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院立案错误,被告是提前去法院提出质疑还是开庭当天去
什么叫立案错误?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立案一般不存在错误,原告起诉有没有道理,都得审后才能决定。不能说直接不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法律有几种情况,都是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只要起诉,就得立案
B. 民事诉讼案被法院错误追加为被告怎么办
法院只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不一定要承担责任
C. 已立案被告名字写错了怎么办
起诉书中被告名字出现笔误的,可采取以下的措施:
1、如果法院尚未立案的,可以直接与法院联系,将错误的诉状换回来。
2、如果已经立案的,尚未向被告送达的,应该及时与承办法官和立案庭联系,如果立案名称没有错误的,可以争取将诉状换回来。
3、如果不能换回来的,可以在开庭时首先说明诉状笔误,予以更正,如果对方同意继续审理的,可对诉讼不会有影响;如果对方不同意的,那就只能撤诉后再行起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D. 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如何处理
但两被执行人向执行人员反映,其已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并向执行人员出具了上诉状复印件及挂号函收据。经查明,被执行人薛某某、蒋某某的陈述属实。针对本案如何处理,执行人员产生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不予执行。理由是既然两被执行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上诉,那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即本案的执行依据尚未生效,因为没有有效的执行依据,所以对本案应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裁定撤销案件,理由是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所立案件应该撤销。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理由第二种意见一致。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所谓不予执行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时,法院经审查认为有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适用的前提是案件的受理须符合法定条件;2.适用的对象为非诉法律文书。本案所谓的“执行依据”是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不适用不予执行的裁定。 二、对于第二和第三种意见,笔者认为在目前对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条件的案件如何处理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均不失为是一种解决思路,但比较两种意见可以发现,第三种思路更为合理。首先,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看,裁定撤销案件只有一种情形。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执行与重复立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对于此条不能参照适用。所以撤销案件的裁定缺少可供参照的执行依据。而从立案程序上来看,执行立案与诉讼立案完全一致,出现相同的法定情形,所采取的处理方法也应当相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参照这一条,比照诉讼程序对错误受理的处理方法,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更为合理。其次,从案件的处理效果上看,驳回执行申请也更为合适。如果裁定撤销案件,案号消灭,案件归零,无法反映执行人员的真实工作,也不利于司法统计工作的开展。 所以综上所述,本案应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执行申请。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 立案后发现起诉状被告身份证号码写错了怎么办
起诉书是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民事案件是起诉状;
起诉书上当事人身份证号码误写,可以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口头更正。
因为法院立案时无法查实被告身份信息,故原告即使有错误的,法院也会受理。
只要法院能够联系上被告就行,身份证号码错了也不要紧。
开庭审理时,法官一定会核对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及其他相关信息的。
F. 诉错被告的情况法院会怎么处理
(1)如果人民法院只是受理了你得诉状还未正式立案,那么会通知你起诉书的问题,让你修改,然后再提起诉讼;
(2)若已经正式立案,人民法院会向你征求意见,是否变更被告或追加被告;
(3)若已经正式开庭,法院当然会依法判决,驳回起诉;
G. 法院立案后被告人联系不上怎么办
法院立案后,被告联系不上的,法院可以进行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如果法院进行开庭,经公告后,被告依然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直接进行缺席审判,并做出缺席判决。如果在立案前一直联系不上被告,法院有可能会以被告不明确而不立案。现在只要法院立案了,原告就不要担心,法院处理这类问题是有程序的。
H. 法院立案联系不上被告怎么办
【法律分析】
缺席判决,原本专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为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解决有关的争议,在西方国家,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I. 原告起诉被告名称错误时应如何处理
如果原告主动提出变更被告,应同意其变更;如未主动提出,法官应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同意变更,变更被告后,继续诉讼; 原告不同意的,则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
这么做的法律原因在于:
首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原告主动更换被告的相关规定。
其次,在诉讼中对被告的更换系原告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根据诉权理论,原告主动申请更换被告的请求,应当属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处分权性质的诉讼权利。
最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是更换当事人的法理依据,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始终的、普遍适用的原则。无论从便于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讼累角度出发,还是从便于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审判效率出发,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法院都应当及时告知原告,对当事人主动申请更换被告的,法院应予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