上表現為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特徵,既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也有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還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法定許可權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這一立法體制也決定了各構成部分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概括地說,憲法是統帥,法律是主幹,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對國家法律的細化和補充。它們由不同立法主體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立法許可權制定,區分不同層次,具有不同效力,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統一體,符合統一、系統、分層的科學要求。
(四)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繼承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借鑒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建,始終立足於基本國情,從實際出發,堅持將傳承歷史傳統、借鑒文明成果和進行制度創新有機結合起來,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兼容並蓄,充分體現這個法律體系在文化上的先進性、包容性和廣泛性。一方面,繼承中華法制文化中的優秀成分,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需要進行制度創新。另一方面,充分吸收人類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但又不是簡單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據中國國情和實際,吸收有益之處,為我所用。實踐證明,只有既繼承發揚我國優秀的法律文化傳統,又借鑒吸收人類法律文明成果,才能走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順應時代潮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五)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
經過30多年的努力,目前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總體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必須看到,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並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實踐沒有止境,法律體系也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它必然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而不是靜止的、封閉的、固定的。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國家還處於體制改革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主義制度還需要不斷自我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還有個完善過程,因而反映並規范這種制度和體制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必然具有穩定性與變動性、階段性與前瞻性相統一的特點,必將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進程的現實需要而不斷發展完善。社會實際變化了,法律體系必將隨之變化並與之相適應。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們需要及時制定新的法律規范,修改原有的法律規范,廢止不符合社會實際、過時的法律規范。因此,不能用靜止、孤立的眼光看待法律體系,而應始終保持發展的、開放的態度。
❾ 如何理解近現代意義憲法的概念 從中西方角度論述
一、西方憲法思想及對審計文化的影響憲法是近代西方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它深植於西方思想文化土壤中的,本身又是西方歷史長期衍生的一種復雜的意識形態。西方憲法思想的文化基礎根源於古希臘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等思想家的理論,後在近代的洛克、盧梭和孟德斯鳩等人的理論中得以形成和完善,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理論論述中:
(1)人性自然論。西方傳統認為人性就是人的自然屬性。人天生趨於快樂或避開痛苦,國家和法律應當盡可能保證人的快樂。人首先像其他動物一樣有自我保護的本能與慾望,人在社會中有對幸福追求的權力,具體表現為對財產、權力、地位和名譽的追求等,政府和法律應當保護人們的這種追求。
(2)人民主權論。主權的歸屬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主權在君,即君權神授,是君主專制的代名詞;二是主權在國家,主要指極權國家;三是主權在民,即「天賦人權」。西方的民主在權的思想源遠流長,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臘和羅馬。現代大多數西方國家的憲法仍然體現著這種思想,例如,在美國憲法序言中,就相當簡潔明了地表達了「天賦人權」的思想:「我們,合眾國的人民,為了組織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的安寧,建立共同的國防,增進全民福利和確保我們自己及我們後代能安享自由帶來的幸福,乃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和確立這一部憲法。」
(3)法治論。同人民主權思想相聯系,很多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倡法治。亞里士多德認為理想國家應該是這樣一個國家:在其中,最高權力歸根結底寓於法律。人的統治,即使是最聰明的人統治,都沒能達到法律般的不偏不倚。法治思想在西方國家的憲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主要內容包括: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遵守憲法的法律是每個官員應盡的義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獨立;保護公民自由的司法程序等。
(4)分權論。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系統地闡述了分權的思想:把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行使,相互達到一種制衡。在西方國家中,美國受三權分立影響最大,其1787年聯邦憲法中充分體現了「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觀點。
(5)道德法律化論。西方的思想家普遍認為法律應當包容著理性、正義等道德成分或道德要通過法律的保證才能實現,西方國家在制定憲法時把社會公認的道德因素考慮進去,試圖以法律外在的剛性約束來保證和發揮道德所具有的內在作用,使社會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得到法律的平等對待和保護,並能夠使公共安全和利益得到保證。
西方憲法思想的基調是「民主」、「自由」、「分權」、「法治」,它對西方國家的審計文化有很大的影響,具體體現在:
(1)審計監督的對象。「天賦人權」的核心思想是,任何人具有一定與生俱來的權利,這些權利不是任何強權恩賜的。相反,政府的權力卻是民眾授予的,民眾授予的權利必須受到限制,不受限制的權力是非常危險的。西方傳統文化認為「人本惡」,如聖經所述,人有「七宗罪」——饕餮、貪婪、懶惰、淫慾、傲慢、嫉妒和暴怒。而政府也是由人組成,設計有效的審計監督制度來約束政府,以保證「納稅人的錢」安全和有效,是非常必要的。審計監督的對象是有限權力的政府。
(2)審計服務的對象。西方國家普遍重視對立法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往往向公眾公布,這表明了審計服務的最終對象是人民,而立法機關由於受人民委託而成為具體的直接的審計服務對象。這與人民主權論的保持是一致的。
(3)審計體制模式選擇。為了更好地監督政府,為民眾服務,對於審計機關的設置,西方國家普遍採用的是獨立設置的模式,即將審計設置在政府體制之外。例如,英美為代表的立法模式,法國、西班牙為代表的司法模式,德國和日本為代表的獨立模式,獨特的瑞典行政模式(不同於一般行政模式),都是民主人權論和分權論的等憲法思想的很好體現。這樣高獨立性的審計機構設置,有利於維護和實現人民主權。
(4)審計工作的制度保障。按照道德法律論,審計工作中體現的道德要求必須通過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保證。西方各國的法律、制度和審計准則中對於審計獨立性及其維護獨立性的相關措施就規定的非常具體和全面。例如,對於審計長的任期通常都規定比較長,以使審計長處於一種超然的境地從而避免政府變更對其所領導的審計工作獨立性的影響。
二、中國憲法思想及對審計文化的影響
雖然現代中國的憲法是舶來品,但是它的制定必然要受到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中國經歷了幾千年的封建社會,許多傳統的、主流的思想文化,逐漸匯入了中國的憲法思想河流中,這些思想文化影響巨大,意義深遠。
(1)人性社會化論。自古以來,中國傳統就認為,人之所以為人,就在於其的社會屬性而不是自然屬性。這種思想可以追溯儒家思想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習相遠」的思想。這種思想認為,人天生是善良的,之所以現實中存在著那麼多的丑惡現象,是因為社會的人追求利益而失去善性所致。這與前面提到的西方「人性自然論」及西方傳統思想中的「人性本惡論」是完全相反的。
(2)人民民主論。中國共產黨人對主權和民主的看法不同於西方「人民主權論」,認為民主應該是屬於絕大多數人的民主,這絕大多數人是指廣大的勞動人民群眾。中國的憲法對主權的表述與西方憲法不一樣,即不直接採用人民主權的字樣,而採用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表述。
(3)人治論與法治論。中國傳統思想主張人治。儒家認為「為政在人」,認為君主「一言可以興邦,一言可以喪邦」等論述都是人治思想的體現。雖然,法家主張以法治國,但很多法家學者也表明,法律為統治者所制定,是統治者手中的工具。
由於中國歷史上缺乏法治傳統,人們重視權威與人治,因此現代中國的法治建設歷經艱難。真正的依法治國是從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才開始的。直到1999年憲法修正案才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法治論思想第一次明確地直接寫進了中國憲法。
(4)集權論與民主集中制論。中國歷史上的政治家和思想者大多偏向於集權。儒家思想提倡以仁義禮樂作為維護封建統治的工具,其目的就是為了加強封建中央集權。從秦朝開始就建立起來的封建中央專制集權制度,直到辛亥革命才被打破。
❿ 成為近代西方各國法律體系基礎的是什麼
羅馬法.羅馬法是建立在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之上的最完備的法律體系,它對簡單商品生產的一切重要關系如買賣、借貸等契約以及其財產關系都有非常詳細和明確的規定,以致一切後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成為後世立法的基礎。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圍內形式上平等、契約以當事人之合意為生效的主要條件和財產無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則,都是適合於資產階級採用的現成的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