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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工作价值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2-08-10 08:37:13

1. 单位面积森林的塌陷损失价值怎么

具体如下:
科学、准确的林木损失计算是森林火灾调查工作中的最重要环节,它关系到能否正确反映森林火灾的经济损失,客观量化展示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同时,林木损失计算也为森林火灾及其他各类森林案件的查处提供依据。森林火灾林木损失包括成过熟林损失、近熟林损失、中幼龄林损失。
一、成过熟林的损失计算成过熟林的损失,可按成过熟林所生产木材的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火灾烧毁、烧死木材实售价格的余额再乘以烧毁、烧死木材出材量的方法来计算,即:P=G1V-G2V=V(G1-G2)式中:P——森林火灾林木损失价值(元);G1——正常现行木材价格(元);G2——被烧毁烧死林木清理木材实售价格(元);V——烧毁烧死木材清理出材量(m3)。举例:某场森林火灾,烧毁、烧死林木清理后出材为150m3,该种木材正常市场价格为500元/m3,而清理出的烧毁、烧死林木出材实售价格为200元/m3,那么,此场森林火灾林木损失价值为:P=G1V-G2V=V(G1-G2)=150×(500-200)=45,000(元)。
二、近中幼龄林森林火灾林木价值损失计算近中幼龄林由于使用价值尚未达到最优,蓄积量也未累积到最高点,林木价值低,除抚育外,一般不应进行采伐利用。如果简单地用烧毁烧死林木木材的市场价格减去清理木材可能变卖出的价格来计算,或只计算重新造林和抚育所需费用充当损失价值,势必降低的了森林火灾的实际林木价值损失,不利于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使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2. 废品损失都有哪些计算核算的方法

在废品损失的归集与分配过程中,不可修复废品成本的计算是关键。不可修复废品成本通常是从该种产品的实际生产费用中区分成本项目计算确定的。按成本项目分别计算不可修复废品的实际成本的公式如下:
废品应负担的材料费用=某产品直接材料成本总额/(合格品数量+废品约当量)×废品约当量
废品应负担的工资费用=某产品直接人工成本总额/(合格品数量+废品约当量)×废品约当量
废品应负担的制造费用=某产品制造费用总额/(合格品数量+废品约当量)×废品约当量
在计算不可修复废品成本时,应注意到,不可修复废品是发生在制造过程的中途,还是最后阶段,这对废品数量的确定及其费用分配都有着直接的关系。
废品损失的核算:
1、计算废品损失的原始凭证
“废品通知单”是计算废品损失的主要原始凭证。它由企业质检部门在发现废品时填制,也可由产生废品的单位(分厂、车间或班组)填制。“废品通知单”应包括的内容有:⑴废品的种类和数量,⑵产生废品的原因和过失人责任以及废品的生产工时,⑶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⑷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该单一式三联:一联由生产单位存查,一联交质检部门,一联交财会部门核算废品损失。只有审核无误的“废品通知单”,才能作为核算废品损失的原始凭证。
2、可修复废品修复费用的核算
废品损失包括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和不可修复废品的净损失,二者的含义不同,核算也不相同。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复可以重新入库出售的产品。它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就是在修复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修复费用,这些费用最终由该类产品的成本负担。所以,修复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成为可修复废品的主要核算内容。
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包括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等,这些费用发生时应根据相关原始凭证归集到“废品损失”账户。材料费用根据“材料费用分配汇总表”归集;人工费用根据“工资及福利费用分配汇总表”直接或按生产工时等资料分配计入;制造费用根据“制造费用分配表”分配计入。月末将归集的修复费用费用转入同种产品的“生产成本”帐户,加大了该种产品的完工产品总成本及单位成本。
3、不可修复废品的核算
不可修复废品的净损失是指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及应收赔偿款后的余额。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项目。这些费用与同种合格品的成本是同时发生的,已记入了该种产品的成本计算单(或生产成本明细账)。因此,应将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采用一定的方法从产品成本计算单(或生产成本明细账)中转出来。结转的方法可以根据生产的特点和管理的要求采用第八章介绍的各种方法。此处为了便于理解,成本结转方法采用定额成本法。
4、不单独核算废品损失的处理
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很少,而且管理上也不要求单独核算废品损失时,不需要设置“废品损失”账户,成本计算单中也不需要设置“废品损失”成本项目。发生的可修复废品修复费及不可修废品的生产成本都已根据“材料费用分配汇总表”、“工资及福利费分配汇总表”和“制造费用分配表”提供的资料计入了成本计算单,对于发生的废品残料价值收入和应收赔偿款,也应直接冲减生产成本。

3. 经济损失测算方法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的犯罪数额主要有“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 ”和“经济损失数额”几种,这些“数额”如何理解对于区分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作了规定而没有对经济损失的概念进行界定。司法实践中,对经济损失的数额理解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作为损失额、以侵权人因侵 高血压获取重大突破! 口臭!!口腔溃疡!! 全国名牌高校联合扩招 二折提货,千元做老板 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额、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付出的原始成本作为损失额。笔者认为,这三种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不同的条件下应选择使用不同的方法。 一、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作为损失额 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作为损失额即因侵权使被侵权人的产品的销售量下降或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笔者认为,这种方法的局限性有两方面:首先,既然是判断下降就肯定存在一个参照物,即对不发生侵权状态下正常销售量和价格的预期,所以使用该方法就必须对未发生侵权的情况下企业未来收益进行预测,但是预测的精确程度是非常难以掌握的。这种预测与企业的盈利预测十分类似,而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的盈利预测进行审核时发表的审核意见仅仅采用“盈利预测依据的基本假设已充分披露,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基本假设是不合理的”等语句,而不会对预测结果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预测还能够实现,那么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对销售量和价格的定量预期是非常困难的。其次,该方法的局限性在于我们很难判断这种销售量和价格的下降是否确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我们对未发生侵权时的销售量和价格进行预测的前提是假定某些条件是固定不变的,比如客户资源、行业环境等外部条件和生产正常等内部条件。而当这些预期的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我们就根本无法区分销售量和价格的下降是否由侵权行为引起,以及侵权行为带来的下降是多少,那么由于侵权带来的损失也就无法准确计算了。综上所述,如果无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方的销售量和产品价格基本保持稳定,那么该方法才有可行性。如果被侵权方处于生产成熟期,则适用该方法将会比较准确,反之如果是处于生产发展期或是衰落期则会产生较大的偏差。同时也应注意,因为预测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所以在预测时还应保持谨慎的态度。如果发现有除侵权外的其他因素引起销售量和价格的波动,应剔除这些因素的影响,从而准确计算出侵权带来的损失额。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额 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额即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费用后的利润作为损失额。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存在以下局限性:首先,以侵权方的利润作为损失额实质上就是假定知识产权能够给被侵权方带来同样的收益,而这种收益被侵权方非法取得了。但是问题在于同样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企业使用可以带来完全不同的收益,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运作,如市场营销策略、经营理念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即使使用相同的生产设备、生产原料,两个不同企业的盈利水平也会大不相同。我们不难看出,知识产权也会给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带来完全不同的盈利。甚至有时侵权方为了抢占市场而宁愿采取零利润或负利润的手法,所以侵权方的利润并不能准确反映被侵权方的损失。其次,如何计算侵权人的利润也存在很大的难度。笔者认为,收入的确定可以参照《解释》中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但是作为扣除项目的合理成本则难以准确计算,开支是否合理,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裁量。即使在会计核算相当规范的企业如何区分发生的共同成本费用中哪些是用于合法生产、哪些是用于侵权行为都是非常困难的,更何况很多侵权企业根本没有完备的核算制度,这种计算更没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如果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具有相似的利润率水平则比较适合采用这种方法,如果在发现并剔除不合理成本费用后双方利润率水平相似,也可采用。在计算合理成本费用时应特别注意,如需分摊成本费用则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采用尽量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果侵权方利润率畸高或畸低,但条件限制只能采用该方法时,可考虑使用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 三、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付出的原始成本作为损失额 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付出的原始成本作为损失额,即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投入的原材料费用、燃料动力费用、开发人员工资以及申请专利发生的费用等作为损失额。该方法致命的缺点在于,以研发成本来衡量侵权带来的损失,也就意味着以研发成本来衡量知识产权目前能给被侵权方带来的收益,而知识产权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给企业带来超出一般利润率水平的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也会远远大于企业原始的开发成本。而且原始研发成本是一种历史成本,只能反映研发当时的开支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同企业重新开发相同的知识产权所需成本都会完全不同。显而易见,以过去的研发成本来衡量现在的收益是缺乏依据的。如果侵权发生的同时,被侵权方仍在使用知识产权生产产品并获得利润,就意味着原始研发成本带来的收益属于被侵权方和侵权方共享,那么以全部的研发成本作为经济损失也似乎失之偏颇。笔者认为,该方法仅适用于下列情况:知识产权完成初期便被侵权而且侵权时间较短,尚未带来超额利润。还应注意的是,列入计算范围的费用确是用于开发研制该知识产权。通过对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三种计算方法都有各自的适用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使用,以准确地计算经济损失金额,从而正确地定罪量刑。(作者单位:成都市检察院)

4. 如何计算工作损失价值

根据国家在198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工作损失价值可以用下面公式计算:Vw=Dlo[M/(SoD)]其中Vw--工作损失价值(万元);D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的附录B确定(日);M--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人);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日)。

5. 伤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怎样计算的

伤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其统计范围有:
①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费及抚恤费;
②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性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
③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的价值,其统计范围有:
①停产、减产损失的价值;
②工作损失价值;
③源损失价值;
④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⑤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
⑥其他损失费用。

6.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什么经济损失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
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误工费等。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温馨提示:所有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11-0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7. 损失工作日计算

你问的不清楚,不好回答。是想问死亡赔偿金中怎么算工资损失吧?如果是这样,不存在工作日损失问题,死亡赔偿金通常是按当地平均年收入×20年计算,一次性给付的。60岁以上老人,则按(80-死者实际年龄)×当地平均年收入计算。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8.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如何计算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如下:流动资产损失价值可以分情况计算:(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是,账面价值减去残值;(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是,用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的计算方法可以用下面公式表示:m=mb+mb/pode。其中m,表示被伤害职工的医疗费(万元);mb为事故结案日之前的医疗费(万元);p表示事故发生之日至结案之日的天数;de是延续医疗天数,它是指事故结案后,还需继续医治的时间,由企业劳资、安全、工会等部门按照医生诊断意见确定。
《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生产营运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料、润料、材料、轮胎、轮箍、垫仓、备品配件、燃料、动力、装卸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费用以及牲畜饲料、牲畜药品等费用。
(一)列入成本的各种物质消耗,除零星的机物料外,只限于计算期内实际耗用的物资,不包括车间、班组、车(船)队或其他基层单位已领未用的数额。
(二)企业在生产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物资短缺、损耗,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部分,按实际损耗数列入成本;超过定额损耗率的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同级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以扣除直接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各类材料物资的定额损耗率,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种边角余料、废料以及回收的包装物等,应当估价入帐,并分别冲减成本费用。
(三)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劳动资料。金额较小的,可一次摊销;金额较大的,可分期摊销。分期摊销方法可采用“五·五”摊销法或净值摊销法。
(四)企业购进的役畜按购进原值列入成本。购进原值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分次摊入成本,但摊销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自繁自养的幼畜,日常的饲养费列入成本,淘汰、死亡时的残值收入转作营业外收入。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
(一)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租赁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应从企业成本中列支的各项租赁费用。
(三)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是指:
1.经税务机关同意提取修理基金的企业,所提取的修理基金。其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中、小修理费用均在提取的修理基金中开支,不得直接进入成本;
2.不提取固定资产修理基金的企业,发生的大、中、小修理费用按实际列入成本。一次进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可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待摊费用的摊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三、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津贴和各种奖金,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四、按企业进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列入成本的奖金后余额的11%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五、按企业进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2%提取的工会经费。
六、在企业进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七、企业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设备维护费、管理费,经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一)企业在停工期间支付给运输工人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发生的设备维护费、管理费列入成本。收到的过失人或责任人的赔偿金,冲减成本。季节性生产企业,计划停产期间的各项费用开支,列入开工期间的成本。
(二)坏帐损失是指由于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或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还等原因造成的债权损失。坏帐损失,在取得债务方企业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或法院等有关单位书面证明,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列入成本。
八、企业在运输、装卸、堆存作业以及其他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损失。
(一)海损、机损、行车事故所发生的修理费、抢救和善后费用,船舶检验费,潜水检查费,以及因人身伤亡事故而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医药费、丧葬费、抚恤费、生活费等,在扣除向保险公司投保收回的索赔收入,以及事故对方或过失人的赔偿金额后,按净损失列入成本。
(二)货物在运输、装卸、堆存过程中因承运方、港方责任所发生的货物丢失、短缺、毁损、受潮、污染、差错等货损、货差事故损失及处理受损货物的削价损失费用,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部分,在扣除保险公司、过失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后,按净损失计入成本;超过定额损耗率的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经批准处理的超定额损耗,在扣除保险公司、过失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后,按净损失计入成本。各种货物的定额损耗率,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并抄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九、财产保险费和航行国外船舶的船员人身安全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按规定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一)企业进行财产保险,实际缴纳的财产保险费用,以及航行国外船舶的船员人身安全保险费用,列入成本。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二)企业在生产营运活动中所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可以按数额大小,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三)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咨询费、设计费),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后支付的,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前支付的,作待摊费用处理,投产后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引进技术的职工培训费,可以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为掌握使用引进技术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应列入引进项目投产后的成本。
(四)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可以列入成本。但从开征后的第三年起,企业继续超标准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十、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支出数扣除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列入成本。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加收的加息、罚息,应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十一、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职工集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所支付的集资利息,相当于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超过部分应从企业自有资金或企业分配利润中列支。
十二、营运过程中发生的港口费、装卸费、代理费、洗车费、车辆牌照和检验费。航行外港船舶支付给港方的速遣费,列入成本。收取港口的延期费,应按实际收入冲减成本。
十三、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列入成本。
十四、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养路费、养河费、港务费、过渡费、过闸费、过桥费、水上交通费列入成本。
十五、按统一规定发生的办公费、旅差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列入成本。
十六、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9.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万台特种设备死亡率和事故率怎么计算计算公式如何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计算。
4 计算方法
4.1 经济损失计算见公式(1):E=Ed十Ei …………………(1)
式中:E —— 经济损失,万元;
Ed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El —— 间接经济损失,万元。
4.2 工作损失价值计算见公式(2):Vw=Dl·(M/S·D)…………(2)
式中:Vw —— 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l —— 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附表确定,日;
M —— 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
S —— 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
D —— 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日。
4.3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3.1 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4.3.2 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4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4.1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4.4.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5 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见附录A)。
4.6 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 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见附录A。
4.7 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 计算其损失的价值。
…………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
第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轻伤分类按照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界定;经济损失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有关定义,具体计算方法参照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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