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魚片等水熟制水產品甲醛的限量用什麼國家標准進行判定~還是不得檢出~
農業部標准《無公害食品水發水產品》NY5172-2002中規定的甲醛限量是10mg/kg 10mg/kg是方法的檢出限,小於10mg/kg時可視為未檢出
Ⅱ 水產品的葯物控制
水產養殖中葯物殘留控制的意義
由於水產養殖葯物殘留具有三致作用、毒性損傷、激素樣作用等危害,嚴重威脅人體健康,已成為人類的隱形殺手。因此,水產養殖中葯物殘留的控制是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需要,同時也是我國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和水產品參與國際貿易競爭的需要。近幾年我國出口的水產品因葯物殘留問題屢遭禁運,首先是2001年9月,歐盟因氯黴素殘留問題將我國出口到歐盟的凍蝦產品納入快速預警機制;2002年1月31日,歐盟食物鏈與消費品管理委員會通過決議,自2月1日起全國暫停從我國進口動物性產品;2002年3月,日本厚生省對我國出口到日本的動物源性產品實行嚴檢,並向我方通報從福建進口的鰻魚產品中檢出大量氯黴素殘留,同時公布了11種葯物的最大殘留限量。由此可見,我國水產養殖業要持續健康發展,水產品要進入國際市場,必須嚴格控制葯物殘留。為此,我們必須加大漁葯殘留控制力度,完善工作,嚴格管理,把殘留監控工作提上一個更高的水平。避免在我國水產養殖上發生類似英國「瘋牛病」事件、比利時的「二口惡英」事件和法國的「李氏桿菌」事件,加快我國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
水產養殖中葯物殘留的控制措施
⑴根據葯物在水產動物體內的葯代動力學規律合理用葯
葯代動力學是利用動力學的原理,研究葯物及其代謝產物在體內的動態變化規律的一門學科,並以數學作為手段分析葯物在體內的吸收、分布、代謝和排泄等過程的量變規律。研究葯動學的意義在於通過對葯物的吸收、分布、代謝和消除的研究,發現葯物在體內的轉變規律,弄清葯物的療效、毒性與葯物濃度的關系,葯物在體內的蓄積部位及蓄積程度,從而為臨床安全和合理用葯提供依據。水產動物產品中葯物殘留主要與使用葯物的品種、葯物劑量、給葯途徑和間隔時間及動物種類有關。不同的葯物種類,不同的動物品種,不同的葯物劑量,不同的給葯途徑,葯物在器官組織中殘留的濃度不同,為合理使用漁葯,應根據葯物在體內的葯動學規律,合理確定停葯期,使水產品中葯物的殘留濃度在上市前降到最大允許范圍內,降低殘留的危害。
⑵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工作,提高全民關於水產動物食品安全性的整體認識,引導水產養殖者科學用葯,推廣健康養殖技術。
由於我國過去在水產養殖業的發展中存在重數量、輕質量;重規模、輕管理的傾向,同時我國也尚未全面開展對水產品葯物殘留的常規檢驗。所以許多養殖者未認識到葯物殘留問題的嚴重性。有關部門應開展廣泛的多種形式的業務培訓和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大力宣傳葯物殘留對人類健康危害的嚴重性,提高全民關於水產動物食品安全性的整體認識,自覺地抵制葯物殘留超標和有違禁葯物的水產品,使葯物殘留水產品沒有存在的市場。同時引導水產養殖者自覺遵守漁葯和飼料添加劑的使用原則,在國家允許的葯物品種范圍內多用一些高效、低毒、無公害的生物型漁葯(如微生物制劑、低聚糖、酶制劑等)。少用一些易產生耐葯性和殘留高的品種,堅決不用禁用品種,嚴格執行休葯期,倡導科學用葯和健康養殖,以降低水產動物產品中葯物的殘留量,提高水產品質量。
⑶加強和完善我國漁葯殘留的監控體系
歐美等發達國家早在上世紀70年代就開始了食品中獸葯殘留的監測工作,現已形成了非常完善的監測體系,包括法律法規體系、檢驗機構和技術隊伍體系、技術標准體系等。美國、歐盟、澳大利亞、日本等國都紛紛立法,對獸葯、殺蟲劑、農葯在食品中的殘留,以及食品中的病原微生物等進行嚴格的監控。我國對水產品的葯物殘留監控管理水平遠遠落後於養殖業的發展水平。
主要表現在:
①養殖過程中既沒有相應的質量都督部門,出沒有設置崗位和人員,在生產的全過程中進行質量管理,沒有將危害因素控制在最初階段,也正因為如此,歐盟認為我國政府在漁葯殘留控制方面存在不足;
②缺乏統一的技術標准。如缺乏漁用葯物的臨床應用規范、水產品中的葯物殘留限量標准及殘留檢測方法和技術等。由於沒標準的檢測方法,如今在進行氯黴素檢測時,一些企業完全按照平時積累的經驗進行自檢,結果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
③殘留檢驗機構網路不健全,不能形成有效的監控,不能對全國的水產品安全衛生問題作出預報,不能對突發事件作出有效的快速反應。
對於如今的現狀,我國應加強以下幾方面工作:
①建立和完善水產品的安全保障體系,依法開展水產品無公害臨界控制的檢驗檢疫工作。制定出台水產飼料和水產品安全標准,從葯物的使用、殘留指標控制到違規的處罰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法律監控體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②加強葯物殘留的方法和標准建設,在標准制定中要突出水產品安全衛生標准、質量標准、漁葯使用規范、葯物殘留限量及相應的檢測技術和檢測方法的制定。同時,標准制度建設,不僅僅是產品標準的制(修)定,還包括操作標准和檢測方法的統一。盡快頒布《水產品禁用葯物目錄》和《無公害食品管理辦法》,依法管理無公害食品的生產和市場准入;
③加快國家級、部級及省地級葯物殘留檢測機構的建立和建設,使之形成從中央到地方完善的葯物殘留檢測網路機構,便於開展水產品中葯物殘留的常規檢測,加強葯物殘留的監控力度;
④不定期地對養殖(戶)、水產品加工廠進行葯物殘留的實際監控檢測工作。摸清我國水產品葯物殘留狀況,為制定今後全國的殘留監控工作提供依據;
⑤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目前我國的葯物殘留監控工作與發達國家仍有一定的差距,我們應積極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借鑒發達國家的管理經驗,採用國際慣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引入水產品質量保證體系(HACCP),提高水產品質量,樹立中國水產動物在國際貿易中的安全衛生形象。
總之,水產養殖中葯物殘留是關繫到人類健康的大事,現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徹底防範水產品中葯物殘留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責任與義務,控制水產養殖中葯殘留是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需要。但要搞好這項工作,我們的任務還很艱巨,還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獸葯管理部門、質檢部門、水產養殖者、飼料企業、漁葯企業、水產品加工企業等共同努國,以及全社會的支持和配合。
Ⅲ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提高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護漁業生態環境,促進水產養殖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發展健康養殖,減少水產養殖病害發生;控制養殖用葯,保證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推廣生態養殖,保護養殖環境。
國家鼓勵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
第二章 養殖用水
第五條 水產養殖用水應當符合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海水養殖用水水質》(NY5052-2001)或《無公害食品淡水養殖用水水質》(NY5051-2001)等標准,禁止將不符合水質標準的水源用於水產養殖。
第六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監測養殖用水水質。
養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確需使用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達到養殖用水水質標准。
養殖水體水質不符合養殖用水水質標准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經處理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應當停止養殖活動,並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其養殖水產品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處理。
第七條 養殖場或池塘的進排水系統應當分開。水產養殖廢水排放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
第三章 養殖生產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產養殖規劃要求,合理確定用於水產養殖的水域和灘塗,同時根據水域灘塗環境狀況劃分養殖功能區,合理安排養殖生產布局,科學確定養殖規模、養殖方式。
第九條 使用水域、灘塗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申領養殖證,並按核準的區域、規模從事養殖生產。
第十條 水產養殖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養殖技術規范操作要求。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配置與養殖水體和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水處理設施和相應的水質、水生生物檢測等基礎性儀器設備。
水產養殖使用的苗種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質量標准。
第十一條 水產養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逐步按國家有關就業准入要求,經過職業技能培訓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能上崗。
第十二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生產記錄》(格式見附件1),記載養殖種類、苗種來源及生長情況、飼料來源及投喂情況、水質變化等內容。《水產養殖生產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後2年以上。
第十三條 銷售的養殖水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的有關標准。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應當進行凈化處理,凈化處理後仍不符合標準的產品禁止銷售。
第十四條 水產養殖單位銷售自養水產品應當附具《產品標簽》(格式見附件2),註明單位名稱、地址,產品種類、規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漁用飼料和水產養殖用葯
第十五條 使用漁用飼料應當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漁用飼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勵使用配合飼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鮮(凍)餌料,防止殘餌污染水質。
禁止使用無產品質量標准、無質量檢驗合格證、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變質和過期飼料。
第十六條 使用水產養殖用葯應當符合《獸葯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漁葯使用准則》(NY5071-2002)。使用葯物的養殖水產品在休葯期內不得用於人類食品消費。
禁止使用假、劣獸葯及農業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劑。原料葯不得直接用於水產養殖。
第十七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水產養殖用葯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員的指導下科學用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員應當按照有關就業准入的要求,經過職業技能培訓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能上崗。
第十八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用葯記錄》(格式見附件3),記載病害發生情況,主要症狀,用葯名稱、時間、用量等內容。《水產養殖用葯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後2年以上。
第十九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水產養殖用葯安全使用的宣傳、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
第二十條 農業部負責制定全國養殖水產品葯物殘留監控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殖水產品葯物殘留的監控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養殖水產品葯物殘留抽樣檢測。
Ⅳ 水產品的理化檢測都檢測哪些指標
(1)抽取水產品樣品,進行制備和保存;
(2)對水產品樣品的色澤、組織形態、風味及氣味等進行感官檢驗;
(3)對水產品樣品的水分、pH值、脂肪、蛋白質、灰分等進行理化指標檢驗;
(4)對水產品樣品的寄生蟲、菌落總數、大腸菌群、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標進行檢驗;
(5)對水產品中的葯物殘留進行檢測,如,孔雀石綠殘留、氯黴素殘留等;
(6)根據檢驗結果對水產品產品質量進行評價。正為檢測提供
Ⅳ 如何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
一是規范養殖生產行為。重點指導督促轄區內水產養殖單位嚴格執行《獸葯管理條例》規定,嚴禁使用國家禁用的漁葯、添加劑等漁用投入品。舉辦2期以上水產品質量安全培訓班、指導養殖場戶規范生產行為等手段,發放《水產養殖安全用葯》《水產養殖常見病害防治手冊》等宣傳材料,向水產養殖場戶宣傳水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從養殖主體方面保障水產品安全。
二是堅決查處違法養殖行為。2016年,市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大隊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做到重點整治和日常監管相結合,對全市工廠化水產養殖場戶的年度入戶檢查率達到100%。強化檢打聯動、聯合執法和案件督辦的機制,杜絕無證生產和非法添加禁用葯物行為,在抽檢中查出葯殘超標的生產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或立案查處並限期整改,嚴防不合格產品上市銷售。推進水產品質量安全違法案件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杜絕有案不移、以罰代刑,嚴厲打擊養殖過程違法違規行為。
三是加大水產品質量抽檢。2016年晉江市要完成水產品中葯物殘留快速檢測樣品60份,四個季度分別要完成樣品10份、15份、20份、15份,監督抽查的程序嚴格按照《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暫行規定》執行。同時,晉江市海洋與漁業局將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把快檢工作和日常執法巡查相結合,掌握水產品質量安全面上情況,及時排除水產品葯殘超標隱患。
四是加快水產健康種業建設。目前,晉江市共有2家省級良種場,均達到生產條件標准化、生產操作規范化、生產管理制度化、示範輻射規模化的水產良種場創建標准,2016年,晉江市將抓好2家企業的龍頭帶動作用,充分發揮其在良種保育、苗種質量管理等方面的優勢,為其他水產養殖場做示範。同時,要積極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的養殖單位參與水產良種場創建活動。
五是加快推進水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體系建設。重點抓好2015年新增2家企業的水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試點工作,督促試點企業加強體系管理,規范標識管理,提升質量安全追溯水平。積極推動其他水產品養殖企業開展質量追溯,為實現「生產有記錄、信息可查詢、流向可跟蹤、責任可追究、產品可召回、質量有保障」的水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管理目標奠定基礎。
Ⅵ 礦泉水界限指標和限量指標有何區別
所含的微量元素不同。
1、飲用水分三類,飲用純凈水,包裝飲用水,飲用天然礦泉水。 飲用純凈水執行國家標准為GB17323-1998 《瓶裝飲用純凈水》,產品定義為"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為原料,通過電滲析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蒸餾法及其他適當的加工方法製得的,密封於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飲用的水。" 包裝飲用水執行國家標准為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包裝飲用水》,對產品的定義為「密封於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和相關規定的包裝容器中,可供直接飲用的水」。 飲用天然礦泉水執行標准為GB 8537-2008《飲用天然礦泉水》,國標對產品的定義為"從地下深處自然湧出的或經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礦水;含有一定量的礦物鹽、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氣體;在通常情況下,其化學成分、流量、水溫等動態在天然波動范圍內相對穩定。" 飲用礦泉水產品要求8個界限指標只要一項符合規定就符合礦泉水要求。
2、飲用礦泉水在國家標准中對礦物質的「一定量」做了嚴格的規定,限量指標必須低於一定標准,確保長期飲用有益人體健康安全。
3、國內一些礦泉水生產企業的礦泉水指標中多項界限指標符合國家標准,為了減少飲水機加熱時沉澱的產生,將鍶、鈣、鎂等陽離子部分去除或全部去除,保留偏硅酸等成分符合國家標准要求,這樣的礦泉水仍然符合國家標准。 礦泉水就算界限指標低於界限標准,產品的衛生安全性不會劣於包裝飲用水或純凈水的衛生安全要求。 根據相關法規,標識不相符,檢驗報告結論也是產品不合格。 大家看到產品不符合要求時,一定要仔細看具體是什麼問題,謹慎查看識別,小心被誤導購買更差的產品,落入他人誘導的陷阱。
Ⅶ 水產養殖水質檢測方法有哪些
水產養殖水質指標主要測3種:pH值、氨氮和亞硝酸鹽。另外還可以測余氯、溶解氧的指標。有些特殊水產養殖品種還要求檢查重金屬、硫化氫等等項目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