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贵州电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贵州省实行阶梯电价,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各档阶梯电量从原来的按月用电量实施调整为按年用电量实施,即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后的用电量,开始实行阶梯加价。贵州省阶梯电价具体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如下:第一档电量为2200(含)千瓦时以内,电价为每千瓦时0.4556元;第二档电量2200-4000(含)千瓦时以内,电价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上调5分,即每千瓦时0.5056元;超过4000千瓦时以上的用电量为第三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上调0.3元,即每千瓦时0.7556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㈡ 贵州阶梯电价如何计算
贵州省居民阶梯电价两套方案出炉5月11日听证决定
据悉,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第一档电量按照覆盖本区域内80%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第二档电量按照覆盖本区域内95%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即覆盖率80%—95%之间的电量);超出第二档的电量为第三档电量。针对我省每年3-11月居民用电量相对平稳,12月至次年2月冬季用电量明显上升的实际,按季节进行电量分档,经测算,我省提出以下两个居民阶梯电价电量分档方案——方案1:每年3-11月份,第一档电量划分标准为每户月均150千瓦时(含)以内,第二档电量划分标准为每户月均用电量150-240千瓦时(含);12月至次年2月,第一档电量划分标准为每户月均190千瓦时(含)以内,第二档电量划分标准为每户月均用电量190-280千瓦时(含);超出第二档的电量为第三档电量。方案2:每年3-11月份,第一档电量划分标准为每户月均140千瓦时(含)以内,第二档电量划分标准为每户月均用电量140-230千瓦时(含);12月至次年2月,第一档电量划分标准为每户月均220千瓦时(含)以内,第二档电量划分标准为每户月均用电量220-310千瓦时(含);超出第二档的电量为第三档电量。收费标准:第一档电量执行现行居民电价标准,三年内保持基本稳定,第二档电量在现行居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价5分,第三档电量在现行居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价0.3元。执行范围:省级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一户一表”居民平均提价水平调整。免费电量: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月设置10度的免费用电量,超过10度的用电量按统一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计收电费,电量分档中含免费电量部分。
㈢ 直购电测价公式
两种情况,分人群,在计算电费时按照供电电压等级的电费单价,居民、商业、普通工业的电费算法是:用电量*电费单价;农业排灌享受国家优惠电费电价政策,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算法;大宗工业电费:用电量*电费单价+基本电费;关于用电量的算法要根据计量方式进行分类,高供高计用户用电量为:(本月走码-上月走码)*倍率;高供低计用户为:(本月走码-上月走码)*倍率+变损电量;一般居民级商业用户电量为:本月走码-上月走码;部分带倍率表的商业用户用电量为:本月走码-上月走码)*倍率。
㈣ 贵阳电价阶梯式收费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贵阳市阶梯电价具体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如下:
第一档电量为2200(含)千瓦时以内,电价为每千瓦时0.4556元;
第二档电量2200-4000(含)千瓦时以内,电价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上调5分,即每千瓦时0.5056元;
第三档电量超过4000千瓦时以上,电价在第二档电量电价基础上上调0.3元,即每千瓦时0.7556元。
阶梯式电价是阶梯式递增电价或阶梯式累进电价的简称,也称为阶梯电价,是指把户均用电量设置为若干个阶梯分段或分档次定价计算费用。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递增电价可以提高能源效率。通过分段电量可以实现细分市场的差别定价,提高用电效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