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幫忙啊快點!
穩定局勢
平息叛亂
調節糾紛
撲滅山火
滿意請採納
2. 如何提高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一、在思想上做好充分准備,時刻保持警醒基層領導幹部對各種突發事件,要有一種常備不懈的精神狀態,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對自己管轄范圍內或負責的工作中,可能突然發生的情況,要高度警覺,心中有數,不能有僥幸麻痹心理。當然,這種高度警覺,是在清楚洞察形勢、科學把握規律的基礎上保持的警覺,而不是心中無數,整天精神高度緊張,惶惶不可終日,那就變成了有事沒事瞎緊張,盲目的警覺。任何事情的發生都是有原因、有徵兆的,我們所說的突發事件,只是說它發生和發展的非常迅速,超過了常規,並不是無端生事就釀成了巨變。只要認真分析現實中的各種突發事件,我們就會看到這些事件的發生、發展以至於激化,都有著可以把握的脈絡和規律。如果能科學把握這些規律,就能進行主動的、科學的預防和預警,及時化解矛盾,理順情緒,把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因此,基層領導幹部必須站得高看得遠,比一般群眾研究得要深一些,預見性要強一些,平時想問題、辦事情,善於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全局性的因素,鍛煉見微知著的能力,做到未雨綢繆,始終保持一種清醒的警覺,能夠避免的,及時進行預防,在無法避免時,也能夠做好應對的准備,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在平時工作中做好充分准備,搞好各種應急預案基層領導幹部對各種突發事件,必須制定出具體的、周密的、細致的應急方案,並把這種方案付諸實施,才能算是真正有計劃、有準備。應急方案和我們日常所做的工作計劃與方案不同,它可能用得上,也可能用不上。一種應急方案這次沒用上,可能有多方面原因,或許是因為我們預防工作做得比較好,消除了產生突發事件的隱患;或許是某些因素發生了變化,阻止或延緩了事態進一步激化,暫時沒有爆發。當制定的應急方案沒派上用場時,基層領導幹部要及時做好群眾和一般幹部的思想工作。如果我們在群眾中進行了廣泛動員,並領導群眾採取了切實的預防措施,而事件並沒有像原先預期的那樣發生,更要及時向群眾作出認真負責的說明,消除誤解,避免群眾認為應急方案根本用不著,而增加了以後的工作難度,降低了領導的威信。
三、及時進行有效組織和動員,取得群眾理解支持正確處理突發事件,基層領導幹部必須具備在很短的時間內迅速組織、動員和影響群眾的能力,要做到這一點,沒有人民群眾對基層領導幹部的廣泛信任是不行的。越是關鍵時刻,越能檢驗基層領導幹部的威信,越能體現群眾對基層領導幹部的信任程度。群眾對基層領導幹部的信任,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長期培養和平時積累,基層領導幹部只有在日常工作中積極為廣大人民群眾多辦實事、好事,真正和群眾打成一片,才能在任何時候都能得到群眾信任。有的基層領導幹部遇到突發事件,往往埋怨群眾在關鍵時刻覺悟不高,不理解領導意圖。實際上,基層領導幹部有認真總結教訓,扎實改進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堅持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才能贏得人民的信任,在關鍵時候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3. 群體性事件應對
轉一篇文章供你參考 巧家巡特警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思考 處置群體性事件,公安巡特警是一支不容忽視的中堅力量,負有不可推卸的職能和任務。多數群體性事件是受到別有用心的人所煽動的不明真相的群眾,往往把矛頭直接指向參與處置的公安巡特警,如處置不當,易產生警民沖突。根據我縣群體性事件的特點、原因。結合巡特警大隊近年來對處置茂租、中寨、金塘、蒙姑等群體性事件的成功經驗,對巧家巡特警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作如下思考。 (一)把握原則,顧全大局。嚴格按照《關於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的規定》、《巧家縣處置重大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以及《巧家縣公安局處置群體性事件方案》的職責和任務劃分,巡特警民警應加強日常應急處突實戰演練,切實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堅持「三個慎用」和可順不可激、可疏不可聚、可解不可結的原則,堅持教育疏導,緩解矛盾;因事施策,區別對待;控制全局,確保重點;迅速果斷,不失時機;講究策略,依法辦事;加強領導,協調一致的處置原則。講政治、顧大局、講法制,既堅持原則,又講究策略和方法,針對不同群體性事件和不同發展階段,因情施策、妥善處理,防止因處置不及時或處置措施不當而造成矛盾激化,釀成更大事端。在具體工作中,要本著宜順忌激、宜解忌結、宜散忌聚的原則,根據群體性事件的性質、起因和規模,積極疏導,有效控制,迅速穩妥,堅決果斷,依法辦事,講究策略,有理、有利、有節地抓住時機,堅決依法果斷處置,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控制局勢,盡快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升級,將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二)整裝待命 快速反應。在發生群體性事件後,巡特警大隊民警要迅速聚集,准備必要的裝備,做好防護措施,以隨時准備出擊來准備,在接到指揮員指令後,迅速出擊,到達現場後在現場指揮員統一指揮下迅速開展工作,積極組織先期處置,控制現場秩序,控制事態,防止局勢擴大,為成功處置創造條件。此外巡特警大隊要做好日常各項處突准備,巡特警民警要充分認識和了解現階段某些可能誘發或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因素及社會問題,在思想上做好隨時應付突發事件的准備,保證指揮員一聲令下立即趕赴事件現場,做到爭分奪秒。要嚴格加強日常作戰訓練,提高處置力量的作戰能力、組織指揮能力及隨機應變能力。 (三)依法處置,防止激化。巡特警大隊在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中要嚴格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處置,自覺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政策的嚴肅性。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和策略,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宣傳、協商、調解等方法處置群體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強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強對群眾的說服教育,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解決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發生暴力行為或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巡特警大隊要在指揮部和縣局指揮負責人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及時、果斷採取措施,堅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快平息事態。 (四)宣傳教育,軟化矛盾。巡特警民警在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中要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告訴群眾。把公民的權利義務告訴群眾,通過法制宣傳,說服群眾,認清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為成功處置打下基礎。 (五)靈活機動,講究策略。群體性事件的處置沒有固定的模式,不同的事件,其成因,規模,程度過程都不一樣,應講究策略。對已發生的群體性事件,講究控制和處理的策略,靈活機動。首先,可以安排便衣巡特警深入群眾中,了解掌握群眾體性事件的深層次情報信息,為正確決策打基礎。把善於做群眾工作的民警深入群眾中,帶著感情去工作。大部份群體性事件屬於人民內部矛盾。一般來說群眾之所以採取非正常的手段,是因問題得不到解決,不管其要求是否合理,他們心中有一把鎖沒有打開。這就要求我們帶著群眾感情去,給予他們充分尊重,從將心比心,有親民意識,換位思考,以情感人的態度出發,盡可能化解矛盾。其次要保持克制。巡特警民警一定要頭腦清醒,謹言慎行,把握語言導向,用語文明,對群眾的過激行為保持最大克制,避免被人抓辮子成為發泄的靶子,引發警民沖突;再次一但強制處置時機成熟,在指揮員的指揮下要把握機會快速行動,強制性帶離主要鬧事者,防止事態擴大或引發暴力沖突,造成更大的損失。
4. 中國政府在南海做出了怎樣的讓步才讓局勢平息
沒讓步
只是和談
菲尋求中國的經濟發展幫助
還在聊
5. 平息局勢最好的方法是
在問題的初始狀態盡快處理。如果局勢擴大 ,速度安排強力部門時刻待命。保持最大限度克制,針對關鍵性核心問題作出合理答復。區別對待參與人群,對活躍份子實施強力手段。分割驅散人群
6. 利比亞戰亂局勢到底誰對誰錯又如何才能平息
第一,針對利比亞國內的混亂局勢,國際社會通過了表決(中國投棄權票),決定干預利比亞局勢,北約的空襲自然順理成章。。 第二,利比亞政府,確實不得人心,殺害平民,,國際社會譴責。。 第三,但是不要忘記,國與國之間只有利益關系,沒有國家會為了什麼正義人道,去動用軍隊。。利益是國家領導人考慮問題的唯一真理。。。如果再考慮到利比亞的石油資源,,也許北約有這方面的考慮。。、 第四,美國一直自詡為世界警察,利比亞局勢,美國牽手的北約插手是必然,以人道的名義插手別國,更可以表現自己良好的國際形象。。 總之一句話,,北約空襲利比亞,肯定是有利益的,,這是不變的真理,不管是國際形象,還是資源,,都是和國家利益起息相關的。。。 僅供參考,期望會有幫助。。。。
麻煩採納,謝謝!
7. 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規定
第一條為了依法妥善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群體性治安事件,是指聚眾共同實施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人數較多的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二)集會、遊行、示威和集體上訪活動中出現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罷工、罷課、罷市;
(四)非法組織和邪教等組織的較大規模聚集活動;
(五)聚眾圍堵、沖擊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重要警衛目標、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樞紐、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單位;
(六)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佔據公共場所;
(七)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娛、商貿、慶典等活動中出現的聚眾滋事或者騷亂;
(八)聚眾哄搶國家倉庫、重點工程物資以及其他公私財產;
(九)較大規模的聚眾械鬥;
(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其他群體性行為。
第三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的主要任務是:
(一)及時掌握事件動態,迅速向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二)根據事件的性質、起因、規模、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提出相應的處置方案,並報告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決斷;
(三)根據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統一部署,適時適度出動警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疏導化解工作;
(四)必要時,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處置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
第四條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由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公安機關負責;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由事件發生地的地(市)公安機關負責;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直接負責現場處置工作或派人到現場指導、協調工作。現場指揮由負責現場處置工作的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擔任。跨地區發生的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由雙方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負責,也可以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的下級公安機關負責,有關的公安機關積極配合。
第五條公安機關需要發布命令、通告,決定採取重大處置措施,調動其他部門的人員、器械、救護車、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其他物資的,應當報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批准;緊急情況下可以邊執行邊報告。
現場指揮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以及黨委、政府、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可以根據現場情況,行使下列職權:
(一)迅速採取控制現場事態的有效管制措施;
(二)統一組織使用各警種警力、裝備和調用的人員、器械、救護車、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以及其他物資;
(三)迅速採取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的緊急處置措施。
第六條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調動警力50(含)人以下的,須報經縣(市、區)公安機關批准;調動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須報經地(市)公安機關批准;調動200人以上的,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批准;跨地區調動的,應當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批准機關和調動機關應當分別及時把批准情況和警力調動部署情況向各自的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情況特別緊急,不及時調動警力採取果斷措施則難以控制事態時,可以邊出警處置邊迅速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七條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與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應當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和<關於北京地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批准許可權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7]2號)的規定。
第八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黨委。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處置的原則。群體性治安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要積極建議黨政領導和主管部門領導親臨現場,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維護好現場秩序,保護黨政機關等重點部位及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則。對參與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群眾,要堅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順不可激,以教育疏導為主,力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或初始階段。
(三)慎用警力和強制措施原則。要根據群體性治安事件的性質、起因和規模來決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來決定是否採取強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強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強制措施當用不用而使事態擴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則。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現場的民警應當攜帶必要的警械裝備,但不得攜帶武器;現場外圍備勤的民警可以根據需要配備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嚴格依照從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使用催淚彈和武器須經現場指揮批准。
(五)依法果斷處置原則。對圍堵、沖擊黨政機關、卧軌攔車、阻斷交通、騷亂以及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活動,要抓住時機,堅決依法果斷處置,控制局勢,盡快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蔓延。
第九條對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行為,不得動用警力直接處置,不得使用警械和採取強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現場掌握情況,維持秩序,配合黨政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並做好隨時出警處置的准備,工作中要講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與群眾發生直接沖突。現場動態應及時報告。
(一)集體上訪尚未影響社會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發生在校園、單位內部的罷課、罷工事件,尚未發生行凶傷人或者打砸搶燒行為的;
(三)其他由人民內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體性行為。
第十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下列現場管制措施:
(一)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未經檢查批准,任何人不得進入;
(二)設置警戒帶,劃定警戒區域;
(三)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護重點目標;
(五)查驗現場人員身份證件,檢查嫌疑人員隨身攜帶的物品;
(六)未經現場指揮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現場進行錄音、錄像、拍照、采訪報道等活動。群體性治安事件的有關情況需要公開報道的,必須經事件發生地的縣或市(含本級)以上黨委、政府審核同意並報上一級黨委、政府批准,以適當的形式發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應當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後發布。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下列強制性措施:
(一)發布命令或通告,責令圍觀人員立即離開現場,責令聚眾組織者立即解散隊伍,責令聚集的人員在限定時間內迅速疏散;
(二)對超過限定時間仍滯留現場的人員,可以使用必要的驅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強行驅散,但要盡量避免傷亡;
(三)對經強行驅散仍拒不離去的人員或者進行煽動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對正在進行打砸搶燒的人員,應當立即制止並帶離現場或者予以拘留;
(五)對非法攜帶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用於非法宣傳、煽動的工具、標語、傳單等物品,予以收繳,並依法處理有關責任人員。
第十二條在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時,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採取公開與秘密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取證,為現場處置和事後依法處理提供證據。
第十三條對被強行帶離現場或者被拘留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審查,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在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救治受傷人員。事件平息後,應當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清理現場,撤除路障,解除現場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第十五條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總結並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造成嚴重看果的,應當視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公安部備案。
8. 伊朗局勢開始走向緩和,他們此次究竟如何做到「對症下葯」平息暴亂的
現在伊朗的局勢已經逐漸的緩和了,對於這一次的暴力示威事件。伊朗的伊斯蘭革命衛隊採取了果斷的處理方式,逮捕了很多煽風點火的人,而示威活動也慢慢的被平息。

伊朗方面有充分的理由證明這一次的暴力示威活動其背後的勢力就是美國。譴責美國對於暴力示威人的支持,並且對於這些煽風點火的人將進行嚴肅的處理手段。
9. 簡答題:師傅們幫幫我
1.答
一、 緊外松原則:制定和完善內部群體性事件工作預案,實力量,明確責任。二、 可順不可激原則:順則緩解,激則激化,掌握群體情緒,先穩定局勢,不使局勢擴大,避免過失、過激語言,要有在各種挑釁下的忍耐力,學會克制,講究策略。河流滿溢,只能疏導,不能堵塞。
三、 可解不可結原則:從穩定大局出發,審時度勢,寬大為懷。
四、 可散不可聚原則:採取分解方法,化群體為小班級、小群體。
五、 宜早不宜遠原則:做到快速反應,早介入、早決策、早平息、早疏導,講究實效,速戰速決,切記拖拉不理。
六、 密嚴相濟原則:宜寬不宜嚴、宜輕不宜重,打擊面宜小不宜大,不要草木皆兵。處置方法:(一)、 准確掌握信息,及時化解矛盾。(二)、 制定處置預案,堅持快速反應。 (三)、 講究工作法,堅持疏導教育
2.答
一、 保證場地安全、衛生,照明、飲水等設施符合學生身體健康發展要求。
10. 處理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基本原則和方法有哪些
處理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基本原則和方法有:
一、對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前的有效預防。重在加大政策調整力度,促進社會化保障體系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減輕群眾負擔和保障權益,做好就業、勞動及福利保障、救濟扶困等;並建立社會預警機制,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同時,暢道公共參與渠道,拓寬公眾參與途徑,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不斷提高各級幹部危機意識,科學決策和及時控制、有效處理社會矛盾的能力。
二、對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及時應對。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一旦爆發,就應積極處置,並把握以人為本、及早化解、依法處理、慎用警力、當地領導負責等五大原則。在處置過程中,具體採取七種基本方法:
1、迅速控制事態,爭取由大變小,由熱變冷,由強變弱,防止其蔓延擴大;
2、提出整體方案和對策,了解事態起因,參與人群情況,有針對性地作出應對策略;
3、統一行動,要精心組織部署,明確責任分工,各方聯合行動,才能全面解決問題;
4、政府及有關領導直接對話,進行解釋,消除誤解和對立情緒;
5、主導輿論導向,利用主體媒體做好正面宣傳報導,減少和消除不實謠言和傳聞的負面影響;
6、組織紀律約束,利用歸屬組織做教育工作,進行紀律約束,最大限度減少參與事件的人數規模和越軌言行;
7、法律措施。利用執法機關依法處置,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三、對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後的修復重建。事後要對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改進管理和工作方法,採取有效措施做好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恢復重建,在機制、管理、設施等方面進行改進和修復,並繼續利用各種渠道對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參與人員進行教育疏導和善後工作,從根本上防止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