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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筹划要点与方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2-04-29 16:42:14

1. 如何利用定价策略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利用定价策略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1)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应的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款。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消费环节再征收。

(2)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这届减轻企业的消费税负。因为前一环节应该征收的税款延迟到后面环节再征收,如果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则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使用了较低的税率而减轻税负。

2. 酒类企业在应对消费税纳税筹划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消费税这一块目前只能通过法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负担。

第二,酒类企业可以通过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筹划,减轻企业总体税收负担。

白酒消费税基本政策:

白酒企业生产销售白酒课征消费税源于1994年,经过多次调整和改革后,目前为止,白酒适用的消费税税收政策主要有:

(一)白酒消费税基本政策

我国对白酒从生产到最终零售实施单一环节征税,即设在生产或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而在之后的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不再征税。为了限制价格低廉的白酒生产和销售,我国于2001年5月起,《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调整对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指出了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关于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问题;关于“品牌使用费”征税问题等。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关于委托加工的征税政策

对于白酒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白酒的行为,目前我国税法将其视为生产白酒的另外一种形式,也进行征税,但征税政策与自产销售有所不同。委托加工业务中是由受托方(个体经营者除外)在加工完毕后交货时负责代收代缴税款。一般是按受托方销售同类白酒的售价计算税款,若无同类白酒售价,则使用组价计算税款。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自此,白酒生产企业将委托加工的白酒收回后销售,如果售价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为直接销售,不需再缴消费税;如果售价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需要继续缴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外,《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7号)规定,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三)外部采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停止扣除政策

财税[2001]84号文,从2001年5月起,对白酒企业外部采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生产的酒,其外部采购或委托加工已缴纳的消费税不得从当月应纳消费税总额中扣除。这一严厉的政策客观上会对白酒企业造成重复征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们有园区可以接受酒类贸易的有限公司,企业在园区内是可以享受到高奖励返还,得到地方的奖励扶持,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在园区内纳税之后,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有地方留存的部分,目前园区的地方留存都是全额留存的,增值税留存50%,所得税留存40%。

奖励扶持都是在地方留存基础上给企业的,因此企业可以放心的,因为奖励扶持是财政局给到企业的,奖励扶持比例高可以达到90%,低就有70%

政策稳定,奖励及时,入驻园区就可以享受!

其实企业在园区纳税越多,能够享受到的比例也更高,而且是合理合法去享受的。

总部经济招商的模式,不用企业实地办公,在园区内经营就可以。

3. 简述消费税税率的筹划原则

消费税Consumption
tax(消费行为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

确定消费税税率时通常要遵循的原则: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基本一致。

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 如何通过选择合理销售方式进行消费税税收筹划

分别成立生产与销售公司并进行单独核算,将生产公司生产的产品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以达到少交消费税的目的。

税收筹划不仅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也要降低生产成本。

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4)消费税筹划要点与方法研究扩展阅读:

消费税是单环节征税,即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因此,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但又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独立核算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以较低的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也较低;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则不交消费税只交增值税。这样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的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也就是企业利用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的前提条件。

5. 消费税筹划有哪些方面怎样筹划 增值税筹划有哪些方面怎样筹划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人手。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避税;
第二,税率避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八)以物换物;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
(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6. 消费税税率筹划的方法有哪些

1。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比如企业集团内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集团内生产企业低价销售给销售机构,就可以少交消费税,因为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出于流通领域,只缴纳增值税。
2。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
比如委托加工
3。包装物的筹划
比如先销售后包装

7. 税收筹划常见方法

税收筹划常见方法:
1、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充分利用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方法中最重要的一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对产品的优惠、对地区的优惠、对行业的优惠和对人员的优惠等。从税收政策角度来讲,税收优惠政策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税率低,税收优惠政策少。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的税收总量保持不减少;
(2)、税率高,税收优惠政策较多。这种政策也能够确保国家税收总量的完成,但是存在着大量的税收支出。
我国现在的税收政策大都属于第二种,税收税率高,税收优惠政策多。企业不能改变税率高的法律事实,但一诺财务认为可以通过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来自觉地采用一些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纳税负担的纳税筹划方法。
2、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纳税筹划的第二个方法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企业在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之前,需要有很多的替代方案。经济学实际上是“选择”的概念,使得资源配置最合理,从而使投入产出比最佳,纳税筹划遵循经济学的一些基本要求,不同的经济活动安排对应不同的交税。一诺财务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尽量选择交税最少、收益最大的方案。
3、充分利用税法及税收文件中的一些条款
尽量利用税法以及税收文件中的一些特定的条款是纳税筹划的第三种方法。采用这种纳税筹划方法要求企业对国家的税收政策要有充分的了解。
4、充分利用财务会计规定
纳税筹划的第四个方法是指企业应当充分地利用财务会计的规定。一诺财务发现如果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法有冲突,根据法律的规定,财务会计规定应当服从税法的调整。
那么,利用财务会计规定有什么意义?如果税法做出规定,企业运作就要满足税法的要求;如果税法没有做出规定,税法就要自动地服从于会计的规定。
我国目前颁布了新的会计制度,这些新的会计制度如果没有与税法相冲突的,那么税务部门在检查企业纳税的情况下,如果找不到相应的财务政策,就需要服从财务会计规定。
5、税负转嫁
纳税筹划的第五种方法是税负转嫁。税负转嫁是一种基本的纳税筹划方法,其操作原理是转移价格,包括提升和降低价格。

8. 论述如何对消费税进行税收筹划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概述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税务部门对需要调节的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双层调节模式。
其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纳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其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筹划不仅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也要降低生产成本。
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纳税人可以通过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税收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在做投资决策的初期应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之一是调节收入差距、引导消费方向和保护环境,但我国消费税课税范围还存在“缺位”的问题,例如在对高档消费品征税方面并未涉及高档家具电器、古玩字画、装饰材料等;在高消费行为方面未提及卡拉OK、桑拿、按摩、电子游戏等娱乐业;在保护自然生态方面未对毛皮制品、珍奇异兽的消费征收消费税。
除此之外,塑料袋、一次性餐盒、电池及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都是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东西。
这些存在的问题已经被大家意识到,因此,以上所列的项目都有可能要调整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发展趋势。
这是从源头上节税的一种方法。
(二)企业利用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 消费税是单环节征税,即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
因此,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但又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独立核算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以较低的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也较低;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则不交消费税只交增值税。
这样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的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也就是企业利用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的前提条件。
(三)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 纳税临界点就是税法中规定的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这一比例或数额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税负大幅上升。
反之,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
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的关键是必须要遵守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应过分地强调某一环节收益的增加,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所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1.利用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下面用此方法以卷烟的消费税临界点举一例: 我国税法规定: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比例税率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比例税率为36%. 例:(1)某卷烟厂每标准条卷烟对外调拨价为68元,现销售一标准箱,其成本为8500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
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68×250×36%=6270(元) 企业税后利润:(68×250-8500-6270)×(1-25%)=1672.5(元) (2)若产品供不应求,厂家决定将每标准条卷烟价格提高至76元。
其他均不变。
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76×250×56%=10790(元) 企业税后利润:(76×250-8500-10790)×(1-25%)=-217.5(元) 在此例中,卷烟每标准条卷烟的价格从68元提高至76元后,从表面上看销售收入增加了2000元(76×250-68×250=2000),但由于提升后的价格超过了临界点(70元),计算消费税时的税率也随着计税依据的提高而相应的提高,使得卷烟整体税后利润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以致达到了负值。
当然,本人举的这个例子有些极端,但可以充分的表现出纳税临界点对企业成本效益的重要性。
2.将纳税临界点与设置独立于企业的销售机构结合起来使用 继续用卷烟来举例。
如果某卷烟厂的卷烟市场直接售价为每标准条70元,并且不设置独立于企业的销售机构,那么销售一标准箱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0+70×250×56%=9950(元);如果该企业设置独立销售部门,企业以每标准条68元的价格出售给该企业依法设立的独立销售机构(目前普遍设立销售公司),那么销售一标准箱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0+68×250×36%=6270(元)。
这样计算的应缴纳消费税前后差额为9950-6270=3680(元)。
当然,正如前文所述,企业销售给独立核算机构的价格应该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的平均价格,如果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将会做出相应调整。
此方法实际上进行了两次叠加的方法节税。
由以上论述可知,在价格与税率同时变化时,在临界点附近纳税负担变化比较大,会出现纳税负担的增加大于计税依据增加的情况。
当然这只出现在价格与税率同时变化时。
如果价格变动后税率不变,就不需要考虑纳税临界点的问题了。
除了卷烟税目,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还可以应用在小汽车、摩托车和啤酒这三个税目中。
(四)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此外,对于粮食白酒除了要征收20%的比例税还要征收0.5元/斤的定额税。
因此,当与之相比税率较低的应税消费品与其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不仅要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而且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与白酒类似的还有卷烟。
所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最好独立核算以降低税负。
对于组成套装的销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销售量,进而对销售额有较大影响的,也就是说成套销售消费品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的情况,可以采用套装销售方式。
否则,可以采用变通的方式,即先销售再包装,先将套装消费品分开按品种销售给零售商,分别开具发票,再将消费品重新包装成一套。
在账务处理环节对不同产品分别核算销售收入,以降低应税消费品的总体税负,或者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产品销售。
(五)这款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商品日趋饱和的今天,许多厂家和商家为了保持其商品的市场份额纷纷采取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
折扣销售实质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是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商业折扣。
这种方式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和临时性的。
比如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
由于折扣销售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处理。
此外,税法也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检出折扣,因此就会多交消费税。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以上税法对折扣销售的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
而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计算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就可以减少税负,即在销售商品开具发票时艘实际给购货方的商品数量填写金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实物折扣件数的折扣金额。
这样处理后,实物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消费税。

9. 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哪些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三、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


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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