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样处理物业管理收费纠纷
目前,由于物业管理刚刚起步,问题不单是某一方的过错那么简单,因此购房者为避免纠纷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签署物业管理公约时,应就有关收费的条款仔细审核,有不合理的要经过协商修改后才能签署;
②入住时一定要严格验房,查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并实地看房,有问题的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并妥善解决;
③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敦促其采取措施修复;
④尽早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对住、管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纠纷出现后,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解决:
①业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②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
③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关费用标准过低的,不得擅自提价,一方面可与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提价,一方面可提请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费用的变化情况调整其标准。
违法后果:
(l)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不按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纳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①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③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④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⑵ 物业费收取难的问题,有什么好的方法解决
借用大数据、高科技手段为物业公司赋能,致力于打造和谐社区,破除物业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有效提升业主满意度,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即通过“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效能”的方式,来实现“提升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目的,得到“提升物业费收缴效率”结果,最终“降低企业物业费的收缴成本”,实现企业“增值发展”。
⑶ 遇到难题, 关于物业管理费的问题
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当然是不对的,据我了解,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时,总会有拖欠的问题,这时物业公司可以通过一些适当的方式提醒业主缴纳,如果属于顽固不缴纳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现在所说的物业公司的做法已经妨碍了业主的正常权益。应及时的停止其行为,若不恢复业主的正常权益,此时业主可通过想关的法律部门讨回属于自己的权益。
⑷ 如何解决物业费和物业问题!!!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即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约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停车管理费,即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即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的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专项服务费除价格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综合管理服务费中所指公共性服务主要含几项内容? 它包括:
(1)监督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装修、使用楼房,确保楼宇安全使用。
(2)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管道、外墙清洗、公共水池和水塔的清洗以及垃圾清运等。
(3)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公共供排水系统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4)安全保卫和消防监督工作。
(5)绿化管理维护工作。
(6)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
(7)接受委托代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和代收发报刊、信件等代办性质的服务工作。
(8)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综合管理服务费怎么收?
在物业管理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其实际提供的服务,对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指导标准,自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收取。在业主管委会成立后,由其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收费标准报价格部门核准后收取。 在住宅区、高层商住楼(住宅楼)、别墅区、写字楼和工业区内为商业用途的物业,可在该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超过150%;在上述区域内办公的(不包括工业厂房中生产管理办公),在该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100%。
综合管理服务费何时起收?
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从入伙之日起(以交锁匙为准)按月交纳,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违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未出售楼房的综合服务费、公共水电费由房产公司或包销商承担。
水电周转金怎么收?
水电周转金是在各个业主(住户)所使用的水电费未收缴上来之间,物业管理单位预先向水电部门代缴纳而垫支的费用。它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不同时期所需费用大小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范围。
公共水电费怎么收?
它是小区、楼宇的消防和对讲系统、公共场所照明、清洗和绿化、电梯、 中央空调、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所发生的电费和其他公共用电、用水的费用开支。多层住宅(无电梯)的综合管理服务费中已包含公共水电费,业主(住户)无需再交;多层带电梯住宅业主(住户)应按月交纳。但物业管理单位应每月向所有业主公布上月使用公共水电度数、单价和总额及分摊办法。
对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费有何规定?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收费方法应在醒目位置或收费地点公布。还应当定期(一般6个月)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用的收支情况,公布物业管理年度和小区或楼宇的重大措施,以接受监督。 物业管理单位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等政府定价的价格,必须按分类价格分别执行,不得自行加价,不得以任何借口混合收费。
其他部门有权再向业主重复收费吗?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住户)重复征收如卫生费、治安费等其他性质和内容相同费项。 业主(住户)不按规定缴纳物业费将受何处理? 物业管理有权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追偿。
⑸ 如何正确理解物业费,如何解决物业费收费难
1、 业主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认识不足。业主并非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一般业主在购房时只关心房屋的价格及产权证等问题,对于物业管理这个系统性的有偿服务行业了解不多,即使有些业主对该行业有些认识,但也大都存在片面性和间断性。 当前,业主普遍认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是“包罗万象”的,包括保洁、保安、绿化,甚至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也应全部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其实,业主的这些认识都是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类似房屋质量问题都应由房屋施工单位等来负责处理,物业管理企业并没有权利来处理这些问题,但是业主对此并不了解,在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及时解决他们所遇到的问题时,有的业主就会以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管理不及时、不到位为借口拒交、少交或者欠交物业管理费。 2、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服务不够专业。物业管理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不尽相同,一些服务意识差,在工作中存在服务不到位、不够专业的员工在物业管理行业里也是大有人在。有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者对员工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技能不重视,导致了企业员工在对业主进行管理服务的过程中无法摆正自己的位置,这样容易出现员工对业主只管理不服务,服务态度不好等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这就及其容易引起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不满,所以导致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的时候“遭遇”阻挠。 3、 部分房屋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有些由于建设施工单位在修建房屋的时候采用劣质的建筑施工材料等原因,导致部分业主所居住的房屋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工程质量问题,比如屋面漏水、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房屋出现这种质量问题,有些业主往往容易在气愤的情况下意气用事,不能理智地去找开发商或者建设单位进行交涉、处理,反而把根本没有能力解决此事的物业管理企业当作“出气筒”,一旦物业管理企业对此事不予解决,业主就会用不交物业管理费的形式表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不满。 4、 个别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心存侥幸。现在确实有极少数业主在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方面存在着侥幸心理,如贪图小利、躲避、逃避交纳物业管理费等。面对这些心存侥幸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对他们无可奈何、无计可施,因为企业没有权力依照法规来对这些业主进行处罚。久而久之,这种状况既严重挫伤了别的已经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的缴费积极性,同时也影响了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服务中的有效运营。 5、 业主中的“关系户”和“贫困户”缓交或免交物业管理费,导致业主之间存在“攀比”现象。一个物业管理企业需要通过一些人性化的途径来和业主进行各种有效沟通,例如,小区里有些所谓的“关系户”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对其减少或缓交物业管理费用,针对有些生活确实困难的“贫困户”,物业管理企业也对其物业管理费用调整为 适当的减免等等。企业的这些本意是好的,但是企业的这些人性化行为成为了一些业主和这些“关系户”和“贫困户”相互攀比的“理由”,这也严重影响了其他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积极性。 6、 社区的政府职能滞后。目前许多住宅小区没有居委会,政府的许多职能在这里不能体现,使之成为了一个政府盲区。物业管理企业在这样的小区里是唯一的管理单位,所以业主有事找物业管理企业也就是顺利成章的事了,但是物业管理企业又确实在有些方面对业主爱莫能助,不具备政府职能。例如,小区养大型犬扰民的问题,物业管理企业只有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而没有处罚的权力。当受害的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反映这些现象的时候,物业管理企业只能对其进行劝说,一旦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时候,业主最直接的反映就是拒交物业管理费用。 1、 加强物业法律法规的宣传。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业主进行物业法律法规、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例如,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小区公告栏、宣传栏或发放业主手册等形式向业主进行宣传,让业主知道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每个业主的法定义务;或者向业主宣传“交费合理、拒交可耻”等思想,让业主懂得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不仅损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而且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2、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自身建设,规范服务。为提高业主的满意率和缴费率,物业管理企业要主动从自身找原因,主动调整内部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建章立制,规范企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把业主的利益始终放在第一位,热情服务,把社区当作自己的家园来和业主一起协力建设,急业主之所急,想业主之所想,和业主建立长期的良好的互动机制。 3、物业管理企业早期介入或者与建设开发单位提前做好房屋交接工作。物业管理人员来自物业管理的前沿,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等细节问题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前期介入阶段,物业管理企业能从方便管理的角度上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等环节中更贴近业主和使用人的实际要求,以方便今后的管理和维护。此外,为避免业主在入住后因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与建设开发单位办理房屋交接时,严格按照房屋验收接管标准办事,对有问题的房屋,可以在建设开发单位处理完毕后再接管,这样有利于减少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4、 物业管理企业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 《合同法 》 、 《 物业管理条例 》 等有关法律,所有无正当理由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可以被物业管理企业提起法律诉讼,物业管理企业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最好的方式还是先通知这些拒交物业费的业主,与之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对于那些无法沟通的业主,企业方可走法律诉讼程序,但是物业管理企业在依据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一定要做到有理、有据、有节,以防因此与业主形成对立关系致使物业收费难形成恶性循环。
⑹ 物业管理常见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物业管理常识性问答问:
1、 业主委员会依法如何产生?
答: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 年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区住宅主管部门,区住宅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告知之日 起六个月内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召集业主大会。
分期开发的住宅区,经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住宅主管部门可以召集临时业主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与业主委 员会的权利、义务相同。问:
2、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业主吗?
答: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 业主委员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聘请执行秘书一至二名,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问:
3、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权?
答: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五)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六)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问:
3、 开发商有权单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吗?
答:住宅区开始入住后两年内,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在此期间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但不得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开始入住两年后,业主委员会应依本条例规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原开发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包管理。
在住宅区开始入住两年后业主委员会仍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继续管理。问:
5、开发商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哪些建设施工资料?
答:(一)住宅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下管网竣工图;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划或合同的约定完成住宅区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问:
6、房屋的维修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答:(一)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 、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三)住宅维修基金由业主按规定分摊,分期缴纳,由住宅区管理处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代管,用于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问:
7、什么是公共设施专用基金,该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答: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 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业主委员会划拨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和住宅区公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
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由区住宅主管部门设立专帐管理。区住宅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正常使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不得干涉。问:
8、《中山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规定普通商品住宅保洁服务应到什么标准?
答:中山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规定普通商品住宅保洁服务范围为:小区规划红线内,业主户门以外;服务内容为:(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桶及垃圾进行管理;(3)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7)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问:
9、物业管理企业在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方面承担何种职责?是否应对业主人身和财产负责?
答:物业管理企业在公共秩序维护的主要职责是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班,危及人身安全储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车位置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花、草、树木、果实等;(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物业管理企业原策上不对业主人身和户内财产负有看护责任,但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问:
10、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可以将物业管理的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
答:可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比如保洁、绿化、电梯维护等)委托给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电梯公司等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以并委托给他人。问:
11、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是否有权对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
答:是。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授权,有权要求业主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对业主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授权采取其他处理措施。问:
12、车辆停放时停车人享有什么权利?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车辆停放时停车人有权按照停车管理协议的约定向收停车管理服务。同时停车人应遵守停车管理制度,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在指定的区域停放车辆,停放车辆不能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问:
13、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如何交纳物业服务费?
答:目前,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分为两部分: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电梯水泵的运行维护费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于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小区绿地养护、化粪池清掏、小区的日常管理、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小修。收费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绿化率30%以下),1.0元/平方米.月(绿化率30%以上)。有电梯和水泵的住宅,需加收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问:
14、普通住宅如何交纳物业服务费?
答:目前,按照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价〔2005〕57号),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分为两部分:一、住户个人交费项目1. 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2. 保洁费3. 保安费4. 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5. 车辆存车费(自行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6. 机动车存车费;二、 产权人交费项目1. 绿化费2. 化粪池清掏费3. 管理费4. 小修费5. 中修费6. 大修费7. 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8. 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问:
15、公房、安居房出售后,物业服务费用怎么交纳?
答:公房、安居房出售后,保洁、保安等使用人交费项目由购房人承担,产权人交费项目包括绿化、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化粪池清掏费用、电梯、水泵等,公房由原售房单位承担,安居房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问:
16、高档住宅、非住宅类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如何确定?
答:高档住宅、非住宅类物业的物业服务费采取市场调节价的定价形式。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按房屋买卖合同(或物业管理公约、房屋使用维护管理公约)约定的价格收取费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定价。问:
17、交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还用在交大中修费吗?
答:交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不再交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费用。问:
18、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怎么交?
答: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可以按年(季度、月)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发生时再交纳。问:
19、出租房屋时,物业服务费用由谁来交纳?
答:出租房屋时,物业服务费用的交费义务为业主,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问:
20、开发企业已竣工但未出售的物业是否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答:开发企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问:
21、公房上市后,物业服务费用如何交纳?
答:公房上市后,原有产权单位不再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购买人承担。问:
22:电梯费用如何交纳?首层要交电梯费吗?
答:电梯费用由楼内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首层住户也要交纳电梯费用,业主大会另有决议以及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问:
23、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停车管理费的,在停车管理中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物业管理企业应负责停车秩序的维护,具体包括:有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保证停车有序,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24小事设专人看管;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问:
24、装修时也是否要交纳装修押金和装修服务费?
答:装修时,业主应当按照装修服务协议缴纳装修押金和装修服务费。对于装修押金,业主装修工程完工后,没有违反协议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退还押金。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装修服务费的,应承担以下义务: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节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包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问:
25、因开发遗留问题可以拒交物业服务费吗?
答:不可以。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混淆。业主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应当与建设单位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纠纷。问:
26、业主或业主大会是否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费用进行审计?
答: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的,业主大会主要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不对物业服务费用进行审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物业服务支出或成本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由双方共同委托,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审计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问:
27、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问:
28、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什么?
答: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即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以外的中修、大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问:
29、谁应交纳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凡是1999年 1月 1日以后签订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均应交纳。此外将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开发商也应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问:
30、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怎么办?
答:不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问:
31、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商品住宅(异产毗连型)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买卖合同中表明的购房款的2%交纳(实测面积后有变化的以结算价款为准)。此外,非异产毗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按购房款1%的比例交纳。问:
32、业主买房时是归集起来的维修资金由谁代为管理?
答: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属于业主所有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市小区办负责代管,并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维修资金专用银行账户,保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国家规定,维修资金在代管期间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问:
33、小区里公有住房建立过专项维修资金吗?
答: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负责归集并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由市中心出具交存证明。公有住房出售后,其住宅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业委会申请,原代收(售房)单位应将维修资金移交给业委会管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问:
34、专项维修资金何时能划回到小区进行管理与使用?
答:业委会成立后,市小区办应将维修资金划转给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在指定银行系统(以下简称经办行)开户存储。经业主大会决议,业委会应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并由业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维修资金委托代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问:
35、维修资金的支取使用程序是什么?
答:总体来说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年度普算--制定维修计划--编制工程预算--批准预算--委托施工--工程验收--分摊费用与支取资金--公布账目”的程序。问:
36、支用维修资金时按什么原则分摊费用?
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有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资金。其他按照受益人(业主)原则分摊使用维修资金。问:
37、支用维修资金时按什么原则分摊费用?
答:如业主维修资金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时,业委会应提议续筹。筹集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按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由业主直接交存到经办行,计入业委会账户和业主明细户。 问:
38、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能否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如何办理?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是满足业主正常的生活、工作需求所必须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擅自将小区内的学校改为娱乐场所、绿地改成商业设施等做法都是不被允许的。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问:
39、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怎么办?
答: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或其他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事先制定的预案进行处理。问:
40、业主、物业公司能否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
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和物业公司都不能擅自占用。如需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问:
41、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能否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答: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如需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问:
42、能否在房屋楼顶架设广告牌?
答:一幢楼内有多个产权人的,如无特殊约定,楼顶是共用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需在小区楼顶上架设广告牌,应征得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用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问:
43、业主能否不按规定或约定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
答: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等行为看似是业主自家的事,但是会影响小区的环境和整体外观。一个环境整洁优美的小区不仅使居住其中的业主感到舒适,而且能起到提升物业品质、使其保值增值的作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业主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时,都应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和小区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问:
44、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怎么办?
答: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位,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问:
45、物业区域内的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和设施设备由谁负责维护?
答:物业区域内的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和设施设备属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单位所有,由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问:
46、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入户维修,业主是否应该配合?
答:小区内房屋结构相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物业具有系统性等特点,致使物业局部安全隐患不仅会业主、使用人,还会影响到相邻的业主,甚至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即物业安全隐患往往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物业管理企业需要进行入户维修时,业主应当配合。问:
47、业主不履行维修责任,造成损失的,是否需要赔偿?
答:由于业主不履行维修责任,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已经或者可能危害毗连设施安全及公共安全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授权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造成损失的,业主应当赔偿。问:
48、小区内的共用设施损坏,维修费用该由谁承担?
答:如果是人为造成小区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责任不明确的,维修费用应该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担。问:
49、为什么要规范房屋装饰装修行为?
答:我国住宅房屋多数属于集合式楼房。在住宅小区中,住宅单体间存在共用部位,如主体结构承重部位;单幢楼或小区内有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水、暖、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不当的装饰装修会导致结构安全和装修人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影响到整幢楼、整个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进行规范,因此,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问:
50、业主装饰装修房屋,需要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吗?
答:装饰装修房屋是业主的权利,但这一权力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在一个存在多业主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行为有可能会对其他业主造成影响。如装修噪音影响相邻业主生活和休息、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会对其他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等。同时,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而对物业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结构、功能、使用等情况的了解是完成这一义务的前提。因此,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问:
51、业主装饰装修房屋,需要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吗?
答:业主应当在装饰装修房屋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问:
5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有哪些?
答:按照建设部第110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6)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问:
53、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能否进行入户检查?
答: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直至装修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问:
5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时间如何规定?
答:按照市建委、市规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每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问:
55、应如何处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垃圾?
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废弃物。问:
5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有多长时间?
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⑺ 关于物业费的问题
在新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业主与物业之间纠纷的消息。物业费怎么交?物业公司怎么请?住在小区里,你需要了解这些法律知识,不懂可能吃大亏。针对小区物业常见问题,小编日前采访了牙克石市住建局物业办相关负责人,下面我们来逐个解析
怎样申请动用物业维修基金?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小区或单幢楼,要有受益业主2/3以上同意,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业主需要更新、维修、改造部位属共用部位,资金来源续筹专项维修资金解决,并做出预算,由业主代表到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业主推选代表,并征得业主2/3以上同意,到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由物业管理中心人员现场对工程量进行核实,并以电话形式核实业主的知晓情况。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答复相应业主,并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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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请问常见的物业纠纷问题有哪些,怎么来解决呢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人们在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就像小区业主和物业的纠纷已成为广大市民很头痛的一件事了,几乎天天都有,大大小小的事,这类纠纷关系到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上访。今天在这里就常见的一些问题从法律角度提出一些解决的方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处理这类事件有一定的帮助! 案例:1公共设施的主人究竟是谁? 某楼盘的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而部分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比如商铺、会所等被出让给个人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并且出让之后因为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范围和功能的改变,不再作为小区的配套服务所引起的矛盾,也已经开始成为物业管理方面的主要焦点之一 [解读]这类纠纷其实牵涉到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到底是谁的问题,究竟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目前只对停车位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即“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 同时,目前物业部分在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到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比如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共有;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地下停车库权属,应属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权证应如何发放、保管、使用,收益应如何处理,维修基金如何筹集、如何分摊。而对于开发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库应如何处理,对于开发商建设的地面多层钢结构移动车位的权属应如何认定,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是否能对此提起诉讼,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对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处理能否提起诉讼等,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 [解决方法]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不过总的来说,业主们还需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解决。 案例:2签委托合同还是服务合同? 目前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签订合同时,往往对于物业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定义,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而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则是“委托合同”。 据悉,这方面的混乱使得目前最高法院案由分类中,涉及到物业管理合同的,既有服务合同纠纷,又有物业管理纠纷;而法院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时,部分案件的案由定为服务合同纠纷,部分定为物业管理纠纷,还有定为损害赔偿和财产权属等其他案由。 [解读]这主要是因为对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认识不同。据分析,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物业委托合同性质的,那么就代表着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如果一旦小区的管理出现了问题,比如遭到盗窃等,那么其后果将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同时由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依法可任意终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的稳定性。) [解决方法]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质应该为服务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其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物业合同的名称,如果是服务合同,一般这个合同的名称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时,在合同的条款中,如果是委托合同,一般会表现为“甲方委托乙方”,而服务合同则一般是“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 案例:3物业管理费 近期牵涉到物业管理费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物业管理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费用,由于相关条例出台后, “物业管理费”的包含费用项目与以往有所不同,而部分物业公司在给予业主的收据上往往只标明“物业管理费”5个字,所以容易导致业主们对于其概念的含糊而产生纠纷。另一个矛盾比较集中的是物业管理费收不到的问题,造成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 [解读]由于“物业管理费”是个大概念,一般来说是指保安费、保洁费、保绿费、管理费4项,但对于很多业主来说,很容易把这4项内容与额外的日常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以及电梯水泵运营能耗费等掺合在一起。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用后,有的开发票、有的给收据,使得很多业主对于自己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内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小区里其收缴率相当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业管理难以为继,造成其他已缴费业主的心理不平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只讲了合理公开收费问题,而基本物业服务费由哪些构成没有罗列出来,造成应该付的不付,而不该付的也付的怪现象。 同时,造成物业管理费的欠费纠纷,除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到位、开发商遗留问题为主要原因外,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明确,不能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是重要原因。而目前仍然有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的定价缺少相关知识,物业收费忽高忽低,造成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重重,这种情况在前期物业管理上尤为突出。 [解决方法]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简单地以一个“物业管理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的费用名称。 案例:4开发商与物业的“父子关系” 如今部分与开发商互为“父子关系”的物业管理公司,很容易出现对于房屋质量等问题不重视,以及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互相“踢皮球”的现象。尤其是在涉及开发商利益时,物业管理企业常对开发商予以袒护,造成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加重,业主往往以拒付物业管理费来抗拒,加之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迟迟无法成立,前期物业管理时间很长,有的长达七八年,矛盾越积越深。 [解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出物业管理企业。但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均是由开发商派生出来的,即便实行招投标,由于难以真正建立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机制,开发商派生出来的物业管理企业仍处于优势地位,往往是其中标,这种建设与管理的“父子关系” 依然普遍存在。当物业出现质量或销售时不切实际的承诺等涉及开发商的问题引发纠纷后,物业管理企业常以其与开发商是两独立法人,无任何关系拒绝处理,而开发商往往是项目公司,一个小区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建设完成结算完毕后就不存在了,售后服务、保修等矛盾无法解决。 解决方法]人住小区的业主们在符合条件后,也就是说小区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且交付使用已经满2年的,一定要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大会,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5谁做纠纷诉讼人? 由业主大会还是继续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这是当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的突出问题。 [解读]据了解,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之前,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解决物业小区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诉讼的问题。而《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发生了变化,以前,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物业管理条例》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解决方法]在涉及到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时,必须由业主大会的名义起诉,并且需要得到具有表决权的2/3业主通过。否则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起诉,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责。 案例:6物业公司是管理还是服务? 由于物业管理尚未形成规范的市场机制,物业管理企业不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等忽视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不少物业管理企业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收费标准模糊不清,多收费,少服务,质价不符,任意调价;处理问题和解决矛盾方法简单生硬,甚至打骂业主也时有发生。 [解读]《物业管理条例》除规定物业管理的服务义务,同时赋予了其维护物业安全、物业合理使用的一定社会管理责任,但法规并未赋予物业管理企业任何的一点权力。表现在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业主临时公约仅有告知、制止、报告的权利,并没有处罚权和措施权;从理论上分析,物业管理企业并非物业所有人,它是受物业所有人委托或合同约定管理小区物业和秩序,其对物业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管理权也是有限的,不具有权利源,其是否有诉讼的请求权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较大争议,造成业主违规搭建、装修、拆除承重墙等危害其他业主的行为无力阻止。 [解决方法]此类矛盾在近期发生的数量较多,主要解决方法需要物业公司对自身的意识进行调整,物业公司是以服务为主而不是管理为主。 好了,就介绍这么多,以上就是一些常见的物业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如果我遇上类似事件可以参考着来解决的,友情提醒下如果物业答应修复但没有履行,可以查物业服务合同,如确有相关条款而未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其违约。如果觉得给力的话给我点个赞呗,以后我会更用心作答的哟,祝你生活愉快。
⑼ 关于物业管理费的问题
呵呵,明显不合法,但是有点合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业主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而物业公司不能解决问题的属于服务不合格,没有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诺的,你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追究物业公司违约责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相应损失。但不能以此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
⑽ 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物业管理费用的追缴工作要遵循人性化的原则,需要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
1、通过电话询问、上门走访等形式,了解业主拖欠物业费的原因,如业主所反映的问题是真实存在的,且是物业服务企业能力范围内所能解决的,应当积极为业主解决问题,直到业主满意为止。
2、解决问题后,若业主仍不愿意交纳物业费,在进一步沟通的同时,可以发放物业费催缴通知书,给予其充分的考虑时间是否交纳物业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对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3、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欠费抄告制度,将不支持物业管理工作和未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干部职工名单抄告给各单位,督促其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并及尽快交纳物业费。
4、经过上述沟通后,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通过司法诉讼的形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介入受理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