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就是其中的一种分类。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有形的利益如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无形的利益如对资格的确认,对名誉的保护等等。职权主要是由于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权力,如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元首的权力、政府首脑的权力、部长市长的权力等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国当代着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为“切蛋糕”的规则。蛋糕是权利和利益的象征,一个人负责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规则允许他在为别人分配蛋糕时也可以不加限制地为自己留一快,则他将有可能尽量少地分给别人,而尽可能多地留给自己;如果程序性规则规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给其他人以后,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后领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么他就会尽最大努力来均分蛋糕。可见,程序性规则对于实现实体性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❷ 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
①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派首倡的一种研究方法,本世纪初开始,西方法学以自然法学;分析——规范法学、社会学法学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势。他们之间进行无休止的论战,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侧面,对其意义无限扩大,试图抹杀其他流派存在的意义。
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一些法学家纷纷指责上述三大法学派别的偏执和排他性,认为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价值判断等,都影响到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律应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结合。
因此,用任何单一的绝对因素或原因来解释法律制度、法律现象都是不科学的,必须在法学方法论上进行一场变革,要把对法律的价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实分析结合起来,采取全方位、多层面的研究势态,于是,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便应运而生。
提倡这种方法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和着作有:美国的哈尔及其《综合法学》,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学家推论》,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学》,以及前西德的费克纳等。综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学界已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因为以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看,流派和方法论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学科发展的推动力之一。
然而,作为一种方法论,综合研究的方法实质上是对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内容庞杂而无边际,仍然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
②从多角度、多层次来研究法律现象的一种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具体包括哲学的、历史学的、社会学的、比较法学的、注释法学的、价值论的、语义分析学的方法等。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对法律现象的各个方面、各个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2)法理学的研究的基本方法扩展阅读: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社会法、刑法、国际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
从空间角度说,包括该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
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❸ 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区别
1.学术传统不同:法理学属于法学的基础学科,所传承的是近代实证主义传统,是原于经验主义的;法哲学是“法学中的哲学”,即“哲学的子学科”,其承接的的是西方的传统哲学,是理性主义的。
2.研究的主体不同:因法理学是法学的子学科,因而研究法理学的只有法学家,即真正以法学为职业的人;法哲学的研究者则即有法学家,又有哲学家,从而产生了所谓的“法学家的法哲学”和“哲学家的法哲学”。
3.研究的方法不同:法理学因是法学的基础性学科,更多的原于对实践的总结和理性的探索,因而其主要的研究方法是经验主义方法;法哲学则更多的是原于哲学赐予的理性的思索,因而其主要的研究方法是理性方法。
4.研究的对象不同:法理学研究的主要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订的法”,而非“应该存在的法”;法哲学则更多的研究应然法,也包括实然法
5.研究的宗旨不同:法理学更多的是通过对法的实然研究而指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活动,使法律活动符合理性的要求;法哲学的使命是唯一的,是对正义的解答。
6.在理论法学中所处的层次不同:“理论法学是以法的基本理论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群”,既然理论法学是一组有关法的理论之学科组成的学科群,自然有不同的层次,而法理学是处于第二层次的,是以法的现实状况为研究对象而指导着法的社会实践的学科;法哲学则是研究法的最高价值,即“何为正确法”的问题,是最高层次的。
❹ 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几种
答: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包括:
(1)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2)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它们是价值分析过程的两个不同的阶段或方面。
①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涵的价值属性与价值元素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
②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
①实证研究方法释义
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或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a.价值中立,指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b.经验事实,指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而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
②实证研究方法类型
a.社会调查方法。社会调查是法学进行实证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其基本特点是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订出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和实验采集资料和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的命题。
b.历史研究方法。对法律进行历史的实证考察,可以从总体上把握法律现象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从而深化对现实法律问题的认识。
c.比较研究方法。即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它在学习和借鉴他国有益经验以改进本国法律、推动国际法治发展、促进法律文化交流和法治文明互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d.逻辑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原因有三方面:一是法律规则本身就是一个由各种概念所构成并具有严谨逻辑结构的判断和命题;二是由众多规则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有机整体;三是适用法律规则解决个案纠纷时,只有严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内在逻辑推导出裁判结论,才有可能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相信法律和司法公正。法学研究中的逻辑分析主要在四个层次上被使用。第一个层次是法律概念与法律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二个层次是法律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三个层次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第四个层次是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联系。
e.语义分析方法。即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结构、语源、语境来揭示词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❺ 法理学应该怎么学比较好
学习法理学,以下是比较好的学习方法:
**1. 理解基本概念和原理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首先要掌握其基础概念,如法律的本质、功能、关系等,这些是入门的基石。
**2. 阅读经典教材和着作 阅读法理学的经典教材和着作对于深入理解基本概念和原理至关重要。这些作品不仅能帮助理解知识,还能了解学科的发展脉络和学术辩论。
**3. 关注实践案例 法律现象源于实际生活,通过关注并分析实践案例,可以直观地看到法律原理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从而加深对法理学的理解。
**4. 参与学术讨论 法理学充满学术争论,积极参与学术讨论可以拓宽视野,了解不同的学术观点,同时锻炼批判性思维,促进深入学习。
**5. 培养法律意识 在理论学习之余,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思维看待问题。这不仅能提升个人的法律素养,也是学习法理学的关键所在。
通过上述方法,可以全面掌握法理学知识,提升个人的法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