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内容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前言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
—— 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
—— 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5.1.2.2.2);
—— 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5.1.4.3)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5.1.4.4);
—— 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
—— 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
—— 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GB 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
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7718—1987;GB 7718—199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2493 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GB 13432—2004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预包装食品 prepackaged foods
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
食品标签 food label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
配料 ingredient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3.4
加工助剂 processing aid
加工辅助物
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3.5
生产日期 date of manufacture
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3.6
包装日期 date of packaging
灌装日期
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3.7
保质期 date of minimum rability
最佳食用期 best before
最短适用日期 date of minimum rability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3.8
保存期 use-by date
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 recommended last consumption date, expiration date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
3.9
主要展示版面 principal display panel
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4 基本要求
4.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4.7.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4.8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4.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10 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5 标示内容
5.1 强制标示内容
5.1.1 食品名称
5.1.1.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1.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5.1.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5.1.2 配料清单
5.1.2.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5.1.2.1.1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5.1.2.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1.2.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5.1.2.1.4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5.1.2.1.5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5.1.2.2 各种配料应按5.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
5.1.2.2.1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
5.1.2.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
表1
配 料 类别归属名称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蜜饯水果 “蜜饯”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2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示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5.1.3.2 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3.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5.1.4.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 450g”,或“净含量 450克”。
5.1.4.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 液态食品,用体积 —— L(l)(升) 、mL(ml) (毫升);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1.4.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表2
<P&NBSP;ALIGN="CENTER">
计量方式 净含量Q范围 计量单位
体 积 Q< 1000mL
Q ≥ 1000mL mL (ml ) ( 毫升 )
L ( l ) ( 升 )
质 量 Q < 1000 g
Q ≥ 1000 g g ( 克 )
kg ( 千克 )
5.1.4.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P&NBSP;CLASS="MSOPLAINTEXT"&NBSP;STYLE="MARGIN:&NBSP;0CM&NBSP;0CM&NBSP;0PT;&NBSP;TEXT-ALIGN:&NBSP;CENTER"&NBSP;ALIGN="CENTER"><FONT&NBSP;SIZE="3">表<SPAN&NBSP;LANG="EN-US"&NBSP;TWFFAN="DONE">3
<P&NBSP;ALIGN="CENTER">
净含量Q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5mL <Q ≤ 50mL
5g <Q ≤ 50g 2
50mL < Q ≤ 200mL
50g < Q ≤ 200g 3
200mL < Q ≤ 1L
200g < Q ≤ 1kg 4
Q > 1kg
Q > 1L 6
5.1.4.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1.4.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5.1.4.7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1.5.1 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5.1.5.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5.1.5.1.2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5.1.5.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5.1.5.2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1.6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5.1.6.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5.1.6.1.1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01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5.1.6.1.2 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
a) 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b) 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5.1.6.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5.1.7 产品标准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1.8 质量(品质)等级
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5.1.9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5.1.9.1 辐照食品
5.1.9.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1.9.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5.1.9.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5.2.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
5.2.2 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5.3.1 批号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3.2 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5.3.3 能量和营养素
如标示能量值、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含量水平、营养素含量比较、营养素作用,应符合GB 13432—2004的规定。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注:如果是瓶形或罐形,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贰’ 食品都需要进行卫生质量检测,检测的标准是什么
为了满足特殊身体或生理状态和/或疾病、障碍等状态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食谱的食品,专门为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要辅食,对营养成分有特殊需求,各种营养成分应科学调配,不能过多或过少,少会导致营养不足,多会引起营养过剩,甚至中毒。我国已拥有《婴儿配方食品》 (GB10765-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GB10767-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GB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对卫生、营养等与食品安全要求相关的标签、封面、说明书的要求。
在面条检查中,我们还经常遇到一些违规添加剂超标的制造商,经常发生明矾、福尔马林,含有明矾、重金属,对人体形成慢性积累,容易发生铝中毒。根据国家食品添加剂的相关标准,严禁在面条生产中添加明矾。我们经常吃的面条定期检查有哪些项目?
‘叁’ 食品安全检测手段有哪些
食品安全事件的频频发生,致使食品安全检测受到高度重视,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用以购买检测设备、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加班加点工作、科研人员努力研发新型检测方法、人大代表也在两会中对食品安全检测提出了建议。这对我国食品的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如此频繁的检测工作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时有出现,究竟是哪些漏洞造成了这一现象的产生?
1.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相似度高、检验项目重复
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约1100家,这些检测机构隶属于质检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等。有些实验室之间从实验室设置、仪器种类甚至型号都相同,造成了很多检测机构的检验项目一致,仅检测的样品不同。如农业部门的检测样品多为蔬菜、水果、谷物等初级农产品;质监部门的检测样品除原材料外,多为加工食品;FDA的检测多为餐饮原料乳、肉、鱼、蛋、蔬菜、谷物等,以及部分餐饮产品。但这些检测项目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都包括细菌和霉菌检测、化学污染检测,而且大部分检测机构都能对细菌学检验、农药残留、重金属、兽药残留等进行检测,而不能对二恶英等物质进行检测。
2.样品检测重复
检测机构的重复设置、缺乏特色,必然带来重复检测,如牛奶的三聚氰胺检测,原料乳由农业检验机构检测一遍;到企业生产过程中,企业、质检部门的检测机构再检测一遍、进入流通领域后工商部门又检测一遍,其结果必然导致热点问题、热点食品每个部门都去检测,而有些食品检测项目则无人问津。致使检验人员天天满负荷工作,没有时间研究新的危害因素,从而导致刚解决完一个食品安全问题,又曝出一个新问题,检测机构疲于应付一个接一个的检测任务。
3.产品检测效能低
由于食品的特殊性,特别是预包装食品,检测后就会失去食用价值,因此只能依靠抽样检测结果来推断其总体水平。这样就会存在抽样误差的问题,特别是目前我国的初级农产品,由于分散式种、养,一个样品并不一定具备代表性。例如对猪肉中瘦肉精进行抽样检测,如果这些猪是从不同养殖户那分散收购的,那么抽样检测几乎没有意义,即使抽样率为90%,合格率是100%,也不敢肯定剩下的10%一定没有问题,这样就会使检测的效能大大降低。
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我们在食品安全管理中过分强调且依赖了检测的作用。即使检测方法很准确、检测样本很有代表性,但这种对产品的检测只能是事后发现问题食品,处理问题食品,却无法改变食品的安全性。因此,必须将食品安全检测延伸到食品生产企业,将检测作为工具,用于判断生产原材料、生产环境、生产工艺、包装材料、从业人员等各个环节是否能够保障食品的安全。这就好比一个糖尿病患者测定血糖水平,其目的不在于知晓自身的血糖高低,而在于判断药物、饮食、运动等各个环节是否能够有效地控制血糖。
但是,就我国目前的食品生产企业而言,原来各工艺参数的制订是为了满足生产工艺的需要。后来很多食品生产企业虽然实行了HACCP体系,但在对关键控制点设定限值时,几乎没有一个企业是通过实验获得的数据,都是照抄其他企业或者引用法律条文。我们知道,即使是同一种食品、相同的加工工艺,如果原料产地不同,微生物种群不同,热抵抗力也不同,加热温度和时间自然也应该有所区别;如果不同企业所处的地理环境不同,环境温度不同,加热时间又会不一样;还有如果企业所用的设备不同,其加热功率、热传导系数也会不同。因此,奥普斯仪器的小编觉得食品生产企业应该通过实验获得具体的工艺参数,并以此为参考制订关键控制点的关键限值,才能真正发挥HACCP的食品安全控制作用。并且,相比小包装的产品检测,针对原材料的检测频次可以大大降低,检测成本也会随之降低。
再有,有些食品生产企业即使购买了相关检测设备,也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因此如果我国的检测机构能够为食品生产企业承担原材料的检测任务,为食品生产企业把好原材料质量关;与食品生产企业共同承担工艺改进方面的研究,制订有效的工艺参数,可以将食品安全的管理前移,做到预防性管理,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我国食品加工行业的食品质量安全。
‘肆’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怎么做
这之前我朋友在快易拍商城做过,下面就是产品标签办理流程 :
一、对象
本市登记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其产品标签须办理备案手续。
二、提交材料
申请单位向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食品标签拟印制内容申请表》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和单位代码证书;
3. 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
4.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文本和复印件);
5. 食品标签印刷样稿三份;
6. 如食品包装物上需印刷所获荣誉称号等则携带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办人员应予以受理,并填写《食品标签备案收件回执》交给申请单位。
(二)审核
经办人员依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法规和规章以及GB 7718等强制性标准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发证
受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食品标签予以编号。
四、办理时限
经办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提交材料的审核工作。
‘伍’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强制标示内容有哪些
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10度以上白酒可以免除)、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详细内容查阅该标准,因为该标准涵盖饮料酒老标准。
‘陆’ 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能量可以用计算法得出主要依据什么啊
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食安通有这个标准的标准解读视频,可以看看,学习学习,感觉挺不错的。
‘柒’ 嘉鱼小曲酒国要求需要什么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制成的产品。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编号为:1501。
《关于做好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工作的通知》
(2006年9月26日国质检食监[2006]428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制成的产品。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编号为:1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配料; 2. 发酵;3. 贮存;4. 勾调。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感官质量缺陷: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符;
2. 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
3. 固形物超标;
4. 卫生指标超标:如甲醇、杂醇油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 厂房总体布局要求
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和成品库。原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1)原料粉碎车间
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2)制酒车间
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3)酒库
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4)包装车间
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灌酒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5)成品库
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
2. 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裂缝。蒸馏冷却器必须用高纯锡、铝、不锈钢材料制作。
(2)各生产车间、酒库应根据工艺技术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等。
(3)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并装有安全防护罩。
3.酒糟存放设施
应在远离生产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便于销售、清理、避免霉烂的酒糟存放销售设施。
注:白酒(液态)可不要求原料粉碎车间、制酒车间、酒糟存放设施;白酒(原酒)可不要求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粉碎设备:粉碎机
(2)蒸馏设备:蒸酒机(甑、甑桶、甑锅)
(3)发酵设备:窖、池、缸、罐等
(4)贮酒设备:池、缸、罐、酒海等
(5)灌装设备:洗瓶机、灌装机
白酒(液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上述(4)(5)规定的设备。
白酒(原酒)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上述(1)(2)(3)(4)规定的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GB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2
GB2757-1981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3
GB18356-2001
茅台酒(贵州茅台酒)
4
GB19508-2004
原产地域产品西凤酒
5
GB18624-2002
水井坊
6
GB19327-2003
原产地域产品古井酒
7
GB19328-2003
原产地域产品口子窖酒
8
GB19329-2003
原产地域产品道光廿五贡酒
9
GB17924-1999
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
10
GB/T10781.2-1989
清香型白酒
11
GB/T10781.1-1989
浓香型白酒
12
GB/T10781.3-1989
米香型白酒
13
GB/T11859.2-1989
低度清香型白酒
14
GB/T11859.1-1989
低度浓香型白酒
15
GB/T11859.3-1989
低度米香型白酒
16
GB/T14867-1994
凤香型白酒
17
GB/T16289-1996
豉香型白酒
18
QB1498-1992
液态法白酒
19
QB/T2187-1995
芝麻香型白酒
20
QB/T2305-1997
特香型白酒
21
QB/T2524-2001
浓酱兼香型白酒
22
QB2656-2004
老白干香型白酒
23
DB14/T80-1996
新型白酒
24
DB15/T253-1997
新工艺白酒
25
DB13/T306-1997
新型白酒
26
DB22/T221-2000
吉林烧酒
27
DB50/T15-2001
小曲酒
28
DB53/T092-2001
云南小曲白酒
29
DB23/T308-2002
清香型白酒
30
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白酒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企业购进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10343-2002,并且要加强自检,确保不会误把甲醇当食用酒精生产白酒。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分光光度计(或光电比色计);(三)气相色谱仪(标准中不需检测单体物质可不要此仪器);(四)恒温干燥箱;(五)恒温水浴锅;(六)比重瓶或酒精计;(七)比色管。
七、检验项目
白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识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白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酒精度
√
√
√
3
总酸
√
√
√
4
总酯
√
√
√
5
单体物质
√
√
√
6
固形物
√
√
√
7
甲醇
√
√
√
8
杂醇油
√
√
√
9
铅
√
√
*
10
锰
√
√
*
11
氰化物
√
√
*
以木薯或代用品为原料者
12
净含量
√
√
√
白酒(原酒)不要求
13
标签
√
√
白酒(原酒)不要求
注:1. 产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10344的规定;
2. 白酒(原酒)的检验按有效的企业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判定。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成品贮罐中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总量不少于100kg)。
(一)抽样品种
根据企业申请的取证产品品种,选择1个主导产品进行抽样。
(二)抽样数量
1.瓶装酒:随机抽取6件产品,每件抽取1瓶,共取6瓶,总量不少于3000ml。
2.从成品贮罐抽样时,抽样率为50%,但最多不超过3罐;从成品贮桶抽样时,抽样率为5%,最多不超过5桶。从每罐(桶)中抽取等量样品,混合均匀,总量不少于3000ml,分别装入6个样品瓶中。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它要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将白酒生产线列入了限制类目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