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土地糾紛該怎麼處理
土地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處理,或者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轄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❷ 土地糾紛案件有哪些處理方法
土地糾紛處理方法有:當事人可以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請求解決;鄉鎮不受理的當事人可直接向縣政府申請,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土地糾紛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❸ 土地糾紛案怎麼處理
一、土地糾紛案的怎麼處理
1、土地糾紛案處理方法如下: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
(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土地使用權糾紛起訴期限是多久
土地使用權糾紛起訴期限是三年,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不是必須首先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侵犯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調解。村級組織之間的爭議向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調處書面申請。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❹ 土地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土地糾紛按其爭議的內容不同,可分為三類:
一、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
二、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三、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的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❺ 發生土地糾紛怎麼處理
發生土地糾紛後,有以下的2種處理方法:1、基層調解組織解決;2、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解決;3、通過訴訟解決。在具體的司法實踐當中,會通過:1、因地制宜。解決這樣的糾紛的根本原則是因地制宜、切合農村實際;2、標本兼治。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是農村土地糾紛解決的有效途徑和手段;3、多管齊下的方法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❻ 土地糾紛怎麼處理呢
1、雙方協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自願,即雙方願意進行商談,並達成一致協議。任何一方,無論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非法干預。
(2)合法,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該方法適用於因土地權屬不明、范圍不清、地界沒有標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雙方協商後,應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2、行政調解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申請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時應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
(2)依照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耐心的說服工作,講明利害關系。
(3)既要符合法律法規,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
(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
3、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處理即所謂的行政處理。
4、訴訟訴訟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請求國家運用法律來加以保障。訴訟作為土地糾紛處理的一種方法有三種形式,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
綜上所述,在現有法律規定下,土地糾紛一般為當事人自行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解,人民政府行政干預,當事人使用訴訟權憑國家法律維護個人利益。切不可使用違法方式解決土地糾紛。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❼ 土地糾紛怎麼解決最好
法律分析:
土地糾紛最好的解決方法: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按照起訴流程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❽ 土地糾紛的處理程序怎麼走
法律分析:土地糾紛的處理程序如下: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應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一般發生糾紛時,最常用的方法先是協商,協商的過程中應該沉著冷靜。2、當土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並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如果關於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時,則應該介入第三方進行調解,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調解的義務,並且應該本著公平、平等原則對雙方進行調解。3、如果協商、調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❾ 處理土地糾紛的技巧
土地糾紛按其爭議的內容不同,可分為三類:
一、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當初的口頭約定不持異議,且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事實已實際發生,則雙方土地流轉關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在4種常見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式中,除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須經發包方同意外,互換、轉包和出租並不要求經發包方同意,只報備案即可。由此可見,承包土地流轉完全由雙方當事人自主決定,備案是為了便於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起著告知、登記和備查的作用。
三、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的糾紛案件
處理方式。其一,承包土地採取轉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實踐中爭議較小。其二,承包土地採取互換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內,當事人不得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