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調解方式有哪些
我國的調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和專業機構調解等。調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調停疏導,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建議,促成雙方化解矛盾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2. 調解有哪些方式
調解的方式有:
1、訴前調解。
2、立案調解。
3、庭前調解。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
5、社會化調解。
6、開庭調解。
7、送達調解。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3. 常見的調解方法有哪幾種麻煩告訴我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八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充分說理,耐心疏導,消除隔閡,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這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最基本的方法。由於民間糾紛是復雜多樣的,當事人的情況各有差異,因此,在調解糾紛時,應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不同的調解方法,有時根據需要還可以同時結合使用幾種調解方法。
常用的調解方法有:1、要以關心愛護的態度,疏導說理的方式,循循善誘的言語,苦口婆心,反復調解啟發當事人的思想覺悟。2、要善於適用法律條文、政策規定和優良的傳統教育當事人,提高他們的思想認識、道德觀念。3、要善於利用當事人社會關系中積極力量來幫助說服當事人。4、要善於傾聽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不可先人為主,偏聽偏信。5、要善於調查研究,查清事實真相,找出糾紛的原因、爭執的焦點和糾紛中的關鍵人物。6、要善於把說服勸導工作和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7、要善於抓典型人、典型事,解決一件,教育一片。8、要善於適時回訪,鞏固調解成果。9、凡是涉及兩個單位群眾之間發生的糾紛,調解組織必須共同協商解決。10、要善於總結經驗,推廣經驗。
4. 調解方式有哪幾種
我國調解主要有四種方式: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調解)、訴訟調解(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的調解)、仲裁調解(仲裁機關在仲裁過程中的調解)和人民調解(群眾性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5. 調解矛盾糾紛的方法
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
1、法律攻心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對法律法規不了解的人群。在具體工作中,向當事人宣傳國家的土地政策法規,結合土地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對照法律條款,進行逐詞逐句的分析講解,讓其了解違背政策將承擔的後果,經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可以使矛盾雙方心悅誠服的接受調解。如四岔村調解員再調處四岔村一組與西康二線用地糾紛時,就恰當運用土地法條款進行勸導,最終使租地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2、換位思考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善解人意的人群。所謂換位思考法,就是引導矛盾雙方進行位置互換,讓當事人站在對方的立場和觀點上,讓其感受對方的態度和承受力,使其在思想上發生轉化,最終達到矛盾化解的目的。
3、推心 置腹法。這種方法適用於性格直率的人群。這類人群講感情、懂道理,凡事看得較開,不斤斤計較。只要你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敞開心扉說話,對方就會理解你,不會過於在乎自己的利益得失,接受你的調解建議。這是最容易、最有效的土地矛盾糾紛調解的方法。
4、典型案例引導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刁鑽而又膽小的人群。在處理土地矛盾糾紛中,適時地引用身邊的正反典型案例引導矛盾雙方當事人,從典型案例中吸取經驗和教訓,引導其剖析自身存在的問題,從而擊潰他們的思想防線,放棄無理要求,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
5、初始矛盾快速制止法。俗法說:「小漏不補,大漏受苦」,土地矛盾糾紛也是這樣的道理,在矛盾糾紛的初發階段,作為調解人員就要早發現,早介入,早制止,早處理,要深入矛盾一線,面對矛盾,正視矛盾,控制矛盾,不讓矛盾擴大化,把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重點要把握「早」和「快」這兩個環節,這樣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土地糾紛的解決原則
調解時必須遵循四條原則: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調解不是「和稀泥」,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明確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2、依照法律、法令、政策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法律、法令、政策是解決土地爭議的准繩,雙方都要遵守;
3、調解過程既要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即在分清是非、堅持法律、政策規定原則基礎上,具體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
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土地爭議涉及到有關各方的,要主動與他們聯系,聽取他們意見,取得他們的配合與支持,妥善解決問題。
當前社會農村土地糾紛問題越來越多,已經嚴重影響農民的鄰里關系、農民自身利益,並且非常不利於農村社會發展,有時就因為一點點小問題,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這都是我們不想看到的結果。因此,當農民朋友遇到土地糾紛問題時,作為農民朋友自己、鄰居、村長、政府官員,都要做好土地糾紛調解,維護自身權益,拿起法律的武器,讓生活越來越好。
6. 調解的方式有哪些
我國的調解主要有法定調解和非組織的民間調解。法定調解又分為法院調解、仲裁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
非組織性的民間調解是由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同事、親友、鄰居等自發的、臨時性的調解,是一種無組織的民間調解。調解還可分訴訟內與訴訟外調解。
法院調解即訴訟內調解,訴訟外調解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仲裁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親友鄰居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7. 矛盾糾紛調解的方法與技巧有哪些
您好:
面對面與背靠背相結合調解法
有的矛盾糾紛爭議的不是重大的利益,而是為了爭面子、賭氣,對於此類糾紛,調解人員就可以先用「背靠背」調解法。調解人員分別做當事人的工作,待雙方當事人的情緒穩定,意見接近時,再把當事人叫到一起「面對面」地做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謙讓、心平氣和地進行協商,使糾紛得到圓滿解決,從而避免情緒對立和吵鬧等矛盾激化的情況發生,提高調解的成功率。
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調解法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適時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圍,弘揚社會主義道德觀念。通過法情並用,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規范,發揮法律與道德的雙重作用,喚醒當事人的良知,引導當事人化解矛盾。
借用外力調解法
調解人員還可以通過調查摸底,請出當事人佩服、對其有影響力的人來做當事人雙方的工作,緩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引導他們達成調解協議。一是鄰里調解。在社會生活中,人們都是聚群而居的,相鄰關系密切而又重要,一家有事,四鄰相助,所謂「遠親不如近鄰」。因此,遇到矛盾糾紛時,可有選擇性地請鄰里人員幫助進行調解,規勸雙方當事人以團結為重,做出諒解與讓步。因為是鄰居,平時又都很了解,這種調解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友情調解。友情調解是指當事人發生糾紛時,調解人員可根據情況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好友予以勸導、疏通及說服教育,使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三是聯合調解。民間糾紛的情況復雜、牽扯人多、涉及面廣,僅靠一個部門調解往往力不從心,效果不佳,在這種情況下,應邀請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到場分頭做工作,能夠收到很好的效果。
褒揚激勵調解法
民間糾紛調處方法很重要,說話要講究方式,語言要講究藝術,既不能單刀直入,更不能五馬長槍,要深入淺出,和風細雨。在實際調處中,對當事人的優點和長處及時表揚鼓勵,就是一種有效的方法。通過表揚鼓勵,尋找共同語言,縮短當事人之間的距離,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激活他們的自信心和正面的興奮情緒,堵住可能反復的退路,從而使調解成功率得到提高。
排憂解難調解法
有些矛盾糾紛發生是因為當事人在生產生活中確實存在一定實際困難,對於這類糾紛,調解人員要通過深入細致調查,找出症結所在,切實幫助其解決困難。困難解決了,矛盾糾紛也就化解了。
迂迴遷讓調解法
在矛盾糾紛調解中,調解人員要針對當事人的個性特點,因人因事採取不同的方法進行化解。對那些說話尖刻、刺耳難聽的當事人,調解員不能感情用事、以怒制怒,說絕話、講狠話,而是讓他們把心裡話講出來,把心裡的積怨發出來,然後以靜制動、以柔克剛,從而達到調解效果。
真情打動調解法
矛盾雙方往往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發生爭執,事情本來並不大,為爭一口氣,互不相讓,僵持不下,還有些矛盾雙方當事人都想得到解決,但卻難以啟齒。對這類型糾紛,調解人員要以情感人,主動和解、對話調解、互諒調解。實踐證明,這是調解家庭、夫妻矛盾的最好方法。
8. 調解技巧與方法
參考:
法官必須在司法實踐中認真揣摩,不斷總結經驗,改進調解技巧和方法。
多元化、彈性化、開放化、自主化的調解作為「東方經驗」,對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官非常善於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但有些法官卻不注重調解的技巧和方法,導致許多案件久調不解、調而未解。法官調解的方法妥當與否,直接影響著調解的進程和效果。
調解時法官首先要及時有效釋明法律法規,對因不懂法的當事人通過講解法律規定使其釋疑解惑,化解不必要的矛盾。釋明法律時,態度要誠懇,語言表達要清楚、准確、通俗、親近,用群眾聽得懂的語言深入淺出地分析法律規范。當事人之間難以達成調解,有時是因為信息不全面、不對稱、不暢通導致的。法官要暢通信息交流,以對方當事人易於接受的方式進行傳達,也可鼓勵當事人雙方進行信息的交換,改變當事人之間信息不全面、不對稱的局面,為順利調解打下有利基礎。
不是所有的人都是「理性人」,並非所有的當事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認識者、評估者和決策者。因此,法官作為公正的中立者,應當幫助當事人分析、評估利害,並幫助當事人進行理性的成本收益計算和衡量,指導其作出理性的選擇和決策。法官調解時還要善於平衡各方利益。除了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需要平衡協調,組成同一方當事人的不同獨立主體之間,作為當事人的組織內部不同成員或次級組織之間,以及當事人與其代理律師之間的利益分歧,也離不開法官的平衡協調。要成功地平衡協調各種利益分歧和沖突,法官必須在展現親和力的同時要配以高超的技巧。在協調利益時,應當鼓勵靈活性,要引導當事人把焦點從過去轉向未來,從而消除各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戒心,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消弭雙方之間的矛盾糾紛。
調有方,大不同。在調解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有調解的意向,法官可應當事人的請求,也可主動提出調解方案,以供當事人參考。司法實踐一再證明,法官通過激勵各方當事人關注雙方相互對立的立場背後存在的共享的、兼容的利益,就可能提出富有創造力的方案,或者作為第三方提出富於創造力的解決方案並為雙方所接受,收到「雙贏」的結果。這種「增量調解」的方式,不但能實現原有的權利和價值,還能夠創造新的價值,取得意想不到的成效。
法官既要會調,也要會解。在調解時,法官要寓教於調,引導當事人樹立誠實信用意識和履約意識。調解協議的簽訂體現了當事人之間的互相諒解,雙方當事人都為此投入了成本,因此調解協議的達成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在主觀上必須誠實、善良,不得假借調解的名義意圖損害對方當事人、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調解時,法官要告誡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應當依約自覺履行,否則將承擔法律上的否定性的後果。
俗話說:「同樣草,同樣料,方法不對不長膘。」調解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法官必須在司法實踐中認真揣摩,不斷總結經驗,改進調解技巧和方法,如此才能調得了、解得開,才能真正促進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9. 調解員的調解方法和技巧
一、另闢蹊徑,迂迴包抄。 矛盾發生時,互不相讓,僵持不下時,如果調解員簡單的說教,老話重提,可能會引發當事人的厭煩和抵觸情緒。此時,避開矛盾焦點,顧左右而言他,尋找突破點,引起當事人的興趣,然後再巧妙引導當事人主動回到主題,往往能夠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說法,觸類旁通。 糾紛當事人往往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盡可能解釋自己所犯的錯誤。有比較才有鑒別,此時發揮典型案例引導示範作用,讓當事人有所參考,舉一反三,聯系自身,認清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糾紛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熱打鐵,求同存異。 對於一般類似賠償的糾紛,糾紛較為簡單,雙方在權利義務的歸宿上無大分歧,主要在細節問題的認識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調解這類糾紛要就事論事,了解雙方在主要事項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熱打鐵,往雙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10. 調解方式有什麼
法律分析:我國調解主要有四種方式: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調解)、訴訟調解(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的調解)、仲裁調解(仲裁機關在仲裁過程中的調解)和人民調解(群眾性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