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因此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但是,很多股东在成立公司时相互之间非常信任和团结,简单地认为所有问题通过友好协商便能妥善解决,太计较会损害双方面子和合作关系,因此仅仅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一纸材料去完成,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分歧和纠纷也日益增多,此时才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没有解决纠纷的机制。而且,一般企业在注册时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直接填写。当然采取范本并无过错,但是范本是通行本,无法结合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作出约定。因此在采取公司章程范本注册的时候,一定要审查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何范本矛盾的地方。如果全部采用范本则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第一,范本公司章程没有根据公司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而是简单照抄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其他公司的类似规定。公司法确立的只是一般规则或原则,而由于各个公司自身存在独特性,表现在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所在地区等方面,因而每一个公司都需要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具体的自治规则,由公司章程对公司法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或原则加以细化,使其具体化,对本公司的重要事项和特殊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以有利于公司治理。而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起到的作用只能是虚化的,甚至是有害的。比如 “格式章程”,不能够真正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间一旦对公司成立后的决策、资金、人员、利益分配方面出现争议,股东很难依据公司章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绝大多数范本公司章程没有体现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根本起不到对公司治理的前瞻性和预防性作用,反而有时成了公司运营和管理人员行为的不良约束,增加了公司的运作成本。比如对公司机构会议的召集、决议、人事安排、执行机制、制约机制没有根据公司特点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而导致了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股东与监事之间、董事与监事之间,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出现僵局,无法召开股东会议或者在股东会议过程中无法形成决议,股东会议的决议得不到落实,公司治理机构之间权责不分明等等。第三,没有充分体现股东的权利,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界定不清,约束不明。当其滥用权利时,没有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依据,即章程没有真正起到公司“宪法”的作用。
当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特征、作用等属于学术问题,在此不再赘述。主要结合律师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公司章程出现的法律问题,对公司章程的制定提出一些法律技巧及注意的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公司法规定可以有公司章程约束的条款,及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补充。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删掉了很多强行性规定条款。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中的很多重大事项,如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股东出资份额的确定、股东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产生、职权及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股权转让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等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即使章程的规定和法律规定相冲突也承认章程的优先效力。这就为公司章程制定的个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如果公司设立时对公司法规定或者范本章程有不同的地方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具体条款可以参见《公司法》第11、12、13、16、20、22、28、31、40、42、43、44、45、46、47、49、51、54、56、71、76、84、94、101、105、106、113、120、124、148、149、150、153、166、170、181条。
二、可以约定由董事长之外的人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原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不服,产生管理的混乱。因此,如果公司实际出资人、控制人或者大股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担任董事长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由董事长外的其他执行董事或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这样就保护了公司控制权和经营权的灵活统一。
三、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分配企业利润或者新增资本有限出资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者需要对特定股东给予特别的红利分配及优先认购新增资本的权利,那么可以在公司章程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来履行股东权利义务,而是另行约定比例。此外,对愿意通过继续认缴出资持有有限责任公司更多股权的股东,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其优先认缴出资的比例。这无疑保护了不同类型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的不同需求。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机构和组成人数更加灵活。由于公司的业务量和经营规模不同,因此,公司管理机构的组成也应当更加灵活,赋予公司自主决定权。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选择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和规模。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设立监事会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此外,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不设监事会,而仅设1~2名监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的表决方式提供了两种选择,即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决定,实行累积投票制或每一股份一票表决权的普通表决方式。
五、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且可以约定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表决方式。表决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之一,股东出资人可以通过表决权来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但是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六、股东对内对外转让股权可以不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以及“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般股东在对内对外转让股权时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对外转让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同意,二是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这样规定主要限制股东对外随意转让股权。但是,也限制了股东实现自己股权价值的方式。因此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一来,如果公司股东不愿意受对外股权转让的限制,希望自由转让尽快变现的则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七、股东出资股份的继承问题可以作出特别约定。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八、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按照《公司法》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注册机关根据公司提交的章程在公司营业执照上核定经营范围,因此如果随意制定公司章程,就有可能出现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情况。
九、明确公司成立后对外投资及担保的数额及程序的限制。由于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行为给公司带来盈利的同时,也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因此公司法对此问题给予了公司股东出资人更大的灵活空间和权力。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公司章程中事先规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额、表决程序等,这样使得公司的投资、担保行为尽量通过股东民主决策的方式来进行,最大限度的规避了运营风险。
十、细化股东会及临时股东会召开的程序并对大股东恶意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等特殊情况下解散公司做出详细的约定。按照规定,股东会召开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股东,同时,如果有重大事项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因此,股东会召开对公司的决策非常重要,如果大股东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又回避召开股东会,那么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非常不利的。因此可以预先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方式,简化召开股东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公司是经济动物,在为股东赚取利润的同时,也可能因为股东内部矛盾、经营不善等情况而给股东带来巨大损失,此时就需要对公司进行解散。特别是出现大股东操纵公司而恶意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公司更需要解散来避免损失的扩大。尽管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由于公司解散是关系到全体股东和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为了避免各方对法律规定的条件理解产生分歧,公司有必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和“其他途径”等并非很具体的内容做出具体界定,增强特定条件下,股东行使解散权的可操作性。
十一、不是必须由大股东或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决议。如果完全按照股份出资比例表决,那么就容易出现大股东操纵公司的现象,而中小股东的利益就无法的到保护。因此,按照新公司法,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其他事务的表决可以自行在公司章程中议定表决通过的比例,不必非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
十二、自行决定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人员等核心团队的产生办法和职权以及董事任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是公司的核心职位,因此公司章程可以选择通过选举或者委派方式产生。执行董事、总经理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核心人员,因此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规定其职权范围,防止出现企业投资者与管理者权力划分不明而发生的矛盾。
2. 公司章程修正案和公司章程有什么区别,如何变更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修正案和公司章程区别为:性质不同、顺序不同、用途不同。
一、性质不同
1、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正案是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而出具的书面决议。
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二、顺序不同
1、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开始草拟公司章程修正案。
2、公司章程:先由公司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再根据需要草拟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用途不同
1、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正案的用途为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进行公司章程修改。
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用途为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3. 股权比例是什么
股权比例是衡量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之一。这个指标是所有者权益总额与资产总额之比率,也叫做股权比率。
一、绝对控制权—67%。
我国《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这些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行。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占67%以上,该股东便是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可以决定公司各项重大事务。
二、相对控制权—51%。
持有51%以上的股权,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些重大事项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外,其他普通事项均可在股东会议进行表决时通过
三、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34%。
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34%以上50%以下,严格意义讲为33.34%以上50%以下,虽然不能完全决定公司事务,但当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这些公司重大事项这类重大事项时有一票否决的权利。因此,持股比例在33.34%以上50%以下的股东,是可以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的执行。
四、其他重要的股权比例
1、要约收购线—30%
证券交易所规定持股超过上市已发行股份30%以上,继续增持股份的,需要要约方式进行,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这是一个被收购的明确信号,主要股东需要清楚现有核心的股份数量是多少。从万科一例,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华润跟万科的关系说变就变,结果是万科的主要董事局成员纷纷落马。
2、同业竞争警界线—20%
大股东,子公司,并列子公司和联营公司持股超过20%,存在类似业务的进而可能存在同业竞争。
这是一个潜在的危险信号,主要是要看公司的股东分布情况。如果股东分布比较集中,跟股东分布比较分散,对潜在的投资人作收购有不同的投资战略意向。
3、临时会议权—10%
超过10%股东,可以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可以质询,调查,起诉,清算及解散公司。
这是比较罕见的例子,通常都会发生于公司内部纠纷,或是股权大变动的情况下,才需要临时召开股东大会。
4、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
超过5%股东,重点关注同业竞争,收购上市公司超过5%股权,变动需要公告。
经过往历史的教训,潜在投资者的举动,将投资人的身份披露出来,对所有股东是一件好事。亦是从透明度方面来约束野蛮人的行动,这是较好的做法。
5、临时提案权开小会—3%
在股份公司中,持有超过3%股份,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6、代位诉讼权—1%
在股份公司中,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这是小股东的权利。只有大部分的小股东联手起来,才有机会采取较具体的行动。若果没有团结或召集不够的股份数量,最终小股东的权益仍然是会被侵蚀。
4. 万科A为什么停牌
大多数股民听到股票停牌时,都变得稀里糊涂,好还是不好的现象也不知道了。实际上,两种停牌情况都遇到了的时候,不用担心,当碰到第三种情况的时候,你一定要留意!
那么,让大家明白停牌内容之前,今日牛股名单新鲜出炉,分享给大家,那就让我们赶在还没有删之前,赶紧领取:【绝密】今日3只牛股名单泄露,速领!!!
一、股票停牌是什么意思?一般会停多久?
股票停牌通俗的解释就是“某一股票临时停止交易”。
那么究竟停多久,有的股票停牌1小时就恢复了,而有的股票停牌1000天以上都有可能,具体要看是到底有哪些因素导致了停牌。
二、什么情况下会停牌?股票停牌是好是坏?
股票停牌大致有三种情况:
(1)发布重大事项
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重大影响问题澄清、股东大会、股改、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情况。
因为重大的事项导致停牌,期间时间不一,肯定是在20个交易日以内。
若是要弄明白一个很大的问题,也许会占用一个小时,股东大会它是一个交易日,资产重组和收购兼并等算是非常复杂的情况,停牌时间或许需要好几年时间。
(2)股价波动异常
若是这个股价涨幅形成了从未见过的波动,举个例子,深交所有条规定:“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停牌1小时,预计在十点半就复牌了。
(3)公司自身原因
停牌时间要根据公司涉嫌违规交易等情况的严重性而确定具体的时间。
停牌是以上三种状况,(1)停牌是好事(2)停牌也不是坏事,而如果遇到(3)则比较麻烦。
从前两种情况不难看出,股票复牌意思就是利好,比方说这种利好信号,如果能够提早知道就提早做好规划。这个股票法宝会在关键时刻提醒你,提醒你哪些股票会停牌、复牌,还有分红等重要信息,每个股民都必备: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轻松把握一手信息
知道了停牌、复牌的日子还不够,最重要的是要了解这个股票怎么样,布局是什么样子的?
三、停牌的股票要怎么操作?
部分股票在复牌后或许会大涨也或许会大跌,股票的成长性是购买股票的重要依据之一,这是需要从不同角度去思考的,从而得出相关结论。
因此沉得住气不能自乱阵脚,这是大家所必须具备的能力,首先要对自己想要买的股票进行深度的解剖。
但是对于小白来说,不会使用其他方法来判断股票的好坏,诊股是需要方法的,在这里学姐可以推荐一些解决方法,哪怕你是投资小白,能够立刻区分出好的股票与坏的股票:【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好不好?
应答时间:2021-09-08,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5. 公司章程自治条款的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案例有哪些
某集团为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6月,该集团召开股东会,经代表96.92%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做出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对于公司章程的10个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将股东会的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修改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单项重大投资(达净资产15%以上的)。该集团公司修改章程中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将部分投资决策权授权董事会行使。周某系该集团公司的股东,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司章程的修改违反《公司法》,侵害了其股东权中的表决权和知情权为由,要求确认该集团公司对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职权的修改部分无效。
很显然,本案涉及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符的问题。至于司法如何裁判暂且不论,但从理论角度,对于本案的认识远非公司章程违反公司法强制规定这么简单。而涉及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的界定及其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厘清,进而扩展到公司自治空间和章程的个性化涉及问题。
公司章程及其基本理论
一、 公司章程及其性质简析
公司章程,简言之,即公司据以成立和运转的规范性文件。形式上表现为记载公司组织架构和运行规范的书面文件,实质上则是公司内部关于公司权利义务配置所达致的合意。英美法系,公司章程有“设立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和“章程细则”(by—laws)之分,前者通常规定公司的对外关系是必须对外公示的强制要求,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后者则记载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高管的设置,权利义务,及其运行机制等内部规则,其只需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认可,即可对内产生效力。我国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制定,应载明:(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则要求由发起人制订,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内容应包括:(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两大法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认识角度,由“契约论”和“自治法规论”之说。英美法系公司法学者从契约论的角度,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董事及高关人员订立的合同;而大陆法学者尤其日本公司法学家,则从团体法角度,认为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规。笔者认为,而任何一种理论都是为了达到自己的学术目的、捍卫自己的理论阵地的预设,尤其合理的一面,同时又必定有他的局限性。“契约论”以内部化视角解释了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和效力来源,而自治法规论则是以外部化化视角强调了章程的整体效力和权威地位。然而,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认识还应放在对于公司本质这一大的背景下,更为合理。对于公司本质,笔者坚持多维性认识, 鉴于公司章程的内部属性和契约论在在公司内部形态和运行机制上有较强的解释力,鉴于此,采契约论,认为章程是公司内部关于公司权利义务配置所达致的合意较为合理。当然,这里的契约论有别于以市场充分竞争、当事人地位平等、信息完全对称等狭隘为前提的新古典契约,而是强调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等背景假设,具有过程性、团体性、持续性和多样性,内涵了权力、等级、命令,囊括了共同参与和单方接受的“关系契约”。
二、 公司章程的重要功能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和关于公司内部权利义务配置的主要规范对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运行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尤其是公司内部纠纷案件的准据法。现实生活中,大量公司设立时采用工商局的章程格式文本作为本公司的章程,导致公司章程不适应公司的个性化需求,本来应由公司章程进行规范明确的事项,在具体个案的纠纷中,在公司章程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使得纠纷陷入僵局,阻碍了公司管理运营效率,增加了公司自身解决纠纷的难度和成本。
研究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自治能力和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公司自身解决问题的成本,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说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宪法”,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纠纷的准据法。在处理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如出资纠纷、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资产并购纠纷、公司担保纠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纠纷等等案件中,评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据法,除了公司法本身之外,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规定的,公司章程起到审理涉及公司纠纷尤其是公司内部纠纷的准据法的作用。
最后,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及公司治理的有效工具。公司自治即章程自治。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既是一种重要的权利约束机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利授予和救济机制。公司法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确立的是一般规则,只有将公司法的一般规则与公司自身的客观实际结合起来,制定出内容具体、权利制衡、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公司章程,确立公司内部公开、公平、公正的“游戏规则和博弈机制”,才能为公司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尤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各国公司法向“低端竞争”,进一步放松管制扩大公司自治乃大势所趋,事关股东、债权人、董监事及高管利益重大事项都将在公司章程中有所反映。从这个意义来说,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宪章、契约,抑或自治法规,其在公司自治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了公司各利益主体博弈的竞技场。
三、 我国既有的公司章程的不足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在司法实践中是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尤其是公司内部纠纷案件的依据之一。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和市场管制的影响,国内公司普遍对章程作用的认识不足,“章程意识”欠缺,长期以来,使公司章程成了一纸空文,其弊甚远:
1、认识方面:公司章程的应有作用被忽略,大量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对许多重要事项未进行详细的规定,造成公司章程的可操作性不强,制定出来后也往往被束之高阁。极易导致股东纠纷无章可循。以往,股东制定章程纯粹是为了满足登记要求而采用登记机关提供的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仅罗列了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缺乏针对性,加上立法上的缺陷,对股东纠纷的解决没有相应规定,一旦发生股东纠纷,便无章可循。
2、内容方面:公司章程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够详细、明晰,当其滥用权利时,没有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依据。甚至一些条款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利的情形,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诚信义务强调不够,对公司管理层的权力边界界定的不够清晰,不能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往往会给公司的正常运作带来许多不利影响。
3、价值方面:轻视公司章程的法律价值,认为它只不过是应付工商登记的几张纸而已,最终造成公司章程千人一面,基本上是对《公司法》的照抄照搬;绝大多数公司章程几乎是一样的,差异只是表现为股东的姓名、住所、资本规模等方面,除此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文字以及通过这些文字所要建立的自治机制几乎没有任何差异,千篇一律。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各个公司的章程都在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所导致的。
4、滥用章程:有些滥用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凌驾于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之上,任意设定利已条款,损害其它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这些现象的存在,最终造成经济关系不和谐,纠纷生成时无章可循,当事人在是是非非中难以得出正确的价值判断。
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
四、 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空间维度
值得庆幸的是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关于公司章程方面的内容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强化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全方位地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在现行公司法中“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了数十次,原《公司法》中仅出现了3到5次。意味着:只要公司章程有所规定,而且不违反其他相关法律,就可以不遵照《公司法》中的规定,给予了公司充分的自治权。新《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就高达70多处,其它间接相关的条文更是充斥于整个公司法体系当中,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是作为“公司宪章”的重要地位。
同时,新《公司法》为公司章程(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以及公司通过章程进行自治预留了充分的空间细数之,大概有:
总则部分:
第13条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出任人选;第16条 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经营意思决定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部分
第35条 关于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 ;第40条关于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第42条关于召开股东会时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全体股东;第43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44条关于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事项的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5条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第46条关于董事的任期(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47条关于公司法规定的十项职权以外的董事会的其他职权;第49关于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50条关于规定公司经理的职权;第51条关于执行董事的职权;第52条关于关于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54条关于规定公司法规定的六项职权以外的监事会的其他职权;第56条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的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71 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具体人数和其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72条关于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程序和限制;第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
第101条规定除公司法规定的五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第105 条关于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是否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及重大资产的界定。
两种公司形式并用的
第170关于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办法;第181条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之外的公司的解散事由;第217 关于规定除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的具体人员。
另外,新《公司法》还从违反章程的行为会构成公司诉讼的诉因以及董事违反章程运作要承担个人责任两个方面,再次突出了章程的法律地位,新《公司法》第22条就规定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第l13条又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6. 如何修改企业的公司章程,直接在原章程上改,要不要写明增加的内容
直接在原来的章程上修改就是了,然后再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拿给工商局备案。不需要写明哪一条怎么改了或者是增加了哪一条。
7. 如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完了还用到工商局备案吗
修改公司章程的流程如下:
1、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等等。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完了还要到工商局备案。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 分析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与阿里巴巴事业合伙人制度有何不同
法律层面而言,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是极为常见的两种合伙模式,合伙人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者有限责任。个人合伙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文调整。合伙企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范,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然而,无论是阿里巴巴还是万科的合伙人制度,严格来说,并不是完全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他们被称为“事业合伙人”。具体而言,不同企业采取的具体做法又有所不同,举例分析如下:一、万科首先,万科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要想实行法律意义上的合伙制,首先需要退市并完成一系列复杂的改制程序。万科及其项目公司都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万科项目开发公司若是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是无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也无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显然这条路不太可行。2014年5月,万科推出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约有两百多人将成为万科集团的合伙人,共同持有万科的股票。首批事业合伙人将其在经济利润奖金集体奖金账户中的全部权益,委托给深圳盈自万科、阿里巴巴等纷纷开创“事业合伙人”制先河之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考虑引入这项制度变革。而“事业合伙人”制度究竟是什么?这一举措的实行对企业的发展又有哪些借鉴意义?本期,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的刘嘉熙律师会以万科和阿里为例,为读者解答关于“事业合伙人“制度的一系列问题。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 刘嘉熙44 2015.05 法律服务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盈安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进行投资管理。通过盈安合伙,避免了退市改制的同时,也完美的实现了激励的目的。盈安合伙通过券商集合计划多次增持万科 A 股股票。据新华网的报道,截至2015年1月27日,集合计划共持有万科A股股份4.94亿股,占总股本的4.48%,成为除华润以外的第二大股东。同时,其下属项目跟投机制也于2014年4月正式启动。在该制度下,项目所在一线公司管理层和该项目管理人员必须跟随公司一起投资项目,其他员工则可选择自愿参与。项目的经营成果直接和员工的投资收益挂钩。万科的跟投制度不是公司层面,而是项目层面的。在项目层面,万科正在推行的小股操盘、管理输出与合伙制是可以结合的。借鉴意义:1、可利用传统的股东治理路线,即通过增持公司股份加强经营层控制力。2、制定切实有效的员工激励制度,逐步增强公司整体实力。二、阿里巴巴“阿里合伙人”虽然使用了“合伙人”这一名称,却与《合伙企业法》中规范的合伙人有着很大的不同。阿里效仿高盛和麦肯锡,将管理层分为三个梯度以推进公司运作:新进人员负责具体执行,中层负责战略管理,创始人主要关注人才选拔和企业发展方向。根据该设计,必须存在一种机制以确保创始人和管理层被赋予相应的公司控制力,于是阿里合伙人应运而生。其“合伙人制”主要是通过制度安排,设立一层特殊的权力机构以对抗其他股东的权利并稳定创始人和管理层现有的控制权,这层机构就是阿里合伙人,即在章程中设置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合伙人”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其合伙人拥有奖金分配权,阿里每年会向包括公司合伙人在内的公司管理层发放奖金。阿里在招股书中强调,该奖金属于税前列支事项。这意味着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权将区别于股东分红权,股东分红是从税后利润中予以分配,而合伙人的奖金分配将作为管理费用处理。这也说明除了合伙人自身所能获得的股东分红以外,还能额外得到更多的奖金。并且合伙人无数额上限,这就意味着合伙人机构有无限的扩张能力,由此激发员工、管理层的工作热情。借鉴意义:1、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一般的上市公司股票实行同股同权制度(优先股及限售期内的股份除外)。因此,境内上市公司采用阿里合伙人的治理模式存在障碍。但是,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则可以通过对《公司法》中多处关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进行挖掘探索,但要注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可充分利用《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依据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合法分配机制。
9. 变更哪些事项必须修改公司章程
您好,企业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条款;
二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
三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须以股东会决议进行。
公司章程的制定由股东会通过后,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章程的修改应遵循以下程序: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并提出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第三由股东会对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制作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