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西方法学的近代三大法学
从19世纪初开始,西方国家展开了广泛的立法活动,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较完备的资产阶级法律体制。西方法律的两大传统,即通常所讲的英国法系(或称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或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也是这一世纪在世界范围内纳差形成的。这些现象意味着资产阶级法治的确立。与此相应,在法学领域中,古典自然法学派衰落了,代之而起的是19世纪的三大法学派别: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法律思想(在有的法学着作中被称为形而上学法学派或哲理法学派)。
从19世纪末开始,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西方资产阶级法学领域的一个重大特征,是出现了所谓“法的社会化”(亦称“私法的公法化”)理论。这个理论认为法不应以维护个人权利,而应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础,社会化的新法律原则代替了个人权利的旧法律原则,于是各种“社会立法”纷纷出现,形成了诸如劳工法陪差、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经济管制法等新的法律部门。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有其特点,有其特点中可以总结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之芦茄皮处。
(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包括法典、习惯、判例以及学理等,在这其中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二)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部分法律都以成文的形式颁布。英美法系重视判例法,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三)对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划分,把公法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把私法划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四)在诉讼制度上,大陆法系实行审讯制和合议制,在审讯制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可以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等,在合议制中由法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案件;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和陪审制,在对抗制中法官居于中立的地位,只是作为裁判者,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在陪审制中,陪审员单独组成陪审团,最终的判决由法官作出。
(五)在法官的权力上表现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法为基础,自己不能做出超出成文法规定的裁判;英美法系的法官运用判例审理案件,可以对案件根据法律进行解释,作出判决。相对来说英美法系的法官的权利相对较大。
(六)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以编纂法典为主,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判例法为主。
(七)受罗马法的影响程度不同。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而来的,英美法系受其影响较小,但在教会法、商法和衡平法方面仍受其影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主要是由其历史传统、文化、发展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二者都各自有其利弊,例如在法官的权力上,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造法”,根据法律对法律进行解释,从而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就需要法官能够充分的理解法律的规定,而且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水平,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也有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需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基础,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随着时代的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应经不像以前那么的明显,二者有些方面相互借鉴,相互融合。例如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也日益明显,法官也更多的借鉴之前的案例;而英美法系中成文条款也不断地增加。二者的相互借鉴,相互融合也有利于二者根和更好的发展。
㈡ 西方法制特征及主要表现
小谈西方法制文明的特征
从原始社会起,人类逐步产生了许多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初级的社会规范。而随着阶级的产生,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这些社会规范首先表现为习惯,而后便形成了法律。西方法制文明犹如一颗璀璨明星在历史的银河中熠熠生辉。而西方法制文明的重要特征就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的产生和发展。
在欧洲中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逐步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罗马法、日尔曼法、教会法和商法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的四大渊源。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东西罗马帝国全部法律的总称。它随着罗马社会的变迁,吸收了古希腊自然法思想、法治思想,经历了近千年的变迁,最终成为了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德等国以罗马法为基础,逐步形成了大陆法系。
二、日耳曼法
日尔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总称。被当时的罗马人称为“蛮族法典”。日尔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法国、德国吸收了大量的日耳曼法中的内容,而英国普通法更是保存了大量的日耳曼法因素。
三、教会法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形成于基督教与教会产生和演变的过程中。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 形成阶段(公元4-9世纪)
形成时期的教会法确定了罗马皇帝与主教“二元化”的管辖原则,但是仍受世俗王权的约束。
(二) 鼎盛阶段(公元10-14世纪)
这个时期的教会法在法兰克帝国的解体和东西教会分裂的背景下发展至鼎盛。
(三) 衰落时期(15世纪以后)
随着15世纪科学与人文思想的发展,16世纪的宗教改革,17、18世纪资产阶级政权的确立,教会势力日趋衰落。但是教会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保存了下来,成为资产阶级各国立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四、商法
商法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 古代商事法规
在简单的经济条件下,没有明确的“商法”概念。但是在早期确实存在着有关商事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 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实际上产生于中世纪。中世纪欧洲商业的复兴导致了商人阶级的产生,而商人法正是商人的一种自治法。这种商人法是近代西方国家商法典的前身。
(三) 近现代商法
近现代商法包括三个体系:
(1) 法德为代表的商法体系
(2) 英美为代表的商法体系
(3) 社会主义商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