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果一個窮人不小心打壞價值100萬的古玩,對方索賠,法院怎麼判
這個沒有疑問,該怎麼賠就怎麼賠,不過受害人要證明自己損失數額,也就是說要你的這個古董值100w,如果經審查只值100快的話,法院只會判決賠償100快。
用你的個人財產進行賠償,要是實在沒有財產可以執行的話,法院會終止執行。
另外你是無民事行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人,需要你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在逐漸變強,一旦涉及到自己財產權益問題得不到保護,就會走法律程序來保護自己,如果對方沒有流動資金,就會採用以物抵債的方式來進行。一般在進行這項操作的時候,就會根據法律文書的要求來執行,一旦經過法律的確認,就有一定的強制性,需要嚴格按照要求來履行義務。在這個過程中,一定要防止一些當事人鑽漏洞,並且對相關物品進行商品價值鑒定,防止拿到手中變成一堆廢品。
總的來說,申請人如果想要很好的維護自身權益,就需要進行提前了解,不能讓自己從受害者變成了另一事件的受害者。相關法律也需要進行不斷的完善,解決這些漏洞,而且以物抵債並不是必須執行的措施,需要進行相應的變通。
⑶ 古玩和文物可以抵債嗎我因為失誤,背下了債務,現在手裡有部分文物和古玩,法院執行時可不可以用來抵債
可以和對方達成執行和解,如果沒有錢,法院可能將你的文物和古玩拍賣抵充債款。
⑷ 抵押財產法院幾次拍賣,如果拍賣不出去,抵押權人不同意接收怎麼辦
抵押財產法院三次拍賣,如果拍賣不出去,抵押權人不同意接收怎會解除查封,將財產退還給被執行人。
法律分析
銀行拍賣貸款抵押物,如果拍賣不掉需要進行三次拍賣,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⑸ 債務人不還錢我能否拿走他家值錢的東西抵債
債務人不還錢的,不能拿走他家值錢的東西抵債。如果未經對方同意就私自拿走和扣押他人財產的話,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是對於他人財產權的侵犯。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人強行搬走債務人的財產,是屬於侵佔的行為,情節嚴重會構成侵佔罪。
如果因債務糾紛無法協商解決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達到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⑹ 別人抵賬給我的金壇子白酒,怎麼能夠處理掉
你大約有五個選擇。第一,把它喝了,獨斟或者請客都行。第二,送禮送親戚或者朋友或者領導,第三,捐給希望小學,第四,如果包裝完好,找到經銷商,低價折算,如果有熟人開商店的,放到店裡寄賣也行。第五,窖藏,留作傳世,多少年之後,說不定是古董。
⑺ 以資抵債的解決對策
法律分析:(一)建立一個獨立於金融機構之外的專門機構,負責各金融機構接受抵債資產的管理及變現。(二)制定政策,減免「以資抵債」。(三)健全法制,明確實施細則。(四)制定不良金融資產託管條例。(五)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是憲法賦予的神聖權力,也是市場信用的基本。(六)建立公正的評估制度。(七)盡快制定「以資抵債」資產處理損失的賬務處理制度。
法律依據:《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業務發起單位在辦理以物抵債法律手續後,要及時與債務人辦理實物交接手續做到對抵債資產進行實際控制,同時根據實際情況辦理產權變更過戶手續,並在風險管理部和計劃財務部進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