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教育附加税计算方法
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
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两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根据国务院国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计费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
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X3%
【法律依据】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Ⅱ 一般纳税人,所要交的增值税附加税,如何计算
增值税附加是以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1、城市建设维护税:当期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额×7%(市级区划)
2、教育费附加:当期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额×3%
3、地方教育费附加:当期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额×2%
Ⅲ 增值税的附加税怎么计算
法律分析:增值税的附加税计算方式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Ⅳ 附加税怎么算
增值税附加税是附加税的一种,对应于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附加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的,公式如下:城建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2%。
(4)附加税计算方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Ⅳ 增值税的附加税如何计算
增值税的附加税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一般以本月的销售商品(或者劳务而产生)销项税额总额-购进商品或者劳务的进项税额总额,所得出的数额,即为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纳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Ⅵ 个体工商户的附加税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的附加税税计算方法,根据各地政策不同,一般城建税等于实际缴纳增值税乘以百分之七,小规模教育附加应该是免的。附加税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Ⅶ 建筑业预缴附加税计算公式
建筑业预缴附加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之后的差额,按照2%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承接的老项目、以清包工、甲供工程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差额,按照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即预缴增值税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