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憲法的規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在制定後報什麼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在制定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如下:
1、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訂會議議程草案,必要時提出調整會議議程的建議;
2、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3、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定草案,決議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對暫不交付表決的,提出下一步處理意見;
4、通過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工作計劃,監督工作計劃,代表工作計劃,專項工作規劃和工作規范性文件等;
5、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6、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第六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2. 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應當報什麼批准後實施
法律分析: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八條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一)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3. 省級權力機關制定地方性法規找全人常備案還是批准,法律中的備案批准有什麼區別
備案。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備案:是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批准:是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相關概念釋義:
我國的法律位階分為六個等級,從高到底依次為憲法、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屬法律規范的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72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4. 地方性法規需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嗎
地方性法規不需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法律分析
如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不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只需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如果是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需要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地方性法規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是指由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此時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八條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一)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條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5. 地方性法規制定後報什麼部門備案
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在制定後需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6. 根據立法法規定我是地方政府規章公布後應當向什麼地方備案
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我國《立法法》第八十九條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一)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
7.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該報 哪個部門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報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十條 強化備案監督。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制定機關要及時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報送備案,主動接受監督。
省級以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地方人民政府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牽頭部門負責報送備案。
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下級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文件制定機關所在地的本級人民政府。
(7)地方法規報哪裡備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和國家憲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訂和頒布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8. 地方性法規制定後報什麼備案
1、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2、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
3、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4、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9. 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應報什麼機關備案
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應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八條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一)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的規章制度應當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