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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关系分析方法

发布时间:2022-05-22 01:36:26

Ⅰ 股权怎么分配合理

法律分析:可以把股权首先分成资金股权部分和经营管理股权部分。为保证创业者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创始人最好具有绝对控股权,能达到67%以上的股权最好,达不到这个比例,也得超过50%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Ⅱ 股权分配方法有吗

一、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从表面上看,法律既赋予了股东充分的股权转让的权利,同时也给予了相应的程序保障,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是畅通无阻的了。但实际上,由于股权价格的确定、公司经营状况(包括盈亏情况、公司外部形象等)、股东等各方面的因素错综复杂,股东在对内或对外转让股权时,容易遇到一些障碍。对此笔者试列举并分析如下:
1、两人公司:如果一个公司只有两个股东,那么当其中一个股东要向另一个股东转让自己持有的全部股权时,公司将剩下一个股东。而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据此,这种股权转让方式显然行不通,股东只能想办法将自己的权权转让给另一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这无疑增加了转让的难度,对公司本身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2、公司章程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允许股东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在二十二条中也明确了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那么,如前所述,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规定,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等比法律规定更为苛刻的条件;
3、公司控制股东的操纵或者其他股东的联合抵制:当出现这种情形时,股东无论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股权,都可能很难成功。首先,其他股东不购买转让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内部转让便宣告失败;其次,当股东转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采取一些措施进行阻挠。主要表现为:第一,不召开股东大会,则股权转让事宜无法表决,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也就无法启动。
二、股东在股权转让的同时提出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法律问题:
1、股权转让所得与利润分配请求权之间的关系:股权转让所得是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之后,从受让方处取得的对价。而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是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的权利。两者都属于股东的自益权,它们的共同点是,取得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具有《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东身份。此外,如果是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都应当事先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后才能实现。而在法律关系方面,两者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没有冲突。
首先第一个问题,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分配公司利润,是股东作为向公司出资的人所享有的资产受益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股东向公司投资、参与经营的目的和动力所在。如果这一项权利得不到实现和保障,股东的法律地位和价值无疑也得不到体现。因此笔者认为,在公司成立之后至注销之前的任何时候,只要公司有可分配利润,股东均可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
第二个问题,股东应向谁提出?是向公司提出,还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提出?也就是说,假如股东就其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诸法院时,应当列谁为被告?对此,《公司法》虽然赋予股东有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对于分配的程序和条件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对这个问题,却没有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已经达成的共识是,当出现此类纠纷时,应将公司列为被告。笔者也认同这种做法,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以私人所有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后,该出资即转化成了公司可据以经营的法人财产权,股东期望或者可以分配的利润依靠公司的资产运作得以产生;第二,《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利润与亏损、债权和债务,其承受主体均为公司;第三,《公司法》除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外,还在第一百七十七条中规定了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当先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此外在第一百九十五条中规定了股东分配公司经过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条件。由此可见股东可分配的利润与公司的经营、财务等状况密切相关。
2、股东实现利润分配请求权遇到的障碍:虽然《公司法》在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其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或剩余财产,但由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以及《公司法》本身的立法缺陷等原因,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在请求分配公司利润时,仍然会遇到一些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控制股东利用其占有公司绝大部分股份的优势,不召开股东会,或者作出不予分配公司利润的股东会决议。而《公司法》虽然赋予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权利,却没有对发生这种情形时设置相应的救济办法和对有关当事人的制裁措施;
第二,股东对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难以了解,因此对公司是否盈利、有多少利润可以分配也难以掌握,更不容易取得对其有利的证据。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中也对股东查阅财务资料的权利和范围作出了规定,但同样没有规定股东在遇到这种困难时可采取什么办法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只是在第二百一十二条中规定了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如前所述,当股东在利润分配的请求权利得不到保障和实现而欲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时,又将面临立案和举证等方面的困难。一是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此类纠纷应将公司列为被告的共识,但毕竟尚没有法律对此进行规范,而各地的法院之间、法官之间对同一个法律问题的意见及处理方法往往差距甚大,因此股东在起诉时因为当事人的确定问题而不能立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二是股东举证方面的困难,由于股东难以行使自己查阅公司财务帐册的权利,因此他就无法向法院提供据以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有利证据。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公司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或者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在查实公司确有可分配利润时,能否绕开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方案的法定程序直接判决公司向股东分配其应得的利润?
三、存在上述障碍的原因:笔者认为,股东在转让股权以及主张公司分配利润所遇到的上述障碍,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公司经营管理混乱,没有按照《公司法》第一条所要求的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也没有按照《公司法》所设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公司管理、决策、监督机制;
2、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为所欲为,无视小股东的利益和诉求。而《公司法》也缺乏对大股东的制约和对小股东的保护措施;
3、《公司法》本身的立法缺陷。一是有些法律概念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例如《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股东名册”,其法律地位如何、记载或者不记载的法律效力及其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公司法》里均找不到答案;二是《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和分配利润,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规定当这种权利无法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三是当这种纠纷被诉诸法院时,当事人的确定、举证责任等诉讼中的法律问题,《公司法》也缺乏相应的规定或指引。
目前,国家立法机关正在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并公开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法律界对《公司法》的修改也非常积极地参与,提出了《公司法》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Ⅲ 股权转让评估方法有哪些,需要那些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等;
2.企业简况、企业成立背景、法定代表人简介及经营团队主要成员简介、组织机构图、股权结构图;
3.企业章程、涉及企业产权关系的法律文件;
4.企业资产重组方案、企业购并、合资、合作协议书(意向书)等可能涉及企业产权(股权)关系变动的法律文件;
5.企业提供的经济担保、债务抵押等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6.企业年度、半年度工作总结;
7.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部门文件;
8.企业近五年(含评估基准日)财务年度报表以及财务年度分析报告,生产经营产品统计资料;
9.企业现有的生产设施及供销网络概况,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简介;
10.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及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
11.企业未来五年发展规划;
12.企业未来五年收益预测(C表)以及预测说明;
13.企业历年无形资产投入统计资料(包括广告、参展等费用);主要客户名单、主要竞争对手名单;
14.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包括经营优势及主要风险);
15.新闻媒体,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相关报道和评价等信息资料;
16.企业荣誉证书、法定代表人荣誉证书;
17.企业形象宣传、策划等相关资料;
18.企业现有技术研发情况简介及技术创新计划;
19所有长期投资的章程,被投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准日及前三年的会计报表;
20.其它企业认为应提供的资料;
21.企业承诺书;.
22、企业非经营性资产清查材料;

Ⅳ 新公司如何股权分配

我们在做股权分配方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需要估值,如果是新的创业公司,一般有两种方法。一个是行业习惯法,行业内水平,投资50-200万左右可以占10%-15%。

第二种方法,为预售法,就是如果你把这个项目卖掉,你内心愿意花多少钱。

具体条款如:投资入股金额/项目股值=投资入股股份比例;全部按出资比例计入具体条款如:甲方共出资 元,(大写 ),占公司全部股权的 %;

2、出资的时间、出资的评估。

3、财务上的安排,如分红。

4、权利机构的安排。

5、股权转让的安排。

6、公司转让回购的价格安排。

7、新股东加入的安排。

8、退出条款设计。

9、其它震慑条款。

10、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定制的条款。

股权设计还包含员工股权激励、使用合伙制办法整合外部资源、激励内部员工等。各位在新成立公司时,需要寻找相应的股权专家撰写相关的协议,学习本文的目的,是会辨别股权分配的内容。

关于"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计划书等等,目的只有一个:激发投资人了解你项目的兴趣。投资人可能每天要接几十个项目,如果你的商业计划书能够让他们眼前一亮,这样目的就达到了。

如果你想找一家代写机构,尽量去找有资深团队的。一份能打动投资人的商业计划书,绝非是套用模板就能完成的,应当由具备多年资本市场经验的专业人士来撰写,从投资人的角度去做分析和优化。市场上代写商业计划书的平台有很多,创业者一定要谨慎,建议选择大平台专业团队。

明德资本生态圈已深耕资本市场二十多年,资深团队不仅能协助企业制定商业计划书,还可模拟路演并制定投资人问答策略,让企业更受资本青睐。

如果你还有有关股权分配方案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的在线咨询按钮,直接跟老师对话交流。

Ⅳ 分析股权结构对企业绩效影响的方法有哪些

股权结构与企业绩效:资本结构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认为企业业绩随资本结构优化而增加随后又回落的传统结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没有得到验证。由此可见单纯研究赍本结构与企业绩效的关系是远远不够的。将各行业面临的不同环境变数纳入实证研究范畴相当必要.因为行业特性决定了不同的经济环境和制度环境对各行业的影响不同。导致各行业的融资偏好存在差异。从而影响企业绩效;不同时间段环境波动的不一致。对各行业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

许多研究者指出股权结构与企业绩效有密切的关系。譬如,许小年(1997)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国有控股比例越高的公司.绩效越差;法人股比例越高的公司,绩效越好;个人股比例与企业绩效基本无关。

随着第一大股东所持股权比例的增加,达到50%后,发现国有企业对干效率有明显的负作用.民营企业对于效率则有正面的作用。

产权改革的影响与行业的竞争程度是紧密相关的。中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其公司业绩、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也不同。第一大股东为非国家股东的公司有着更高的企业价值和更强的盈利能力,在经营上更具灵活性,公司冶理的效力更高,其高级管理层也面临更多的来自企业内部和市场的监督和激励。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现有的大量研究都涉及到产权与竞争对公司效率的影响问题.而在产权和公司冶理对效率的相对影响方面,目前尚缺乏相关的实证研究.尤其是有关不同产权主体与治理机制间的相互作用的研究更少

即使是在国有产权的情况下,将管理层报酬与公司绩效进行挂钩(这是一个主要的公司治理机制),会提高公司的生产率。

国有企业经理人员要受劳务市场的约束。

我们试图通过将所有的三个重要变量——竞争、产权与公司治理。都引入到相关的分析之中。以弥补文献中的这种不足。我们估算了三种因素对效率的相对重要性.同时也考察了它们的相互作用。通过将相互作用项引入到我们的回归分析中,我们可以对三种因素间存在的替代性或互补性程度到底如何的问题做出回答。另外,我们特别对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考祭,以探究其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换言之.我们试图探究以下问题: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面I临更多的冶理障碍吗?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国有企业在哪些公司治理机制方面落后于民营企业?我们的研究是在中国经济进行民营化变迁的背景下进行的。众所周知.自1978年中国推行经济体制改革至今.中国经济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大量国有企业已经从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企业改制为产权结构更加分散的公司.民营产业从无到有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已超过整个经济总量的一半,

“今天,中国GDP中大约有三分之二是由非国有部门创造的.将近一半是由国内民营企业创造的。”)外国直接投资大量涌人中国市场。可以说.中国的经济变迁历程为我们探讨效率问题提供了生动的教材

机构股东会对公司价值产生重大的正面效应;后文则发现在公司价值与政府产权之间存在一种非线性的U型关系。)

二、股权结构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国外关于股权结构和企业绩效关系的研究

股权的分散使得无持股的管理者与股东利益发生冲突.从而使企业价值在这种内耗中不可能最优化。

企业价值取决于内部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而且与企业绩效成正相关关系。

对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经验研究结果表明,法人股比例越高,企业绩效越好;国有股比例越高,企业绩效越差;流通股比例与企业绩效基本无关。

不同类型的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的作用是状态依存的.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对企业业绩的正面影响取决于行业的竞争性。在提高行业竞争性的基础上。通过适当减少国有股比例,提高法人股和流通股的比例,将能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通过上面的对比可以看出.具体的最优股权结构是无法准确计算出来的。

第一.因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受国家政策的影响比较大,人为粉饰的痕迹比较明显.这就导致了用样本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的可信度不高;

第二.我国的宏观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上市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变数很大.用混合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具有很大的变动性;

第三,行业环境差别很大.竞争性领域和垄断性领域获得的政府政策倾斜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分行业的股权结构最优化研究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笼统地断言国有股减持是不明智的。所以.对股权结构最优化的研究应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将行业特性和国有股作为交叉变量来分析股权结构最优区间才具有积极意义。

Ⅵ 如何分析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

股权价值,是指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去该项投资已提的减值准备,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包括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

第一,公司的股权价值分化会加剧。真正有品牌影响力的公司,企业盈利会越来越好,因为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的空间足够大。相反,那些业绩回报差、品牌影响力有限的公司,股权价值会越来越小。
第二,经营能力差的公司,股权吸引力越来越差。目前公司股权的投资者大多是传统行业,在转型升级的艰难过渡期,传统企业自顾不暇,加上投资的公司亏损,对公司的股权出卖的意愿会加强。公司之间的股权整合和并购可能会发生。如果公司未来上市,不排除一些实力强劲的公司把小公司的股权打包整体上市。
第三,未来新兴产业会逐渐长大,公司的股权投资者也会越来越多元化,新兴企业有可能大量投资公司股权,并且用互联网思维改造公司。比如互联网巨头会更加频繁地涉足行业,互联网的概念会更加凸显。
第四,为了加强公司经营实力,整合股东之间的资源,或者引入新的资源,公司会主动引入实力股东或外资股东,优化治理机构。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股权结构会发生变化,股权价值很大程度上由大股东的资源整合能力和公司的管理水平决定。

Ⅶ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析要分析那些内容

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间关联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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