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調解技巧經驗與方法
一、了解爭議存在的背景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個簡單的諺語告訴我們,當事人雙方總是各執一詞,彼此對立的。他們的爭議往往不是單純的無理取鬧,或許是個人背景,或許是鄉情民俗等等,這些都使得矛盾本身是有語境的。所以,作為調解員,只有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分析他們的想法,才能從根本上理解他們,找到問題的關鍵,從而解決矛盾,達到調解的目的。
二、理解力
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將心比心來思考問題,更好地理解當事人的苦悶,才能從根本上消除當事人的矛盾。
三、聆聽的能力
聆聽是調解員必備的一個能力。調解員對案件的了解基本都是來源於當事人的訴說。但是當事人在陳述時僅僅是站在自己的立場上的。在很多情況下,他們會誇大對自己有利的事實。這時,調解員必須要在聽的同時去偽存真,剖析當事人的表述,從而找到事實真實情況。同時,由於當事人的知識水平和表達能力的限制,特別是有的受害人,他們自己本身情緒很激動,有時候會語無倫次,或者喋喋不休。在這樣的情況下,調解員更是要把握重點,聽出要點。調解員在調解時要耐心傾聽當事人的傾訴,這樣才能得到當事人的信賴。讓當事人將心中的苦悶全部講述出來不僅可以讓調解員更好地了解案情,而且能緩解當事人心中的郁悶,更有利以後調解工作的展開。
㈡ 如何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1、強化業務培訓,用知識來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2、注重人才庫建設,優化人員結構來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3、組織開展音像教學,通過模擬案例調處來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4、參與民事審判旁聽,從觀摩中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5、深入基層一線調研,用實踐來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㈢ 矛盾糾紛調解的方法與技巧有哪些
您好:
面對面與背靠背相結合調解法
有的矛盾糾紛爭議的不是重大的利益,而是為了爭面子、賭氣,對於此類糾紛,調解人員就可以先用「背靠背」調解法。調解人員分別做當事人的工作,待雙方當事人的情緒穩定,意見接近時,再把當事人叫到一起「面對面」地做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謙讓、心平氣和地進行協商,使糾紛得到圓滿解決,從而避免情緒對立和吵鬧等矛盾激化的情況發生,提高調解的成功率。
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調解法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適時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圍,弘揚社會主義道德觀念。通過法情並用,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規范,發揮法律與道德的雙重作用,喚醒當事人的良知,引導當事人化解矛盾。
借用外力調解法
調解人員還可以通過調查摸底,請出當事人佩服、對其有影響力的人來做當事人雙方的工作,緩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引導他們達成調解協議。一是鄰里調解。在社會生活中,人們都是聚群而居的,相鄰關系密切而又重要,一家有事,四鄰相助,所謂「遠親不如近鄰」。因此,遇到矛盾糾紛時,可有選擇性地請鄰里人員幫助進行調解,規勸雙方當事人以團結為重,做出諒解與讓步。因為是鄰居,平時又都很了解,這種調解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友情調解。友情調解是指當事人發生糾紛時,調解人員可根據情況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好友予以勸導、疏通及說服教育,使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三是聯合調解。民間糾紛的情況復雜、牽扯人多、涉及面廣,僅靠一個部門調解往往力不從心,效果不佳,在這種情況下,應邀請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到場分頭做工作,能夠收到很好的效果。
褒揚激勵調解法
民間糾紛調處方法很重要,說話要講究方式,語言要講究藝術,既不能單刀直入,更不能五馬長槍,要深入淺出,和風細雨。在實際調處中,對當事人的優點和長處及時表揚鼓勵,就是一種有效的方法。通過表揚鼓勵,尋找共同語言,縮短當事人之間的距離,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激活他們的自信心和正面的興奮情緒,堵住可能反復的退路,從而使調解成功率得到提高。
排憂解難調解法
有些矛盾糾紛發生是因為當事人在生產生活中確實存在一定實際困難,對於這類糾紛,調解人員要通過深入細致調查,找出症結所在,切實幫助其解決困難。困難解決了,矛盾糾紛也就化解了。
迂迴遷讓調解法
在矛盾糾紛調解中,調解人員要針對當事人的個性特點,因人因事採取不同的方法進行化解。對那些說話尖刻、刺耳難聽的當事人,調解員不能感情用事、以怒制怒,說絕話、講狠話,而是讓他們把心裡話講出來,把心裡的積怨發出來,然後以靜制動、以柔克剛,從而達到調解效果。
真情打動調解法
矛盾雙方往往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發生爭執,事情本來並不大,為爭一口氣,互不相讓,僵持不下,還有些矛盾雙方當事人都想得到解決,但卻難以啟齒。對這類型糾紛,調解人員要以情感人,主動和解、對話調解、互諒調解。實踐證明,這是調解家庭、夫妻矛盾的最好方法。
㈣ 調解方式有哪幾種
我國調解主要有四種方式: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調解)、訴訟調解(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的調解)、仲裁調解(仲裁機關在仲裁過程中的調解)和人民調解(群眾性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㈤ 調解技巧與方法
參考:
法官必須在司法實踐中認真揣摩,不斷總結經驗,改進調解技巧和方法。
多元化、彈性化、開放化、自主化的調解作為「東方經驗」,對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官非常善於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但有些法官卻不注重調解的技巧和方法,導致許多案件久調不解、調而未解。法官調解的方法妥當與否,直接影響著調解的進程和效果。
調解時法官首先要及時有效釋明法律法規,對因不懂法的當事人通過講解法律規定使其釋疑解惑,化解不必要的矛盾。釋明法律時,態度要誠懇,語言表達要清楚、准確、通俗、親近,用群眾聽得懂的語言深入淺出地分析法律規范。當事人之間難以達成調解,有時是因為信息不全面、不對稱、不暢通導致的。法官要暢通信息交流,以對方當事人易於接受的方式進行傳達,也可鼓勵當事人雙方進行信息的交換,改變當事人之間信息不全面、不對稱的局面,為順利調解打下有利基礎。
不是所有的人都是「理性人」,並非所有的當事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認識者、評估者和決策者。因此,法官作為公正的中立者,應當幫助當事人分析、評估利害,並幫助當事人進行理性的成本收益計算和衡量,指導其作出理性的選擇和決策。法官調解時還要善於平衡各方利益。除了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需要平衡協調,組成同一方當事人的不同獨立主體之間,作為當事人的組織內部不同成員或次級組織之間,以及當事人與其代理律師之間的利益分歧,也離不開法官的平衡協調。要成功地平衡協調各種利益分歧和沖突,法官必須在展現親和力的同時要配以高超的技巧。在協調利益時,應當鼓勵靈活性,要引導當事人把焦點從過去轉向未來,從而消除各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戒心,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消弭雙方之間的矛盾糾紛。
調有方,大不同。在調解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有調解的意向,法官可應當事人的請求,也可主動提出調解方案,以供當事人參考。司法實踐一再證明,法官通過激勵各方當事人關注雙方相互對立的立場背後存在的共享的、兼容的利益,就可能提出富有創造力的方案,或者作為第三方提出富於創造力的解決方案並為雙方所接受,收到「雙贏」的結果。這種「增量調解」的方式,不但能實現原有的權利和價值,還能夠創造新的價值,取得意想不到的成效。
法官既要會調,也要會解。在調解時,法官要寓教於調,引導當事人樹立誠實信用意識和履約意識。調解協議的簽訂體現了當事人之間的互相諒解,雙方當事人都為此投入了成本,因此調解協議的達成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在主觀上必須誠實、善良,不得假借調解的名義意圖損害對方當事人、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調解時,法官要告誡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應當依約自覺履行,否則將承擔法律上的否定性的後果。
俗話說:「同樣草,同樣料,方法不對不長膘。」調解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法官必須在司法實踐中認真揣摩,不斷總結經驗,改進調解技巧和方法,如此才能調得了、解得開,才能真正促進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㈥ 如何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一)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 根據我縣社會矛盾糾紛形勢發展的要求,當前,要在鞏固鎮、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的發展行業性、區域性的人民調解組織,加強行政交界地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並根據需要,在集中貿易區、流動人口聚居區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逐步消除調解組織空白點,把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社會各個領域,使各種民間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二)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條件選任人民調解員,積極吸收符合條件的離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願者參加,逐步優化隊伍結構;
2、定期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意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風過硬、工作業務熟練、具有吃苦精神的、適應我縣新形勢發展需要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轉變人民調解的工作渠道
1、推動「單一調解」向「調訴銜接」的轉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出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實施,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銜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據,也為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2、實現「重調輕防」向「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轉變 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服務。必須掌握主動,堅持調防結合的原則,重點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宣傳力度,提高人們對人民調解的認識。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宣傳日活動,通過開辟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專欄、舉辦法律知識問答、以案說法等形式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確引導糾紛當事人主動尋求人民調解的幫助。堅持在調解糾紛過程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直接面對普法對象的優勢,加強對群眾的法律知識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讓群眾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眾面對糾紛的理性程度,更多考慮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調解獲得信賴並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糾紛的預防和排查機制,並督查落實到位。建立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機制。建立矛盾糾紛的排查制度,確保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排查重點以征地拆遷補償、勞資關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糾紛為主。排查形式上堅持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
三是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解工作必須要化被動為主動,要經常對轄區單位和村(居)民進行走訪,全身心投入到群眾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時發現糾紛苗頭,真正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調處」,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3、確保「單獨調解」向「聯合調解」的轉變 在當前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新形勢下,開展調解工作必須運用綜合手段,多方協調才能達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牽頭、各部門參與的協調配合機制。隨著環境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加,專門性的行政處理、行政調解機制愈發顯得重要,因此其它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處。
二是積極推行「訴調對接」和「公調對接」工作機制。
4、促進「以德調解」為主向「依法調解」為主的轉變 隨著普法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素質的不斷提高,在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法律解決的意識增強,調解時仍然依靠個人威望和傳統道德規范解決已經行不通,當事人很難接受,就會影響到調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這對調解工作人員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調解員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質。人民調解員要通過自學、參加培訓等途徑,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重點學習民間糾紛涉及較多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權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等,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學習調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過工作實踐、經驗交流等不斷改變調解方法,創新調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開展調解業務培訓。可以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經驗豐富的調解工作者對調解員進行業務輔導,重點講解法律基礎知識,剖析常見糾紛案例,組織調解員參加民事案件審理的旁聽,全面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技巧。
三是調解過程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在調解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進行調解,使人民調解工作從內容到形式,從過程到結果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調解協議書的製作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協議內容,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調解協議有效條件,製作規范的調解協議書,確保它的法律效力。
㈦ 一,簡答題1,人民調解的主要技巧有哪些
一是另闢蹊徑,迂迴包抄
矛盾發生時,互不相讓,僵持不下時,如果調解員簡單的說教,老話重提,可能會引發當事人的厭煩和抵觸情緒。此時,避開矛盾焦點,顧左右而言他,尋找突破點,引起當事人的興趣,然後再巧妙引導當事人主動回到主題,往往能夠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是以案說法,觸類旁通
糾紛當事人往往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盡可能解釋自己所犯的錯誤。有比較才有鑒別,此時發揮典型案例 引導示範作用,讓當事人有所參考,舉一反三,聯系自身,認清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糾紛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是趁熱打鐵,求同存異
對於一般類似賠償的糾紛,糾紛清潔較為簡單,雙方在權利義務的歸宿上無大分歧,主要在細節問題的認識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調解這類糾紛要就事論事,了解雙方在主要事項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熱打鐵,往雙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㈧ 調解員的調解方法和技巧
一、另闢蹊徑,迂迴包抄。 矛盾發生時,互不相讓,僵持不下時,如果調解員簡單的說教,老話重提,可能會引發當事人的厭煩和抵觸情緒。此時,避開矛盾焦點,顧左右而言他,尋找突破點,引起當事人的興趣,然後再巧妙引導當事人主動回到主題,往往能夠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說法,觸類旁通。 糾紛當事人往往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盡可能解釋自己所犯的錯誤。有比較才有鑒別,此時發揮典型案例引導示範作用,讓當事人有所參考,舉一反三,聯系自身,認清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糾紛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熱打鐵,求同存異。 對於一般類似賠償的糾紛,糾紛較為簡單,雙方在權利義務的歸宿上無大分歧,主要在細節問題的認識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調解這類糾紛要就事論事,了解雙方在主要事項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熱打鐵,往雙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㈨ 調解矛盾糾紛的方法
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
1、法律攻心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對法律法規不了解的人群。在具體工作中,向當事人宣傳國家的土地政策法規,結合土地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對照法律條款,進行逐詞逐句的分析講解,讓其了解違背政策將承擔的後果,經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可以使矛盾雙方心悅誠服的接受調解。如四岔村調解員再調處四岔村一組與西康二線用地糾紛時,就恰當運用土地法條款進行勸導,最終使租地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2、換位思考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善解人意的人群。所謂換位思考法,就是引導矛盾雙方進行位置互換,讓當事人站在對方的立場和觀點上,讓其感受對方的態度和承受力,使其在思想上發生轉化,最終達到矛盾化解的目的。
3、推心 置腹法。這種方法適用於性格直率的人群。這類人群講感情、懂道理,凡事看得較開,不斤斤計較。只要你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敞開心扉說話,對方就會理解你,不會過於在乎自己的利益得失,接受你的調解建議。這是最容易、最有效的土地矛盾糾紛調解的方法。
4、典型案例引導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刁鑽而又膽小的人群。在處理土地矛盾糾紛中,適時地引用身邊的正反典型案例引導矛盾雙方當事人,從典型案例中吸取經驗和教訓,引導其剖析自身存在的問題,從而擊潰他們的思想防線,放棄無理要求,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
5、初始矛盾快速制止法。俗法說:「小漏不補,大漏受苦」,土地矛盾糾紛也是這樣的道理,在矛盾糾紛的初發階段,作為調解人員就要早發現,早介入,早制止,早處理,要深入矛盾一線,面對矛盾,正視矛盾,控制矛盾,不讓矛盾擴大化,把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重點要把握「早」和「快」這兩個環節,這樣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土地糾紛的解決原則
調解時必須遵循四條原則: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調解不是「和稀泥」,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明確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2、依照法律、法令、政策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法律、法令、政策是解決土地爭議的准繩,雙方都要遵守;
3、調解過程既要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即在分清是非、堅持法律、政策規定原則基礎上,具體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
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土地爭議涉及到有關各方的,要主動與他們聯系,聽取他們意見,取得他們的配合與支持,妥善解決問題。
當前社會農村土地糾紛問題越來越多,已經嚴重影響農民的鄰里關系、農民自身利益,並且非常不利於農村社會發展,有時就因為一點點小問題,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這都是我們不想看到的結果。因此,當農民朋友遇到土地糾紛問題時,作為農民朋友自己、鄰居、村長、政府官員,都要做好土地糾紛調解,維護自身權益,拿起法律的武器,讓生活越來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