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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方法论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5-23 00:36:21

‘壹’ 马克思.韦伯的社会学思想主要有那些内容那些

韦伯社会理论的核心术语不是“社会结构”,而是“社会行动”。韦伯反对当时流行的两种研究方法:一是实证主义方法,重社会事实,主张把社会学当成自然科学范式;二是历史学派,是主张反实证主义的人文科学方法(情感主义的方法,实际上,当时德国狂飙运动、浪漫主义、神秘主义以及随后开始流行的生命哲学即属此列)。韦伯主张的是解释学的社会研究方法。他给社会学下的定义是:“旨在对社会行动做出的解释性理解以获得对这一行动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的解释的科学”(《社会学思想名家》第244页)

解释的(或理解的)社会研究方法:

(1)对社会行动进行解释,呈现其目标合理性。四种社会行动类型:目标上合理的行动、价值合理的行动、情感上合理的行动、符合传统习惯的行动。韦伯认为,西方社会越来越受目标合理性的支持,而非西方社会则受其它三种合理性的支持。

(2)谨慎的价值中立立场,把研究者有关社会的价值判断与研究活动的价值中立立场区分开来,这也是知识社会学的立场。有人可能会提问:如果研究者个人的价值观念左右研究结果,怎么办?在韦伯看来,个人的研究结果是否有效,完全取决于社会行动最后的目标合理性。

(3)直觉性解释与因果性解释的统一。德罗伊森与狄尔泰都重视直觉,但在韦伯看来,任何直觉性解释如要成为科学的判断,都必须首先变成因果性解释。

(4)理想类型。这是韦伯解释的社会理论的最重要的研究方法。意在避开历史学派的散漫的研究方法,对抽象与概括方法的理论承认。通常,研究者在研究对象时,都会提出一定的理想结构,但这一结构常常被批评为不符合现实。对此,韦伯指出,理想结构对于研究社会现实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韦伯区分了三种理想型:第一种是历史的理想型,如“西方城市”、“东方社会”、“新教伦理”、“现代资本主义”。第二种是社会现实的理想型,如“官僚制”、“封建主义”。第三种是“某种具体行动的合理化设想”,如统治类型的分析。

韦伯分为三种统治类型:第一种是法理型统治;第二种是传统型统治。第三种是个人魅力型统治。三种统治类型并不只是针对统治者而言的,而毋宁说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互动的结果,因为任何一种统治类型都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相互承认的结果。这种分析法较很多方法优越,甚至于比马克思主义传统只提统治型分区为领袖与群众的分析方法要优越。——三种统治类型宜放到第三部分制度部分讲。

关于韦伯理想型的讨论。哲学研究领域在某种程度上就存在理论与实践的二分问题,苏格拉底柏拉图的“美德就是知识”,《理想国》理念,观念主义与理想主义。亚里士多德理论学科与实践学科的二分。启蒙哲学试图希望解决理论与实践的同一。康德的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二分,致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兴起,黑格尔的统一辩证法。黑格尔与马克思开始将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向社会实践领域贯彻,社会主义实践过程。迪尔凯姆的社会分工与社会转型。到韦伯为社会科学这种理想主义立法。(1)涉及到了学术史上的一个根本的理论问题,即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对此,黑格尔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在现代思想中给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实证主义与历史学派实际上也是两种路径,韦伯则给理想类型予以确认。(2)对社会学研究中理论的介入提供了一种说法。如社会转型理论,再如对西方社会与非西方社会的分析,问题也在于容易类型化。(3)韦伯强调所有的社会学概念都带有理想型的特征,这容易导致这些概念游离于社会事实层面,从而失去社会理论对社会变迁的引导意义,从而使人们对这种研究的效果产生怀疑。(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哲学基础:反对唯物主义(马克思与实证主义)也反对唯心主义(黑格尔及历史学派),希望对社会系统提供一种较复杂的解释,并特别从文化层面对社会政治经济结构进行解释,正如前面提到过的,他希望对西方资本主义提供一种宗教文化层面的解释——当然不只是唯一的解释,除此之外,他还从技术理性、法律制度以及官僚化、企业精神等方面解释了西方资本主义。

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韦伯集中解释了何以清教即加尔文(以及更广泛的基督教传统的可能性问题),并且只有清教传统才积极地促进了欧美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发展及其变革。

在韦伯看来,资本主义精神的实质是追求和实现经济利益。如果资本主义仅仅只是个人对利益的追求,那么很多文化传统都可以形成资本主义精神,然而为什么偏偏是西方产生了资本主义?在这里,关键的问题似乎在于个人追求利益的目的何在?如果追求的是个人利益,那便是无神论的,是物质主义的,而这不是西方文化传统所鼓励的,韦伯倾向于认为很多非西方文化的无神论传统是这种类型(但儒教与道教其实不是);如果追求个人利益会成为对自身存在的否定,那就需要一种来自于宗教的原罪意识给予说明,因此韦伯认为旧教的原罪观念其社会后果是限制个人的利益追求,因而闲暇成为提倡的东西。

但是,在韦伯看来,加尔文教及新教改革形成了一种新的观念,即以上帝的名义并且为了上帝而努力劳动赚钱,追求利益是正当的。韦伯认为这种新教伦理正是直接支持了资本主义精神。韦伯由此肯定了加尔文的宗教改革运动,认为这一运动正是资本主义精神兴起的文化起点。旧教:原罪、限制个人的物欲、闲暇,封建等级制

新教:祛原罪化、利益正当的神性原因、劳动、“工作伦理”、资本主义精神韦伯的新教伦理理论实际上还带有一种方法论的意味,此后他即以此为据展开了一系列宗教社会学研究,对世界上的诸多宗教,如印度教、犹太正教以及中国宗教进行专门分析,以此强化和巩固其新教伦理理论。

韦伯是在与新教对比的意义上讨论中国宗教的,事实上涉及到货币制度、城市、行会、家产专制国家、氏族等各个社会政治领域,因此不仅只是一部宗教社会学着作。

关于古代中国的城市,韦伯认为,在人群以及政治功能上,中国古代城市与欧洲城市是一样的,中国的城市成为了要塞或是领导者的居住地,并且也成为贸易和工匠的聚集中心。但中国城市缺乏政治自治权,缺乏市民性尤其是没有特权,依然是基于血缘关于并且是祖先崇拜关系的转化形式,同行公会依然是以向政治权力的争宠为中心,缺乏市民意识,由此商贾阶层无法得到发展。按照韦伯的分析,腐败是中国政治结构无法克服的痼疾。对中国国教与民间信仰(相对空间被缩减)的关系,韦伯的判断是与欧洲中世纪可对比。

韦伯诠释儒家的学说:对神的敬仰政治化(政府化),祖先的敬仰是全体人的共同事情。在这个前提下,民间的信仰(包括巫术、迷信、气功等神秘主义)可被容忍,如果民间信仰动摇主体,当然会被镇压。这种状况除非了资本主义精神的引入。

此外,土地禁止进入市场买卖、社会关系的亲戚化(裙带化)都阻止了理性化进程。在韦伯看来,儒教和新教代表了两种广泛但彼此排斥的理性化,两者都试着依据某种终极的宗教信仰设计人类生活。两者都鼓励节制和自我控制、也都能与财富的累积相并存。然而,儒教致力于文化上的中干地位以及政教合一传统,但新教则通过超验的上帝设定了一种资本主义精神。儒家与道教是导致资本主义迟迟不能进入中国的原因。在韦伯看来,中国宗教因过于世俗化,因而缺乏新教伦理的超越维度,因而尽管在物质以及制度(他讲的制度,涉及到对中国市场经济传统的肯定,而不是政治制度,韦伯的分析与马克思主义是完全不同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在制度层面一定是融为一体的)层面有资本主义的条件,但却缺乏精神层面,他又讲,印度教有超越的层面,但却太缺乏世俗化的层面,因而也难以形成资本主义精神。如此等等。

联系到梁漱溟的讲法:西方文化、中国文化与印度文化的不同超越方式。

韦伯的理论对于分析资本主义的全球化进程或各民族国家推行资本主义的可能性颇有意义。甚至于一度成为现代化理论的定律。但是,上一世纪东亚的崛起却从相反的方面推翻了韦伯的理论(韦伯关于其它宗教传统尤其是中国宗教的研究甚至于由此被称之为“伟大的外行”),在他们的实践模式中,突显出一条儒家资本主义的路线,诸如列维森的《儒家传统及其近代中国》,也对韦伯理论提出了种种挑战与质疑。(四)官僚制度研究

韦伯有关阶级、地位与权力的论述:

与马克思一样,韦伯也重视阶级,一种不同于阶层但易于描述社会冲突的社会结构。但不同的是,马克思更多的是从生产方面区分阶级(劳动者——被压迫者,不劳而获者——统治者),但韦伯认为,应当从消费以及生活方式层面来看待阶级,于是提出了“地位群体”的概念。这是一个很有贡献的分析方法,马克思的阶级分析大体可以说明资本原始积累以及第三等级向资产阶级过渡的状况,但不能说明此后的阶级状况。合着中国现实,人们也发现暴发户逻辑毕竟不是长效的逻辑,革命者也不一定就等于是建设者,如此等等。关于权力,马克思是立足于经济关系的,而韦伯则强调,一、除了经济权力外,还有非经济的权力,如文化方面的、宗教方面的、制度方面的,二、马克思往往把社会权力还原为经济政治关系,好像只有如此才能赋予社会权力以合法性,但在韦伯看来,社会权力自身赋予合法性,并且当其表现为荣誉与地位时,它本身就实现为价值。这一点揭示至关重要,如面子,按照马克思的方式,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虚假的意识形态,“温情默默的面纱”之类描写,然而,韦伯的观点则认为,社会权力关涉的面子基本上就是尊严。

接下来看其官僚制研究。韦伯区分了三种统治类型:一种是传统型,建立在习惯与古老传统之上,诸如族长制、世袭制与封建制都是这种类型,中国自秦朝以来的的家产官僚制也是这各类型。二是个人魅力型,统治建立在某个英雄人物、某种具有天赋的人物的个人魅力之上,先知、圣徒以及革命领袖即是如此(不过个人觉得传统型中依然有个人魅力型的成份,如陈胜、吴广之托天意起事、刘备所谓汉正室、宋江的魅力之类,可见这种划分依然是理想型),个人魅力型的实质是克利玛斯(Charisma)人格。

(魅力型权威模式是指以领袖个人的品质和魅力来吸引大众并施加影响的权威形式。这种权威模式,按照韦伯的看法,程度不同的存在于人类社会的每一个历史时期。而其突出作用则表现于社会危机时期。在这个时期,社会动荡不安,人们对原有价值产生怀疑,合法性的信仰丧失,这就为魅力型领袖人物提供了施展其个人才能和影响力的机会。魅力型权威的合法性支持来源于人们对领袖人物个人魅力的崇拜,这种政治合法性的输入可以通过领袖人物过渡而被转移到新建立的政治体制上来,成为新的政治体制的合法性依据。这种政治体制的运行往往依赖于大众情感的输入和领袖人物精神感召力的输出,具有明显的非理性特征。历史地看,魅力型权威终究是一种过渡性的统治模式,因此为了长治久安,政治系统就必须借助魅力型权威所获得的合法性支持,将现有统治方式制度化,使其成为社会成员的合法性信仰。因此,魅力型权威模式迟早要发生转换,转换的方向,一般取决于魅力型领袖人物的个人意志、社会文化和历史传统、国际政治环境等因素的相互作用。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这些因素对当前社会统治方式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不同社会在后权威时代统治方式的不同特点。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曾出现过的魅力型权威人物如克伦威尔、华盛顿、拿破仑等等,无不是通过个人的巨大影响力使新的权威模式合法化,并进一步使其成为社会成员的合法性信仰。)

三是法理型统治。依靠法律和契约行事,统治是非人的和集团性的,程序合理性。

官僚制或科层制(Bureaucracy)源于法理型。

其构成要素:(1)大量并且高效的行政事务,行政手段的集中;(2)程序及程序正义,公事公办,组织的技术优越性;(3)货币经济及其财政支持;(4)社会差异的齐平化;(5)人们在官僚制下行使自己的权限,不得越权;(6)顶端人物的任命制,科层人员的素养及其培养。上述五方面的要素构成官僚制的合理化。

官僚制,符合现代性社会的组织化与合理化。

“合理化”:

关于官僚制的产生,韦伯不同意马克思从异化看待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区分,韦伯认为这种区分并不只是资本主义的特有现象,而是任何合理化的社会生产体系都可能出现的,而且区分并不只是发生在生产者身上,而且也发生在管理者、组织者以及政治家身上,这就确定了,为什么会有一个与财产者脱离的现代管理者阶层的独立——这是韦伯对现代管理学的独特贡献。

关于官僚制的结果,韦伯实际上并不认为合理化是好的,它是现实的,是现代性不可避免的命运,但却不一定是好的:一、它导致无法处理个别情况;二、制度的物化与空心化,科层制是“铁笼子”,抹煞个性与创造性;三、尤其是对精神信仰问题无能为力;科层制导致资本主义的万劫不复的结局。韦伯研究专家施卢赫特曾对韦伯有如下评价:“韦伯的论点让我们可以看到他对现实状况的诊断,而在他的诊断中,韦伯对两种看法保持着相当的距离:一种是认为我们终会找到最后真理的信仰,另一种是认为我们可以创造人类幸福的信仰。 今天,似乎逃避现世与适应现世的心态仍在解除了巫昧的世界中循环不已,韦伯的这番诊断因此重新显出其重要性。他的诊断指出了我们在现代社会中所以不痛快的理由,却也让我们明白为什么我们对于这种不适意、不痛快却甘之如饴,而不轻言放弃。”(《理性化与官僚化》,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

而苏国勋则从另一个角度——现代社会的形式理性和实质非理性的冲突来解读韦伯的意义。他说:“在韦伯的思想中,现代社会的矛盾即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相互关系和张力中解读的:形式上的合理性与实质上的非理性是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换言之,突显功能效率精神是现代社会的合理之处,而不合理之处在于把功能效率这一本来属于手段的东西当作目的来追求。理性化造成现代人一方面在享受现代物质文明方面受赐良多;另一方面他们又身不由己地陷于理性化所造设的‘铁笼’,饱受丧失目的追求(价值)、丧失精神家园的痛苦。韦伯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以其睿智和洞见深刻揭示了现代人的这种尴尬处境,他一方面深刻批判现代文明的反文化、反人道特征,另一方面又强调作为现代人的命运,现代文明注定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是现代性的悖论。这也许是不同国度和地区的人对他共同感兴趣的原因

‘贰’ 马克斯·韦伯的管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马克斯·韦伯的理论思想精要
[编辑]一、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
行政组织体系又被称为官僚政治或官僚主义,与汉语不同,它并不带有贬义。韦伯的原意是通过职务或职位而不是通过个人或世袭地位来管理。要使行政组织发挥作用,管理应以知识为依据进行控制,管理者应有胜任工作的能力,应该依据客观事实而不是凭主观意志来领导,因而这是一个有关集体活动理性化的社会学概念。

韦伯的理想行政组织结构可分为三层,其中最高领导层相当于组织的高级管理阶层,行政官员相当于中级管理阶层,一般工作人员相当于基层管理阶层。企业无论采用何种组织结构,都具有这三层基本的原始框架。

韦伯指出,现代的行政组织存在着一种正式的管辖范围的原则,这种管辖范围一般是由规则(即法律或行政规定)来确定的。这意味着:按行政方式控制的机构目标所要求的日常活动,是作为正式职责来分配的;执行这些职责所需要的权力是按一种稳定的方式来授予的,并且由官员通过肉体的、宗教的或其他的强制手段来严格地加以限制;对于正常而持续地履行职责和行使相应权利的方法应有所规定,只有按一般规定符合条件的人才会被雇佣。这三项要素在国家范围构成为一个行政组织体系的机关,在经济领域则构成为一个行政组织体系的企业。

至于“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中所谓“理想的”,并不是指最合乎需要的,而是指组织“纯粹的”形态。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各种组织形态的结合或混合,但韦伯为了进行理论分析,需要描绘出一种理想的形态。作为一种规范典型的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有助于说明从小规模的创业性管理向大规模的职业性管理的过渡。其之所以是理想的,是因为它具有如下特性:

(1)任何机构组织都应有确定的目标。机构是根据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组成的,并具有确定的组织目标。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组织的目标。

(2)组织目标的实现,必须实行劳动分工。组织为了达到目标,把实现目标的全部活动进行划分,然后落实到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在组织中的每一个职位都有明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合法化的,在组织工作的每个环节上,都是由专家来负责的。

(3)按等级制度形成的一个指挥链。这种组织是一个井然有序且具有完整的权责相互对应的组织,各种职务和职位按等级制度的体系来进行划分,每一级的人员都必须接受其上级的控制和监督,下级服从上级。但是他也必须为自己的行动负责,这样,作为上级来说必须对自己的下级拥有权力,发出下级必须服从的命令。

(4)在人员关系上,他们之间是一种指挥和服从的关系。这种关系不是由个人决定,而是由职位所赋予的权力所决定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影响到工作关系。

(5)承担每一个职位的人都是经过挑选的,也就是说必须经过考试和培训,接受一定的教育获得一定的资格,由需要的职位来确定需要什么样的人来承担。人员必须是称职的,同时也是不能随便免职的。

(6)该人员实行委任制,所有的管理人员都是委任的,而不是选举的(有一些特殊的职位必须通过选举的除外)。

(7)管理人员管理企业或其他组织,但他不是这些企业或组织的所有者。

(8)管理人员有固定的薪金,并且有明文规定的升迁制度,有严格的考核制度。管理人员的升迁是完全由他的上级来决定的,下级不得表示任何意见,以防止破坏上下级的指挥系统,通过这种制度来培养组织成员的团队精神,要求他们忠于组织。

(9)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地遵守组织中的法规和纪律,这些规则不受个人感情的影响,而适用于一切情况。组织对每个成员的职权和协作范围都有明文规定,使其能正确地行使职权,从而减少内部的冲突和矛盾。

韦伯认为,合法型统治是官僚组织结构理论的基础,因为它为管理的连续性提供了基础,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是按照他对工作的胜任能力来挑选的,具有其合理性;领导人具有行使权力的法律手段;所有的权力都有明确的规定,任职者不能滥用其正式权力。合法型统治是以一种对正规形式的“法律性”以及对那些升上掌权地位者根据这些条例发布命令的权力的信任作为基础的。这种组织的管理制度不仅具有合法的公认权威性,并且具有“理性”,即能够实现最佳管理目标。

[编辑]二、权力的分类
韦伯指出,任何一种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为基础,才能实现其目标,只有权力才能变混乱为有序。如果没有这种形式的权力,其组织的生存都是非常危险的,就更谈不上实现组织的目标了,权力可以消除组织的混乱,使得组织的运行有秩序地进行。

韦伯把这种权力划分为3种类型:第一种是理性的、法定的权力。指的是依法任命,并赋予行政命令的权力,对这种权力的服从是依法建立的一套等级制度,这是对确认职务或职位的权力的服从。第二种是传统的权力。它是以古老的、传统的、不可侵犯的和执行这种权力的人的地位的正统性为依据的。第三种是超凡的权力。它是指这种权力是建立在对个人的崇拜和迷信的基础上的。韦伯在《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一书中指出:三种纯粹形态的合法权力,它们各自的合法性依据如下:

(1)法定的依据。其依据是对标准规则模式的“合法性”的信念,或对那些按照标准规则被提升到有权指挥的人所具权力的信念(法定权力)。

(2)传统的依据。其依据是对古老传统的不可侵犯性和对传统执行权力的人的地位的正统性信念(传统权力)。

(3)超凡的依据。其依据是对个别人特殊和超凡的神圣、英雄主义或模范品质的崇拜(超凡权力)。

韦伯认为,这三种纯粹形态的权力中,传统权力的效率较差,因为其领导人不是按能力来挑选的,仅是单纯为了保存过去的传统而行事。超凡权力过于带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或神圣的启示,所以这两种权力都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只有理性和法律的权力(合法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的基础。因为理性的合法权力具有较多的优点,如有明确的职权领域;执行等级系列;可避免职权的滥用;权力行使的多样性等。这样就能保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合理性,能按照人的才干来选拔人才,并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行使权力,因而是保证组织健康发展的最好的权力形式。

[编辑]三、理想的行政组织的管理制度
韦伯认为,管理就意味着以知识和事实为依据来进行控制。“领导者应在能力上胜任,应该依据事实而不是随意地来领导。”他指出:最纯粹的应用法定权力的形态是应用于一个行政组织管理机构的。只有这个组织的最高领导由于占有、被选或被指定而接任权力职位,才能真正发挥其领导作用,每一个官员都应按下列准则被任命和行使职能,这些准则包括:

(1)他们在人身上是自由的,只是在与人身无关的官方职责方面从属于上级的权力。

(2)他们按明确规定的职务等级系列组织起来。

(3)每一职务都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职权范围。

(4)根据契约受命,即原则上建立在自由选择之上。

(5)候选人是以技术条件为依据来挑选的,在最合乎理性的情况下,他们是通过考试获得的、通过证书确认的专业业务资格的,他们是被任命而不是被选举的。

(6)他们有固定的薪金作为报酬,绝大多数有权享受养老金,雇佣当局只有在某些情况下(特别在私营组织中)才有权对这些官员解雇,但这些官员则始终有辞职的自由。工资等级基本上是按等级系列中的级别来确定的。此外,还根据“身份地位”的原则。

(7)这个职务是任职者惟一的,或至少是主要的工作。

(8)它成为一种职业,存在着一种按年资或成就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升迁制度。升迁由上级的判断来决定。

(9)工作中官员完全同“行政管理物资分开”,并且不能滥用其职权。

(10)他在行使职务时受到严格而系统的纪律的约束和控制。

这种类型的组织,在盈利经济的企业里,或者在慈善机构或者任何其他追随个人的思想目的或者物质目的的企事业里,以及在政治的或者僧侣统治的团体里,都同样可以应用。例如,在私人诊所以及在修道院医院和教会医院里,其官僚体制在原则上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典型地把“职务”工作和“私人”活动区分开来,都是典型的官僚体制的现象。同样,大的资本主义企业,而且企业越大情况越是如此,政党和官僚体制的军队的运作,也毫不逊色。

在官僚体制中,专业业务资格的范围在日益扩大,即使政党和工会的官员也需要专业的知识。为实现其目标所需要的全部活动都被划分为各种基本的专业,作为任务分配给组织中的各个成员。经过这样最大限度的分工,在组织中的每一个环节上,都由拥有必要职权的专家来完成其任务。因此,组织规定每一个成员的职权范围和协作形式,以使得各成员能正确行使职权,减少冲突,从而使它在精确性、稳定性、纪律性和可靠性方面都优于其他组织形式,所以是最好的一种组织形式。

韦伯认为,在所有的领域里(国家、教会、军队、政党、经济企业、利益集团、协会、基金会等等,等等),“现代的”团体形式的发展一般是与官僚体制的行政管理的发展和不断增强相一致的。尽管有形形色色的表面上看来是对立的机构,会议制的利益代表机构也好,议会的委员会也好,“苏维埃”也好,名誉官员或陪审员也好,或者不管什么机构也好,所有持续的工作都是由官员们在办公机关里完成的。我们的整个日常生活都纳入这个框架之内。人们只能在行政管理的“官僚体制化”和“外行化”之间进行选择,而官僚体制化的行政管理优越性的强大手段是:专业知识,这是它所固有的特别合理的基本性质。

总的来说,合理的官僚体制的一般运作方式表现如下:

第一,存在着固定的通过规则,即法律或行政规则普遍安排有序的机关权限的原则。也就是说:①对为了官僚体制统治机构的目的所需要的、经常的工作,进行固定的分工,作为职务的义务。②对为了履行这些义务所需要的命令权力,同样进行固定的分割,并且通过规则对赋予它们的(有形的、宗教的或其他的)强制手段,划清固定的界限。③为经常性的和持续的履行这样分析的义务和行使相应的权利,通过招聘具有一种普遍规定的资格的人员,有计划地事先做好安排。这三个因素在公法的管理里构成一种官僚体制“行政机关”的存在,在私有经济的管理中,则构成一种官僚体制“企业”的存在。

第二,存在着职务等级的和审级的原则,也就是说,有一个机构的上下级安排固定有序的体系,即上级监督下级。这种类型充分发展时,这种职务等级是按照集权体制安排的。等级和审级的原则同样存在于国家和教会的机构里,也存在于所有其他官僚体制的机构里,如大的政党组织和私人的大企业里,不管人们对私人的审级机构是否称为“机关”。

第三,存在着行政管理档案制度原则。现代职务的执行是建立在档案(保存着原始文件和草案)和建立在一个各种各样的常设官员和文书班子的基础之上的。在一个机关里工作的全体人员和相应的物资机构以及档案机构组成一个“办事处”。现代的机关组织原则上把办公室与私人住所分开。因为它从根本上把职务工作作为一个分离出来的领域同个人的生活范围分开,把职位上的财物同官员的私有财产分开。今天,这种状况既存在于公众的机关里,也存在于私人经济的企业里,而且在私人企业里,这种状况也在扩大到处于领导地位的企业家本人身上。

第四,职务工作,至少是一切专门化的职务工作,这里的现代职务工作,一般是以深入的专业培训为前提的。这也同样愈来愈适用于私人经济企业的现代的管理者和职员,也适用于国家的官员。

第五,职位得到充分发展时,职务工作要求官员要投人他的整个劳动力,尽管他在办公室里履行义务的工作时间标准可能有固定的界限。这作为正常情况,也同样是在公众的和私人的职位上漫长发展后才得到的产物。从前,在所有情况下,一般正好相反,完成业务是“次要的职务”。

第六,官员职务的执行,是根据一般的、固定的、有说明的、可以学会的规则进行的。因此,这些规则的知识就是一种特殊的学问,而官员们可以拥有这种学问。

韦伯认为,对于官员们内在的和外在的地位来说,合理的官僚体制具有下述后果:

其一,职务就是“职业”。这首先表现在要求有明确规定的、在很长时间内往往要投入整个劳动力的培训过程和进行一般规定的专业考试作为聘任的先决条件。此外,还表现在官员地位的义务性质上。例如,政府的官员至少在充分发展的现代国家里,不被视为一个管理者个人的侍役。但是主教、牧师、传教士,从本质上讲,今天也不再是一种纯粹是个人魅力的体现者而已经成为一个服务于客观目的的官员。

其二,官员个人地位的形成就可以有多种方式:

——现代官员,不管是公众的官员也好,是私人的官员也好,同被管理者相比,总是力争享有一种特别高等级的社会评价。他的社会地位是通过等级制度的规定保证的。由于所规定的专业培训价钱昂贵和官员受等级惯例约束,官员主要出身于享有社会和经济特权的阶层的地方,一般而言,官员实际的社会地位是最高的。任职资格一般受拥有受教育机会的约束,受教育专利的影响,自然提高了官员社会地位中的等级因素。而且它还个别地——如在德国的军队里——在规定中得到着重的、明确的承认:吸收晋升的候补官员取决于官员团体(军官团)成员的赞同(“选举”)。类似的促进官员的行会式封闭的现象,也典型地存在于过去的世袭制的官员里,特别存在于俸禄制的官员里。

——官员是由一个上级机关任命的。由被统治者选举的官员不再是纯粹官僚体制的人物了。当然,选举形式的存在,不意味着背后就没有隐藏着某一种任命。不过无论如何,通过被管理者选举任命官员改变着等级服从的僵化性。一位由被管理者任命的官员对于他的上司官员,原则上讲是独立自主的,因为领导他的职位不是“由上”而来的,而是由下而来的,或者他并不依附于他的职务等级上的上级机关,而是依附于党的当权派(政党的党魁),党的当权派也决定着他的前程。

——一般存在着职位的终身制,至少在公众的和与之相接近的机构里如此,即使在可以解聘或者定期重新批准的地方,职位的终身制也被视为实际规则的前提条件。在私有企业里,一般这也是官员的特征,正好同工人形成对照。然而,这种法定的或实际的终身制并不像过去很多统治形式里看做官员对职务的“占有权”,而是凡在产生法律保障不被随意罢免或调动的地方,法律保障的目的仅仅是:为严格客观的、没有个人考虑的履行有关具体职务的责任提供保证。

——官员定期拿到货币报酬,一般采用固定的薪金和退休金这种年老保障的形式。薪金原则上不是根据按照劳动效益采用工资形式来衡量,更多的是“等级性的”,也就是说,根据职能的方式(“官阶”)和根据职务工龄来衡量。

——与机构的等级制度相适应,官员的“仕途生涯”是由底层的、较不重要的、报酬较少的职位,逐渐向上安排的。一般官员当然力争尽可能机械地固定晋升的条件,在专业考试制度发达的情况下,专业考试成绩便对官员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叁’ 简述马克斯·韦伯的管理理论

韦伯认为,科层制是最有效的组织模式,对现代社会的复杂组织来说是最理想的。对韦伯来说,“理想”并不是指合乎需要,而指的是组织的“纯粹形态”。

韦伯之所以想确定一个理想形式的特性是为了进行理论上的分析。科层制的德语原意是“官僚制”,按照韦伯的意思,则是指象政府机关那样层次分明、制度严格、责权明确的组织模式。韦伯曾在《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理论》中对科层制作过精确的描述。


(3)韦伯的方法论内容有哪些扩展阅读

马克斯·韦伯的管理理论的性质:

1、合理性

科层制组织按照层级节制的原则,保证对组织成员的控制,使组织活动具有非人格化的特征。组织内部存在大批专家,他们拥有专门知识,再充分利用档案,这样,组织就有可能通过精确的计算对未来的事件进行可靠预测,从而使组织的行为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

2、稳定性

在科层制组织中,专业技术知识的运用是它的一个主要优势。任何行政法令、决定、条例都有书面形式的规定和记录,详细而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从而保证了组织行为的稳定性。

3、普遍性

在韦伯创立科层制理论以来的半个世纪中,科层制组织的崛起已被证明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工业组织、政府机构、工会、宗教机构等一切大型的组织都经历了官僚制化的历程。在当代工业社会,科层制组织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最为普遍的组织形式。

4、严密性

权力的层级结构制度可以确保决策制度的可靠性。位于层级结构中的每个成员都有明确职权限制,他们清楚地知道,如果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把问题转交给哪个部门、哪个职位;如果需要做出某项决定,那么决定应由谁来做出。

‘肆’ 韦伯的主要管理思想是什么在当时有什么积极意义

摘要 韦伯的理论所提出的科学管理体系是一种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和专业化的组织理论;阐明了官僚体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必然联系,突破了妨碍现代组织管理的以等级门第为标准的家长制管理形式;促进了管理方式的转变,消除了管理领域非理性、非科学的因素。理想的行政组织理论无论是对西方学术界,还是社会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现代社会各种组织都在不同程度地按照科层制原理来建立和管理的。但是,韦伯的行政管理体制即官僚制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他忽视了组织管理中人的主体作用,偏重于从静态角度分析组织结构和组织管理,忽视了组织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突出强调了法规对于组织管理的决定作用,以及人对法规的从属和工具化性质。

‘伍’ 马克思韦伯思想有哪些

  1. 对社会行动进行解释,呈现其目标合理性。四种社会行动类型:目标上合理的行动、价值合理的行动、情感上合理的行动、符合传统习惯的行动。韦伯认为,西方社会越来越受目标合理性的支持,而非西方社会则受其它三种合理性的支持。

  2. 谨慎的价值中立立场,把研究者有关社会的价值判断与研究活动的价值中立立场区分开来,这也是知识社会学的立场。有人可能会提问:如果研究者个人的价值观念左右研究结果,怎么办?在韦伯看来,个人的研究结果是否有效,完全取决于社会行动最后的目标合理性。

  3. 直觉性解释与因果性解释的统一。德罗伊森与狄尔泰都重视直觉,但在韦伯看来,任何直觉性解释如要成为科学的判断,都必须首先变成因果性解释。

  4. 理想类型。这是韦伯解释的社会理论的最重要的研究方法。意在避开历史学派的散漫的研究方法,对抽象与概括方法的理论承认。通常,研究者在研究对象时,都会提出一定的理想结构,但这一结构常常被批评为不符合现实。对此,韦伯指出,理想结构对于研究社会现实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5. 韦伯分为三种统治类型:第一种是法理型统治;第二种是传统型统治。第三种是个人魅力型统治。三种统治类型并不只是针对统治者而言的,而毋宁说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互动的结果,因为任何一种统治类型都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相互承认的结果。这种分析法较很多方法优越,甚至于比马克思主义传统只提统治型分区为领袖与群众的分析方法要优越。——三种统治类型宜放到第三部分制度部分讲。

  6. 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韦伯集中解释了何以清教即加尔文(以及更广泛的基督教传统的可能性问题),并且只有清教传统才积极地促进了欧美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发展及其变革。在韦伯看来,资本主义精神的实质是追求和实现经济利益。如果资本主义仅仅只是个人对利益的追求,那么很多文化传统都可以形成资本主义精神,然而为什么偏偏是西方产生了资本主义?在这里,关键的问题似乎在于个人追求利益的目的何在?如果追求的是个人利益,那便是无神论的,是物质主义的,而这不是西方文化传统所鼓励的,韦伯倾向于认为很多非西方文化的无神论传统是这种类型(但儒教与道教其实不是);如果追求个人利益会成为对自身存在的否定,那就需要一种来自于宗教的原罪意识给予说明,因此韦伯认为旧教的原罪观念其社会后果是限制个人的利益追求,因而闲暇成为提倡的东西。

‘陆’ 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有哪些

1.理解与理解的社会学.

2.因果多元论。

3.价值中立。

4.理想类型。

‘柒’ 韦伯的管理理论主要内容有哪些

韦伯管理理论(Weber’s Management Theory)又称行政组织理论、“科层组织论”、官僚模式理论。指通过公职或职位来管理,而不是通过个人或世袭地位来管理的一种管理理论。

1、明确分工

对每个职工上的组织成员的权力和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作为正式职责使之合法化。

2、权利体系

官员们按职务的级别和权力等级进行安排,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等级严密的指挥系统,每个职务均有明确的职权范围。

3、规范录用

人员的任用完全根据职务要求,通过正式的考评和教育、训练来实现。每个职位上的人员必须称职,同时,不能随意免职。

4、管理职业化

管理人员有固定的薪金和明文规定的晋升制度,是一种职业管理人员,而不是组织的所有者。

5、公私有别

管理人员在组织中的职务活动应当与私人事务区别开,公私事务之间应有明确的界限。管理人员没有组织财产的所有权,并且不能滥用职权。

6、遵守规则和纪律

组织中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的规则和纪律,以确保统一性。

(7)韦伯的方法论内容有哪些扩展阅读

韦伯的理论受到了挑战。官僚制与官僚制理论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官僚制作为实践中的一种国家政治统治与社会管理的方式有着很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只不过长期以来人们并没有对这种制度作出定义,正是在马克斯。

韦伯为这种制度作了命名并提出了官僚制的“合理性”建议之后,人们才开始关注这一统治和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和发展历程,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地提出官僚制建设和改进的方案。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当一切关于官僚制建设和改进的方案都告失败之后,便出现了“告别官僚制”的强烈呼声。

官僚制是一个国家中的官僚组织和行为体系,是国家政治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对社会实行统治和管理的工具,是在社会统治和支配行为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制度化的社会组织现象。官僚及其官僚体制的全部功能都服务于国家的这种统治和管理的目的

‘捌’ 韦伯定律内容和特征

韦伯定律,德国生理学家E.H.韦伯通过对重量差别感觉的研究发现的一条定律,即感觉的差别阈限随原来刺激量的变化而变化,而且表现为一定的规律性,刺激的增量(△I)和原来刺激值(I)的比是一个常数(K),用公式表达即K=△I/I,这个常数叫韦伯常数、韦伯分数或韦伯比率。

‘玖’ 简述韦伯的管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被誉为组织理论之父的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 Weber,1864-1920)生于德国,曾
担任过教授、政府顾问、编辑,对社会学、宗教学、经济学与政治学都有相当的造诣。韦伯的主
要着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般经济史》、《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等。其中
官僚组织理论(也译为行政组织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韦伯对组织管理理论的
伟大贡献在于明确而系统地指出理想的组织应以合理合法权力为基础,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任
何组织都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为此,韦伯首推官僚组织,官僚制在19世纪已盛行于欧洲。韦伯
提出的官僚组织理论为社会发展提供了一种高效率、合乎理性的管理体制。
韦伯把人类行为规律性地服从于一套规则作为社会学分析的基础。他认为一套支配行为的特殊规
则的存在,是组织概念的本质所在。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韦
伯将社会所接受的权力分为三种:法定权力、传统权力和神授权力。它们应该建立在以下基础
上:
合理基础——它是以一种对正规规则形式的“法律性”,以及对那些升上掌权地位者根据这些条
例发布命令的权利的信任作为基础的(法定权力)。
传统基础——它是以一种对古老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及对根据这些传统行使权力者的地位合法
性的既定信念作为基础的(传统权力)。
神授基础——它是以对某一个人的特殊的、超凡的神圣性、英雄行为或典范品格的信仰,以及对
这个人所启示或发布的规范榜样或命令的信仰作为基础的(神授权力)。韦伯认为人们对传
统权力的服从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
低,不宜作为官僚组织体系的基础。超凡权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人们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是
非理性的,所以,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官僚组织体系的基础。只有提供了慎重的公正的法
定权力才能作为官僚组织体系的基础。
有了适合于官僚组织体系的权力基础,韦伯勾画出理想的官僚组织模式,具有下列特征:
1.组织中的成员应有固定和正式的职责并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是根据合法程序确定的,应有
其明确目标,并靠着这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组织与规范成员的行为,以期有效地追求与达到组
织的目标。
2.组织的结构是由上而下逐层控制的体系。在组织内,按照地位的高低规定成员间命令与服
从的关系。
3.强调人与工作的关系,成员间只有对事的关系而无对人的关系。
4.成员的选用与保障:每一职位均根据其资格限制(资历或学历),按自由契约原则,经公
开考试合格予以使用,务求人尽其才。
5.专业分工与技术训练:对成员进行合理分工并明确每人的工作范围及权责,并不断通过技
术培训来提高工作效率。
6.成员的工资及升迁:按职位支付薪金,并建立奖惩与升迁制度,使成员安心工作,培养其
事业心。
韦伯认为,具有上述六项特征的组织可使组织表现出高度的理性化,其成员的工作行为也能
达到预期的效果,组织目标也能顺利的达成。韦伯对理想的官僚组织模式的描绘,为官僚组织指
明了一条制度化的组织准则,这是他在管理思想上的最大贡献。

‘拾’ 韦伯的权利理论主要内容

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任何组织都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人类社会存在三种为社会所接受的权力:
*传统权力(
Traditional
Authority):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
*超凡权力(Charisma
Authority):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
*法定权力(Legal
Authority):理性——法律规定的权力。
对于传统权力,韦伯认为:人们对其服从是因为领袖人物占据着传统所支持的权力地位,同时,领袖人物也受着传统的制约。但是,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并不是以与个人无关的秩序为依据,而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低,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而超凡权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他必须以不断的奇迹和英雄之举赢得追随者,超凡权力过于带有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的启示。所以,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韦伯认为,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提供了慎重的公正。原因在于:(1)管理的连续性使管理活动必须有秩序的进行。(2)以“能”为本的择人方式提供了理性基础。(3)领导者的权力并非无限,应受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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