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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立案错误如何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22-05-02 11:17:31

1. 行政处罚有错误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存在错误的,受错误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据此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由作出错误行政处罚的上级领导部门进行责令改正,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2. 办案程序错误处理方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法律条例】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3. 行政处罚决定出错应如何纠正

行政处罚决定出错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对自己的错误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及改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若当事人申请赔偿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4. 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该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其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或者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5. 行政处罚有错误应该如何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6. 行政机关告知诉讼权利错误法院应如何处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复议前置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个人、组织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等复议决定作出后才能起诉。法院在审查案件时,不能“将错就错”,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应当先行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复议程序,请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应当是先进行行政复议。这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它不因行政机关的告知而存在,也不因行政机关的错误告知而灭失,当事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该依据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行使自己的诉权,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认识错误而违背法律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复议前置案件未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可见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是唯一的,当事人无选择诉讼途径的权利,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只能先进行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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