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知青在下鄉其間進監獄的怎樣算工齡。
知青因為犯罪入獄的,入獄期間的時間不計算工齡。
『貳』 在監獄服刑中,工齡是怎麼給算的。
關鍵在於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局申報了此期間的工齡,按照計劃經濟的管理模式,是釋放以後,重新確認勞動關系。刑人員刑滿釋放後工齡應當從原參加工作起計算,並扣除服刑期間。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對未被開除公職的服刑或勞教人員,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又由原公職單位安置就業的,可將服刑或勞教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和回原工作單位安置就業的連續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服刑或勞教期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開除公職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
『叄』 我進監獄二次,出獄後被單位除了,工齡怎麼算
現在的工齡,顧名思義就是個人工作的年齡,應當以交納勞動保險年限為工齡。
可見,你工作年限扣除在監獄服刑時間,就是你的工齡。
『肆』 94年監獄法怎麼規定的服刑人員工齡連續不連續
不算為連續工齡。
對未被開除公職的服刑或勞教人員,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又由原工作單位安置就業的,可將服刑或勞教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和回原工作單位安置就業的連續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並按有關規定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服刑或勞教期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伍』 服刑前工齡計算的文件
法律分析:判刑後,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但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可以計算。
法律依據:《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 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一、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來源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如果情節較輕,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也可以合並計算工作年限。但受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他們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齡均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陸』 服刑人員工齡計算
關鍵在於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局申報了此期間的工齡,按照計劃經濟的管理模式,是釋放以後,重新確認勞動關系。刑人員刑滿釋放後工齡應當從原參加工作起計算,並扣除服刑期間,所以你的工齡應為2007-1974-4+1=30年(工齡算虛數)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對未被開除公職的服刑或勞教人員,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又由原公職單位安置就業的,可將服刑或勞教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和回原工作單位安置就業的連續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服刑或勞教期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開除公職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
『柒』 服刑人員的個人檔案如何處理退休工齡如何計算
服刑前有工作單位的,本人檔案由原用人單位保管,原用人單位對勞動關系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應當將《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送達職工本人,職工本人檔案轉遞到原戶籍所在地街道勞動服務部門。服刑期間未在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不計算工齡。
『捌』 被判刑後工齡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1、勞改犯人刑滿在勞改單位就業的,被批准轉為固定職工的,其恢復政治權利後在該單位就業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2、未轉為固定職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後參加了工作的,其在勞改單位就業期間不計算連續工齡3、勞教人員期滿在勞教單位就業的,其工齡計算也按上述意見辦理4、但原是固定職工的勞教人員,未被開除公職的,其勞教以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四十二條 凡被剝奪政治權利者, 其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 不作工齡計算。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恢復政治權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為而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被剝奪政治權利前與恢復政治權利後的本企業工齡,應合並計算。
『玖』 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退休時工齡如何計算
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退休時工齡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所謂工齡,是指職工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起,以工資收入為主要來源或全部來源的工作時間。對計算社會保險待遇有法律意義的只是連續工齡和繳費工齡。
法律依據:
《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第一條
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來源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如果情節較輕,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也可以合並計算工作年限。但受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他們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齡均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拾』 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退休時工齡如何計算
根據原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
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來源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之規定,服刑人員服刑前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計算,實際繳費年限與刑滿後繼續繳納基本保險費的年限合並計算。
國有企業固定職工,78年參加工作,88年因貪污罪入獄,90年1月刑滿釋放,返回原單位繼續工作,應當從90年1月重新參工起算視同繳費年限,
90年1月至92年3月的視同繳費年限(養老保險改革是從92年4月起個人繳費的)與之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10)監獄工齡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所謂工齡,是指職工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起,以工資收入為主要來源或全部來源的工作時間。對計算社會保險待遇有法律意義的只是連續工齡和繳費工齡。
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的長短標志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職工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
工齡可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工作的總的工作時間。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
本企業工齡(連續工齡是指職工在一個工作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以前,連續工齡又稱為「本企業工齡」。
1987年以後它的范圍不限於在一個單位工作的時間,而是包括職工在各個單位按規定應計入的全部工作時間。)是指工人、職員在本企業內連續工作的時間。
一般工齡包括連續工齡,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同時就能計算為一般工齡;但一般工齡不一定就是連續工齡。
連續工齡和本企業工齡在含義上有一些差別,即連續工齡不僅包括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而且包括前後兩個工作單位可以合並計算的工作時間。
若沒有可以合並的情況,連續工齡就是本企業工齡。國務院1978年6月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規定將「本企業工齡」改叫為「連續工齡」。
機關、事業單位為有別於企業用的"工作年限",實際上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含義和作用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