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1.挖掘文化内涵,开发特色化产品
(1)、树立鲜明的乡村意象,保持独特的乡土气息
乡村意向是乡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人们头脑里所形成的“共同的心理图像”,其主要表现为乡村景观意象和乡村文化意象。远景设计院指出鲜明的乡村意象是乡村旅游得以发展的巨大财富,是一项对城市旅游者具有巨大吸引力的无形旅游资源。乡村意象强调的是一种整体氛围,而这种整体氛围的体现,必须靠对内营造和对外宣传两方面结合才能够完成。因此,在乡村旅游开发中,一方面必须有意识在乡村营造一种“可印象性”的整体氛围,另一方面又必须通过宣传把它推向市场,形成鲜明的乡村意象。如淮北平原的“绿洲仙境”----小张庄,江苏“江南农村”----周庄等都是靠这种方式树立起鲜明的乡村意象,并进而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
(2)、挖掘乡村资源的文化内涵,开发特色化产品
我国地大物博,乡村资源的文化内涵丰富,有着反映人与自然的依存和延续、形态独特的乡村聚落;有着反映我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宗教理念、社会组织形式和家庭关系、古朴典雅的乡村建筑;有着浓厚文化底蕴的乡村节庆、农作方式、生活习惯、趣闻传说。将这种文化内涵挖掘出来,深层次、多方位开发设计适销对路、具有乡村特色的产品,才能增强乡村旅游产品吸引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当前,我国乡村旅游地应加强休闲娱乐、民俗风情及“绿色产品”等特色产品的开发,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精,人精我新”,乡村旅游才不流于浅层次的观光游览,不局限于旅游资源的表面现象,才能更富于观念和感情的沟通与体验,更钟情于表象下文化底蕴的体验,更具有民间文化的独特魅力。这也才能解决文化含量不够的问题。
(3)、注重产品参与性和知识含量,提高产品的安全性
提高旅游活动的参与性和知识含量是吸引游客的重要手段,也是留住游客、延长其逗留时间的最好方法。乡村旅游经营者要充分利用当地特有的农家气氛及农事活动,使旅游项目贴近农家生活,营造出一种真正的“农家乐”。如可让旅游者与渔民一起随船撒网捕鱼,和农民一起防线织布,制作工艺品、绿色食品,一起参加民族节庆活动;可以根据季节的推移、经济作物成熟期的不同,推出具有知识性和乐趣性的、新的农家旅游项目,如举行采茶节、竹笋宴、桃花节、杨梅节、百合宴等。通过提炼民俗文化和农耕文化,让旅游者体验返璞归真和乡野的乐趣,通过收获劳动成果使旅游者从中获取一定的知识,满足旅游者寓教于乐的需要。
旅游安全是旅游者决定出游要考虑的首要问题。除了一般旅游共有的安全问题外,乡村旅游安全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农事方面的操作性安全问题。由于乡村旅游参与性强,而游客又不熟悉农村的农事操作,所以很容易由于操作不当而出现安全问题。二是农药、肥料、植物花粉造成的皮肤过敏问题。如游客可能因为农田中的肥料、残余农药等引起皮肤骚痒,在果园中活动也可能因某种植物花粉引起皮肤不适等等。所以对游客参与性项目要加强监导,以保证乡村旅游活动的安全。
2.政府主导、健全相应管理体制、实施规范化管理
要解决乡村旅游产生的没有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与方法,必须采用政府主导,行政、经济、法律等相配套的宏观调整、监督、指导和管理手段和方法。 乡村旅游地政府要把乡村旅游的管理纳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制定出乡村旅游相关管理办法或条例,对乡村旅游的规划审批、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规范与监督,引导其逐步走向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乡村旅游在内部由一家一户分散经营,自负盈亏。但对游客市场和社会来讲,一个地方的乡村旅游地是一个整体,有着整体的形象和全局的利益。这就需要当地政府和职能管理部门为广大游客的利益、当地经营户的利益、旅游地健康发展的长远利益积极引导,进行规范管理。如,成都龙泉驿区把乡村旅游纳入该区旅游局管理的工作范围,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政府主导、各方支持、发挥优势、大办旅游”的方针,把争创国家级花果山风景名胜区作为乡村旅游发展的未来目标,大大提升了乡村旅游地的地位。
制定相关法令法规,使乡村旅游的经营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乡村旅游地向法制化、规范化健康发展的关键。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应可成立乡村旅游协会,制定有关的章程,对乡村旅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为确实保护好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乡村旅游资源,要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对生态环境和景观开发性的破坏。
3 完善相关设施设备条件,实行规模化经营
完善相关设施设备条件,全方位、综合性的开发各种乡村旅游项目,实施一体化、联合化经营是实行规模化经营的基础。
在设施设备条件的建设上,要加强乡村旅游地公共设施与食宿设施的建设。要解决好交通、通信、厕所等问题。应与交通部门合作,开辟旅游专线,为城市市民游客出游提供方便。在食宿设施建设上,要注意旅游环境和接待设施的卫生标准。由于乡村旅游地的旅游者大多来自都市,他们习惯于都市生活的清洁和环境卫生标准,这就要求乡村旅游经营者在食宿设施建设上要重视厨房、餐具、卧室、浴室、厕所、水池及公共娱乐场所的卫生标准,并定期进行杀菌消毒处理。
在全方位、综合性的开发各种乡村旅游项目方面,要大力发展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互相配合的项目,在“吃农家饭、干农家活、住农家房”的乡村旅游活动项目中把各种乡村民间娱乐艺术如舞狮、龙灯、高桥、吹打乐、花鼓、民歌对唱及各种民俗表演纳入乡村旅游产品中,形成系列和规模,延长游客的停留时间,产生规模经济效益。
4 合理规划、精心设计、灵活营销、打造品牌
乡村旅游地要把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打造自己的品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对旅游地的区位条件、资源特色、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及客源市场等进行认真和详实的调查与评价,并以区域旅游经济开发及系统生态学理论为指导进行合理规划和科学开发。通过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开发具有区域特色、与乡村环境相协调、具有品牌效应的乡村旅游目的地。
‘贰’ 文化旅游发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不够,规划不当。
我国拥有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可供观光的旅游景区约1万余处,现在已开发并可以接待国内外游客的仅有1800余处,不足1/5,文化旅游资源价值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同时也存在规划不当的问题。例如:世界文化遗产的“丽江古城”,正是由于对风景区已超常开发,使得其人工化,商业化现象十分严重,逐渐失去了原有的民族气息,历史文化“古城南京”在古城墙边上架设电梯的计划更是严重的景区开发过度。
2、文化旅游配套基础设施落后。
文化旅游基础设施,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旅游交通业、饭店业,也包括融入新技术的旅游信息化基础设施。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交通问题、饭店旅店业问题、文化旅游信息化问题等,尤其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即使它拥有很优秀的文化旅游资源,但缺乏相应的配套设施,比如交通不方便,饭店入住不好等,也会导致文化旅游业受到限制。
3、发展资金不足,投融资渠道单一。
文化旅游业以文化为底蕴,以历史文物景观及文化活动的浏览观光服务为核心,涉及到各个方面,它是一个产业集群,因此它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我国目前文化旅游主要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投入,民营资本介入很少,其他像金融行业也没有发挥作用,融资渠道单一,而政府所能提供的毕竟是有限的。
4、法规体系不健全。
中国旅游法律体系应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居主导地位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除旅游基本法外,还应当包括旅游业的各个方面。但目前看来,这一体系的框架结构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同时各项旅游专业法规也不够健全,主要是范围跟不上行业发展的步伐,具有暂时性,后续法规缺乏。由于对旅游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缺失,导致恶性竞争、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以及破坏旅游资源的等各种违法现象充斥着我国的旅游市场,例如“香港阿珍”事件,还有众所周知的“海南三亚宰客”事件,这些都必将导致该地区旅游业收入的急速下滑。严重影响了文化旅游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5、缺乏优秀文化旅游产业专业人才。
21世纪,人才是最重要的资源,然而我国旅游业是最近兴起来的,在人才的培养上明显落后与缺乏,尤其是精通以文化为依托的来发展旅游业的人才,更是稀缺。
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对策分析
‘叁’ 文化旅游发展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1、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不够,规划不当。
2、文化旅游配套基础设施落后。
3、发展资金不足,投融资渠道单一。
4、法规体系不健全。
5、缺乏优秀文化旅游产业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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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旅游资源文化开发应注意哪些问题求大神帮助
当前,旅游资源开发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限的资源面临着旅游市场迅速扩张的巨大压力。而重复建设和盲目粗放式开发更加重了资源供需失衡;资源开发从人文景观资源转向自然生态资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就成为一对难解的矛盾;城市建设与旅游事业的发展也因“两张皮”而导致不可再生的文化生态资源的浪费;旅游经济高速增长与僵化陈旧体制并存,开发机制有待转换,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本文试就这些问题,并以珠海市为例来探讨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的正确途径。关键词:旅游资源 开发 保护一、旅游资源开发原则与景点布局珠海作为全国唯一以整座城市命名的国家级的风景旅游区正在进行旅游资源的大开发,也就是旅游环境容量的大扩容。对此,我们应如何确定扩容的方向、内容、层次、深度,以达到既有内涵的提升,又有外延的扩展?在扩容的过程中又要注意哪些问题?本人认为,主要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特色性原则。特色即差异性。鲜明的特色是旅游资源的生命力所在。只有特色,才会有注意力。旅游经济本身就是注意力经济,要注意旅游景点之间的差别性,体现人无我有的特色。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实质就是要寻找、发掘和利用旅游资源的特色。经过开发的旅游资源,不仅应使它的原有的特色得以保持,同时,还应使其原由特色更加鲜明和有所创新和发展,绝对要避免在开发后的旅游资源使原有的特色遭到破坏。(二)共生性原则。就是这一旅游项目与另一旅游项目之间是共生的。旅游项目是外部性很强的项目,有正向和负向外部性之分。所谓正向的外部性,是指旅游项目之间是相容的、互补的、协调的,看了这一景点之后,有一种再去游览另一景点的渴望。所谓负向的外部性是指旅游项目之间是相克的、类同的,而不是呈现合作形态。旅游资源的共生性,包括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之间、自然资源与文化资源之间、文化资源与文化资源之间的共生性现象,而且不同的旅游项目,其共生现象是不同的。如展览馆与宾馆、商场、交通设施、自然景点、人造景点相互之间是共生的。所以,要注意各种旅游景点在某一小区域内的协调。 http://www.lunwenda.com/guanlixue200804/18263/ 谢谢,上面的网站很深刻的谈论 希望可以帮到你
‘伍’ 旅游景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旅游景点存在宰客,恶意推销问题,应该设立监督机构维护旅游区的正常秩序。
‘陆’ 文化旅游发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分点来说,越详细越好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个悖论,那就是其发展依托是历史文化,具有差异性和特色化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确具有强大吸引力的旅游吸引物,但与自然吸引物有所不同,它有很多内容是看不到摸不着的,而旅游产品为了增强游客的感性认识一般是有形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大量的物化过程,物化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的成功与否,这无疑就增加了历史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的难度和风险。历史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如果把握不好历史文化这个核心特质,其效果只会是适得其反,历史文化旅游产品开发不太成功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发展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何将历史文化旅游资源这一潜在的旅游吸引物转化为现实的旅游吸引物,将是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深度开发和产品结构优化的一个崭新的课题。 历史文化名城是一个整体性的文化共同体,是一个地方文化的形成与传播的集合点,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旅游开发,发展文化产业,必须从整体层面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的对外宣传营销,通过旅游线路和划定主题旅游功能区进行互补性整合优化开发,同时加强与自然观光旅游整合,使得人文景观旅游与自然景观旅游有机结合,多元化互动和谐发展。此外,从发展区域旅游的视野当中加强与旅游目的地内相关旅游资源的互动互补发展,把发展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与发展生态旅游、城市旅游、工农业旅游、休闲度假等密切结合,形成综合型、复合型强的旅游产品,增强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在宣传促销、产品开发、线路设计、项目布局等方面从整体全局出发,将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融入到该大桂林旅游圈的旅游整体开发当中,加强与区域内各种旅游要素的整合联动、互动,强化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与漓江观光、恭城生态、阳朔休闲度假、龙胜民俗风情等旅游整体联合推介营销。对于历史文化旅游资源比较分散的具有较高旅游开发价值的文化遗存,可以其周边知名度高、开发经验丰富的旅游区或旅游景区景点、旅游线路为依托,实行捆绑式营销,带动历史文化旅游的发展。
‘柒’ 谈谈世界遗产旅游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2004年6月28日至7月7日,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批准了我国申报的一项世界遗产项目。至此,我国已有世界遗产30项,在世界国家中居第三位。我国在保护世界遗产方面,并不象其他一些国家那样拥有十分成功的经验。由于我国正处在建设现代化时期,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及过度开发正对世界遗产构成威胁,因此,已认定的世界遗产及待报的世界遗产都面临一个如何依法保护的严峻问题。本文系统地分析了我国的保护世界遗产的立法及执法现状,结合国外成功经验提出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世界遗产 立法与执法 法律对策
一、我国申报世界遗产的基本情况
(一)国际公约对世界遗产的界定。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的主要之点是:
1、对世界遗产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定义,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世界遗产有稀缺性、唯一性、独特性、不可再造性、不可替代性等特点。世界遗产是保护性、公益性事业,它的价值一般不用金钱来估量。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在20世纪,一些知名建筑师、时装设计师的作品也被列为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自然遗产指具有突出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濒危动植物保护区;自然景观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如我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自然遗产保护区包括:国家公园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种保护区。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文化遗产是指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如中国的故宫;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有突出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如中国的长城、秦始皇陵。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历史建筑、历史名城、重要考古遗址和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巨型雕塑及绘画作品。
2、明确了报批程序及标准。《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按照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才有望获得批准:所申报的对象必须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个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能为一种现存的或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可作为一种类型建筑物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阶段;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的变化之下容易损毁的地点;与某些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化艺术作品有着直接和实质的联系。
3、明确了管理机构。《公约》规定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领导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同时建立《世界遗产名录》。
4、明确了管理责任。《公约》规定,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责任在本国。该国应当为此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5、规定了国际合作原则。《公约》明确规定,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在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二)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成果。自1975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生效以来,已有176个缔约国。截至2003年,共有125个国家的754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582处,自然遗产149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3处。
(三)我国文物保护及申报世界遗产的阶段性成果。我国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第一批24座,第二批38座,第三批37座,加上2001年8月10日批准的山海关,共计100座。从1961年、1982年、1988年、1996年、2001年分五批公布了126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我国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的文物近40万处,除126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还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万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000处。我国现有博物馆2000余座,其中文物部门管理的1331座。全国馆藏文物11974228件,其中一级文物63235件。
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自1987年故宫、长城等第一批世界遗产入选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29处世界遗产项目,位于意大利和西班牙之后,居全世界第三。29处世界遗产分布于19个省、市、自治区,如今基本都已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目的地。目前我国拥有世界遗产30处,分别为:
1、文化遗产:颐和园;长城;天坛;平遥古城;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丽江古城;苏州古典园林;秦始皇陵;重庆大足石刻;武当山古建筑群;拉萨布达拉宫;洛阳龙门石窟;明清故宫;曲阜孔庙孔林孔府;莫高窟;青城山和都江堰;安徽古村落:西递、宏村;山西云冈石窟;庐山风景名胜区;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北京十三陵、南京明孝陵、辽宁明清皇家陵寝的盛京三陵和明清皇宫的沈阳故宫;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
2、自然遗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黄龙风景名胜区;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三江并流。
3、文化和自然遗产: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武夷山。
二、我国世界遗产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错位。
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具备申报世界遗产基础条件的地方也相对较多。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空前的世界遗产申报热潮,全国有近百个项目宣布要申报世界遗产。世界遗产是保护性、公益性事业,而不是产业性、行业性的旅游资源。我国一些地方推动世界遗产申报热的主要动力是世界遗产的品牌效应及其作为特殊资源所显现的垄断经营价值。有的地方为了申报世界遗产进行环境治理,将一些重要的反映遗产延续性的建筑以妨碍景观建筑为名予以拆除。有的地方规划部门设计套用一般旅游景点方案,严重破坏了遗产原有历史环境和风貌。有的世界遗产所在地的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回报与政绩,直接参与世界遗产的开发甚至推动过度开发,使世界遗产遭受破坏。有景区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旅游综合收入达10多亿元。有的景区被列为世界遗产后着力招揽更多的游客上山,核心区内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疗养院占据显着位置。
(二)管理体制相对落后。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多元化、多层次的管理体制。从国家来说,自然遗产的管理划归建设部负责,文化遗产的管理则归国家文物局负责。而旅游、林业、环保甚至水利等很多部门在这些遗产地又都有其管理范围。代表中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对应的中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却又设在对世界遗产没有任何管理权的教育部。由于世界遗产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管理工作效率较低,有时甚至发生政策方面的冲突。从理论上说世界遗产应该归属国家所有,但因其产权没有排他性,各级政府便成了遗产的实际管理者和操纵者。一些政府部门甚至企业都可以将国家公共资源作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工具。在这情况下,我国遗产资源管理就容易出现过度开发等混乱局面。
(三)资金不足。
我国各级政府财政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家每年给基本包括了全部中国世界遗产在内的119处国家风景名胜区的拨款只有1000万元,平均每处只能分到8.4万元,仅够盖一个规格不高的厕所。而韩国现有的20处国立公园每年得到的政府拨款则相当于人民币3亿元。大量资金投入到开发而不是保护上,必定会损害世界遗产的长远利益。这种情况也造成了一些世界遗产负债累累。 重庆大足石刻申报世界遗产共投入资金5000多万元,其中重庆市政府补助1583万元,大足县财政和大足博物馆自筹1997万元,向农业银行贷款1800万元,每年的利息大概为170万元,后来因为发展需要再次贷款。目前未还贷款、利息和欠款的总额近3000万元。
(四)蚕食性毁坏。
近年来,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曲阜孔府、孔庙等连续发生文物损坏事件。2000年11月,孔庙内一块元代石碑“御赐尚酝释奠之记碑”,被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职工违规在孔庙内驾驶汽车撞毁,损失已无法弥补;2000年月12月,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布置卫生大扫除,又发生了以水直接冲洗或擦拭古建筑和碑刻事件,造成油漆彩画的直接损失与古建筑、碑刻的隐患。又如长城从丹东虎山到嘉峪关全长7000多公里,由于沿线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再加上人为因素的破坏,破损现象非常严重。特别是在西部干旱荒漠区,多数地段都已被流沙埋于地下。目前长城只有三分之一修复和保护完好,另有三分之一残破不全,还有三分之一早就不复存在。长城脚下的许多村庄几乎家家都有用长城砖盖的猪圈、鸡舍。许多农民为了省事,干脆就在长城上挖洞做厕所,弄得长城千疮百孔。
(五)流失。
依附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一些珍贵文物,不断地因被盗或管理不善于散失掉了。重庆大足石刻自从 1999 年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后,其石刻重要组成部分的宝顶山、北山、南山等被国家列为一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文物风险等级也相应被列为一级。由于众多石刻造像分布在室外,给文物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的 30 多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 8 条猎狗日夜巡逻保护,力量仍显薄弱。2004年2月11日,大足石刻石门山摩崖造像位于6号龛的杨柳手观音和7号龛的独脚五通大帝失盗。石门山摩崖造像为佛教、道教合一造像区,1996年,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此次被盗的杨柳手观音和独脚五通大帝都是石刻中的精品。杨柳手观音身高182、肩宽45、胸厚21厘米,表现出悲天悯人的情怀。独脚五通大帝身高192、肩宽44、胸厚25厘米,是江南作祟人间,喜淫妇女之鬼。此案发生后,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大足石刻核心景区的宝顶石刻电子监控安装工程全面启动。整个宝顶石刻区将安装 28 台摄影机、 40 台报警器,并将在佛湾周围山坡上安装 600 余米感应电缆防盗设备,采取声频和视频相结合的办法,对石刻实行 24 小时监控保护,确保万无一失。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六)非科学性修复。
据专家调查,辽宁丹东虎山长城是明长城最东端的部分,1990年通过考古发掘找到了遗址,1992年经批准进行了复建。虎山长城的复建工程,虽然对长城基址进行了周密的考古发掘,但并没有按考古所获得的长城式样、结构、材料进行复建设计。虎山长城用砖是极少,但是复建的虎山长城却大量的使用城砖。更重要是虎山长城基本上是在原址上进行的复建,几乎所有的考古遗址均遭破坏。
三、我国保护世界遗产的立法实践
(一)颁行国家法律法规。
1、文物及历史遗产保护专业法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强调法制建设,我国的文物法律法规得到了较大发展。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要求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修订。在这部法律基础之上,由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文物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细化和专题规定。
2、刑事保护相关法律。我国在《刑法》中列出独立章节初步规范了对文物犯罪的刑罚。依据《刑法》有关条款,对于一切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等,都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被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的实施,为文物及世界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力地震慑了犯罪活动。
3、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1项至第3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行政保护相关法律。(1)保护森林遗产。《森林法》中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保护自然遗产。《矿产资源法》第17条中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第19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保护遗产环境。《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4)规划保护。《城市规划法》第4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户然景观。”第25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5、民事保护相关法律。《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继承法》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公民的文物。
(二)颁行地方性法规。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地区差别较大,因此文物及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在各个地区的内容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保护管理的要求也不同,从而出现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003年3月1日,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作为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第一批世界文化遗产单位的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这部由41项条文组成的《条例》,充分体现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明确了保护对象和范围,扩大了重点保护区,确定了一般保护区;规定了对损害文物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对文物保护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赋予敦煌研究院实施文物保护的责任和受政府委托的一些执法职能。《条例》明确规定:“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因工作而“需拍摄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缴纳费用”。还将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纳入《条例》。四川省也出台了《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03年8月1日,一个专项保护长城的法律——《长城法》经过北京市政府的讨论、认证,正式执行。《长城法》的出台将对改善长城周边环境,还长城的本来面目,起到推动作用。
四、保护世界遗产的执法实践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那些潜在的、正在申报的、已经申报批准的世界遗产,做了大量艰苦的保护工作。这里仅对已批准的世界遗产执法保护情况作概括。
(一)有序整理。
周口店北京人遗址是世界文化遗产。该遗址自1927年开始大规模、系统的发掘,出土了大量珍贵的古人类、古动物化石及大量的石器和用火遗迹。由于历史的原因,核心区外的诸多化石地点记录不全,状况不明,有的地点因开山、采石等原因已经消失。 2004年3月18日,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博物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启动了一次史无前例的大调查,对近年来周口店北京人遗址陆续发现的新的古人类活动遗迹进行了整理,填补了27个化石地点没有一套系统完整资料的空白。
(二)节制旅游活动。
一些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到保护世界遗产的重要性,依法加强保护工作。《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科学确定莫高窟旅游环境容量,对开放洞窟采取分区轮休制度或者限制游客数量”。2003年,拥有九寨沟、黄龙、峨眉山-乐山大佛及青城山-都江堰四处世界遗产的四川省推出了“预约旅游”模式,通过限制景区游人容量,来减少旅游对景区的破坏。四川省还关闭了景区的小水电和小煤窑,在景区推广清洁燃料,开展生态旅游,并加强周边的生态建设。每逢旅游淡季,实施景区景点封闭轮休制度,从而使当地景观质量不断提高。
‘捌’ 急求中国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可持续发展对策
中国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中国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旅游资源是可以诱发人们产生正当旅游动机或行为的一切自然和社会因素的总和。旅游资源所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它的吸引力强弱程度决定着旅游规模的大小或客源数量的多少。旅游资源的开发是把“资源”建设成供人游览、参观、疗养、娱乐的风景区或旅游地。开发利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已开发利用的风景区上扩建一些新的旅游项目,增加新的旅游内容,二是开发利用新的风景区。
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但要考虑经济效益,而且要注意到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旅游活动具有文化属性,它给人以高级精神享受,给人以美感、教育、启迪等。为了避免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盲目性,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保护、突出民族和地方特色
一般来说,任何地区、民族的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均具有自己的特色,有特色才能有吸引力、竞争力,因为多数旅游者抱着“猎奇”的心理。如我国天下名山,古人评说其特色为:“青徐得其平,秦蜀得其奇,吴越得其秀”。就山而言,由于各地的地理位置、气候、水文和植被条件的差异,山形山势山景均有特色。又如我国近几年建成了一些现代化的大型高档宾馆,对国外旅游者来说反而不如蒙古包、窑洞、傣楼、四合院等地方民族式建筑吸引人。
(二)市场原则
旅游市场的变化、动向直接影响着客源的变化,而客源的多少又决定了某个旅游点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果某处旅游资源盲目开发后,客源不足,没有去看,则失去了开发的意义。旅游市场受许多因素制约,如经济状况,旅游者动机变化、风景的吸引力、地理位置、交通条件、接待设施、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宣传工作,以及当前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等。在旅游资源开发前必须对市场客源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评估,并预测今后的发展趋势。
(三)权衡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
对旅游资源的开发,一定要对资源价值(包括观赏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和科学价值等)及其可能产生的效益进行评估,然后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条件优越者先上,条件差者后上或不上。要按照国家经济基本建设的总方针,充分发挥现有旅游资源的利用率和对其他行业的促进作用。旅游资源的开发要为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做贡献。
(四)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
从某种意义上讲,旅游资源的开发是为了美化环境、美化生活,但决不能破坏生态平衡,污染自然环境。因此也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开发旅游资源,使两者相得益彰。
二、中国旅游资源的保护
凡确有价值的旅游资源都必须妥善保护。有些自然景观、文物古迹一旦遭到破坏,便不能再生,因此旅游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保护旅游资源是首要的,不可动摇的原则,关系到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和保存的重大问题,也是子孙万代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传统的大问题。
旅游资源的保护应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旅游资源本身的保护;二是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保护旅游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发展旅游事业的前提。因此我们要减少对旅游资源的破坏。旅游资源的破坏渠道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人为和自然两方面。
(一)人为破坏
1.战争破坏
世界上许多历史古迹、风景名胜毁于战争之中,中国这种情况尤甚。就近代而言,从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发动了多次侵略战争,他们一方面掠夺、盗窃我国的珍贵历史文物,另一方面大肆破坏名胜古迹。如北京清代的圆明园,是清皇室耗巨资,用了150多年兴建的皇家园林,集中外园林艺术之大成,誉为“万园之园”、“东方的凡尔赛宫”,但却在1880年被英法侵略联军化为灰烬,成为废墟。侵略者破坏历史古迹的罪行将铭刻在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心中,这是侵略者无耻行径的一页,将永远受到谴责。
2.人类不合理的生产活动
人类不合理的生产活动受到自然界的报复。如济南泉水、河北邢台的白泉等地,由于人们过量开采地下水,致使许多泉眼停喷。
3.不合理的工业布局
部分工业企业布局在风景区或风景区附近,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如以锦秀着称的富春江,近年来沿江修建了一批小化肥厂、小农药厂、小造纸厂,将大量污水排入江中,江水变混,鱼虾死亡,人饮用后不适,造成“身在江边无水喝”的局面,使美丽的富春江佳景大大逊色。
4.景区超负荷接纳,游人遵守公德意识弱
游人在风景区超负荷的活动以及各种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如乱扔废物,攀木折花,践踏草坪,偷猎鸟兽,在景观建筑物上乱刻乱画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另外由于游人过多,加重了土壤板结,造成古树死亡,如北京古园林中,约有百年以上的古松柏 15 214株,但因树根附近土壤被游人踏实,树根不能正常吸收水分和营养而逐渐衰亡。
5.文物管理不善
由于文物管理不善或无人管理造成有些名胜古迹建筑被拆,文物被窃,树木被砍,塑像被毁。尤其是在“十年动乱”中,文物古迹被严重破坏,一大批稀世珍宝毁于一旦。
6.宣传不够,保护资源意识差
科学普及和文物保护重要性宣传不够,人们为了自身利益而毁坏景观,如万里长城脚下的居民,拆砖毁城的现象屡屡发生。
(二)自然毁坏
自然界由于发生灾害现象,如地震、火山、洪水、地基不稳下沉,以及风化、浸蚀作用等,会对自然和人文景观造成破坏。例如我国许多古塔由于地震倒塌,大同云岗石窟许多砂岩佛像由于长期风化、浸蚀而面目皆非,凡此种种都属于自然毁坏。
为防止旅游资源的破坏,保护措施应从这几方面进行:建立健全旅游资源的保护法规;建立健全旅游资源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不断向人民群众和旅游者宣传保护旅游资源的重要性,使全体人民树立起维护旅游资源的道德观和责任感。另外还应注意防止由于旅游业的发展而给自然环境造成的污染,在开发旅游景点时要重视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保护,颁发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法令。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许多文物古迹还不断遭到破坏,不少风景区受到严重污染。为此,健全法规,健全管理机构,加强资源保护法的宣传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将更直接有效。迄今为止,我国共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799处,其中国家重点自然保护区60多处。
三、中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
我国的旅游资源尽管异常丰富,但还必须经常开发新的旅游资源,增添新的旅游项目,不断改进和完善新的旅游设施,才能使旅游业不断发展,并在国际旅游业的激烈竞争中取胜。
当前,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对旅游的兴趣更趋浓厚,这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旅游业的发展及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也必将推动人们去开发新的旅游资源。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国家和地方经济实力的增长,也为开发旅游资源创造了有利条件。保护旅游资源涉及保护生态平衡、保护文物古迹、保护民族文化传统的重大问题,对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有直接影响。它不仅要求保护旅游资源本身,还要求保护其周围环境,而开发利用又进一步推动资源保护,且为旅游资源的保护提供更多的资金。虽然对旅游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在主要方面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如为加强保护旅游资源,就要尽可能保持其本身的自然的或历史的风貌,在一定范围内不能有不和谐的建筑设施和活动,以保证其所体现出的特殊意境。但强调保护也并不意味着只能保护原状,那是消极的保护。在合理的开发利用中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原有特色更加突出。因此,旅游资源的开发是为了更加体现出其旅游价值,提高其在旅游市场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顾客,而旅游资源的保护则是旅游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保护不排除开发,而开发是在保护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的。可见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