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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款最新迟延金的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2-02-16 11:34:37

Ⅰ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怎么计算

对于在法院执行中,怎样计算迟延履行金的问题,牵涉到直个内容:计算标准和计算期限,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1、计算标准:迟延履行金=欠款金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2、计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金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1)执行款最新迟延金的计算方法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Ⅱ 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金怎样计算

对于在法院执行中,怎样计算迟延履行金的问题,牵涉到直个内容:计算标准和计算期限,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1、计算标准:迟延履行金=欠款金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2、计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金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2)执行款最新迟延金的计算方法扩展阅读: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在一刑事诉讼案件判决被告死刑、徒刑或缓刑后,该被告就是这次刑事案件的判决的被执行人。

Ⅲ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

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是:当执行名义所确定的给付标的物为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时适用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当执行名义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给付金钱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适用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金的规定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上日万分之1.75,具体查询一下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2014年7月1日施行,之前按照双倍利率支付。

Ⅳ 最高院明确执行中如何双倍计算迟延履行的惩罚性利息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5)执行款最新迟延金的计算方法扩展阅读:

《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

《解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Ⅵ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计算标准:迟延履行金=欠款金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计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金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Ⅶ 民事执行中,迟延履行金应该怎么计算利率怎么确定的谢谢

迟延履行金是在判决、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利率适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

计算公式:本金*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的时间

如果是分期付款、时间跨度比较长,则需要按照利率的调整分段计算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Ⅷ 迟延履行金计算方式

是10000+1000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天数/360

Ⅸ 申请法院执行中执行款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

二、计算公式
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始~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60天
2、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始~实际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3、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年利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逾期还款上浮幅度(如现行的幅度为150%)
计算期限的确定。
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日,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93条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截止日,法律未加规定,一般认为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法院控制日,即以执行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财产的日期为截止日。二是当事人兑现日,即以执行申请人领取执行款物的日期为截止日。按照第一种方案操作,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如果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曾采取过保全措施且保全到位,则将不存在迟延履行金。对此可以这样看待,法律设定与司法政策重申迟延履行金制度的初衷是促使败诉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使胜诉当事人的诉讼成果有所保障。在胜诉当事人权利有保障的情况下,再赋予其享有迟延履行金的意义已不大,毕竟这不是诉讼福利与补贴。与此同时,保全到位的案件中,败诉当事人的履行或法院的执行不会过分迟延,即使有所迟延也是法院处理保全财产所必需的合理期限。按照第二种方案操作,可能带来的问题是,从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到兑现给执行申请人之间,还有一个必要的期限,如评估拍卖查封财产所需的时间等。期间,被执行人已主动提供或被动丧失了财产的占有控制权,再让其承担迟延履行金,则不当加重其责任,有失公正。另一方面,待到执行申请人兑现执行款物时再计算迟延履行金,很可能导致执行财产金额的不足,影响到案件的顺利执结。考虑到迟延履行金是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来计算,本身已相当之高且足以弥补执行申请人资金时间效益损失,为被执行人留下必要的财产处理期限不予计算迟延履行金,也是合理的。综上,笔者倾向于以法院控制被执行财产之日为迟延履行期间的截止日期。
2.利率标准的确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该规定明确了迟延履行金的基准利率是贷款利率而不是存款利率。但是,这不足以解决利率确定中的所有问题。原因很简单:利率根据期限长短而各不相同,半年期、1至3年期或更长期限贷款的利率呈逐步递增状态。对于具体利率档次的确定,笔者以为,可以参照银行发放贷款时的通行做法,按照就近向上靠档的原则加以确定。即迟延履行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照6个月期贷款利率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照1年期的贷款利率计算,依次类推。这样做可以尽可能保证迟延履行金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计算保持一致,使得《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94条得以准确执行。
需要指出,当前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实行浮动利率制,可以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或下浮一定比例。具体的浮动幅度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确定。严格理解《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94条之规定,似乎应当是先将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0%,确定出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后,再计算迟延履行金。即计算迟延履行金需要将利率浮动的因素考虑在内。我们认为,这甚不合理,应当直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金。因为银行放贷时实行利率上浮,是对资信等级不高借款人的风险防范措施。理论上来讲,被执行人均属资信等级不高的主体,但是其承担的迟延履行金已是按照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所计算出的利息的2倍,已远远超过30%这一最高的利率上浮比例。也就是说,利息的加倍计算己将利率上浮30%的因素包含在内。如果实行利率上浮后再加倍,无疑将对被执行人科以过重的不利后果。
3.计算程式的确定。为表述方便,本文姑且将执行标的分为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以下简称裁判标的)和迟延履行金两个部分。如果裁判标的能够一次性执行到位,根据前述方法确定的迟延期限和相应利率标准,可以很方便地计算出迟延履行金的数额,进而确定出总的执行标的。但是,执行实践表明,大多数执行案件并不能一次性执行到位。于是,对于一次次执行到的财产则产生了一个问题:是先作为裁判标的,后作为迟延履行金,还是与之相反。用通俗的话来表述就是,被执行人的一次次“还款”,是先还本后付息,还是先付息后还本。按照先本后息原则兑现执行款不仅计算上对被执行人有利,而且执行到最后,特别是在仅剩迟延履行金未执行时,容易造成迟延履行金的不了了之。按照先息后本原则兑现执行款,则必然存在对被执行人计算复利的因素在内,不仅有失公平,同时也极易引发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为此,对于分批次执行到的执行款,建议采用折中方案进行兑现。即仍参照银行划款扣贷时的通行做法,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来加以兑现。

Ⅹ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公式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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