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產公證,怎麼去公證處公證
一、房產公證所需材料
1、申請雙方權益相關人的身份證明相關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房屋產權證(如未取得房產證,提供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
3、要求公證的協議書或合同;
4、公證人員認為必須的其它材料。
二、 提出公證申請
1、提交上述材料後,申請雙方權益相關人親自到公證處填寫公證申請表,提出公證申請 資料審查;
2、公證人員核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並就協議或合同的內容詢問當事人若干問題,當事人配合公證員誠實作答,並在公證談話筆錄上簽字確認。(主要就是問對相關條款、內容是否清楚明白,協議的簽訂過程是否存在欺騙、誤導、強迫,並告知當事人協議簽訂後的法律效力及後果);
3、在公證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協議或合同簽字,公證完成。
(1)如何提出公正的方法擴展閱讀:
房產公證的類型:
一、房產繼承公證,也就是繼承權公證。
繼承權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法定繼承權,遺囑繼承權和協議繼承權等國家法律所承認的繼承權, 對繼承死者生前私有財產者, 進行身份確定, 材料核實等一系列工作後, 所出具的公證書。
繼承權公證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分為依遺囑繼承、依法定順序繼承。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繼承。
也就是說,對於子女或家屬要辦理繼承房產的話,必須要有公證處辦理的公證書;
二、遺囑公證。
1、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於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為此,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2、遺囑應包括以下內容
(1) 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 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 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 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 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遺囑公
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後其法定繼承和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產公證
❷ 如何辦理公證
一、申請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二.受理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三、收費
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按規定標准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
四、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①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③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④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❸ 怎樣對 協議進行公證
協議有效;公證效力更高。
其程序:
1、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2、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①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②申請公證的文書;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④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3、公證部門受理、並進行資料審查
4、承辦公證員擬制公證書,出具公證書
5、送達公證書並簽字
❹ 房子怎麼進行公證
什麼是房產公證呢?房子屬於不動產,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對相應的房產進行公證處理,證明與房子有關的具有法律性的活動。房產公證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公證、房產租賃合同、房產抵押合同公證、商品房預售合同公證、房產繼承公證、房產贈與公證等。
房子進行房產公證:
一、買賣雙方共同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
1、賣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戶口本、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結婚證等;
2、買方需要提供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戶口本等;
3、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場委託他人辦理的還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如果交易房產是多人共有的,則賣方應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場。
二、公證員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
1、申請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是否與其本人一致;
2、申請人的行為能力是否完全具有,不存在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情形;
3、申請人進行房屋買賣交易以及公證的意思真實是否真實自願;
4、申請人自己對於即將進行的交易以及公證所認識的後果是否與其行為實際產生的後果一致;
5、買賣雙方對於交易的主要條款(如交易標的、交易金額、付款方式等)認識無異議,或者至少已經基本達成一致;
6、交易的房產所有權明確,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交易的情形;
7、如果交易房產存在多個所有權人,則所有的產權人都與買受人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8、當事人的申請符合公證管轄的規定。
❺ 公證需要什麼手續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1)注銷的戶口;(2)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內容:(1)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後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註明死亡日期);(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註明是否原配);(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5)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戶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5、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戶口、身份證到公證處。6、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在外地的,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在國外的,在駐在國的中國大使館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7、被繼承人的檔案復印件(單位蓋核對章、密封)。8、公證員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❻ 公平正義的實現途徑
一、利益多元化背景下的社會公平正義
據考證,人類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在公元前三十世紀的古埃及時期就已出現。古埃及的公正神是教人稼穡的俄塞里斯神,以是否勤於稼穡判斷人們生前的善惡。公正神比國王更加全知全能,國王不過是她意志和智慧的代言者和執行人。可見,公平正義的概念在剛問世時就有兩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它同勞動緊密相連;二是它是人類社會生活的最高准則。這就從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公平正義」同「不同的社會歷史發展階段」和「不同的生產方式」之間存在密切聯系。
馬克思恩格斯關於社會公平正義的思想是具體的、歷史的。他們認為,公平正義的具體內容不可能是永恆的,任何類型的公平正義都需要一定的歷史條件。誠如馬克思在談論法律時曾指出的:「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的個人肆意橫行。……它們不可避免地要隨著生活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同樣,人們對於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路徑的探求也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徵。受限於低下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早期古代社會中的人們還只是將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路徑局限於倫理學層面,依賴於社會成員的道德修養和品質塑造。蘇格拉底認為,正義是一種美德,這種美德就是知道在特定的環境中「如何行動」;柏拉圖則把正義視為心靈的德行,不正義視為心靈的邪惡。近代以來,隨著西方資產階級革命的興起,市場經濟的發展,「自由」、「平等」等觀念引起普遍重視,對於如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研究也發展到了對於個人權利的訴求和制度設計階段,其中不乏自由主義的、功利主義的、實用主義的、社會主義的正義論公正觀等等。馬克思恩格斯在對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公正觀的批判中,指出社會的公平正義歸根結底是對現存經濟關系與評價主體利益之間關系的反映。他們認為,要改變資本主義社會的不公正,不能從公正的原則出發,而應從現實的由生產力決定的經濟關系出發去尋找實現社會公正的正確可行的途徑。馬克思曾經指出:「不是各階級的平等——這是謬論,實際上是做不到的——相反地是消滅階級,這才是無產階級運動的真正秘密,也是國際工人協會的偉大目標。」 因此,實現現階段中國社會公平正義的前提是在當前的時代背景下討論這個問題。
目前,我國正處在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過程中。轉型涉及方方面面,從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築,從生產方式到生活方式……人們的思維模式和價值觀都在隨之發生著深刻的變化,社會結構迅速分化,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利益多元化的時代已經到來。陸學藝在其主編的《當代中國社會流動》(2004年版)中指出,中國社會已形成了由國家與社會管理者,經理人員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專業技術人員階層,辦事人員階層,個體工商戶階層,商業服務業員工階層,產業工人階層,農業勞動者階層,城鄉無業、失業、半失業階層等十個階層。由於每一個階層都正在形成自己的特殊利益,利益主體多元化便成為我國社會發展進程中的必然。
生於18世紀初期的思想家休謨在論及社會所以需要公平正義時曾說,「把人類的慈善或自然恩賜增加到足夠的程度,你就可以把更高尚的德和更有價值的幸福來代替正義,因而使正義歸於無用。」 然而,人類歷史發展到今天,還遠不能實現「社會生產力的極大提高」和「社會物質產品的極大豐富」,人類面對的是一個資源相對稀缺的世界,這便意味著社會資源不可能在所有人中實現均等分配。同時,人類自身又有著天然的自利性。在社會資源的分配過程中,大多數人首先關注的還是自身的利益,「每個人都更喜歡較大的份額而非較小的份額」 只有在自己的利益需求得以滿足的情況下,才會考慮到他人的利益需求。由此可見,利益沖突是我們現階段的社會生活所不可避免的。但是,我們的社會是由多元利益主體組成的共同體,每一個利益群體都是不可或缺的,社會進步和文明發展需要更多的是他們之間的和諧相處與合作。因此,公正地對待每一個人,不僅是我們社會的責任,也是每一個人應盡的義務。和諧社會,應該具有一種良好的制度安排來合理調節社會各階層,各利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從而達到社會資源的科學配置,避免個人、群體與社會之間的不和諧關系,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二、制度公正: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障
追求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種進步的價值取向,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徵。胡錦濤同志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指出: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不難看出,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歸根結底還是某種利益矛盾,它的解決需要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這個任務只能交給制度安排來完成。正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指出的:「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准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 公正的社會生活只能通過基本的制度安排才能實現。如果一個社會基本的制度不能保證社會公正,任何個人的努力都是無能為力的。制度因素對於社會公正問題的產生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為「它的影響十分深刻並自始至終」。 故而,我們有理由說,現階段實現我國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途徑在於公正合理的制度安排。因為它能夠保證:生活在不同位置上的人們都能夠受到公正的對待,在價值分配過程中獲得他們應得的份額。
公正的制度安排需要以人為本。許慎在《說文解字》中認為,正義的含義是堅持以「我」的力量捍衛公正、善良、美好的事物及其所代表的價值。單就概念分析我們就能發現,公平正義的主體核心是「人」,體現公平正義的前提是以人為本。胡錦濤同志指出: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謀發展、促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讓發展的成果惠及全體人民。以人為本位,就要首先維護個人的尊嚴和基本權利。「全部人類歷史的第一個前提無疑是有生命的個人的存在。」 正是由無數個個人才組成了人類社會,離開了個人,社會便無從談起。以人為本,還要保障人的平等和自由。對於現代意義上的平等理念,恩格斯是這樣解釋的:「這種平等要求更應當是從人的這種共同特性中,從人就他們是人而言的這種平等中引申出這樣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
公正的制度安排需要體現公平正義的若干原則。羅爾斯主張通過兩個正義原則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第一個原則(平等自由原則)即「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 第二個原則(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即「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並且○2依系於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 羅爾斯還指出,這兩個正義原則有著一種詞典式的序列,即第一個原則優於第二個原則,第二個原則中的機會平等原則優於差別原則。我國學者王海明、孫英認為,公正原則包括貢獻原則、品德原則、才能原則、需要原則和平等原則。但歸結起來,根本意義上的公正原則只有貢獻原則(按照貢獻分配權利)和平等原則(基本權利完全平等,非基本權利比例平等)。 筆者比較贊同中共中央黨校吳忠民教授的觀點:公正實際上是由對人的基本生存和基本尊嚴予以保證的規則、機會平等的規則、按貢獻分配的規則以及社會調劑的規則共同組成的一個原則及理念的體系。公正的保證規則旨在通過對社會成員基本生存需求和基本尊嚴底線的確保,使社會成員具備生存和發展的基本能力;公正的機會平等規則旨在在社會成員形成社會財富之前能有一個平等的機會;按貢獻分配的規則旨在形成社會財富之後能夠進行公平的分配;公正的社會調劑規則旨在限制人們佔有資源狀況過大的差距和提升整個社會的質量。公正的任何一項規則都不能脫離其它規則而單獨地發生作用。在現實操作中,還必須注意公正規則的優先次序,否則就會使公正原則體系缺乏層次性和可操作性。從操作層面看,公正應大致按照基本權利保證原則——機會平等原則——按貢獻分配原則——調劑原則的次序進行實施,即公正原則體系的前一項規則優先於其後的規則,前一項規則是後面規則的前提。
公正的制度安排是一個多層面、全方位、搭配科學的制度體系。由於制度本身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和領域性,制度是否連貫,制度間的配合是否脫節或相悖,就成為制度設計者必須周密考慮的問題,否則,社會公平正義就會遭到破壞。以筆者感受頗深的我國大學擴招制度為例:有關資料顯示,1999年,中國高校開始擴招。1998年,全國高校的招生人數為180萬人,1999年擴招比例高達47%。到了2005年,高校招生人數已達到530萬人。從2002年開始,擴招帶來的大學生就業壓力就逐漸顯現, 「先就業再擇業」、「零工資就業」、「考研熱」、「公務員熱」等社會現象得到催生。據統計,2006年國家機關公務員報名人數達到創紀錄的100萬人,較2005年的54萬上升近100%。又據教育部門公布的數字,2006年的研究生報考人數為127.5萬,同比增長9%。而2001年,這個數字還只是 46萬。短短四年時間,研究生考試報名人數竟然激增了80多萬。事實證明,大學擴招制度的設計者並沒有考慮到,至少是沒有預先考慮到擴招後需要及時跟進的相關制度(如就業制度等),以致造成大學畢業生質量下滑、大學生就業心理不平衡等諸多社會問題,對社會的教育公平和就業公平帶來了不小的負面影響。此外在現階段,由於我們的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健全,缺乏法律、法規的嚴格管制,一些人利用信息不對稱或所處特殊地位和特殊關系非法牟取利益,導致國家制度體系中的許多重要環節不能正常銜接,在損害國家及人民群眾利益的同時,也嚴重破壞了社會的公平正義。例如:我國的社會救助體系是要覆蓋困難群眾全部生活的,每個單項救助制度解決的只是困難群眾生活的某一方面問題,因此,必須銜接整合各單項社會救助制度,使各單項社會救助制度互通、互聯、互補,構成一個有機的制度體系。同時這些單項社會救助制度還要同國家的勞動、就業、保險等相關制度銜接好、配合好,還要與制定完善社會救助法律法規結合起來,積極啟動中央和地方社會救助立法工作,使社會救助在制度層面上從部門規章、專項條例向國家法律層次發展,逐步建立我國社會救助的法律法規體系,這樣才能確保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優越性、權威性和可持續性。
三、立足現實,完善我國制度建設的系統工程
恩格斯曾經指出,任何問題的出現都包含著對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啟示。根據
上述分析,加強我國制度建設的當務之急在於立足現實,完善制度建設的系統工程,進而引導和推動多元化利益群體的健康發展,使其成為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的推動力,發揮其在社會轉型中重大而積極的作用。
第一,完善關於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認知體系,營造理性的制度運行環境。
一個社會主導的價值追求構成它所特有的文化的精神實質和顯著標志,是這個國家和社會賴以維系的精神支柱,也是社會制度設計的動機和目的所在。哈貝馬斯曾說,「文化是儲存起來的知識,交往參與者通過相互就某事達成理解,而用這些知識來支撐自己的解釋。社會是由合法的知識構成的,它促使交往參與者屬於一定的社會群體,確保他們之間能夠協同起來。……對於交往行為而言,文化構成了一束光環,在它的照耀下,不同的實體相遇到了一起,並且被當作了實體。」 人的信仰和理念具有一大特殊功能,即它們總是能夠成為人們心目中價值判斷的尺度和標准,用以評量好壞得失。中國的傳統文化體系中沒有類似西方「自然法」、「天賦人權」和「契約論」的說教,人們已經長久地習慣於對「平均主義」和「吃大鍋飯」的嚮往,因此,端正社會成員對現階段我國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認知,有助於克服社會成員在做制度評價時受傳統觀念和其自身意識領域的非理性因素干擾,從而為我們的社會肌體注入長效的穩定劑,以致每一個人在相關制度面前都能理性地確定自己的態度以及行為的方向和方式。因此營造一種有利於制度良性運行的社會環境,不但會使社會成員自覺地認可和遵守制度,而且還會與他人共同形成一種捍衛制度公正的集體力量。
第二,健全多層次、多領域、連貫的制度鏈條,確保制度體系運行的可持續性。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舉世矚目,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們的社會發展明顯滯後於經濟發展,一些社會問題的出現逐漸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破壞社會和諧的誘因。據中共中央黨校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研究課題組2006年調查,我國現階段排在首位的突出矛盾是「人民內部物質利益矛盾」(51%),其次是「城鄉矛盾」(45.5%);認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重點解決的社會問題是社會保障問題的占被調查者的51%,其次是「腐敗問題」(35%)、「城鄉差距問題」(32.5%)、「貧困問題」(31.1%)、「居民收入差距」(26.9%)、「三農問題」(26.6%)、「地區發展差距問題」(25.2%)、「失業問題」(24.5%)和「社會風氣問題」(19.6%)。這組數據客觀地呈現了現階段我國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的程度,也生動地暴露出現階段我們國家在制度建設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仔細分析,上述每一項問題的解決都有賴於一連串相關制度的配合。例如「居民收入差距」問題,適度的收入差距是激發社會成員創造財富的動力,但過度的收入差距就有可能造成社會人心不穩,有礙團結。我國是一個擁有十三億人口的國家,個體之間存在個人綜合能力和擁有社會資源程度上的差別是必然的,但在一個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里,在不同社會坐標上生活著的人們都應該有機會和可能增進自己生活的幸福。可以說,基本權利保證、機會均等、公平競爭、按貢獻分配和社會調劑共同構成了確保居民收入差距適度的制度鏈條,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都會破壞人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享有。可見,制度體系的結構配合直接影響制度體系運行的功能,制度鏈條越科學、越健全,制度體系運行的可持續性越強,制度價值的體現就越真實。
第三,加強監督,確保制度運行的實效。對制度的監督可以從制度內和制度外兩個層面來進行。制度內監督主要依靠制度設計和實施過程中相關人員和部門的共同努力,以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根本依據。在此,筆者著重討論一下制度外監督,因為這個環節在我國相對薄弱,也容易被忽視。制度外監督主要指的是社會監督,社會監督的渠道有很多,其中,新聞媒體監督是最直觀的。西方從啟蒙時代的孟德斯鳩和盧梭開始,便強調民眾應有自由地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該理論後來漸漸由約翰•穆勒發展為言論與新聞自由的基石,並認為傳媒報道未向公眾公開的事項是它們對社會的責任。 制度的設計和實施需要公開和透明,鼓勵新聞媒體廣泛報道相關內容,既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又是確保制度運行實效的必需。馬克思曾經說過,「報刊按其使命來說,是社會的捍衛者,是針對當權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著,是無處不在的耳目,是熱情維護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萬喚的喉舌。」 當然,現代意義上的媒體監督,已不僅僅局限於報刊,廣播、電視,更為快捷的互聯網也應得到充分利用。此外,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也是非常重要的形式。人民能否作為一個基本主題,對國家制度進行切實有效的監督,是衡量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程度的重要標尺。在傳統專制制度下,人們被剝奪了「要求官吏做工作報告、檢查官吏的活動和向法院提出控訴的一切權利」。 而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群眾是國家的主人,他們既是管理國家事務的主體,也是進行社會監督的主要力量。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社會公眾的監督力量是強大的,正如列寧所說,「使所有的人都來執行監察的職能,使所有的人暫時都變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官僚』。」 當然,社會公眾的監督力度不僅同他們的參與意識有關,也取決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實現程度
❼ 公證處公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填寫《公證申請表》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二、提交證明材料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4、親屬證明。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
❽ 公證處公證的程序是怎樣的或者要什麼證件
辦理公證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公證的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征明下列內容: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8)如何提出公正的方法擴展閱讀:
公證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
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關規定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
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
涉外民事類公證:學歷、學位、成績、未受刑事處分、婚姻狀況、出生等。
國內民事類公證:委託、遺囑、繼承權、聲明書、保證書等。
涉外經濟類公證:公司章程、法人委託書、完稅證明等。
國內經濟類公證:抽獎、招投標、拍賣、證據保全等。
❾ 公證的一般程序有那些
1、申請與受理。
(1)申請。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志著公證活動的開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志著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製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2、審查。
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在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出具公證書,簡稱「出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審批、製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9)如何提出公正的方法擴展閱讀:
1、辦理現場監督類公證的特別規定。
公證機構辦理招標投標、拍賣、開獎等現場監督類公證,應當由2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通過事前審查、現場監督,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現場宣讀公證證詞,並在宣讀後7日內將公證書發送當事人。該公證書自宣讀公證證詞之日起生效。
辦理現場監督類公證,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活動規則、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應當即時要求當事人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的,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2、辦理遺囑公證的特別規定。
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2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全程親自辦理。特殊情況下只能由1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請1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3、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特別規定。
公證機構派員外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由2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親自外出辦理。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是採用法律、法規禁止的方式取得證據的,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4、辦理債權文書執行證書的特別規定。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
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5、公證調解的特別規定。
經過公證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原公證處可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經調解後當事人達成新協議的,公證處應給予公證;新達成的協議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公證處應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調解不成的,公證處應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