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交通密度的调查方法有哪些
交通密度的调查方法
观测密度主要有出入量法和道路占有率法。现在将各种主要方法介绍如下。
出入量法
出入量法的原理:出入量法是一种通过观测取得中途无出入交通的区段内现有车辆数或行驶时间的方法。其中又分为试验车法及车牌照法等。
道路占有率法
在道路上设置车辆检测器,其中大多采用环形线圈,即在一车道设置1个或两个车辆检测器,以检测车流在车道上的时间占有率,并据此计算密度。
此外,利用卫星遥感图片也是测量交通密度的一种方法
B. 交通调查主要包括哪些种类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的,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
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
现场调查内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四)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
(五)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
(六)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传唤。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询问或者讯问时,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
C. 智能交通的数据采集
从各种交通场景中,按照需求采集图片、视频以及传感器数据,并可进行后期加工制作:
1. 采集:从道路摄像头、GPS装置、线圈等交通传感器中采集视频监控数据、环路微波数据、道路交叉口数据、浮动车GPS数据、公交流量数据、地铁流量数据、公交一卡通数据等。
2. 加工:包括车型标注、车辆统计、异常行为标注、轨迹标注等。
智能交通系统的应用范围:包括机场、车站客流疏导系统,城市交通智能调度系统,高速公路智能调度系统,运营车辆调度管理系统,机动车自动控制系统等。
智能交通系统的作用:它通过人、车、路的和谐、密切配合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缓解交通阻塞,提高路网通过能力,减少交通事故,降低能源消耗,减轻环境污染。
智能交通系统的组成:
1、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人工输入、GPS车载导航仪器、GPS导航手机、车辆通行电子信息卡、CCTV摄像机、红外雷达检测器、线圈检测器、光学检测仪等等。
2、信息处理分析系统:信息服务器、专家系统、GIS应用系统、人工决策等等。
3、信息发布系统:互联网、手机、车载终端、广播、路侧广播、电子情报板、电话服务台等等。
D. 交通量调查中数据采集的方法和技术有哪些
人工计数法、浮动车法、机械计数法、录像法
E. 事故的原始资料该如何收集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位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即使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即使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实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以及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须的各种资料和数据。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不见,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F. 道路交通事故如何进行现场勘查
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的方法: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如人员伤亡、车辆损害等情况,保留其相关证据;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查明,如: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信息进行收集,询问当事人制作笔录。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G. 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
法律分析: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人体血液的提取、保存、送检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涉嫌饮酒、醉酒人员的血液采集,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国家管制其他精神、麻醉药品人员的血液采集可参照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事件需要采集血液的亦可参照执行。
2 血液采集
2.1 活体血液提取
2.1.1 活体血液样本提取宜在医疗机构进行,不具备在医疗机构提取血液样本条件的,可以在实地进行提取。
2.1.2 活体血液样本的提取,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医务人员、法医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
2.1.3 提取活体血液样本时,宜使用专用的一次性采血器材,参见附录 A。
2.1.4 提取血液样本时,皮肤消毒剂宜使用不含醇类的聚维酮碘、0.1%苯扎氯铵溶液、0.1%苯扎溴铵溶液、1.0%醋酸氯己定溶液、双氧水(20%)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应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
2.1.5 血液样本提取容器应使用有效期内加抗凝剂的具塞干试管。
2.1.6 血液样本宜提取上肢外周静脉血液。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 A 管和 B 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 2mL。提取到具塞干试管中的血液样本,应轻轻摇动,与抗凝剂进行充分接触后,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
2.2 尸体血液提取
2.2.1 尸体血液样本提取应由法医或其他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人员进行。
2.2.2 提取尸体血液样本时,采血器材应保持洁净;盛装血液样本的容器应洁净干燥,密封性良好。
2.2.3 提取尸体血液样本时,取样部位应进行皮肤清洁,避免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
2.2.4 血液样本宜提取股静脉血,当股静脉血无法提取或提取量不足时,可采用完整心腔内的血液。需要解剖提取时,采样部位及提取方法参见附录 B。
2.2.5 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 A 管和 B 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 2mL。提取的血样应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如采血量不能满足检测需求,应由采血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2.3 血液样本的保存
提取的血液样本应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8℃之间。检测完毕后,复核样本应放置低温冰箱冷冻保存,冷冻温度应当保持在-10℃~-18℃之间,保存期限不低于3个月。检测样本余样和复核样本经协商一致,可由检测机构或具备样品保存条件的办案单位保存。
2.4 血液样本的送检
血液样本送检过程应保持低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H. 公路交通量调查的主要调查方法有哪些
主要是通过摄像头测流量。然后按时间段进行抽查分类,然后汇总,的到相对的交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