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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犯罪方法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5-31 23:13:04

Ⅰ 犯罪学最基本的研究方法

从性质上分是两种,一种是定量方法(quantitative methods),另一种是定性方法(qualitative methods),其中定量方法主要是指采用调查(survey)的方式,即所谓的问卷调查,问卷由相关的一系列问题组成。这些问题多是非开放性问题,即所谓的单选,或者多选,备选的选项很大程度上是由调查者事先根据以往的调查结果或者理论指导事先拟定一些可能的答案。有时,问卷调查还会包括几道开放性问题,用以收集更进一步的信息。采用定量方法得到的数据基本是采用统计方法分析,最后形成图标,来表示自变量和应变量的关系,从而得出和研究题目有价值的信息。定性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参与观察(participant observation),即研究者以被研究群体的同伴的角色参与他们的生活,然后调查,记录他们的生活,行为等等,得到与研究题目相关的信息。第二种是分组座谈会(focus group),即将被研究者组织在一起,就与题目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由他们发表自己的意见与想法。第三种是深入访谈(intensive interview),即对被研究者进行一对一的采访,通常采访的问题是由一些经过设计的,有线性逻辑的开放性问题组成,主要是为了得到被研究对象的深层次的感想,经历以及个人感受等等,有的时候根据研究题目或者现场情况,这些问题可以是没有经过特别设计,逻辑线索并不明显的系列问题组成。通常定性方法耗费的时间的较多,且需要进行精心的设计,同时要求研究者做好相应的记录,比如录音,录像,笔记等等,这些对调查数据的分析有非常积极的作用。此外还有实验,即就研究题目设计一个或者一系列实验,由不同组别的不同表现,反馈等等得出对比数据,进而分析题目。这种方法多用与对于某种政策,方法的效果的研究。最后一种是人种志方法(ethnographic method),这是一种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并无一定的形式,可以由上述的任意两种定量与定性方法结合,这种方法多用于对行为人的研究,比如强奸受害人,吸毒人员,青少年帮派等等。以上的这些方法都有一定的弊端,包括实践,道德和政策上的弊端,采用的时候都需要事先考察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采用具体方法之后得到结果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从而确定在研究中具体采用哪种方法。

Ⅱ 学刑法分则与刑诉要掌握哪些知识,有什么好的学习方法

刑法分则主要是罪名以及刑罚。重点在常见罪名,更重要的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而刑罚里面有分档,也是重点放在常见罪名上。
刑诉,主要是程序性的东西。重点是在每一个刑事环节的法律规定,刑诉法比较繁琐,东西也很多,很多知识有相似性,精确的识记才能准确的区分。
好的学习方法就是不断复习、总结、归纳。
总结此罪与彼罪的知识点,
归纳刑事环节的相似点与不同点,
祝你好运,再好的学习方法也要落在你用心、勤奋的基础上。

Ⅲ 犯罪心理学常用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1.以问题为中心,注意采用多种方法研究和探讨课题

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应该以问题为中心,依据所要研究的课题而选取相应的研究方法,切忌拘泥于一种方法来研究复杂的犯罪心理现象。因为每一种研究方法都有其优点和局限性,仅仅采用某种单一的方法,往往难以做出全面、准确的结论。在一项具体的研究中,综合运用观察、调查、测验、实验等方法,对不同结果进行相互比较,往往可提高研究结果的可靠性。例如,关于电影电视中暴力节目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国外研究者采用了实验室实验、现场实验(在少管所中进行)、调查等方法进行研究,其结果相互补充印证,使我们对这一问题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

2.注意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方法相结合

犯罪心理学前期的研究偏重于定性分析和经验描述,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认为应注重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结合起来。定性研究是用文字来描述现象,判定某对象实体是否存在,结构如何,各要素之间具有何种联结等,是一种基于经验和直觉之上的研究方法。定性研究缺乏量化,不能对特定事件做出严密的阐释,具有不精确性;定量研究是用数字和量度来描述现象,其关键是通过科学仪器来测量被观察对象的各种数量关系,刻画对象的数量特征一获得事物或现象的清晰、准确、普遍的认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各有所长,各有所短(见表1.1),在研究中,应该把两种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优势互补。事物本身是质与量的统一体,在进行研究时,当然应该把定性与定量方法结合起来。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互补融合,也是科学方法自身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必然趋势。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可以通过各种定性方法如观察法、调查法等对犯罪心理现象进行充分的了解,对其性质意义做出定性分析,然后运用实证方法对定性研究的结果进行量化分析,最终获得较为全面的主客观数据,挖掘出材料的深层含义,揭示出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性,以提升犯罪心理学科的研究水平。

3.用相互作用的理论思路来分析犯罪心理现象

传统心理学研究中,主要采取了三种理论思路和概念模型,即特征论模型、心理动力模型和情境论模型(王重鸣,1998)。特征论模型只重视人们的个性和智力特征,心理动力模型则主要强调人的“动态心理场”,两者都强调人的自身内在因素决定其行为;情境论模型则不同,主要通过对环境中外部刺激的考察来寻找决定人们行为的主要因素,分析行为反应的一般规律。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心理学研究中逐渐形成一种较新的思路,即相互作用心理学,其基本思想集中于行为发生过程中人与环境的多向性交互作用,在这种交互作用中,人和情景是相互依存而非单方面所决定。

Ⅳ 刑法的学习方法

你就记住 犯罪无非就几个要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
刑罚体系: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其中死刑还包括死缓
刑罚裁量:轻罪轻罚、重罪重罚、有罪该罚、无罪不罚这是原则 累犯、首要分子等应当重罚,从犯、未成年犯、聋哑人、自首、中止、未遂犯可以从轻处罚 还有什么可以接着问

Ⅳ 犯罪心理学常用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主要有5种方法:
1.观察法
观察法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一种最基本的方法。它是指研究者通过感官或借助于一定的科学仪器,有目的、有计划地考察和描述犯罪人的各种行为表现来收集资料的一种方法。观察法的依据是人的心理活动必然与人的行为相联系。犯罪人的心理尽管隐蔽,总要通过其言语、表情(面部表情、身段表情、言语表情等)以及行为动作表现出来,我们通过观察可以收集到大量的行为材料,对这些材料进行分析,就可以了解犯罪人的心理特点。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观察法吸取了情报学、控制论、系统论等现代科学思想,采用录像、录音、摄影、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观察技术不断提高,从而使观察法收集的资料比较客观、全面而准确。但是,由于观察材料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观察者本人的能力水平、心理因素的影响,主观性相对较强,并且应用观察法只能了解某些心理活动的外部表现,所以,观察法常常与其他研究方法综合运用。
根据观察地点的不同,可以将观察法分为实验观察法和自然观察法。前者是指在备有各种观察设施的实验室内,对被干预和控制的被试的观察。后者是指在日常生活情境中对未加控制和干预的对象的观察。如在日常的监管环境中对罪犯行为的观察。
根据观察中观察者所采取的角色,可以分为非参与观察和参考观察。在非参与观察中,观察者处在被观察群体之外,完全不参与其活动,尽可能不对群体或环境产生影响。在一项研究的初期,可以采用这种观察方法了解最基本的情况,以帮助形成问题的焦点或者研究的假设。参与观察就是研究者深入到所研究对象的生活背景中,实际参与研究对象的日常生活,在日常生活过程中进行的观察。如研究者假扮罪犯进入监管环境中对罪犯人际互动的情况进行观察。研究者带着问题到实地去寻求资料和“理论性的解答”。
使用观察法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研究者在观察前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计划;第二,观察中的记录要详细、准确与客观,尽量避免掺杂观察者自己的希望与偏见;第三,对同一类行为,要尽可能做多次重复观察,尽量减少偶然因素的影响。
观察法的优点是能对被观察者在自然条件下的行为进行直接的了解,获得的材料真实可靠。在研究对象不配合的情况下,访谈、问卷法等的实施有很大困难时,可采用观察法收集资料。
观察法的局限性在于:①研究者处于被动地位,只能被动地等待所需现象的出现,因此在观察时可能出现不需要研究的现象,而要研究的现象却没有出现;②在自然情境中,影响某种心理活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用观察法得到的结果,不易作量化处理,难以进行精确的分析;③观察者本人的能力水平、知识经验、兴趣、愿望以及观察技能对观察资料的质量有较大的影响。在同样的条件下,不同的观察者所收集到的资料可能差别很大。
2.调查法
调查法是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犯罪人的资料,研究犯罪心理特点和规律的方法。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最常用的调查方法有问卷法、访谈法等,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1)问卷法
问卷法是采用书面问答的形式来收集被试心理特征和行为表现资料的方法。就问卷法整个研究过程来说,问卷的设计、问题的选择、问卷法的实施以及问卷结果的处理和分析等都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来进行,以此来保证问卷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避免研究的盲目性和主观性。运用问卷法进行研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指导语要简洁诚恳,清晰明了;第二,问卷内容应生动有趣,题目用语要避免流露研究者的期待,题目不宜太多,回答方式应简明扼要;第三,问卷一般应进行信度和效度的检验,以保证其科学性。
问卷法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可在较短时间内收集较多的资料,研究结果的处理分析方便,很适合进行大规模的研究。其局限性主要是问卷的回收率和填写问卷的质量难以保证,很难对复杂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灵活性较差,且对被试的文化水平有较高的要求。
(2)访谈法
访谈法是研究者通过与犯罪人,犯罪人的家长、亲友,办案人员等进行口头交谈的方式来收集研究资料的方法,可以分为结构访谈和非结构访谈。结构访谈是依据有一定结构的问卷而进行的比较正式的访谈。在结构访谈中,对选择访谈对象的标准和方法、访谈中提出的问题、提问的方式和顺序、被访谈者回答的方式、访谈记录的方式等都有统一的要求。非结构访谈只按照一个粗线条式的访谈提纲进行访谈,对访谈对象的条件、所要询问的问题等只有一个粗略的基本要求,只围绕访谈的主题,灵活地询问和交谈。
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访谈法是很重要的一种研究手段。如果研究者有经验,可以收集到很多用其他方法无法得到的资料,便于对犯罪人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情况做深入细致的分析。但是,这种方法时、费力、费财,所得资料也难以进行统计处理和定量分析,结果的准确可靠性很大程度上受研究者素质的影响。
3.测验法
测验法是指使用标准化测验量表来测量犯罪人心理特点的方法。如运用“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COPA-PI)”对服刑罪犯的个性进行测量。
心理测验必须具有信度和效度,这是标准化测验的基本要求。信度(reliability)是判断心理测验是否可靠和稳定的指标。效度(validity)是反映测验有效程度的指标,即测验是否较好测到了所要测量的心理品质。有效度的测验常常也有信度,但有信度的测验不一定有效度。例如,通过测量头的大小作为判断智力高低的指标,有很高的信度,但没有效度,头的大小是帽子的大小既有信度又有效度的测量。
用标准化量表测量心理特征时应注意以下方面:第一,选用的测量工具应适合于研究目的的需要。第二,主持测验的人应具备使用测验的基本条件;如口齿清楚、了解测验的实验程序、能够严格按测验手册上规定的实施程序进行测验等等。第三,严格按照测量手册上规定的方法记分和处理结果。第四,对测验分数的解释应有一定的依据,不能随意解释。
观察法、调查法和测验法收集到的资料,可以用来发现两个(或多个)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但却不能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要确定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借助于实验法。
4.实验法
实验法是在控制的条件下对某种心理现象进行观察,以了解心理现象因果关系的方法。
在实验中,包含着一系列变化的因素,称为变量。由实验者操纵变化的变量称为自变量。例如,在“人象辨认中反馈对目击证人辨认信心的影响”的实验中,实验者对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后,采用三种反馈的方式,即正反馈、负反馈和无反馈。在这个实验中,“反馈”就是自变量;因变量是由自变量而引起的某种特定反应。在上述实验中,由不同的反馈方式而导致目击证人辨认信心的变化,目击证人的辨认信心就是因变量。在实验中,实验者系统地操纵自变量,客观地观察和测量因变量,考察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实验法不但能揭示问题“是什么”,而且能进一步探求问题的根源,即“为什么”。实验中还有一类变量叫做无关变量,是实验时要尽可能控制的变量。
实验法可分为实验室实验和现场实验。实验室实验是在实验条件的严密控制下借助专门的实验仪器所进行的实验,如用测谎仪研究犯罪嫌疑人供词的可靠性。现场实验是在实际生活情境中对实验条件作适当控制所进行的实验,如在正常的监管环境中进行“分类管教”对罪犯犯罪心理矫正的效果的实验。实验法的优点是研究者可以通过对变量的控制和操纵,引起被试心理行为的变化,主动地获得所需要的研究资料,科学性较强,并且能揭示心理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其局限性在于研究的外部效度差,难以将结论推广到日常生活情境中去。
5.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就是选择典型的各类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方法。这是一种从具体到抽象、从分析到综合、从特殊到一般的研究方法。运用这种方法时要注意两点:第一,选择的案例要典型,具有代表性;第二,要选择一定数量的案例,才能做出有价值的推论或提出假说。

Ⅵ 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分析方法

犯罪心理学分为七种分析方法
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心理测验法
案例分析法、.经验总结法、.数量统计分析法
一般犯罪心理学是用来分析大的走私案件
或者是离奇死亡案件之类的悬疑案的
犯罪心理学对案情的帮助很大
它可以给案情提供一套模拟的作案人员的心理活跃动态
甚至犯罪心理学专家可以根据你的言行
初步断定你是不是作案人员
可以把嫌疑犯缩小的最低这样审案的时候也对案情有很大的帮助
目前在中国“心理学科目”都是比较冷的专业
跟欧洲国家相比中国的“心理学科”目前不被重视
但是中国的经济和地位都在飞速的发展
不过“心理学科”在中国早晚也会成为一大热门行业

Ⅶ 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常用的方法

1.观察法
2.调查法
3.实验法
4.心理测验法
5.案例分析法
6.经验总结法
7.数量统计分析法

犯罪心理学的历史

犯罪心理学或称为罪犯侧写,起源于1940年代时,当时的美国战略情报局要求精神病学家威廉•兰格侧写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的精神病学家利昂内尔•哈瓦特在英国皇家空军中工作,侧写了一串纳粹的高阶战犯可能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以期能由一群被俘的士兵和飞行员中找出他们。

19世纪后期的欧洲,生产力迅速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新兴的学科,如人类学、人体解剖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同时,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因此,具体提示犯罪行煌 原因、心理机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

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着作《犯罪心理学纲要》。这本着作主要从精神病态的角度研究犯罪人。1889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着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这两本专着的问世,标志了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1950年代时,美国精神病学家布鲁赛尔精确地侧写了恐怖份子攻击纽约的不寻常心理状态。
最快速的发展出现在联邦调查局在匡堤科开了联邦调查局学院之后,此一学院导致了全国研究暴力罪行中心和暴力犯罪执导系统的建立。其原初的想法是想建立一个可以找出许多无解的重大犯罪之间关连性的系统。

在英国,大卫•康特博士是于1980年代中期指导警方侦探侦办已犯下一连串重大攻击行为的罪犯的一位先驱,但康特博士看到了“罪犯侧写”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做为一个心理学家的主观、个人看法之下。他和一位同事创立了“调查心理学”这一词,并且开始尝试以他们认为较科学的观点来逼进此一主题。

犯罪心理学在中国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我国古代的史书上早就有探讨犯罪心理问题的记载。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其实就是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坏事,是因为受环境的影响。他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即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西汉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本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着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着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着,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犯罪心理学的发展

本世纪以来,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学者逐渐增多,许多心理学家也加入了研究犯罪心理的行为。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S.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的冲动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人的意识由本我、超我自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代表与生俱来的欲望冲动,按“快乐原则”活动;超我代表社会道德标准,按“至善原则”活动;自我则对本我和超我进行协调,按“现实原则”活动。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自我对超我的依从力减弱,而趋向于本我的结果。他还认为,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非道德的性冲动复活了起来。美国精神病学家W.希利和他的妻了A.F.布朗纳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多年的研究,于1936年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他们认为,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能得到满足的愿望与欲求的表现”。当年轻人的愿望和欲求长期得不满足,就会产生深刻的情绪问题。长期存在不满情绪就会导致年轻人采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求得代偿性的满足。

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不同接触理论”。这一理论认为:(1)犯罪行为是由学习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通过与他人交往的过程而学得的。(3)犯罪行为主要是在与个人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学习得到的。(4)犯罪行为的学习内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动机、态度、理由等。(5)在犯罪动机和内驱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从人际接触中获得错误观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违法心理战胜守法心理。(6)犯罪学习的结果随接触频率、时间长短、顺序、强度的不同而异。在犯罪多发区,由于同犯罪分子接触机会多,因此犯罪行为多是必然的。

德国精神病学家K.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质的人格》一书中,具体分析了各种异常人格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他发现易于导致犯罪的异常人格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意志薄弱型,这种人对外界的诱惑缺乏抵抗力,易受外人引诱而去犯罪。(2)情感缺乏型,这种人缺乏羞耻、怜悯、同情、名誉感、良心等高尚情感,具有冷酷、无耻的人格特征。(3)爆发型,这种人稍受外界刺激,便会暴怒,用暴力手段攻击他人。(4)激奋型,这种人很容易激动兴奋,做事不谨慎、无耐心,很容易与人发生纠纷。(5)自我显示型,这种人有强烈的虚荣心,处处想表现自己,不顾场合和方法。(6)偏执型,这种人顽固地坚持违背社会规范的错误观点和信仰,并付之于行动。(7)情绪易变型,这种人喜怒无常,情绪一日多变,难以捉摸。(8)软弱型,这种人缺乏人格的尊严,经受不了外界的压力,常违心地屈服于他人,做自己明知不该做的事情。(9)自卑型,这种人极度自卑,否定自己的能力和知识经验,认为自己无法像正常人那样生活,只能依靠他人,或采取非法手段来谋生。(10)忧郁型,这种人整日情绪低沉消极,遇到任何事情都看成是不利于自己的事,并以此支配自己的行动。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

1、对犯罪心理的生理基础研究。包括研究体型-性格与犯罪的关系,染色体变异-性格异常与犯罪的关系,内分泌失调-情绪障碍与犯罪的关系,脑电图紊乱-意识障碍与犯罪的关系,血型-人格类型与犯罪的关系等等。这方面的研究大量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美国犯罪心理学家提特斯说:“我们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有依靠生物学家、精神病学家、内分泌学家、脑电学家等的共同努力才能面目一新。”这位犯罪心理学家还指出:“社会应当承认,如果我们希望树立这样一种对待犯罪心理的态度,这种态度既有社会科学的根据,又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与当代最新的生理学、医学科学、心理学的成就相结合,那么我们的犯罪心理学就能以崭新的姿态,在20世纪末之前出现”。

2、对犯罪者人格和人格变化的研究。许多犯罪心理学家致力于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征和这种人格特生的由来。他们将犯罪者人格的各个方面与未犯罪者进行系统比较,从而试图确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他们所指的人格内容很广泛,如雷蒙认为:“人格即是个人的全部,包括智慧、性格、本能内驱力、情绪稳定性、态度、兴趣、气质、社会性和个人的仪表,以及他的一般社会效能”。“它是一个对环境起调节作用的心理体系”。研究犯罪者人格问题的犯罪心理学家普遍认为:人的犯罪心理发展到人格的改变,表明这个人的犯罪心理已经定型。要矫正这种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极其精细、复杂、长期的工作。所以,对罪犯的人格变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学上一个十分细微与深入的课题。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出根淳还指出:“过去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限于探讨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产生的——即是基于生理原因还是社会原因。所以,过去都集中于对犯罪心理的个人因素一社会因素的探索与讲座在犯罪人格论建立以后,犯罪心理学就出现了新的面貌。这样,就在犯罪者的人格问题的讨论中开阔了犯罪心理的具体研究途径。”

3、对犯罪行为社会学习机制的研究。有些犯罪心理学家在50年代流行的行为主义心理学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犯罪行为同其他一切社会行为一样,也是由学习而获得的。他们致力于提示或阐明个体产生犯罪行煌 社会学习机制,提出了多种犯罪行为的学习理论,如埃森克的条件性回避反应理论,萨瑟兰的不同接触理论(亦称为分化性联结理论),伯杰斯等人所提出的犯罪行为操作性学习理论,A.班图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费尔德曼的完整学习理论等。

4、对产生犯罪心理的社会性缺陷的研究。有些犯罪心理学家认为,犯罪心理的产生要源主要在于犯罪者的社会性缺陷。社会性缺陷不是个人所造成的,而是环境的产物。他们致力于研究造成社会性缺陷的环境因素,提出了种种形成犯罪者社会性缺陷的理论,例如美国的希利及其妻子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雷克利斯提出遏制理论;米德等人提出社会标定理论;米勒等人提出亚文化理论;塔克和昆尼等人提出冲突理论;科恩提出对抗理论;克洛瓦德和奥林提出不同机会理论等。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本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着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着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着,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心理学流派大致有:行为主义心理学,精神分析心理学、存在主义心理学、人本主义心理学,格式塔心理学、认知心理学、功能主义心理学、结构主义心理学。这些流派着重于心理本质的探索,是其基本理论部分。下面对这些流派进行逐一分析,实际这种种流派都是着重心理现象、过程或功能的某个环节,而忽落其他环节所引起的,是片面、局部或环节性的研究,没有进行整体、全面或本质的研究。
行为主义心理学侧重于心理外化的一个表现(行为)进行研究。心理通过神经系统来支配肌肉收缩和舒张产生动作,从而产生行为。心理的这种发挥作用的方式是心理发挥作用的主要而且明显的渠道。心理发挥作用的方式还有许多渠道,例如:谈话、书面语言和眼神等。实际上,心理通过神经系统表现于外的整体现象是体态,行为是从体态之中发展起来的一个分支,这个分支被优先发展而且突出出来,以致掩盖整个体态。体态的其他分支好比星辰,而行为就好比太阳,行为掩盖了其他分支的光芒,人们往往是从明显而突出的部分着手来研究的,所以行为在心理学研究中被突出出来。甚至以研究行为来代替心理的研究,把心理学定位为研究行为的科学,这是研究方向的歧化和膨胀。行为主义心理学只是对心理的一个外在现象的研究,心理表现的整体是体态,体态还有其他形式----言谈、书面语言和眼神等等,近年来语言心理学的兴起就是一个明证。
精神分析心理学研究的侧重方向是潜意识功能的探究,确切的说是对压抑在潜意识中的伤害意识的研究。而心理的其他方面都很少涉及。其实潜意识与意识的界限并没有弗洛伊德所说那样明显。比如边骑自行车边看风景,骑自行车的行为控制可以根据情况变化随时出入潜意识。本质上意识也是潜意识,意识的内容一旦不被注意就压入潜意识,变成潜意识的内容。人的绝大部分行为是受潜意识控制的,受意识控制的行为只占很小的比例,这样有利于一个人同时从事多项运动,更深刻讲有利于人类适应自然,人的心跳、呼吸和眨眼等基本生理活动都是受潜意识控制的,这有利于减轻意识的压力。人如果同时要意识到并控制这些活动,人就会被这些活动累死,更无论生存与发展了。这些被压抑在潜意识的运动一旦出现不正常,就会返回到意识层,重新被意识主动积极的调控。
人本主义心理学从人人都有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出发,认为人人都要发展和完善自己,都有向良好方向发展的心理。是人的正常合理需求的反映。该心理学把人看成一个整体,着重研究人的发展需求的实现过程,即旨在探讨人性自我实现的心理历程。该心理学主要观点是认为人人都有追求生命意义和创造美好生活的潜力,这实际上是人的发展需求的反映。一句话,人本主义心理学是着重研究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心理学,而这仅仅是心理学一个很小的一个方面。
存在心理学是从人的整体出发探讨独立的个人心理与世界的关系,偏重个人心理的独立性,探讨独立个人存在的整体经验。该心理学本质是偏重研究个人心理在世界环境中的整体的变化规律。
完形心理学采用整体论观点解释知觉,认为知觉是以感觉为基础的超感觉的整体经验。其核心观念是“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这实际上是人体结构与功能的自组织过程和结果。吃饭成长的人并不等于原初的人与饭的叠加;获取知识的人并不是人与知识的总合,知识被已有知识重新组织,然后被纳入已有的知识系统;神经系统在刺激的作用下,其结构也被或隐或显的改变。知觉就是对几种感觉经过类似的组织化而形成的,是对几种感觉的整体反映,虽不等于感觉之和,但感觉是知觉必备的素材和“原料”。这种自组织化的结果是表现出整体性,即完形性。一句话:完形心理学侧重的是心理的自组织性,是对心理的自组织现象和结果的研究。
认知心理学主要侧重人的认知过程的研究,即研究人是如何获取知识的,是研究人获得知识过程的心理学,对情绪,能力及性格等心理现象研究较少,更无论意志、动机和需求等现象。
结构主义心理学侧重采用实验方法研究意识的结构,这是受物质结构论影响的结果。由于心理的极高的流变性、复杂性和高度的自组织性,要用单纯的实验来精确化意识的结构,在现有科学水平上是根本不可能的。但该心理学充分发挥了“砖”的作用,引发对心理学的更广泛更深刻的研究,引出了心理学上许多“玉块”。
功能主义心理学是作为结构主义心理学的对立物出现的,着重探讨个体适应环境时所产生的心理功能。随着结构主义的衰落,该学派也自行消失
(联系地址:山东省菏泽市613信箱 274000 董孝伟)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届时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一门科学。

简短的总结:
1、神经系统的产生是心理起源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而不是脑)
2、心理是物质对刺激作出反映的高度组织化的物质。(心理的又一个必要条件)
3、心理产生的标志是感觉。(心理质的外在标志)
4、心理的本质是神经系统在刺激作用下形成的有序变化的电磁场。(心理的生物物理分析)
5、心理现象的复杂性源于神经系统的复杂性。
6、复杂的心理现象统一于感觉(及其系统化、组织化。)
7、各哲学流派的研究起点离不开神经系统及感觉。

★ 第 一 型 : 完 美 型 (Reformer /Perfectionist) ★
★ 第 二 型 : 全爱型。助人型 (Helper) ★
★ 第 三 型 : 成 就 型 (Achiever/Motivator)
★ 第 四 型 : 艺 术 型。自 我 型(Artist/Indivialist)★
★ 第 五 型 : 智 慧 型。思 想 型(Thinker/Observer)★
★ 第 六 型 : 忠 诚 型 (Loyalist) Team Player
★ 第 七 型 : 丰富型。活跃型(Adventurer/Enthusiast)★
★ 第 八 型 : 领 袖 型。能 力 型(Leader) ★
★ 第 九 型 : 和 平 型。和 谐 型(Peacemaker)

九型人格介绍

一。什么是九型人格论
我们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九型人格论所描述的九种人格类型,并没有好坏之别,只不过不同类型的人回应世界的方式具有可被辨识的根本差异。这个世界上五十亿人口中,每个类型大概占了五亿。虽然如此,我们每个人还是很独特的,而且九型人格论也容许我们如此。纵使我们的人格类型是可被辨识的,然而我们的人格----经验、记忆、梦、抱负,以及我们的处理方式-----却是自己的。

本系统主要涉及这些类型的心理层面。虽然九型人格论所描述的是每种类型更高层面的觉知(这正是本系统最强有力的地方),我们还是必须从最明显的地方着手。我们可以完全认知这个层面的自己,我们每天都要和自己的人格交涉。这正是认识自己、了解别人这类探索的开始。

首先,从以下几页的简述中找出你自己的类型 。一旦你辨识出自己的基本类型,找到那条生命中暗自牵引你的命运之线,你肯定会发出一声赞叹,甚至会有松一口气的感觉,或是些许感伤。有时候你也可能会说:"喔不!那不是我想要的类型!"当你第一次长寻自己的类型 时,千万不要因为你不喜欢其中某几种就故意跳过,那可能正是你得好好审视一番的类型呢。
二。九型人格论的架构

这个图形就是九型人格论的主要模式,每个人都隶属于一种基本型,而且绝不会改变。但是,这九个点之间的连线却显示出在遭受极度压力或极度安定的状态下,每个类型的变化情形(由这点可供我们预测这九种人格类型的互动关系),而外围的贺圈则提供每个类型一项主要特色。所以,每种类型都有三个不同的变化型。

此外,还要加上我们孩提时代环境的影响,以及个人的自我认知,换句话说,两个刚好是同一种人格类型的人,他们的表现方式却可能大相径庭。

三。基本的人格类型

人人都会自行过滤并诠释他们的所见所闻,这在今日已成为普遍的共识,而九型人格论的基本原则正是: 在九种可能的"过滤器"中,我们每个人都 拥有其中一种;这过滤器会将我们此生的蓝图和一般注意的焦点置于深处,使它们常年隐身在意识层面的觉察之下,而且。。。。。。

这个过滤器并非随机发展而来的,它是要保护我们的本质(也就是高我,或称内在神性)的某个特殊层面,因为这个部分在我们婴幼儿时期特别脆弱。

虽然人格发展是我们在婴幼儿时期,为了帮助自己妥善应付处界的一项策略,但是当我们成年后,它却自动形成偏颇的观点,不但影响我们看待别人\ 诠释事情的方法,我们的选择和行动通常也以此为基础。

九型人格论令人振奋而独到的立论在于,我们"错误"的人格就像镜中影像般反映出我们的"高我"。人格并不是有待克服的敌人,而是我们最好的朋友;它能显示出我们必须学习的教训,并教导我们如何学会这些课题。
希望你能得到帮助.!这非常有用.!文章还是要自己写的好阿..看看资料再加一些论点..论题明确一点.!最好有自己的观点.!

Ⅷ 刑法是什么怎么

结合案例学习是根本的、唯一正确的学好刑法的方法。
刑法总论部分要学好犯罪构成的四个构成要件,尤其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分析,难点是间接故意和轻信能避免的过失的区分;犯罪形态;罪数及归责原则等问题都是总论部分的难点及司法实践中极易出现的问题。分则部分的学习主要是要注意对犯罪行为(也就是客观要件)的准确把握。刑法分则的分类是按所保护的客体进行分类的,所以要注意具体刑法罪名在各章节中的归类(这是初学刑法者易忽视的,如抢劫罪侵犯的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双重客体,但却归类在财产犯罪中,所以如何区分抢劫与抢夺、敲诈勒索甚至盗窃是重点),这有助于准确定性。
最后建议你多看看案例评析、研究方面的书,尤其是高法编的《刑事审判参考》。赵秉志教授编的案例研究的书挺多,挺实用,对你学好刑法会有帮助的。

Ⅸ 学犯罪心理学要怎样系统地学习啊

对犯罪现象的系统研究,在世界范围来说萌芽于十八世纪末,形成于十九世纪初,在我国则开始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后又中断三十多年,于七十年代末从着手研究青少年犯罪而逐渐恢复起来。现在正方兴未艾,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开展起来。专着、教材和文章等研究成果象雨后春笋一样崭露头角。因此,一般人们对它有些陌生。但是,犯罪学思想研究在我国却是源远流长,早在我国有“刑”之初,当时的有识古人就提出了“刑期于无刑”的光辉思想。这一思想不仅为我国历代统治者奉为经典,而且在世界刑法学界特别是犯罪学界也有深远影响,并视为同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一项基本原则。
尽管说,“刑期于无刑”的思想在有阶级的社会里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一种美好理想,但在为消灭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而奋斗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确是终可实现的长远目标。犯罪学的研究正是为此而奋斗的,在当前的近期目标则是要把我国社会现实存在的犯罪现象压缩到最低的限度,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但是,我们知道,把犯罪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向来是刑法学,何以又有了犯罪学?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进入垄断阶段后,犯罪现象与日俱增,特别是累犯、惯犯和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仅靠刑事镇压已不能解决其社会内犯罪现象的恶性膨胀问题,为适应资本统治在新情况下的治理要求,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刑法学者,一方面在继续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对其现行刑事镇压政策重新调整的同时,另方面又设想在社会控制上对犯罪现象进行有计划地预测和防治。犯罪学就是在这种社会需要的客观形势下应运而生,先后在西方和东方一些国家里建立了起来。由此,不难看出犯罪学是导源于刑法学而归流于社会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展现在现代人们的面前,表现出蓬勃的生机。
犯罪学与刑法学,虽有许多共同特点,但其不同点还是主要的。后者只着重研究构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条件和依法对刑事犯罪处以适当的刑罚即所谓定罪量刑;而前者不只研究犯罪和刑罚本身,同时更着重分析犯罪之所以产生的根源、原因和条件,确立防治对策,防患于未然,以保障社会免遭或少受犯罪的危害。由此观之,犯罪学比之刑法学来讲,不独开拓了研究领域,而且改被动的事后惩处为主动地事前预防,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这就是在有了同犯罪作斗争的刑法学之后,又需要犯罪学的重要原因吧!即使如此,犯罪学也党政军不能取代刑法学。因为对人的刑事惩罚后果严重,影响深远,不能不由专事犯罪的刑罚研究的刑法学来担当。再加上刑诉法学、证据法学、刑侦法学和被害人学,分工负责,共同协作,就构成了刑事法学的一个完整的体系,以便更有效地同犯罪现象作斗争。
这里必须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犯罪学既然把犯罪原因作为重点研究课题之一,那就势必要分析研究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特征,犯罪心理学就构成了犯罪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犯罪心理学由于其在犯罪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也可分化成独立的一门学科。但从科学体系来讲,犯罪心理学又只能是犯罪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离开犯罪学单讲犯罪心理学。这里有一个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问题。讲授犯罪学又必然要讲犯罪心理学,否则,罪犯学的学科内容就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只讲犯罪心理学而不讲犯罪学,那就失去了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前提。这就是我们这门课程名称叫“犯罪心理学”,而我们的教材名称和教学内容却是犯罪学的缘由。
可见,犯罪学不仅是个边缘性的交叉学科,同时又是个包含生理学、心理学和伦理学等内容的综合性学科。
那末,究竟什么是犯罪学?根据其内容特点,归结如下:
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发展变化规律,并据以确立防治犯罪对策的刑事社会科学。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犯罪观看来,一切犯罪归根到底都是一些行为,犯罪行为的突出特点,就是它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它不只危害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且也是阻碍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发展进步的。要剖析清楚犯罪行为的这种社会属性和特点,那就必须牢牢把握住直接研究犯罪行为这个大方向,结合具体情况从法律和道德上作出恰 如其分的社会评价,凡属犯罪的,坚决禁止,依法惩办;违法的,明令取缔,予以处分;不道德的,舆论谴责,道义抵制。净化社会空气,安定社会秩序,是犯罪学所要承担的重要任务。这种作用是任何别的学科都不能取代的。
犯罪行为固然都是有意识的,其意识的形成,一方面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另方面又是其主观心理的过程。我们在犯罪学的研究中,一定要从客观存在内化为主观意识,又从主观意识外化为客观行为这一整个心理过程的往返演变中,掌握行为意识的真实内容和特点,从而对其行为的社会属性作出准确评价。这对于正确认定行为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我们也不难发现,犯罪学实为行为法学的一个分支。这是由于犯罪学研究的直接对象是行为所决定的,同时又和刑法学划清了原则界限。此乃犯罪学的一大特点,并以此使之与其最相近的学科刑法学区别开来。就是同总的法科学也划清了界限。
再者,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同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致的,但不是等同的,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在其内涵和外延上都丰富于,并大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不仅包括了刑法学中的犯罪行为,同时还包容了违法行为,违纪行为,乃至还包括了不道德行为。既然研究对象复杂,这就决定了对策的多样化,以使处理的方法要适应不同对象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学所担当的社会任务,最适合于我们党和国家提出的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战略方针要求。它可以从不同层次、不同方面、不同渠道,采用不同方式、不同方法,对各种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危害社会的行为,给以恰如其分的处理。这无疑是别的任何一个单独学科所不能胜任的。它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的多方面内容都包罗无遗了。
犯罪学在外国尽管早已兴起,我国也早已开始,但从未象今天这样被人们所重视,这一方面固然同人们的认识发展有关,更重要的同国家的刑事政策关系密切。我们知道“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战略方针,首先是在一九八一年初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提出的。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搞好治安对于保障安定团结和经济调整的重要性、紧迫性;要充分认识治安问题的复杂性和各种困难;要充分认识在一定范围内阶级斗争还将长期地存在,对少数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要提高警惕。因此,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首要的任务是搞好党风,并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加强工作,才能克服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大大减少犯罪现象,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我国犯罪学就是在这一重大战略决策的客观要求下逐步发展起来的。这二者之间决不是偶合,而是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人们思想认识的深入和提高,在刑事政策和社会科学诸方面的共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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