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职业技能有哪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职业技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轨道交通工程制图技能:
能够绘制和解读轨道交通工程图纸,这对于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至关重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组织技能:
制定和执行有效的运营计划,确保列车准时、高效地运行,优化运输资源,提高运营效率。
地铁消防与安防系统管理技能:
确保地铁系统的安全运行,包括消防设备的安装与维护、安防系统的配置与管理等,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地铁通风与制冷系统管理技能:
通过合理的通风和制冷设计,为乘客创造一个舒适、健康的乘车环境,提高乘客满意度。
城市轨道交通售检票系统管理技能:
高效管理和操作轨道交通的售检票系统,确保乘客的顺利通行,提高票务管理效率。
电梯原理与维修技能:
掌握电梯的工作原理及维护方法,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保障乘客安全。
地铁给排水系统管理技能:
设计、安装和维护地铁的给排水系统,保障乘客的用水需求,确保地铁系统的正常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运行与维修技能:
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对供电系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故障处理,保障轨道交通系统的可靠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检修技能:
检查、维护和修理地铁车辆,确保车辆处于最佳状态,提高车辆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贰’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二章 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六条(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第七条(设施维护和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 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第八条(安全保护区)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第九条(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作业方案的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并对施工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第十条(安全保护区外的施工管理)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工程施工机械可能跨越或者触及轨道交通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其线路轨道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施工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运营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运输管理机构。第三章 安全运营管理第十一条(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需要投入试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基本运营条件认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轨道交通工程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投入试运营;不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问题告知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本市轨道交通基本运营条件的具体规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