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醫臨床鑒定實務的目錄
第一節 法醫臨床鑒定的主要意義
第二節 法醫臨床鑒定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法醫臨床鑒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第一節 體表檢驗與記錄
第二節 神經系統檢查與記錄
第三節 肢體重要參數測量與記錄 第一節 視覺功能常規檢測
第二節 視覺電生理檢測
第三節 視覺功能檢測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節 純音聽閾測定
第二節 聲導抗測試
第三節 聽覺誘發電位檢測
第四節 畸變產物耳聲發射
第五節 聽覺功能評定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節 陰莖勃起功能檢測與評價
第二節 陰莖勃起障礙的法醫學鑒定
第三節 陰莖勃起障礙分級方法及其應用 第一節 傳統的電刺激式檢查
第二節 肌電圖檢查
第三節 神經傳導功能檢查
第四節 體感誘發電位檢查 第一節 頸部運動活動度測量與評定
第二節 腰部運動活動度測量與評定
第三節 四肢關節運動活動度測量與評定
第四節 四肢功能喪失程度評定 第一節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理解與適用
第三節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理解與適用 第一節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顱腦損傷致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
第三節 顱腦損傷致外傷性癲癇
第四節 顱腦損傷致言語功能障礙
第五節 口腔與頜面部損傷
第六節 頭面部損傷致面部瘢痕或毛發缺失
第七節 眼損傷與視覺功能障礙
第八節 耳損傷與聽覺功能障礙
第九節 頸部損傷
第十節 胸部損傷
第十一節 腹部損傷
第十二節 盆部損傷
第十三節 會陰及外陰部損傷
第十四節 脊柱、四肢及顱骨骨折
第十五節 神經系統損傷致大小便及性功能障礙
第十六節 神經系統損傷致肢體感覺與運動障礙
第十七節 肢體缺失與功能喪失
第十八節 手、足缺失與功能喪失
第十九節 體表損傷致瘢痕形成 第一節 職工工傷致殘程度鑒定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
第三節 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
第四節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
第十一章 醫療糾紛司法鑒定
第十二章 法醫學活體年齡鑒定
第十三章 強奸案件法醫學鑒定
第十四章 法醫臨床學鑒定文書製作
第十五章 法醫鑒定人出庭
參考文獻
……
『貳』 腰圍怎麼量
正常量腰部尺寸的方法。用准備好的軟尺,身體挺直站立,兩腳呈25cm至30cm左右的距離分開。挨著身子,在腰部的最細處繞上一圈,得出的尺寸就是腰圍。
腰圍的4種量法:
1、低腰:與肚臍下2英寸的位置沿量腰圍。
2、中低腰:於肚臍下1英寸位置沿量腰度即為中低腰腰圍。
3、中腰:齊肚臍位置沿量腰度即為中腰腰圍。
4、高腰:於肚臍上1英寸(即人體腰圍最細處)沿量腰度即為高腰腰圍。
(2)法醫腰部活動度測量正確方法圖片擴展閱讀:
腰圍反映脂肪總量和脂肪分布的綜合指標,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測量方法是:被測者站立,雙腳分開25至30厘米,體重均勻分配。
歐洲科研人員對超過35萬人進行的一項大規模醫學調查發現,一個人的腰圍如果過大,不僅不美觀,還暗藏健康隱患:大腰圍的人過早死亡的風險最高可達到正常人的兩倍。
『叄』 如何正確的測量腰臀比值
腰臀比是腰圍和臀圍的比值,是判定中心性肥胖的重要指標。腰圍:經臍部中心的水平圍長,或肋最低點與髂嵴上緣兩水平線間中點線的圍長,用軟尺測量,在呼氣之末、吸氣未開始時測量。
全身肉滾滾的人相對健康一些,四肢纖細但擁有啤酒肚者最危險。從對血管、血脂和動脈閉塞的影響來看,累積在腰部的脂肪,比大腿和臀部脂肪對健康的影響更大。
『肆』 法醫鑒定標准 我這傷屬於輕傷嗎
需要申請傷情鑒定確定 ,傷殘鑒定比較復雜,以下是這邊收集的傷殘等級鑒定具體標准,可以對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初步判斷下,但如果應用於賠償鑒定,還是以專業機構鑒定結果為准。
【Ⅰ級傷殘】
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傷致;a.植物狀態;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c.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d.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1.2頭面部損傷致雙側眼球缺失;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1.5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嚴重廣泛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b.心功不全,心功W級;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1.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7肢體損傷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
【Ⅱ級傷殘】
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語;c.雙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d.雙眼盲目5級;e.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f.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2.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3級以上;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c.雙眼盲目5級;d.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e.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20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2.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2.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2.5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b.心功不全,心功Ⅲ級;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2.6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2.7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閉鎖完全喪失功能。
2.8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或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2.9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80%以上。
【Ⅲ級傷殘】
3.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嚴重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嚴重運動性失語或感覺性失語;d.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e.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f.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人g.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3.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c.雙眼盲目4級以上;d.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e.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16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障礙;f.重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g.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h.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廊嚴重畸形;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3.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3.4頸部損傷致:a.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b.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3.5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廊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b.心功不全,心功正級伴器質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3.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b.一例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3.7盆部損傷致:a.女性雙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b.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3.8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完全缺失、萎縮或嚴重畸形,完全喪失功能;b.雙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3.9外陰、陰道損傷致授痕攣縮,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3.10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3.11皮膚損傷致授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0ic以上。
【Ⅳ級傷殘】
4.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單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障礙;c.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d.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e.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另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c.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d.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e.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1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嚴重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h.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i.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4.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4頸部損傷致:a.攝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75q0以上;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5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廊畸形,影響呼吸功能;b.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6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7肢體損傷致:a.雙手掌缺失90%以上或雙手掌完全喪失功能;c.雙手十指完全缺失;d.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4.8皮膚損傷致癲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Ⅴ級傷殘】
5.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b.外傷性癲病,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嚴重失用或失認症;d.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e.單癱(肌力2級以下);f.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5.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臉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l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c.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d.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於20°)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發音和進食功能嚴重障礙;f.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8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h.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j.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k.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盡畸形),容貌損毀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喪失;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5.3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5.4頸部損傷致:a.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b.影響呼吸功能。
5.5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胸部畸形,影響呼吸功能;b.器質性心律失常。
5.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道影響消化吸收功能;b.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5.7盆部損傷致:a.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b.膀胱切除;c.尿道損傷,瘢痕形成閉鎖;d.結腸損傷,腸外置不能還納;e.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5.8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嚴重障礙;b.陰莖包皮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
5.9肢體損傷致:a.雙手掌缺失7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80%以上;b.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雙手十指完全喪失功能;c.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喪失功能;d.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喪失功能。
5.10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0%以上。
【Ⅵ級傷殘】
6.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b.嚴重失讀伴失寫症;c.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d.單癱(肌力3級以下);e.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6.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臉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c.雙眼低視力1級:d.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e.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f.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h.面部大量細小授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容貌損毀;i.頭皮無毛發75%以上。
6.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6.4頸部損傷致癲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6.5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6.6盆部損傷致: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b.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c.子宮全切。
6.7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6.8外陰、陰道損傷致授痕攣縮,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6.9肢體損傷致:a.雙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60%以上;b.雙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90%以上;c.一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二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d.雙足十趾完全缺失;e.一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二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4.6.10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這體表面積40%以上。
【Ⅶ級傷殘】
7.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亞上或精神運勞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c.嚴重構音障礙;d.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e.單癱(肌力4級);f.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7.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c.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d.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e.外鼻部缺損(或畸形),嚴重影響容貌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f.面部癲痕形成面積10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g.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容貌損毀;h.頭皮無毛發50%以上。
7.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7.4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影響體形。
7.5胸部損傷致:a.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雙重畸形);b.心功不全。心功B級。
7.6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7.7盆部損傷致: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b.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c.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7.8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缺失(或畸形)50%以上,功能障礙;b.陰莖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7.9肢體損傷致:a.雙手掌缺失3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40%以上;b.雙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70%以上;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d.雙足弓結構完全破壞;e.雙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雙足十趾完全喪失功能;f.一足附跖關節以上缺失;g.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h.一下肢縮短10cm以上。
7.10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以上。
【Ⅷ級傷殘】
8.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c.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8.2頭面部損傷致:a.一眼盲目4級以上;b.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c.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6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d.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e.一側耳廊缺失(或嚴重畸形);f.鼻尖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影響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氣功能;g.面部產痕形成面積8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h.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容貌損毀;i.頭皮無毛發25%以上。
8.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傷度喪失50%以上。
8.4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影響體形。
8.5胸部損傷致:a.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8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8.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b.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8.7盆部損傷致: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b.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c.尿道瘢痕形成,尿道嚴重狹窄。
8.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嚴重畸形)75%以上,嚴重影響功能。
8.9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8.10肢體損傷致:a.雙手掌缺失2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30%以上;b.雙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50%以上;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75%以上;d.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e.雙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75%以上;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75%以上;g.一下肢縮短8cm以上。
8.11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Ⅸ級傷殘】
9.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b.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c.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d.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9.2頭面部損傷致:a.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b.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容貌損毀;c.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d.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4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e.中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g.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h.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i.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影響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氣功能;j.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k.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Cm『以上,容貌損毀;l.頭皮無毛發40cm以上;m.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和器官功能障礙。
9.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9.4頸部損傷致:a.嚴重聲音嘶啞;b.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影響體形。
9.5胸部損傷致:a.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b.5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c.肺葉切除;d.心功不全,心功Ⅰ級。
9.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b.脾切除;c.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9.7盆部損傷致: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b.骨盆嚴重畸形癒合;c.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d.膀眈部分切除;e.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狹窄。
9.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影響功能。
9.9肢體損傷致:a.雙手掌缺失5%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20%以上;b.雙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30%以;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d.一足弓結構破壞2/3以上;e.雙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50%以上;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g.一上肢縮短10cm以上;h.一下肢縮短6cm以上。
9.10皮膚損傷致搬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0%以上。
【Ⅹ級傷殘】
4.10.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c.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d.視覺障礙,包括: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e.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f.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g.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h.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i.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10.2頭面部損傷致:a.一眼低視力1級;b.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影響容貌;c.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O」);d.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e.輕度張口受限,影響容貌;f.顳頜下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h.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i.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10%以上;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k.面部瘢痕形成面積4cm』以上,影響容貌;l.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以上,影響容貌;m.頭皮無毛發ZOom』以上;n.顱骨缺損直徑Zcm以上,遺留神經系統部分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直徑4cm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o.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
10.3脊柱損傷致:a.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b.胸椎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10.4頸部損傷致:a.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c.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以上。影響體形。
10.5胸部損傷致:a.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2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或2肋以上缺失;c.肺破裂修補;d.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10.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b.脾破裂修補;c.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10.7盆部損傷致: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b.骨盆畸形癒合;c.一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d.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e.子宮部分切除或修補;f.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g.膀眈破裂修補;h.尿道狹窄;i.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10.8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響功能;b.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c.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d.一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e.陰囊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礙。
10.9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形成,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10.10肢體損傷致:a.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b.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d.一足弓結構破壞l/3以上;e.雙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25%以上;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g.一上肢縮短4cm以上;h.一下肢縮短2cm以上。10.11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伍』 腰間盤 突出
1.腰椎間盤突出症的臨床症狀 根據髓核突(脫)出的部位、大小以及椎管矢狀徑大小、病理特點、機體狀態和個體敏感性等不同,其臨床症狀可以相差懸殊。因此,對本病症狀的認識與判定,必須全面了解,並從其病理生理與病理解剖的角度加以推斷。現就本病常見的症狀闡述如下。
(1)腰痛:95%以上的腰椎間盤突(脫)出症患者有此症狀,包括椎體型者在內。
①機制:主要是由於變性髓核進入椎體內或後縱韌帶處,對鄰近組織(主為神經根及竇-椎神經)造成機械性刺激與壓迫,或是由於髓核內糖蛋白、β-蛋白溢出和組胺(H物質)釋放而使相鄰近的脊神經根或竇-椎神經等遭受刺激引起化學性和(或)機械性神經根炎之故。
②表現:臨床上以持續性腰背部鈍痛為多見,平卧位減輕,站立則加劇,在一般情況下可以忍受,並容許腰部適度活動及慢步行走,主要是機械壓迫所致。持續時間少則2周,長者可達數月,甚至數年之久。另一類疼痛為腰部痙攣樣劇痛,不僅發病急驟突然,且多難以忍受,非卧床休息不可。此主要是由於缺血性神經根炎所致,即髓核突然突出壓迫神經根,致使根部血管同時受壓而呈現缺血、淤血、乏氧及水腫等一系列改變,並可持續數天至數周(而椎管狹窄者亦可出現此征,但持續時間甚短,僅數分鍾)。卧木板床、封閉療法及各種脫水劑可起到早日緩解之效。
(2)下肢放射痛:80%以上病例出現此症,其中後型者可達95%以上。
①機制:與前者同一機制,主要是由於對脊神經根造成機械性和(或)化學性刺激之故。此外,通過患節的竇椎神經亦可出現反射性坐骨神經痛(或稱之為「假性坐骨神經痛」)。
②表現:輕者表現為由腰部至大腿及小腿後側的放射性刺痛或麻木感,直達足底部;一般可以忍受。重者則表現為由腰至足部的電擊樣劇痛,且多伴有麻木感。疼痛輕者雖仍可步行,但步態不穩,呈跛行;腰部多取前傾狀或以手扶腰以緩解對坐骨神經的張應力。重者則卧床休息,並喜採取屈髖、屈膝、側卧位。凡增加腹壓的因素均使放射痛加劇。由於屈頸可通過對硬膜囊的牽拉使對脊神經的刺激加重(即屈頸試驗),因此患者頭頸多取仰伸位。
放射痛的肢體多為一側性,僅極少數中央型或中央旁型髓核突出者表現為雙下肢症狀。
(3)肢體麻木:多與前者伴發,單純表現為麻木而無疼痛者僅佔5%左右。此主要是脊神經根內的本體感覺和觸覺纖維受刺激之故。其范圍與部位取決於受累神經根序列數。
(4)肢體冷感:有少數病例(約5%~10%)自覺肢體發冷、發涼,主要是由於椎管內的交感神經纖維受刺激之故。臨床上常可發現手術後當天患者主訴肢體發熱的病例,與此為同一機制。
(5)間歇性跛行:其產生機制及臨床表現與腰椎椎管狹窄者相似,主要原因是在髓核突出的情況下,可出現繼發性腰椎椎管狹窄症的病理和生理學基礎;對於伴有先天性發育性椎管矢狀徑狹小者,脫出的髓核更加重了椎管的狹窄程度,以致易誘發本症狀。
(6)肌肉麻痹:因腰椎間盤突(脫)出症造成癱瘓者十分罕見,而多系因根性受損致使所支配肌肉出現程度不同的麻痹征。輕者肌力減弱,重者該肌失去功能。臨床上以腰5脊神經所支配的脛前肌、腓骨長短肌、趾長伸肌及長伸肌等受累引起的足下垂症為多見,其次為股四頭肌(腰3~4脊神經支配)和腓腸肌(骶1脊神經支配)等。
(7)馬尾神經症狀:主要見於後中央型及中央旁型的髓核突(脫)出症者,因此臨床上少見。其主要表現為會陰部麻木、刺痛,排便及排尿障礙,陽痿(男性),以及雙下肢坐骨神經受累症狀。嚴重者可出現大小便失控及雙下肢不完全性癱瘓等症狀。
(8)下腹部痛或大腿前側痛:在高位腰椎間盤突出症,當腰2、3、4神經根受累時,則出現神經根支配區的下腹部腹股溝區或大腿前內側疼痛。另外,尚有部分低位腰椎間盤突出症患者也可出現腹股溝區或大腿前內側疼痛。有腰3~4椎間盤突出者,有1/3的有腹股溝區或大腿前內側疼痛。其在腰4~5與腰5~骶1間隙椎間盤突出者的出現率基本相等。此種疼痛多為牽涉痛。
(9)患肢皮溫較低:與肢體冷感相似,亦因患肢疼痛,反射性地引起交感神經性血管收縮。或是由於激惹了椎旁的交感神經纖維,引發坐骨神經痛並小腿及足趾皮溫降低,尤以足趾為著。此種皮溫減低的現象,在骶1神經根受壓者較腰5神經根受壓者更為明顯。反之,髓核摘除術後,肢體即出現發熱感。
(10)其他:視受壓脊神經根的部位與受壓程度、鄰近組織的受累范圍及其他因素不同,尚可能出現某些少見的症狀,如肢體多汗、腫脹、骶尾部痛及膝部放射痛等多種症狀。
2.腰椎間盤突出症的體征
(1)一般體征:主要指腰部與脊柱體征,屬本病共性表現,包括:
①步態:在急性期或神經根受壓明顯時,患者可出現跛行、一手扶腰或患足怕負重及呈跳躍式步態等。而輕型者可與常人無異。
②腰椎曲度改變:一般病例均顯示腰椎生理曲線消失、平腰或前凸減小。少數病例甚至出現後凸畸形(多系合並腰椎椎管狹窄症者)。
③脊柱側凸:一般均有此征。視髓核突出的部位與神經根之間的關系不同而表現為脊柱彎向健側或彎向患側。如髓核突出的部位位於脊神經根內側,因脊柱向患側彎曲可使脊神經根的張力減低,所以腰椎彎向患側;反之,如突出物位於脊神經根外側,則腰椎多向健側彎曲(圖1)。實際上,此僅為一般規律,尚有許多因素,包括脊神經的長度、椎管內創傷性炎性反應程度、突出物距脊神經根的距離以及其他各種原因均可改變脊柱側凸的方向。
④壓痛及叩痛:壓痛及叩痛的部位基本上與病變的椎節相一致,約80%~90%的病例呈陽性。叩痛以棘突處為明顯,系叩擊振動病變部所致。壓痛點主要位於椎旁相當於骶棘肌處。部分病例伴有下肢放射痛,主要是由於脊神經根的背側支受刺激之故。此外,叩擊雙側足跟亦可引起傳導性疼痛。合並腰椎椎管狹窄症時,棘間隙部亦可有明顯壓痛。
⑤腰部活動范圍:根據是否為急性期、病程長短等因素不同,腰部活動范圍的受限程度差別亦較大。輕者可近於正常人,急性發作期則腰部活動可完全受限,甚至拒絕測試腰部活動度。一般病例主要是腰椎前屈、旋轉及側向活動受限;合並腰椎椎管狹窄症者,後伸亦受影響。
⑥下肢肌力及肌萎縮:視受損的神經根部位不同,其所支配的肌肉可出現肌力減弱及肌萎縮征。臨床上對此組病例均應常規行大腿及小腿周徑測量和各組肌肉肌力測試,並與健側對比觀察並記錄之,再於治療後再加以對比。
⑦感覺障礙:其機制與前者一致,視受累脊神經根的部位不同而出現該神經支配區感覺異常。陽性率達80%以上,其中後型者達95%。早期多表現為皮膚過敏,漸而出現麻木、刺痛及感覺減退。感覺完全消失者並不多見,因受累神經根以單節單側為多,故感覺障礙范圍較小;但如果馬尾神經受累(中央型及中央旁型者),則感覺障礙范圍較廣泛。
⑧反射改變:亦為本病易發生的典型體征之一。腰4脊神經受累時,可出現膝跳反射障礙,早期表現為活躍,之後迅速變為反射減退,臨床上以後者多見。腰5脊神經受損時對反射多無影響。第1骶神經受累時則跟腱反射障礙。反射改變對受累神經的定位意義較大。
(2)特殊體征:指通過各種特殊檢查所獲得的徵象。臨床上意義較大的主要有:
①屈頸試驗(Lindner征):又名Lindner征。囑患者站立、仰卧或端坐,檢查者將手置於頭頂,並使其前屈。如患側下肢出現放射痛,則為陽性,反之為陰性。椎管型者陽性率高達95%以上。其機制主要是由於屈頸的同時,硬脊膜隨之向上移位,以致使與突出物相接觸的脊神經根遭受牽拉之故。本試驗既簡單、方便,又較為可靠,特別適用於門診及急診。
②直腿抬高試驗:患者仰卧,使患膝在伸直狀態下被向上抬舉,測量被動抬高的角度並與健側對比,此稱為直腿抬高試驗。本試驗自1881年Forst首次提出以來已為大家所公認。本試驗對愈是下方的神經根作用愈大,陽性檢出率也愈高(抬舉角度也愈小)。此外,突出物愈大,根袖處水腫及粘連愈廣泛,則抬舉角度愈小。
在正常情況,下肢抬舉可達90°以上,年齡大者,角度略下降。因此,抬舉角度愈小其臨床意義愈大,但必須與健側對比;雙側者,一般以60°為正常和異常的分界線。
③健肢抬高試驗(又稱Fajcrsztajn征、Bechterew征、Radzikowski征):健側肢體直腿抬高時,健側的神經根袖可牽拉硬膜囊向遠端移位,從而使患側的神經根也隨之向下移動。當患側椎間盤突出在神經根的腋部時,神經根向遠端移動則受到限制,引起疼痛。如突出的椎間盤在肩部時,則為陰性。檢查時患者仰卧,當健側直腿抬高時,患側出現坐骨神經痛為陽性(圖2)。
④Laseque征:有人將此征與前者合為一類,也有人主張分述之。即將髖關節與膝關節均置於屈曲90°狀態下,再將膝關節伸直到180°,在此過程中如患者出現下肢後方放射性疼痛,則為陽性。其發生機制主要是由於伸膝時使敏感的坐骨神經遭受刺激、牽拉之故。
⑤直腿抬高加強試驗:又稱Bragard征,即在操作直腿抬高試驗達陽性角度時(以患者訴說肢體放射痛為准),再將患肢足部向背側屈曲以加重對坐骨神經的牽拉。陽性者主訴坐骨神經放射痛加劇。本試驗的目的主要是除外肌源性因素對直腿抬高試驗的影響。
⑥仰卧挺腹試驗:患者取仰卧位,做挺腹抬臀的動作,使臀部和背部離開床面。此時,如果主訴患肢坐骨神經出現放射性疼痛,則為陽性。
⑦股神經牽拉試驗:患者取俯卧位,患肢膝關節完全伸直。檢查者將伸直的下肢高抬,使髖關節處於過伸位,當過伸到一定程度出現大腿前方股神經分布區域疼痛時,則為陽性。此項試驗主要用於檢查腰2~3和腰3~4椎間盤突出的患者。但近年來亦有人用於檢測腰4~5椎間盤突出的病例,其陽性率可高達85%以上。
⑧其他試驗:諸如腘神經或腓總神經壓迫試驗、下肢旋轉(內旋或外旋)試驗等,主要用於其他原因所引起的坐骨神經痛疾患。
現將常見部位的腰椎間盤突出症具有定位意義的症狀與體征列於表1。表2為中央型腰椎間盤突出症的臨床表現。
3.腰椎間盤突(脫)出症的分型 根據髓核突(脫)出的部位與方向不同,可將其分為以下兩大型。
(1)椎體型:即指變性的髓核穿過下方(多見)或上方(少見)纖維環,再穿過軟骨板呈垂直狀或斜向進入椎體中部或椎體邊緣的髓核突出。既往認為此型少見,實際上,如能對腰痛患者進行全面檢查,此型患者不低於10%;屍體解剖材料表明此型所佔比例可高達35%。此型又可分為:
①前緣型:指髓核穿入椎體邊緣(以下一椎體的前上緣為多見),使該邊緣出現一個三角形骨塊樣外觀(故臨床上誤診為椎體邊緣骨折者時有發生)。本型臨床上較多見,曲綿域(1982)在102位體操運動員中發現有32例,佔31.3%,較一般3%~9%的發生率為高,可能與此組運動員的訓練方式及活動量等有關。其發生機制主要是腰背部後伸,椎間隙內壓力增高,髓核向前移位並突入椎體(圖3A)。
視脫出後的病程不同而呈現不同形態,後期可構成椎體邊緣骨贅的一部分。
②正中型:指髓核垂直或近垂直狀向上或向下穿過軟骨板進入椎體中,並形成Schmorl結節樣改變(圖3B)。因臨床上症狀輕微或無症狀,因此不易診斷,屍檢發現者約在15%~38%之間。
突出物可大可小,大者易被X線或CT、磁共振檢查所發現,小者則常被遺漏。在正常情況下,變性的髓核不易穿過軟骨板上的小滲透孔,但如遇後天損害、軟骨板變薄或恰巧穿至血管通道遺跡處,則可引起此型。
(2)椎管型:或稱後型,指髓核穿過纖維環向椎管方向突出者。脫出的髓核停於後縱韌帶前方者,稱為「椎間盤突出」;穿過後縱韌帶抵達椎管內者,則稱「椎間盤脫出」。
根據突(脫)出物所處解剖位置不同而又可分為以下5型(圖4)。
①中央型:指突(脫)出物位於椎管前方正中央處者,主要引起對馬尾神經的刺激或壓迫。個別病例髓核可穿過硬膜囊壁進入蛛網膜下隙。本型在臨床上主要表現為雙側下肢及膀胱、直腸症狀。其發生率約為2%~4%。
②中央旁型:指突(脫)出物位於中央,但略偏向一側者。臨床上以馬尾神經症狀為主,同時可伴有根性刺激症狀。其發生率略高於前者。
③側型:指突出物位於脊神經根前方中部者,可略有偏移。主要引起根性刺激或壓迫症狀;為臨床上最為多見者,約佔80%左右。故提及本病的症狀、診斷及治療等時,大多按此型進行闡述。
④外側型:突出物位於脊神經根的外側,多以「脫出」形式出現,因此不僅有可能壓迫同節(內下方)脊神經根,髓核亦有機會沿椎管前壁上移而壓迫上節脊神經根。因此,如行手術探查,應注意檢查。臨床上較少見,約佔2%~5%左右。
⑤最外側型:即脫出的髓核移行至椎管前側方,甚至進入根管或椎管側壁。一旦形成粘連,甚易漏診,甚至於術中檢查時仍有可能被忽略,因此臨床上需注意,所幸其發生率僅為1%左右。
2 用葯治療
選擇正規有效、沒副作用的治療方法是關鍵,口服葯物對肝、腎、胃腸有一定的損傷,副作用大。
『陸』 傷殘十級鑒定標准道路交通事故腰部活動度怎麼測
脊柱有4個彎曲,腰部的彎曲是凸向前,胸部和骶部的彎曲是凸向後,4個彎曲就象4個彈簧可以起到緩沖動力的作用。脊柱受到損傷後可以引起彎曲的變直或者反向,導致脊柱功能的減退。
脊柱的運動包括屈、伸、側屈和旋轉運動。脊柱各部位的骨折、脫位的畸形癒合能影響身體的各向運動,造成某一方面功能的丟失。前屈90°的活動范圍為:前屈90°;後伸30°;兩側側彎各20°~30°;旋轉各30°。頸椎和腰椎損傷可以使其活動受到限制,表現為上述活動范圍的減少。
可以根據以上的活動范圍來測腰部活動度
如腰部前屈小於70°,應該是活動度小於20度,當然這個要綜合評判。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假如腰椎沒有畸形癒合,基本上評定了殘疾等級
『柒』 關於法醫鑒定
這個情況做鑒定是需要病歷片子和受害人的,頸椎鑒定應該在去除外固定物之後進行,至於夠不夠成殘國家有相關法律法規的,這家不行你可以到另外一家,只要你的病屬實,我想肯定能評上的。
1、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 以上。
2、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傷度喪失50%以上。
4、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1是六級
2是七級
3是八級
4是九級
賠償的數額根據具體案情,包括醫療費用、營養費用、誤工費用、傷殘費用、所贍養或撫養人的贍養費和撫養費
賠付多少需要通過折算,具體的由公安機關來處理,
你看看自己的椎體壓縮有沒有超過1/3.如果有,就有十級傷殘.
另外,勸你不要在鑒定過程中強調活動度的障礙,因為腰椎壓縮性骨折不到1/3的,並不太影響活動度,而超過1/3的,那麼可以直接引用條款.
『捌』 法醫鑒定傷殘等級是如何區別的
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進行區分。
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5.1:
一級
5.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
2)精神障礙或者極重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癱(肌力3級以下)或者三肢癱(肌力2級以下);
4)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礙與重度排尿功能障礙。
5.1.2頸部及胸部損傷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級;
2)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級;
3)心臟移植術後,心功能Ⅲ級;
4)心肺聯合移植術後;
5)肺移植術後呼吸困難(極重度)。
5.1.3腹部損傷
1)原位肝移植術後肝衰竭晚期;
2)雙腎切除術後或者孤腎切除術後,需透析治療維持生命;腎移植術後腎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三肢缺失(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第三肢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第三肢任二大關節均強直固定或者功能喪失均達90%。
5.2二級
5.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精神障礙或者重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隨時需有人幫助;
2)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
3)偏癱(肌力2級以下);
4)截癱(肌力2級以下);
5)非肢體癱運動障礙(重度)。
5.2.2頭面部損傷
1)容貌毀損(重度);
2)上頜骨或者下頜骨完全缺損;
3)雙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4)雙眼盲目5級;
5)雙側眼瞼嚴重畸形(或者眼瞼重度下垂,遮蓋全部瞳孔),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
5.2.3頸部及胸部損傷
1)呼吸困難(極重度);
2)心臟移植術後;
3)肺移植術後。
5.2.4腹部損傷
1)肝衰竭晚期;
2)腎衰竭;
3)小腸大部分切除術後,消化吸收功能喪失,完全依賴腸外營養。
5.2.5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雙上肢肘關節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關節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關節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其餘任二肢體各有二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
3)雙上肢各大關節均強直固定或者功能喪失均達90%。
5.2.6體表及其他損傷
1)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
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5.3 三級
5.3.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精神障礙或者重度智能減退,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完全感覺性失語或者混合性失語;
3)截癱(肌力3級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
4)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伴雙腕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礙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礙。
5.3.2頭面部損傷
1)一眼球缺失、萎縮或者盲目5級,另一眼盲目3級;
2)雙眼盲目4級;
3)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視野有效值≤4%(直徑≤5°);
4)吞咽功能障礙,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5.3.3頸部及胸部損傷
1)食管閉鎖或者切除術後,攝食依賴胃造口或者空腸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
5.3.4腹部損傷
1)全胰缺失;
2)一側腎切除術後,另一側腎功能重度下降;
3)小腸大部分切除術後,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大部分依賴腸外營養。
5.3.5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未成年人雙側卵巢缺失或者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未成年人雙側睾丸缺失或者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3)陰莖接近完全缺失(殘留長度≤1.0cm)。
5.3.6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二肢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各大關節均強直固定或者功能喪失均達90%;
3)雙上肢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雙下肢各大關節均強直固定或者功能喪失均達90%;一上肢與一下肢各大關節均強直固定或者功能喪失均達90%。
5.4四級
5.4.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精神障礙或者中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外傷性癲癇(重度);
3)偏癱(肌力3級以下);
4)截癱(肌力3級以下);
5)陰莖器質性勃起障礙(重度)。
5.4.2頭面部損傷
1)符合容貌毀損(重度)標准之三項者;
2)上頜骨或者下頜骨缺損達1/2;
3)一眼球缺失、萎縮或者盲目5級,另一眼重度視力損害;
4)雙眼盲目3級;
5)雙眼視野極度缺損,視野有效值≤8%(直徑≤10°);
6)雙耳聽力障礙≥91dB HL。
5.4.3頸部及胸部損傷
1)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級;
2)一側全肺切除術後;
3)呼吸困難(重度)。
5.4.4腹部損傷
1)肝切除2/3以上;
2)肝衰竭中期;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島素依賴;
4)腎功能重度下降;
5)雙側腎上腺缺失;
6)永久性回腸造口。
5.4.5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術後,行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或者腸代膀胱並永久性造口。
5.4.6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者雙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2)雙下肢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一上肢與一下肢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
3)手功能喪失分值達150分。
5.4.7體表及其他損傷
1)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0%;
2)放射性皮膚癌。
5.5五級
5.5.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精神障礙或者中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2)完全運動性失語;
3)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等;
4)雙側完全性面癱;
5)四肢癱(肌力4級以下);
6)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
7)非肢體癱運動障礙(中度);
8)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2級以下);
9)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礙,其中一項達重度。
5.5.2頭面部損傷
1)符合容貌毀損(重度)標准之二項者;
2)一眼球缺失、萎縮或者盲目5級,另一眼中度視力損害;
3)雙眼重度視力損害;
4)雙眼視野重度缺損,視野有效值≤16%(直徑≤20°);
5)一側眼瞼嚴重畸形(或者眼瞼重度下垂,遮蓋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級以上;
6)雙耳聽力障礙≥81dB HL;
7)一耳聽力障礙≥91dB HL,另一耳聽力障礙≥61dB HL;
8)舌根大部分缺損;
9)咽或者咽後區損傷遺留吞咽功能障礙,只能吞咽流質食物。
5.5.3頸部及胸部損傷
1)未成年人甲狀腺損傷致功能減退,葯物依賴;
2)甲狀旁腺功能損害(重度);
3)食管狹窄,僅能進流質食物;
4)食管損傷,腸代食管術後。
5.5.4腹部損傷
1)胰頭合並十二指腸切除術後;
2)一側腎切除術後,另一側腎功能中度下降;
3)腎移植術後,腎功能基本正常;
4)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全胃切除術後;
6)小腸部分切除術後,消化吸收功能障礙,部分依賴腸外營養;
7)全結腸缺失。
5.5.5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口;
2)尿瘺難以修復;
3)直腸陰道瘺難以修復;
4)陰道嚴重狹窄(僅可容納一中指);
5)雙側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縮,喪失生殖功能;
6)陰莖大部分缺失(殘留長度≤3.0cm)。
5.5.6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一上肢肘關節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50%或者其餘肢體任二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
3)手功能喪失分值≥120分。
5.6六級
5.6.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 精神障礙或者中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2)外傷性癲癇(中度);
3)尿崩症(重度);
4)一側完全性面癱;
5)三肢癱(肌力4級以下);
6)截癱(肌力4級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
7)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以下);
8)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伴相應腕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9)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以下);
10)陰莖器質性勃起障礙(中度)。
5.6.2頭面部損傷
1)符合容貌毀損(中度)標准之四項者;
2)面部中心區條狀瘢痕形成(寬度達0.3cm),累計長度達20.0cm;
3)面部片狀細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顯著異常,累計達面部面積的80%;
4)雙側眼瞼嚴重畸形;
5)一眼球缺失、萎縮或者盲目5級,另一眼視力≤0.5;
6)一眼重度視力損害,另一眼中度視力損害;
7)雙眼視野中度缺損,視野有效值≤48%(直徑≤60°);
8)雙側前庭平衡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9)唇缺損或者畸形,累計相當於上唇2/3以上。
5.6.3頸部及胸部損傷
1)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影響功能;
2)一側胸廓成形術後,切除6根以上肋骨;
3)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失;
4)心臟瓣膜置換術後,心功能不全;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
6)器質性心律失常安裝永久性起搏器後;
7)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8)兩肺葉切除術後。
5.6.4腹部損傷
1)肝切除1/2以上;
2)肝衰竭早期;
3)胰腺部分切除術後伴功能障礙,需葯物治療;
4)腎功能中度下降;
5)小腸部分切除術後,影響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賴腸內營養。
5.6.5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雙側卵巢缺失或者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未成年人雙側卵巢萎縮,部分喪失功能;
3)未成年人雙側睾丸萎縮,部分喪失功能;
4)會陰部瘢痕攣縮伴陰道狹窄;
5)睾丸或者附睾損傷,生殖功能重度損害;
6)雙側輸精管損傷難以修復;
7)陰莖嚴重畸形,不能實施性交行為。
5.6.6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脊柱骨折後遺留30°以上側彎或者後凸畸形;
2)一肢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
3)雙足跖跗關節以上缺失;
4)手或者足功能喪失分值≥90分。
5.6.7體表及其他損傷
1)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0%;
2)非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5.7七級
5.7.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精神障礙或者輕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覺性失語;
3)雙側大部分面癱;
4)偏癱(肌力4級以下);
5)截癱(肌力4級以下);
6)單肢癱(肌力3級以下);
7)一手大部分肌癱(肌力2級以下);
8)一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
9)重度排便功能障礙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礙。
5.7.2頭面部損傷
1)面部中心區條狀瘢痕形成(寬度達0.3cm),累計長度達15.0cm;
2)面部片狀細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顯著異常,累計達面部面積的50%;
3)雙側眼瞼重度下垂,遮蓋全部瞳孔;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5)雙眼中度視力損害;
6)一眼盲目3級,另一眼視力≤0.5;
7)雙眼偏盲;
8)一側眼瞼嚴重畸形(或者眼瞼重度下垂,遮蓋全部瞳孔)合並該眼盲目3級以上;
9)一耳聽力障礙≥81dB HL,另一耳聽力障礙≥61dB HL;
10)咽或者咽後區損傷遺留吞咽功能障礙,只能吞咽半流質食物;
11)上頜骨或者下頜骨缺損達1/4;
12)上頜骨或者下頜骨部分缺損伴牙齒缺失14枚以上;
13)頜面部軟組織缺損,伴發涎漏。
5.7.3頸部及胸部損傷
1)甲狀腺功能損害(重度);
2)甲狀旁腺功能損害(中度);
3)食管狹窄,僅能進半流質食物;食管重建術後並發反流性食管炎;
4)頦頸粘連(中度);
5)女性雙側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嚴重畸形;
6)未成年或者育齡女性雙側乳頭完全缺失;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一肺葉切除,並肺段或者肺組織楔形切除術後。
5.7.4腹部損傷
1)肝切除1/3以上;
2)一側腎切除術後;
3)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反復發作逆行性膽道感染;
4)未成年人脾切除術後;
5)小腸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術後;
6)永久性結腸造口;
7)腸瘺長期不愈(1年以上)。
5.7.5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永久性膀胱造口;
2)膀胱部分切除術後合並輕度排尿功能障礙;
3)原位腸代膀胱術後;
4)子宮大部分切除術後;
5)睾丸損傷,血睾酮降低,需葯物替代治療;
6)未成年人一側睾丸缺失或者嚴重萎縮;
7)陰莖畸形,難以實施性交行為;
8)尿道狹窄(重度)或者成形術後;
9)肛管或者直腸損傷,排便功能重度障礙或者肛門失禁(重度);
10)會陰部瘢痕攣縮致肛門閉鎖,結腸造口術後。
5.7.6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雙下肢長度相差8.0cm以上;
2)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3)四肢任一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強直固定於非功能位;
4)四肢任二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功能喪失均達75%;
5)一手除拇指外,餘四指完全缺失;
6)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7)手或者足功能喪失分值≥60分。
5.8八級
5.8.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精神障礙或者輕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重度受限;
2)不完全運動性失語;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
3)尿崩症(中度);
4)一側大部分面癱,遺留眼瞼閉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單肢癱(肌力4級以下);
6)非肢體癱運動障礙(輕度);
7)一手大部分肌癱(肌力3級以下);
8)一足全肌癱(肌力3級以下);
9)陰莖器質性勃起障礙(輕度)。
5.8.2頭面部損傷
1)容貌毀損(中度);
2)符合容貌毀損(重度)標准之一項者;
3)頭皮完全缺損,難以修復;
4)面部條狀瘢痕形成,累計長度達30.0cm;面部中心區條狀瘢痕形成(寬度達0.2cm),累計長度達15.0cm;
5)面部塊狀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計面積達15.0cm2;面部中心區塊狀增生性瘢痕形成,單塊面積達7.0cm2或者多塊累計面積達9.0cm2;
6)面部片狀細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異常,累計面積達100.0cm2;
7)一眼盲目4級;
8)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視野有效值≤4%(直徑≤5°);
9)雙眼外傷性青光眼,經手術治療;
10)一側眼瞼嚴重畸形(或者眼瞼重度下垂,遮蓋全部瞳孔)合並該眼重度視力損害;
11)一耳聽力障礙≥91dB HL;
12)雙耳聽力障礙≥61dB HL;
13)雙側鼻翼大部分缺損,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損合並一側鼻翼大部分缺損;
14)舌體缺損達舌系帶;
15)唇缺損或者畸形,累計相當於上唇1/2以上;
16)腦脊液漏經手術治療後持續不愈;
17)張口受限Ⅲ度;
18)發聲功能或者構音功能障礙(重度);
19)咽成形術後咽下運動異常。
5.8.3頸部及胸部損傷
1)甲狀腺功能損害(中度);
2)頸總動脈或者頸內動脈嚴重狹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術後;
3)食管部分切除術後,並後遺胸腔胃;
4)女性一側乳房完全缺失;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者毀損,累計范圍相當於一側乳房3/4以上;
5)女性雙側乳頭完全缺失;
6)肋骨骨折12根以上並後遺6處畸形癒合;
7)心臟或者大血管修補術後;
8)一肺葉切除術後;
9)胸廓成形術後,影響呼吸功能;
10)呼吸困難(中度)。
5.8.4腹部損傷
1)腹壁缺損≥腹壁的1/4;
2)成年人脾切除術後;
3)胰腺部分切除術後;
4)胃大部分切除術後;
5)腸部分切除術後,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6)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
7)損傷致腎性高血壓;
8)腎功能輕度下降;
9)一側腎上腺缺失;
10)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5.8.5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輸尿管損傷行代替術或者改道術後;
2)膀胱大部分切除術後;
3)一側輸卵管和卵巢缺失;
4)陰道狹窄;
5)一側睾丸缺失;
6)睾丸或者附睾損傷,生殖功能輕度損害;
7)陰莖冠狀溝以上缺失;
8)陰莖皮膚瘢痕形成,嚴重影響性交行為。
5.8.6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二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程度均達1/3);
2)三個以上椎體骨折,經手術治療後;
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產道變形,不能自然分娩;
4)股骨頭缺血性壞死,難以行關節假體置換術;
5)四肢長骨開放性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大塊死骨形成,長期不愈(1年以上);
6)雙上肢長度相差8.0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6.0cm以上;
8)四肢任一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功能喪失75%以上;
9)一踝關節強直固定於非功能位;
10)一肢體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50%;
11)一手拇指缺失達近節指骨1/2以上並相應掌指關節強直固定;
12)一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足弓結構部分破壞;
13)手或者足功能喪失分值≥40分。
5.8.7體表及其他損傷
1)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
(8)法醫腰部活動度測量正確方法圖片擴展閱讀:
傷殘鑒定原則如下:
應以損傷治療後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傷殘鑒定時機如下: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並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鑒定。
『玖』 如何正確的測量身體的三圍
1、上胸圍/上胸圍:安靜呼吸時用軟直尺測量腋窩左右後點的水平周長。
2、胸圍Ⅲ/平靜胸圍(M61):平靜呼吸時胸部穿過乳頭點(th)的水平周長,用軟直尺測量,女性受試者乳房較大或下垂時,測量時可將軟尺放高,避免乳房隆起對測量值的影響。
3、下胸圍:平和呼吸時,通過下胸口(sust)的胸部水平圍,用軟直尺測量。
4、腰圍(M62):通過臍中心的水平周長,或肋骨最低點和髂嵴上緣兩條水平線之間中點的周長,在呼氣結束和吸氣開始時用軟直尺測量。
5、最小腰圍:指肋弓與髂嵴之間腰部最薄處的水平圍。在呼氣結束和吸氣開始時用軟尺測量。
6、腹圍:指腹部在髂嵴(IC)處的水平圍。在呼氣結束和吸氣開始時用軟尺測量。
7、腰點圓:用軟尺測量穿過左右腰部節點的腰部水平周長。
8、臀圍:用軟直尺測量的臀部背部最突出部分的水平周長。
(9)法醫腰部活動度測量正確方法圖片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普通女性曲線體型的「三圍」,結合健美運動的體型,中國健美專家總結出了計算女性標准三圈的方法:三圍的方法:
[胸圍=身高(CM)×0.535],[腰圍=身高(CM)×0.365],[臀圍=身高(CM)×0.565]。根據統計結果,得出「三圍」小於5厘米,說明「三圍」太苗條(瘦),大於5厘米,說明「三圍」太豐滿(胖)。
職業女性模特的標准與此不同。由於職業需要,職業女性模特的標准與正常標准存在一定差距。
根據中國民族的特點,胸圍、腰圍和臀圍的標准一般為84厘米、61厘米和90厘米。
『拾』 交通事故十級傷殘中腰部活動度喪失 10%以上是什麼概念
就是交通事故所致的腰部損傷,導致腰部活動功能障礙。法醫學對具體活動度檢查是有規定的,把腰部的活動度分解為六個活動方向,六個方向的活動喪失程度平均值大於10%就是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