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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腰部活动度测量正确方法图片

发布时间:2022-06-16 03:59:59

‘壹’ 法医临床鉴定实务的目录

第一节 法医临床鉴定的主要意义
第二节 法医临床鉴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法医临床鉴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 体表检验与记录
第二节 神经系统检查与记录
第三节 肢体重要参数测量与记录 第一节 视觉功能常规检测
第二节 视觉电生理检测
第三节 视觉功能检测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节 纯音听阈测定
第二节 声导抗测试
第三节 听觉诱发电位检测
第四节 畸变产物耳声发射
第五节 听觉功能评定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节 阴茎勃起功能检测与评价
第二节 阴茎勃起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第三节 阴茎勃起障碍分级方法及其应用 第一节 传统的电刺激式检查
第二节 肌电图检查
第三节 神经传导功能检查
第四节 体感诱发电位检查 第一节 颈部运动活动度测量与评定
第二节 腰部运动活动度测量与评定
第三节 四肢关节运动活动度测量与评定
第四节 四肢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第一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三节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理解与适用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颅脑损伤致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
第三节 颅脑损伤致外伤性癫痫
第四节 颅脑损伤致言语功能障碍
第五节 口腔与颌面部损伤
第六节 头面部损伤致面部瘢痕或毛发缺失
第七节 眼损伤与视觉功能障碍
第八节 耳损伤与听觉功能障碍
第九节 颈部损伤
第十节 胸部损伤
第十一节 腹部损伤
第十二节 盆部损伤
第十三节 会阴及外阴部损伤
第十四节 脊柱、四肢及颅骨骨折
第十五节 神经系统损伤致大小便及性功能障碍
第十六节 神经系统损伤致肢体感觉与运动障碍
第十七节 肢体缺失与功能丧失
第十八节 手、足缺失与功能丧失
第十九节 体表损伤致瘢痕形成 第一节 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
第三节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
第四节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
第十一章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第十二章 法医学活体年龄鉴定
第十三章 强奸案件法医学鉴定
第十四章 法医临床学鉴定文书制作
第十五章 法医鉴定人出庭
参考文献
……

‘贰’ 腰围怎么

正常量腰部尺寸的方法。用准备好的软尺,身体挺直站立,两脚呈25cm至30cm左右的距离分开。挨着身子,在腰部的最细处绕上一圈,得出的尺寸就是腰围。

腰围的4种量法:

1、低腰:与肚脐下2英寸的位置沿量腰围。

2、中低腰:于肚脐下1英寸位置沿量腰度即为中低腰腰围。

3、中腰:齐肚脐位置沿量腰度即为中腰腰围。

4、高腰:于肚脐上1英寸(即人体腰围最细处)沿量腰度即为高腰腰围。



(2)法医腰部活动度测量正确方法图片扩展阅读:

腰围反映脂肪总量和脂肪分布的综合指标,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测量方法是:被测者站立,双脚分开25至30厘米,体重均匀分配。

欧洲科研人员对超过35万人进行的一项大规模医学调查发现,一个人的腰围如果过大,不仅不美观,还暗藏健康隐患:大腰围的人过早死亡的风险最高可达到正常人的两倍。

‘叁’ 如何正确的测量腰臀比值

腰臀比是腰围和臀围的比值,是判定中心性肥胖的重要指标。腰围:经脐部中心的水平围长,或肋最低点与髂嵴上缘两水平线间中点线的围长,用软尺测量,在呼气之末、吸气未开始时测量。

全身肉滚滚的人相对健康一些,四肢纤细但拥有啤酒肚者最危险。从对血管、血脂和动脉闭塞的影响来看,累积在腰部的脂肪,比大腿和臀部脂肪对健康的影响更大。

‘肆’ 法医鉴定标准 我这伤属于轻伤吗

需要申请伤情鉴定确定 ,伤残鉴定比较复杂,以下是这边收集的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可以对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初步判断下,但如果应用于赔偿鉴定,还是以专业机构鉴定结果为准。
【Ⅰ级伤残】
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1.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1.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1.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Ⅱ级伤残】
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d.双眼盲目5级;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双眼盲目5级;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2.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2.7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2.8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以上。
【Ⅲ级伤残】
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g.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3.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双眼盲目4级以上;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3.4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3.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b.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3.7盆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3.8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9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3.10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11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ic以上。
【Ⅳ级伤残】
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颈部损伤致: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90%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4.8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Ⅴ级伤残】
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单瘫(肌力2级以下);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5.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5.4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b.影响呼吸功能。
5.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器质性心律失常。
5.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5.7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b.膀胱切除;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e.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5.8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5.9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5.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Ⅵ级伤残】
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单瘫(肌力3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6.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1级: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6.4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6.6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c.子宫全切。
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6.8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6.9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c.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e.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4.6.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
【Ⅶ级伤残】
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c.严重构音障碍;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e.单瘫(肌力4级);f.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7.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h.头皮无毛发50%以上。
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影响体形。
7.5胸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b.心功不全。心功B级。
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7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8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缺失(或畸形)50%以上,功能障碍;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7.9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70%以上;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e.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h.一下肢缩短10cm以上。
7.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Ⅷ级伤残】
8.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c.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8.2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盲目4级以上;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c.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e.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i.头皮无毛发25%以上。
8.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8.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8.5胸部损伤致: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8.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b.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8.7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c.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8.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8.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8.10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e.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g.一下肢缩短8cm以上。
8.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Ⅸ级伤残】
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2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l.头皮无毛发40cm以上;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9.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9.4颈部损伤致:a.严重声音嘶哑;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9.5胸部损伤致: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c.肺叶切除;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9.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b.脾切除;c.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9.7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d.膀眈部分切除;e.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9.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影响功能。
9.9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g.一上肢缩短10cm以上;h.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9.10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
【Ⅹ级伤残】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10.2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1级;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10%以上;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o.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10.3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10.4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10.5胸部损伤致: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c.肺破裂修补;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10.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脾破裂修补;c.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10.7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b.骨盆畸形愈合;c.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e.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g.膀眈破裂修补;h.尿道狭窄;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10.8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d.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e.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10.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10肢体损伤致:a.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10.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伍’ 腰间盘 突出

1.腰椎间盘突出症的临床症状 根据髓核突(脱)出的部位、大小以及椎管矢状径大小、病理特点、机体状态和个体敏感性等不同,其临床症状可以相差悬殊。因此,对本病症状的认识与判定,必须全面了解,并从其病理生理与病理解剖的角度加以推断。现就本病常见的症状阐述如下。
(1)腰痛:95%以上的腰椎间盘突(脱)出症患者有此症状,包括椎体型者在内。
①机制:主要是由于变性髓核进入椎体内或后纵韧带处,对邻近组织(主为神经根及窦-椎神经)造成机械性刺激与压迫,或是由于髓核内糖蛋白、β-蛋白溢出和组胺(H物质)释放而使相邻近的脊神经根或窦-椎神经等遭受刺激引起化学性和(或)机械性神经根炎之故。
②表现:临床上以持续性腰背部钝痛为多见,平卧位减轻,站立则加剧,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忍受,并容许腰部适度活动及慢步行走,主要是机械压迫所致。持续时间少则2周,长者可达数月,甚至数年之久。另一类疼痛为腰部痉挛样剧痛,不仅发病急骤突然,且多难以忍受,非卧床休息不可。此主要是由于缺血性神经根炎所致,即髓核突然突出压迫神经根,致使根部血管同时受压而呈现缺血、淤血、乏氧及水肿等一系列改变,并可持续数天至数周(而椎管狭窄者亦可出现此征,但持续时间甚短,仅数分钟)。卧木板床、封闭疗法及各种脱水剂可起到早日缓解之效。
(2)下肢放射痛:80%以上病例出现此症,其中后型者可达95%以上。
①机制:与前者同一机制,主要是由于对脊神经根造成机械性和(或)化学性刺激之故。此外,通过患节的窦椎神经亦可出现反射性坐骨神经痛(或称之为“假性坐骨神经痛”)。
②表现:轻者表现为由腰部至大腿及小腿后侧的放射性刺痛或麻木感,直达足底部;一般可以忍受。重者则表现为由腰至足部的电击样剧痛,且多伴有麻木感。疼痛轻者虽仍可步行,但步态不稳,呈跛行;腰部多取前倾状或以手扶腰以缓解对坐骨神经的张应力。重者则卧床休息,并喜采取屈髋、屈膝、侧卧位。凡增加腹压的因素均使放射痛加剧。由于屈颈可通过对硬膜囊的牵拉使对脊神经的刺激加重(即屈颈试验),因此患者头颈多取仰伸位。
放射痛的肢体多为一侧性,仅极少数中央型或中央旁型髓核突出者表现为双下肢症状。
(3)肢体麻木:多与前者伴发,单纯表现为麻木而无疼痛者仅占5%左右。此主要是脊神经根内的本体感觉和触觉纤维受刺激之故。其范围与部位取决于受累神经根序列数。
(4)肢体冷感:有少数病例(约5%~10%)自觉肢体发冷、发凉,主要是由于椎管内的交感神经纤维受刺激之故。临床上常可发现手术后当天患者主诉肢体发热的病例,与此为同一机制。
(5)间歇性跛行:其产生机制及临床表现与腰椎椎管狭窄者相似,主要原因是在髓核突出的情况下,可出现继发性腰椎椎管狭窄症的病理和生理学基础;对于伴有先天性发育性椎管矢状径狭小者,脱出的髓核更加重了椎管的狭窄程度,以致易诱发本症状。
(6)肌肉麻痹:因腰椎间盘突(脱)出症造成瘫痪者十分罕见,而多系因根性受损致使所支配肌肉出现程度不同的麻痹征。轻者肌力减弱,重者该肌失去功能。临床上以腰5脊神经所支配的胫前肌、腓骨长短肌、趾长伸肌及长伸肌等受累引起的足下垂症为多见,其次为股四头肌(腰3~4脊神经支配)和腓肠肌(骶1脊神经支配)等。
(7)马尾神经症状:主要见于后中央型及中央旁型的髓核突(脱)出症者,因此临床上少见。其主要表现为会阴部麻木、刺痛,排便及排尿障碍,阳痿(男性),以及双下肢坐骨神经受累症状。严重者可出现大小便失控及双下肢不完全性瘫痪等症状。
(8)下腹部痛或大腿前侧痛:在高位腰椎间盘突出症,当腰2、3、4神经根受累时,则出现神经根支配区的下腹部腹股沟区或大腿前内侧疼痛。另外,尚有部分低位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也可出现腹股沟区或大腿前内侧疼痛。有腰3~4椎间盘突出者,有1/3的有腹股沟区或大腿前内侧疼痛。其在腰4~5与腰5~骶1间隙椎间盘突出者的出现率基本相等。此种疼痛多为牵涉痛。
(9)患肢皮温较低:与肢体冷感相似,亦因患肢疼痛,反射性地引起交感神经性血管收缩。或是由于激惹了椎旁的交感神经纤维,引发坐骨神经痛并小腿及足趾皮温降低,尤以足趾为着。此种皮温减低的现象,在骶1神经根受压者较腰5神经根受压者更为明显。反之,髓核摘除术后,肢体即出现发热感。
(10)其他:视受压脊神经根的部位与受压程度、邻近组织的受累范围及其他因素不同,尚可能出现某些少见的症状,如肢体多汗、肿胀、骶尾部痛及膝部放射痛等多种症状。
2.腰椎间盘突出症的体征
(1)一般体征:主要指腰部与脊柱体征,属本病共性表现,包括:
①步态:在急性期或神经根受压明显时,患者可出现跛行、一手扶腰或患足怕负重及呈跳跃式步态等。而轻型者可与常人无异。
②腰椎曲度改变:一般病例均显示腰椎生理曲线消失、平腰或前凸减小。少数病例甚至出现后凸畸形(多系合并腰椎椎管狭窄症者)。
③脊柱侧凸:一般均有此征。视髓核突出的部位与神经根之间的关系不同而表现为脊柱弯向健侧或弯向患侧。如髓核突出的部位位于脊神经根内侧,因脊柱向患侧弯曲可使脊神经根的张力减低,所以腰椎弯向患侧;反之,如突出物位于脊神经根外侧,则腰椎多向健侧弯曲(图1)。实际上,此仅为一般规律,尚有许多因素,包括脊神经的长度、椎管内创伤性炎性反应程度、突出物距脊神经根的距离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均可改变脊柱侧凸的方向。
④压痛及叩痛:压痛及叩痛的部位基本上与病变的椎节相一致,约80%~90%的病例呈阳性。叩痛以棘突处为明显,系叩击振动病变部所致。压痛点主要位于椎旁相当于骶棘肌处。部分病例伴有下肢放射痛,主要是由于脊神经根的背侧支受刺激之故。此外,叩击双侧足跟亦可引起传导性疼痛。合并腰椎椎管狭窄症时,棘间隙部亦可有明显压痛。
⑤腰部活动范围:根据是否为急性期、病程长短等因素不同,腰部活动范围的受限程度差别亦较大。轻者可近于正常人,急性发作期则腰部活动可完全受限,甚至拒绝测试腰部活动度。一般病例主要是腰椎前屈、旋转及侧向活动受限;合并腰椎椎管狭窄症者,后伸亦受影响。
⑥下肢肌力及肌萎缩:视受损的神经根部位不同,其所支配的肌肉可出现肌力减弱及肌萎缩征。临床上对此组病例均应常规行大腿及小腿周径测量和各组肌肉肌力测试,并与健侧对比观察并记录之,再于治疗后再加以对比。
⑦感觉障碍:其机制与前者一致,视受累脊神经根的部位不同而出现该神经支配区感觉异常。阳性率达80%以上,其中后型者达95%。早期多表现为皮肤过敏,渐而出现麻木、刺痛及感觉减退。感觉完全消失者并不多见,因受累神经根以单节单侧为多,故感觉障碍范围较小;但如果马尾神经受累(中央型及中央旁型者),则感觉障碍范围较广泛。
⑧反射改变:亦为本病易发生的典型体征之一。腰4脊神经受累时,可出现膝跳反射障碍,早期表现为活跃,之后迅速变为反射减退,临床上以后者多见。腰5脊神经受损时对反射多无影响。第1骶神经受累时则跟腱反射障碍。反射改变对受累神经的定位意义较大。
(2)特殊体征:指通过各种特殊检查所获得的征象。临床上意义较大的主要有:
①屈颈试验(Lindner征):又名Lindner征。嘱患者站立、仰卧或端坐,检查者将手置于头顶,并使其前屈。如患侧下肢出现放射痛,则为阳性,反之为阴性。椎管型者阳性率高达95%以上。其机制主要是由于屈颈的同时,硬脊膜随之向上移位,以致使与突出物相接触的脊神经根遭受牵拉之故。本试验既简单、方便,又较为可靠,特别适用于门诊及急诊。
②直腿抬高试验:患者仰卧,使患膝在伸直状态下被向上抬举,测量被动抬高的角度并与健侧对比,此称为直腿抬高试验。本试验自1881年Forst首次提出以来已为大家所公认。本试验对愈是下方的神经根作用愈大,阳性检出率也愈高(抬举角度也愈小)。此外,突出物愈大,根袖处水肿及粘连愈广泛,则抬举角度愈小。
在正常情况,下肢抬举可达90°以上,年龄大者,角度略下降。因此,抬举角度愈小其临床意义愈大,但必须与健侧对比;双侧者,一般以60°为正常和异常的分界线。
③健肢抬高试验(又称Fajcrsztajn征、Bechterew征、Radzikowski征):健侧肢体直腿抬高时,健侧的神经根袖可牵拉硬膜囊向远端移位,从而使患侧的神经根也随之向下移动。当患侧椎间盘突出在神经根的腋部时,神经根向远端移动则受到限制,引起疼痛。如突出的椎间盘在肩部时,则为阴性。检查时患者仰卧,当健侧直腿抬高时,患侧出现坐骨神经痛为阳性(图2)。
④Laseque征:有人将此征与前者合为一类,也有人主张分述之。即将髋关节与膝关节均置于屈曲90°状态下,再将膝关节伸直到180°,在此过程中如患者出现下肢后方放射性疼痛,则为阳性。其发生机制主要是由于伸膝时使敏感的坐骨神经遭受刺激、牵拉之故。
⑤直腿抬高加强试验:又称Bragard征,即在操作直腿抬高试验达阳性角度时(以患者诉说肢体放射痛为准),再将患肢足部向背侧屈曲以加重对坐骨神经的牵拉。阳性者主诉坐骨神经放射痛加剧。本试验的目的主要是除外肌源性因素对直腿抬高试验的影响。
⑥仰卧挺腹试验:患者取仰卧位,做挺腹抬臀的动作,使臀部和背部离开床面。此时,如果主诉患肢坐骨神经出现放射性疼痛,则为阳性。
⑦股神经牵拉试验:患者取俯卧位,患肢膝关节完全伸直。检查者将伸直的下肢高抬,使髋关节处于过伸位,当过伸到一定程度出现大腿前方股神经分布区域疼痛时,则为阳性。此项试验主要用于检查腰2~3和腰3~4椎间盘突出的患者。但近年来亦有人用于检测腰4~5椎间盘突出的病例,其阳性率可高达85%以上。
⑧其他试验:诸如腘神经或腓总神经压迫试验、下肢旋转(内旋或外旋)试验等,主要用于其他原因所引起的坐骨神经痛疾患。
现将常见部位的腰椎间盘突出症具有定位意义的症状与体征列于表1。表2为中央型腰椎间盘突出症的临床表现。
3.腰椎间盘突(脱)出症的分型 根据髓核突(脱)出的部位与方向不同,可将其分为以下两大型。
(1)椎体型:即指变性的髓核穿过下方(多见)或上方(少见)纤维环,再穿过软骨板呈垂直状或斜向进入椎体中部或椎体边缘的髓核突出。既往认为此型少见,实际上,如能对腰痛患者进行全面检查,此型患者不低于10%;尸体解剖材料表明此型所占比例可高达35%。此型又可分为:
①前缘型:指髓核穿入椎体边缘(以下一椎体的前上缘为多见),使该边缘出现一个三角形骨块样外观(故临床上误诊为椎体边缘骨折者时有发生)。本型临床上较多见,曲绵域(1982)在102位体操运动员中发现有32例,占31.3%,较一般3%~9%的发生率为高,可能与此组运动员的训练方式及活动量等有关。其发生机制主要是腰背部后伸,椎间隙内压力增高,髓核向前移位并突入椎体(图3A)。
视脱出后的病程不同而呈现不同形态,后期可构成椎体边缘骨赘的一部分。
②正中型:指髓核垂直或近垂直状向上或向下穿过软骨板进入椎体中,并形成Schmorl结节样改变(图3B)。因临床上症状轻微或无症状,因此不易诊断,尸检发现者约在15%~38%之间。
突出物可大可小,大者易被X线或CT、磁共振检查所发现,小者则常被遗漏。在正常情况下,变性的髓核不易穿过软骨板上的小渗透孔,但如遇后天损害、软骨板变薄或恰巧穿至血管通道遗迹处,则可引起此型。
(2)椎管型:或称后型,指髓核穿过纤维环向椎管方向突出者。脱出的髓核停于后纵韧带前方者,称为“椎间盘突出”;穿过后纵韧带抵达椎管内者,则称“椎间盘脱出”。
根据突(脱)出物所处解剖位置不同而又可分为以下5型(图4)。
①中央型:指突(脱)出物位于椎管前方正中央处者,主要引起对马尾神经的刺激或压迫。个别病例髓核可穿过硬膜囊壁进入蛛网膜下隙。本型在临床上主要表现为双侧下肢及膀胱、直肠症状。其发生率约为2%~4%。
②中央旁型:指突(脱)出物位于中央,但略偏向一侧者。临床上以马尾神经症状为主,同时可伴有根性刺激症状。其发生率略高于前者。
③侧型:指突出物位于脊神经根前方中部者,可略有偏移。主要引起根性刺激或压迫症状;为临床上最为多见者,约占80%左右。故提及本病的症状、诊断及治疗等时,大多按此型进行阐述。
④外侧型:突出物位于脊神经根的外侧,多以“脱出”形式出现,因此不仅有可能压迫同节(内下方)脊神经根,髓核亦有机会沿椎管前壁上移而压迫上节脊神经根。因此,如行手术探查,应注意检查。临床上较少见,约占2%~5%左右。
⑤最外侧型:即脱出的髓核移行至椎管前侧方,甚至进入根管或椎管侧壁。一旦形成粘连,甚易漏诊,甚至于术中检查时仍有可能被忽略,因此临床上需注意,所幸其发生率仅为1%左右。
2 用药治疗
选择正规有效、没副作用的治疗方法是关键,口服药物对肝、肾、胃肠有一定的损伤,副作用大。

‘陆’ 伤残十级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腰部活动度怎么测

脊柱有4个弯曲,腰部的弯曲是凸向前,胸部和骶部的弯曲是凸向后,4个弯曲就象4个弹簧可以起到缓冲动力的作用。脊柱受到损伤后可以引起弯曲的变直或者反向,导致脊柱功能的减退。

脊柱的运动包括屈、伸、侧屈和旋转运动。脊柱各部位的骨折、脱位的畸形愈合能影响身体的各向运动,造成某一方面功能的丢失。前屈90°的活动范围为:前屈90°;后伸30°;两侧侧弯各20°~30°;旋转各30°。颈椎和腰椎损伤可以使其活动受到限制,表现为上述活动范围的减少。
可以根据以上的活动范围来测腰部活动度
如腰部前屈小于70°,应该是活动度小于20度,当然这个要综合评判。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假如腰椎没有畸形愈合,基本上评定了残疾等级

‘柒’ 关于法医鉴定

这个情况做鉴定是需要病历片子和受害人的,颈椎鉴定应该在去除外固定物之后进行,至于够不够成残国家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这家不行你可以到另外一家,只要你的病属实,我想肯定能评上的。
1、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 以上。

2、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4、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1是六级
2是七级
3是八级
4是九级

赔偿的数额根据具体案情,包括医疗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用、伤残费用、所赡养或抚养人的赡养费和抚养费
赔付多少需要通过折算,具体的由公安机关来处理,
你看看自己的椎体压缩有没有超过1/3.如果有,就有十级伤残.
另外,劝你不要在鉴定过程中强调活动度的障碍,因为腰椎压缩性骨折不到1/3的,并不太影响活动度,而超过1/3的,那么可以直接引用条款.

‘捌’ 法医鉴定伤残等级是如何区别的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区分。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

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二级

5.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5.2.4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

5.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头面部损伤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双眼盲目4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四级

5.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重度);

3)偏瘫(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盲目3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4.3颈部及胸部损伤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呼吸困难(重度)。

5.4.4腹部损伤

1)肝切除2/3以上;

2)肝衰竭中期;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肾功能重度下降;

5)双侧肾上腺缺失;

6)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2)放射性皮肤癌。

5.5五级

5.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完全运动性失语;

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4)双侧完全性面瘫;

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6)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7)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8)舌根大部分缺损;

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颈部及胸部损伤

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腹部损伤

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全胃切除术后;

6)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7)全结肠缺失。

5.5.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2)尿瘘难以修复;

3)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4)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5)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6)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六级

5.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中度);

3)尿崩症(重度);

4)一侧完全性面瘫;

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着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6)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8)两肺叶切除术后。

5.6.4腹部损伤

1)肝切除1/2以上;

2)肝衰竭早期;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4)肾功能中度下降;

5)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5.6.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3)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4)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5)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6)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7)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5.6.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3)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5.6.7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2)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7七级

5.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3)双侧大部分面瘫;

4)偏瘫(肌力4级以下);

5)截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头面部损伤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着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7)双眼偏盲;

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9)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4)颏颈粘连(中度);

5)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6)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腹部损伤

1)肝切除1/3以上;

2)一侧肾切除术后;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6)永久性结肠造口;

7)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5.7.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膀胱造口;

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3)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4)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5)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6)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8)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9)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5.7.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八级

5.8.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3)尿崩症(中度);

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6)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9)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5.8.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中度);

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3)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5)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7)一眼盲目4级;

8)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9)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1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12)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13)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16)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17)张口受限Ⅲ度;

18)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19)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5.8.3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3)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4)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5)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6)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7)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8)一肺叶切除术后;

9)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10)呼吸困难(中度)。

5.8.4腹部损伤

1)腹壁缺损≥腹壁的1/4;

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4)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5)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7)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8)肾功能轻度下降;

9)一侧肾上腺缺失;

1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5.8.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3)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4)阴道狭窄;

5)一侧睾丸缺失;

6)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7)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8)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5.8.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9)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10)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2)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8.7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8)法医腰部活动度测量正确方法图片扩展阅读:

伤残鉴定原则如下: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伤残鉴定时机如下: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玖’ 如何正确的测量身体的三围

1、上胸围/上胸围:安静呼吸时用软直尺测量腋窝左右后点的水平周长。

2、胸围Ⅲ/平静胸围(M61):平静呼吸时胸部穿过乳头点(th)的水平周长,用软直尺测量,女性受试者乳房较大或下垂时,测量时可将软尺放高,避免乳房隆起对测量值的影响。

3、下胸围:平和呼吸时,通过下胸口(sust)的胸部水平围,用软直尺测量。

4、腰围(M62):通过脐中心的水平周长,或肋骨最低点和髂嵴上缘两条水平线之间中点的周长,在呼气结束和吸气开始时用软直尺测量。

5、最小腰围:指肋弓与髂嵴之间腰部最薄处的水平围。在呼气结束和吸气开始时用软尺测量。

6、腹围:指腹部在髂嵴(IC)处的水平围。在呼气结束和吸气开始时用软尺测量。

7、腰点圆:用软尺测量穿过左右腰部节点的腰部水平周长。

8、臀围:用软直尺测量的臀部背部最突出部分的水平周长。



(9)法医腰部活动度测量正确方法图片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普通女性曲线体型的“三围”,结合健美运动的体型,中国健美专家总结出了计算女性标准三圈的方法:三围的方法:

[胸围=身高(CM)×0.535],[腰围=身高(CM)×0.365],[臀围=身高(CM)×0.565]。根据统计结果,得出“三围”小于5厘米,说明“三围”太苗条(瘦),大于5厘米,说明“三围”太丰满(胖)。

职业女性模特的标准与此不同。由于职业需要,职业女性模特的标准与正常标准存在一定差距。

根据中国民族的特点,胸围、腰围和臀围的标准一般为84厘米、61厘米和90厘米。

‘拾’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中腰部活动度丧失 10%以上是什么概念

就是交通事故所致的腰部损伤,导致腰部活动功能障碍。法医学对具体活动度检查是有规定的,把腰部的活动度分解为六个活动方向,六个方向的活动丧失程度平均值大于10%就是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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