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_,_和分批认定法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分批认定法
‘贰’ 为什么存货监盘不能发现存货计量和计价方法是否恰当的审计目标
存货监盘只能证实存货是实际存在的,不能确定其价值和力量方法是否正确。还需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比如检查购货合同,发票,入库单据等。
‘叁’ 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中,个别计价法下发出的存货实物与价值是否为一致
存货计价法与实际价值最接近!但两者都与实际价值不一致!
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优点:企业不能随意挑选存货计价以调整当期利润;
缺点:工作量比较大。可以使期末存货的价值最接近市场价值。但是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回事企业虚增利润。
个别计价法:务核算最接近实际成本,
缺点:对于货物进出频繁的企业,工作量太大,不适合。
‘肆’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标准
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标准:
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是由于存货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不一致和同质的存货实际取得的成本不同而产生的。存货流转包括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两方面。在通常情况下,外购存货或自制存货与出售商品的成本流转是不一致的,因此产生了存货成本在库存与销售之间的分配问题。为了恰当反映存货流转,在确定存货计价的方法时,要坚持以下标准:① 以历史成本为基础;② 坚持客观性原则,如实反映销售成本与期末存货价值;③ 坚持谨慎性原则,保证企业所有者和潜在投资者作出决策时,尽可能规避风险,使风险收益最大化。同时,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还受客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科学决策。
‘伍’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适用性如何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包括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采用个别计价法,计算期末存货的成本比较合理、准确,但工作量大,适用范围很小,仅用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如果采用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本期销货成本介于早期购货成本与当期购货成本之间,这两种方法计算的销售成本操作比较简单。因而被广泛采用。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先发出,存货比较接近于最近购货成本。
‘陆’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具体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最准确
个别计价法成本计算准确,符合实际情况,但在存货收发频繁情况下,其发出成本分辨的工作量较大
‘柒’ 存货计价方法的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的入帐价值:主要有购货价格、购货费用、税金等,其发出存货的价值由以下方法确定。
1、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收到的存货先发出或先收到的存货先耗用,并根据这种假定的存货流转次序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具体方法是:收入存货时,逐笔登记收入存货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发出存货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逐笔登记存货的发出成本和结存金额。
先进先出法可以随时结转存货发出成本,但较繁琐;如果存货收发业务较多、且存货单价不稳定时,其工作量较大。
在物价持续上升时,期末存货成本接近于市价,而发出成本偏低,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库存存货价值;反之,会低估企业存货价值和当期利润。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根据期初存货结余和本期收入存货的数量及进价成本,期末一次计算存货的本月加权平均单价,作为计算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结存价值的单价,以求得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和结存存货价值的一种方法。
3、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每次收货后,立即根据库存存货数量和总成本,计算出新的平均单价或成本的1种方法。
计算公式:
库存原有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次进货的实际成本
原有库存存货数量+本次进货数量
本次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次发出存货的数量×本次发货前存货的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本月月末存货单位成本
采用移动平均法能够使企业管理当局及时了解存货的结存情况,计算的平均单位成本以及发出和结存的存货成本比较客观。但由于每次收货都要计算一次平均单价,计算工作量较大,对收发货较频繁的企业不适用。
4、后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是假定后收到的存货先发出或后收到的存货先耗用,并根据这种假定的存货流转次序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的规定,主要原因是实物流和资金流的不同。
5、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是以每次(批)收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各该次(批)发出存货成本的依据。即:每次(批)存货发出成本=该次(批)存货发出数量X该次(批)存货实际收入的单位成本除上述计价法外,还有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但前五种方法属于企业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存货期末计价通常是以实际成本确定。但是.除了这种方法外.还有一较为广泛的方法——成本(实际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较低者计价的方法。
个别计价法亦称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采用这一方法是假设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一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是把每一种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基础。
个别计价法的成本计算准确,符合实际情况,但在存货收发频繁情况下,其发出成本分辨的工作量较大。因此,这种方法适用于一般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如珠宝、名画等贵重物品。
‘捌’ 怎样通过财报确定存货计价方法是否变更
一般不能通过财报确定存货计价方法是否变更,可以通过网上办税大厅查询存货计价方法是否变更。
‘玖’ 请各位老师指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存货的计价是怎么确认的 请通俗易懂一些,谢谢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在原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其最大的变化是引入了商业实质的概念,并且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由于存货的计量比较特殊,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存货的公允价值是不包含增值税的,而存货对外交换其实际价值又是包含增值税的,由此,则产生了一系列计量和会计处理上的误区。
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一般情况下,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收到)的补价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可靠。上述公式应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量。但涉及存货时,由于存货附带增值税的特殊性,其计量和会计处理又有着特殊性。
(一)单项资产交换涉及存货的会计处理
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存货的,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换出存货的对外交换价值应是公允价值(本文所指存货的公允价值均不含增值税)加上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应以其存货的对外交换价值与对方的资产进行交换,从而决定是否支付补价,应支付多少补价,而不是单纯以换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和对方资产的公允价值来决定补价的多少,否则会造成存货价值低估;二是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应在上述基础上扣除单独入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公式为: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收到)的补价-单独入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A公司以其库存商品与B公司的固定资产相交换,该商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税率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如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为15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公允价值为110万元,A公司另发生0.1万元的相关费用。A公司换入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B公司换入的商品作为原材料管理。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分析:由于上述交换属于不同类型的资产相交换,交换后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显着不同,因此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A公司换出资产为存货,该资产的对外交换价值为100万元加上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共计117万元。而B公司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10万元,因此B公司应支付给A公司7万元的补价。
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00+应支付的相关税金和费用17.1-收到的补价7=110.1(万元)
借:固定资产 1 101 000
银行存款 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银行存款 1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10+应支付的相关税费0+支付的补价7-单独入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1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000
累计折旧 500 000
贷:固定资产 1 500 000
借:原材料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000
营业外收入 100 000
银行存款 70 000
(二)多项资产交换涉及存货的会计处理
涉及多项资产交换时,也应注意上述的补价确定方法以及换入存货的增值税问题。应先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再将该金额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原账面价值比例进行分摊,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收到)的补价-单独入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应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计量。
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
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7年7月,甲公司以厂房、设备和库存商品交换乙公司的办公楼、小汽车和大汽车。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如下(万元):(见附表)
由于甲公司的换出资产中包含有存货,其对外交换价值为1 509.5万元,乙公司资产的对外交换价值为1 350万元,因此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159.5万元的补价,甲公司收到的资产全部做固定资产管理,乙公司收到的库存商品作存货管理,其余做固定资产管理。(假定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金)。
1.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159.5/1 450=11%<25%
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甲公司:
(1)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 450(万元)
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 350(万元)
(2)换入资产入帐价值总额=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税金=1 450-159.5+59.5=1 350(万元)
(3)确定换入各项资产入账价值:
办公楼:1 350×1 100÷1 350=1 100(万元)
小汽车:1 350×100÷1 350=100(万元)
大汽车:1 350×150÷1 350=150(万元)
(4)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 200 000
累计折旧 7 800 000
贷:固定资产 21 000 000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1 000 000
——小汽车 1 000 000
——大汽车 1 500 000
银行存款 1 595 000
营业外支出 2 2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 200 000
主营业务收入 3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3 000 000
3.乙公司:
(1)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 350(万元)
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 450(万元)
(2)换入资产入帐价值总额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进项税额
=1 350+159.5-59.5=1 450(万元)
(3)确定换入各项资产入账价值:
厂房:1 450×1 000÷1 450=1 000(万元)
设备:1 450×100÷1 450=100(万元)
商品:1 450×350÷1 450=350(万元)
(4)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 300 000
累计折旧 13 700 000
贷:固定资产 26 000 000
借:固定资产——厂房 10 000 000
——设备 1 000 000
原材料 3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5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 300 000
银行存款 1 595 000
营业外收入 1 200 000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没有发生相关费用,那么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为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只需要将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原账面价值)比例进行分摊,分别计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即可。
二、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会计处理
当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时,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
账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单独入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由于不采用公允价值,因此换出资产按账面价值结转,不涉及损益核算,增值税按视同销售处理。
例:A公司以一辆小汽车和库存商品换取B公司一辆小型中巴和库存原材料,A公司小汽车的账面价值为30万元,库存商品账面价值为8万元,计税价格为10万元,B公司小型中巴账面价值为20万元,库存原材料账面价值16万元,计税价格20万元,假定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B公司支付给A公司补价2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
(一)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换入资产账面价值=360 000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380 000
2.换入资产总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收到的补价+支付的税费-单独入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8-2+1.7-3.4=34.3(万元)
3.各项资产入账价值:
中巴:34.3×20÷36=19.06(万元)
材料:34.3×16÷36=15.24(万元)
借:固定资产——小型中巴 190 600
原材料 152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银行存款 2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 000
库存商品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二)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换入资产账面价值=38万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36万
2.换入资产总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支付的补价+支付的税费-单独入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6+2+3.4-1.7=39.7(万元)
3.各项资产入账价值:
小汽车:39.7×30÷38=31.34(万元)
商品:39.7×8÷38=8.36(万元)
借:固定资产——小汽车 313 400
库存商品 83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 000
库存商品 1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银行存款 20 000
‘拾’ 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计价方法是一种企业会计账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是制订企业会计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报告利润和存货估价,并对企业的税收负担、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根据新存货准则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新准则中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10)如何证实存货计价方法的合规性扩展阅读:
在通常情况下,外购存货或自制存货与出售商品的成本流转是不一致的,因此产生了存货成本在库存与销售之间的分配问题。为了恰当反映存货流转,在确定存货计价的方法时,要坚持以下标准:
① 以历史成本为基础;
② 坚持客观性原则,如实反映销售成本与期末存货价值;
③ 坚持谨慎性原则,保证企业所有者和潜在投资者作出决策时,尽可能规避风险,使风险收益最大化。同时,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还受客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科学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